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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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天津市决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通过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依法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信用水平。

二、评价对象和内容1. 评价对象本办法所涉的评价对象为天津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如建筑公司、装修公司等。

2. 评价内容(1)企业的法人资质:评价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财务状况:评价企业的财务情况,包括资金流动性、偿债能力等。

(3)工程质量:评价企业的工程质量情况,包括工程管理、项目进度、施工质量等。

(4)信用记录:评价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等。

三、评价标准和方法1. 评价标准(1)信用评分标准: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将综合考虑企业的法人资质、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和信用记录等因素。

(2)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评分结果划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和不良信用等级。

2. 评价方法(1)资料核查:通过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途径,获取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财务报表、工程项目信息等。

(2)现场检查:对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工程管理、质量控制等情况。

(3)信用记录查询:通过相关渠道查询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企业信用报告、法院判决记录等。

四、评价结果与应用1.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以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的形式呈现给建筑施工企业。

评价结果涉及的信息将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2. 应用方式(1)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重要参考指标,优秀信用企业将获得优先权。

(2)行业准入和退出:信用等级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准入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不良信用企业可能被限制参与行业,直至被取消资质。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广东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广东省建筑业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企业之间的信用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企业信用良好,有的企业存在信用问题。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的信用可靠性,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以及保障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持续健康发展,广东省制定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二、评价指标和权重1.企业基本信息(10%):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建筑业综合信用评价(30%):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企业的市场声誉、业务持续性、守信概率等。

3.工程质量评价(20%):评价企业的工程质量,包括工程验收合格率、施工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4.安全生产评价(20%):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监管处罚情况等。

5.信用记录(10%):评价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民事纠纷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6.信用守信激励(10%):评价企业的信用激励情况,包括获得荣誉称号、参与信用改进措施等。

三、评价程序1.信息收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价机构等从事建筑业信用评价的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工程质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等。

2.信息核实:评价机构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信用评估: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和权重,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估和打分,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4.外部公示:评价机构将信用评价报告进行公示,供社会各界参考和查询。

5.信用记录更新:评价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评价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评价结果和影响1.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指标和权重,企业根据得分可以分为不同等级,如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等。

2.影响:评价结果将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声誉产生影响,信用优秀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工程项目和资金支持,信用较差的企业可能失去市场和信任。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津住建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1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异议协调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并公布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是指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各类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经营活动中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

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的方式生成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原则) 在沪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共享)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六条(信用记录)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日常管理环节中予以及时准确的记录。

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通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及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南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奖项;企业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通报表彰.(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 (以下简称XXX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评价对象包括建筑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四条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资质认定、项目承接等方面。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评价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管理需求,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承接项目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信用记录信息、行业口碑评价等。

第六条评价指标根据重要性和权重进行排序,不同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政府部门披露、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数据等。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体是评价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市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条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平台等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流程,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生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根据分数划定信用等级,包括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等。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等,作为有关部门决策、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优化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将公示于信用平台,供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第五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限制、警示、处罚等。

第十六条对信用优良、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优惠政策等支持。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责管理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的部门,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2.业绩评价:评价企业近三年的项目业绩、履约情况、工程质量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施工能力和业绩质量。

3.技术实力评价:评价企业的人员组成、技术水平、技术设备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4.诚信记录评价:评价企业的履约情况、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诚信度和法律意识。

二、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1.信用评价分为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依据不同指标进行评分,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2.信用评价由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3.建设工程企业可以自愿参加信用评价,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强制评价;4.信用评价周期为三年,评价结果根据评分大小进行等级划分,分为优秀级、良好级、一般级、不良级;5.信用评价结果应当通过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动态管理的内容和方式:1.动态管理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的表现进行监管和管理;2.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要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情况、技术实力等;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监测,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4.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优先审批、资金支持等奖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限制、处罚等惩戒措施。

通过上述办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将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评价和管理机制,推动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湖北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活动自愿参评的湖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含分会).第三条信用评价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

信用评价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成立“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下设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

第六条主要职责(一)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领导及会长、副会长组成,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监督和检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等。

(二)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家及各市州协会负责人组成,职责包括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技术工作、审定信用评价报告,确定信用等级等。

(三)办公室职责包括负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受理复审、受理申投诉、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制发信用等级证书及标牌等。

第三章评价内容、方法和等级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对申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意愿进行综合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用百分制表示,其中价值观9分、经营能力36分、财务能力16分、管理能力19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20分。

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四级。

每10分为一个级差,高于90分为最高级,对应的等级为AAA级,依此类推。

各信用等级分值和信用状况特征如下表:第四章评价条件和程序第十条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方可申请信用评价。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

免于扣分或撤销扣分的具体条款
附件1
信用加分申请
(此处填写注册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名称):
根据《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信用激励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稳增长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76号)要求,我公司现申请按照第条信用激励措施进行(此处填写具体加分内容)信用加分。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电话:)
承诺书
本单位严格遵守《XX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XX住建规〔2022〕2号)的相关规定,承诺所提供的企业信息和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

如有不实、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愿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XX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适用于整改合格后可免于扣分或撤销扣分的具体条款。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成立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评审办),设在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企业行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结果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

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设计科技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各区(开发区)、三县建设局(建管局)各监督机构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信用信息,并于每月九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汇总报市评审办.第六条市建委牵头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值如下表: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

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

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徐建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建发〔2008〕53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四月七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监管,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评估、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载体为《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和《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徐州市建设局负责领导和监督在徐施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管理日常工作。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上传、使用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评定信息构成。

第七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一)承接的工程获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本行业协会表彰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文明施工等工程方面的荣誉;(二)获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本行业协会表彰的其它集体荣誉;(三)在处理突发事故(事件)工作或市政府重点工程中,积极支持政府工作;(四)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其它良好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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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 “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专业承包企业;
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吉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 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三、工程质量方面:
当年度内竣工工程合格率达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2、发生亡人事故率未超过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指标。

五、市场行为方面:
1、经工商局年检合格。

2、企业无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行为。

3、年度内新开工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完备,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

六、队伍管理方面: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无计划外生育,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

七、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及杭州建设信用网中的企业不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为依据,企业年度信用扣分不超过25 分。

第八条信用等级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两倍(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企业5000万,专业承包企业10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两倍(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三、工程质量方面:
1、当年度内竣工工程合格率达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一次以上一殳质量事故。

2、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需获得当年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一项;装饰、安装、地基基础等专业承包企业至少需获当年市级工程专项奖(或市级工程质量奖参建荣誉)一项。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 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殳事故。

2、发生亡人事故率未超过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指标。

3、具有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至少需获得当年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一项。

五、市场行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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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工商局年检合格。

2、企业无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行为。

3、年度内新开工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完备,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

六、队伍管理方面: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无计划外生育,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

七、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及杭州建设信用网中的企业不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为依据,企业年度信用扣分不超过15 分,信用得分须为正分。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在杭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经所在区建筑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建协报送上年度相关资料。

二、外地进杭施工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经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并汇总整理后,统一报送市建协。

第十条申报要求:
企业须填写《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一份(附件2-1),其它附属材料与信用排亍附属材料合一。

申报表所填内容应真实可靠。

申报表内签署意见与评价的各栏,必须写明意见与评价并盖章。

第四章评审程序及其他
第十一条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资料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公布,并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有效期为一年,从当年公布之日起至次年同月同日止。

期间如有认定企业申报内容属弄虚作假的,
将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考核人员应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克服不正之风;工作程序接受市建委、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申报企业在考评年度内其资质等级有升(降)级变动的:上半年变动的,以变动后的资质等级为准;下半年变动的,仍以变动前资质等级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附件2-1
杭州市建筑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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