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读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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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生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流动人口已经投身到我区建设的各个方面,流动人口子女在我区中小学就读的人数逐年增多。
为加强对中小学借读工作的管理,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问题,特别是确保我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读生的界定
凡无芝罘区正式常住户口的儿童、青少年在芝罘区普通中小学校就读的,均为借读生,借读生包括两类,一类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另一类是其他情况的人员子女。
二、借读的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应具备以下手续:(1)户口暂住证明。
(2)夫妻双方的务工证明。
在单位打工的应由单位提供劳动合同,个人自办公司或其它经营机构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或执照。
(3)房屋租住证明。
自买房屋的提供房产证;租住房屋的应由租住房房主提供有效证明,居委会证实盖章后方为有效。
2、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借读,要按照其居住地所在学区就近到指定学校入学。
目前我区暂时指定接收的学校,小学为:金沟寨学校、奇山小学、塔山小学、幸福小学、新石路小学、青年路小学、北马路小学、珠玑小学、新胜小学、刘家小学、南尧小学、上坊小学、黄务小学、芝罘岛小学;初中为:金沟寨学校、奇山中学、六中、七中、烟台十五中、福安中学、世回尧中学、黄务中学。
上述指定接收的学校对于符合条件的借读生,应及时为其办理借读手续。
3、其它可以借读的具体条件包括:(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2)在本地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外商子女;(3)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确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4、其他情况人员子女申请借读,应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文件,到居住地所在学区的中小学申请,经学校审验,符合条件准予入学。
三、借读生的管理
1、小学、初中在申请学籍时,须向教体局提交学生户口本来核实借读生情况,起始年级建立学籍档案时,应提交所有学生的户口本,凡不符合规定接收的学生将不予办理学籍。
除了指定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外,其他学校接收借读学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
2、借读生借读期间,在参加学校的学生活动、社团组织、评优选先和受奖励与处分等方面,与其他在校芝罘区籍学生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借读生学籍的取得要按转入转出的有关规定执行,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其借读证明,注明借读年级和年限、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符合毕业资格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4、借读生可与有芝罘区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一起参加小学、初中入学和报考普通高中,但报考普通高中时不得报考烟台一中、二中、三中。
四、收费及经费的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指定学校就学,免交借读费。
其他情况的借读生到我区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除外)借读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借读费(小学每学期300元,初中每学期500元)。
财政在拨付杂费和公用经费时,只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不负责其它借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