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关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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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
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
务登记证及副本。”
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
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
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
最大化。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
利用筹划合理避税,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
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不同纬度
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
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