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详尽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设备买卖及安装
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内容:
生产部精炼厂脱臭塔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相关服务
目录
前言
1. 定义
2. 价格
3. 付款方式
4. 工期
5. 检验
6. 保密及限制使用
7. 标准和规范
8. 改进和改变
9. 知识产权
10. 保险及赔偿
11. 质量保证
12. 保证值的考核
13. 责任限制
14. 不可抗力
15. 合同终止
16. 纠纷的解决
17. 其它
附:
附件1 设计基础
附件2 保证值
附件3 供货范围及服务
1.0 供货范围
2.0 工程服务
3.0 咨询服务
附件4 界区
附件5 卖方不包括的供货和服务附件6 工艺流程图
前言
卖方按以下条款提供给买方有关精炼车间技术改造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相关服务。
1.定义
本合同中的词汇和表达的含义约定如下:
1.1.“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和包括附件1到附件9的所有合同附件。
1.2.“附件”表示此合同所包含的附件1到附件9中的某一个,并由其组成完整合
同。
1.3.“生效日期”是指自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日期。
1.4.“现场”是指买方拟在中国江苏省镇江市将要改造的装置所在的土地区域。1.5.“界区”是指合同附件4中所提到的装置所处的区域。
1.6.“装置”是指买方位于中国江苏省镇江市现场的植物油精炼的成套装置,具体
指二线大豆油精炼装置。其设计处理量在本合同附件2中规定。
1.7.“设备”是指本合同附件3中条款1.0中列出的由卖方所提供的机械和设备。
1.8.“咨询服务”是指在设备的安装、装置试车、开车和性能考核期间由卖方向买
方提供的服务,其范围在本合同附件3的3.0条款中作详细规定。
1.9.“设计文件”是指此合同中卖方所实施和供应的工程服务,其范围在附件3的
2.0条款中作详细规定。
1.10.“机械竣工”是指设备就位、安装工作、相关的清洁工作和机械测试已成功完
成即装置干料试车完成的时点。
1.11.“调试”是指在装置机械竣工后到装置准备就绪可以证明其性能保证值之前的
工作。
1.1
2.“开车”是指按照此合同附件1中规定的原料进料,装置第一次运行的日期。
1.13.“验收”是指按照合同条款13.4中的规定,装置由买方接收的日期或者装置视
为买方接收的日期。
1.14.“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
灾、战争、暴动、罢工或骚乱、恐怖事件、封锁和流行传染病如SARS等,在此
合同的15.0条款中作详细规定。
2.价格
本合同附件3列出的供货、工程文件和服务,不包括任何其他的供货、工程文
件和服务,其总价为:
¥468,000(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整)
以上价格含17%增值税,现场车板交货,卸货由安装公司负责。
本合同为固定价合同。
3.付款方式
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相应付款通知书以电汇的方式付款。卖方银行帐号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金额和时间:
3.1.机械竣工款
合同总价的80%,即¥374,400.00(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肆佰元整)
安装完成并初步验收合格买方收到卖方提供合同总价的80%发票(增值税17%)
后二(2)周内支付。如因买方的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发
运,买方须在收到卖方开具的付款通知书后三(3)周内支付。卖方收到款后,
应根据买方安排及时将设备发运到现场。
3.2.验收款
合同总价的15%,即¥70,200.00(大写人民币柒万零贰佰元整)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资料及经结算审计合格后,同时
提供审计结算价格剩余发票(增值税17%)后二(2)周内支付。如因买方的原
因导致设备无法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安装、调试或考核验收,买方须在收到
卖方开具的付款通知书后二(2)周内支付。
3.3.质保款
合同总价的5%,即¥23,400.00(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元整)
质保期满一年,无息付清质保款。
4.工期
4.1.计划总工期:60日历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4.2.如因买方生产计划安排原因,上述工期可能有所调整。
4.3.如果买方要求延迟交货,或要求延迟部分设备的交货,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
延迟交货设备相应的合同金额。
4.4.如果因卖方原因,卖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交货,经一(1)周的延展期后,每迟交
一(1)周,按迟交的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迟交货
总值的百分之五(5%)。
5.检验
5.1.卖方的供货应在装置现场进行开箱检验。买卖双方将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如在
开箱检验中发生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短缺、缺陷、损坏或其它事件,则需准
备一份检验报告并且双方均须签字认可,并以此作为有效证据,若卖方拒绝签
字的,买方有权拒收相应设备,并视为验收不合格。如属于卖方责任,买方凭
双方签字的检验报告向卖方要求更换、修理或补足。卖方将在接到买方索赔证
明后,在不延误工期的情况下以最短的时间将损失的部件免费交付至买方现
场。因上述原因,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视为卖方延期交货,直至设备验收合
格,每迟延一(1)周,按本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
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5%)。
5.2.如果在开箱过程中发现任何损坏,责任在买方的话,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
知后仍应尽快更换或补足,费用由买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