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勘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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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现场勘查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
1.春秋战国时期
《吕氏春秋、礼记、月令》中就有“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的记载。
2.秦朝
依据秦朝法律规定,县令在接到报案后,必须迅速即指派“令史”、“劳隶臣”前往现场实施勘验
3.唐朝
唐高宗永徽年间,太常博士贾公彦对指纹的应用问题作了概括性的总结,所形成的理论对中国乃至世界现场勘查技术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被国外学者评价为“中国第一个提到指纹鉴别的人,是着重提到利用指纹确认个人方法的世界最老的作者”。
4.南宋
南宋时期,长期担任“大宋提刑官”的大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医学专著,宋慈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二)国外犯罪现场勘查的发展
1.英国爱丁堡大学医学博士柯南道尔所著
的侦探小说《福尔摩斯探案集》
2.1879年法国学者阿尔方斯,贝蒂隆创立的人体测量法
3.1885年英国学者弗朗西斯、高尔顿首创的指纹鉴定法
(三)我国现代犯罪现场勘查的发展
1.1955年,公安部召开全国第一次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几项规定》;
2.1979年,公安部在重庆召开了全国刑侦工作座谈会,修改补充了原有的规定,并以《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形式向全国公安机关颁布施行
3.2005年,公安部顺应刑事司法改革和侦查工作法制化的需要及发展趋势,充分吸收刑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对1979年的现场勘查规则再次进行修改,重新颁布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二、犯罪现场勘查的概述
(一)犯罪现场
现场,是一个时间和空间概念,“现”具有时间的含义,“场”具有空间的含义。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
(二)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对被害人、事主和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访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1.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
2.现场勘查是法定的侦查活动
3.现场勘查的内容是多样的
4.现场勘查的方法是特殊的
三、现场勘查的任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3条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一)查明事件和案件性质
(二)查明犯罪活动情况
1.查明作案的时间和地点
2.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3.查明作案的工具和手段
4.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
5.查明犯罪侵害后果
6.查明现场上的反常情况
(三)发现提取犯罪证据
(四)固定犯罪现场状况
(五)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四、现场勘查的一般程序
(一)接受报案,赶赴现场
1.接报案的形式
2.接报案的要求
(1)认真登记,判明归属
(2)查明情况,尽快处理
(3)根据案情,迅速报告
3.快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二)针对紧急情况进行紧急处置
1.救助受伤人员
2.排除危险隐患
3.疏导道路交通
4.制止犯罪,缉捕犯罪嫌疑人
(三)及时进行现场保护
(四)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
1.见证人的条件
2.见证人的权利
3.见证人的义务
(五)实施勘查,搜索活动
1.现场访问
2.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3.现场搜索
(六)组织现场分析
(七)进行必要的实验和复查
1.侦查工作需要进行的复验、检查
2.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的复验、复查
(八)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理
1.对现场的处理
2.对现场勘查卷的整理
3.对现场信息的录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