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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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
• 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
• 组织派代表列席。
• 民主监督:
•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 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 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 • 村务公开制度。 •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 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 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 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 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 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 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 总数的三分之一。
•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 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 立秘密写票处。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 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 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 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 的选举。
•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 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 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 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 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 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 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 村民会议:
•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 上的村民组成。
•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 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 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 ,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 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 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 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
• 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 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P83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 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 、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 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 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 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主持。
•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人除外。
•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 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二、村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 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基层组织
• 农村基层组织的组成
• 农村基层组织,包括设在镇(办事处) 和村一级的各种组织,主要是指村级组织 。包括基层政权、基层党组织和其它组 织三个方面,主要有村党组织、村民委 员会、村团支部、村妇代会、村民兵连 及“两新”组织(“新的经济组织”和 “新的社会组织“)。由此可知,农村 基层组织涵盖了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
• 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是基层党组织
•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关键在党。十七届四 中全会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 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农村 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是贯 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的战斗堡垒,是领导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的核心力量。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 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
• 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 • 根据工作情况, • 给予适当补贴。
•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 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 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 政府的派出机构。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 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与本 村人均收入挂钩或略高,由全体村民充分 讨论决定,报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要 做到既不增加群众负担,又能使所筹集的 经费落到实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律特性上 说,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它立 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 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 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 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 文明建设的发展。
•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 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 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 况;
•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的情况;
•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 的其他事项。
•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 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 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 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 半数通过。
•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 • 欺骗、贿赂、伪造选票、 • 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 • 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 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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