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合集下载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do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do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xxxx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xxxx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自xx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资质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犹如大自然隐藏的“猛兽”,时刻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威胁,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简单来说,它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证明。

就好像开车需要驾照一样,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也需要相应的“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危险性评估这几个主要类别。

不同的资质类别对应着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比如,勘查资质主要负责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规模、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和研究;设计资质则侧重于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的方案和措施;施工资质是将设计方案付诸实践,进行具体的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则是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危险性评估资质则是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风险评估,为决策提供依据。

那么,如何获得这些资质呢?这就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对于申请单位来说,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

同时,单位还需要有一定的设备和技术能力,能够胜任所申请的资质类别所对应的工作。

此外,单位还需要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没有违法违规的记录。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也有明确的要求。

比如,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类别的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并且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

危险性评估资质类别的技术负责人则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在申请资质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来说,申请单位要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人员的资格证书、设备清单、业绩证明等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获得资质证书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

为了保证资质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do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do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xxxx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xxxx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自xx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国土资源部令29、30、31号(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管理)

国土资源部令29、30、31号(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管理)

国土资源部令29、30、31号(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1134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1134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数:358点击【颁布日期】2005.05.12【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5.07.01【分类号】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 0 0 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 0 0 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一种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严重威胁的自然灾害。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地质灾害资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一、地质灾害资质的分类和等级地质灾害资质主要分为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五类。

每类资质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危险性评估资质主要用于评估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甲级资质单位能够承担各种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丙级资质单位则通常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勘查资质用于对地质灾害的地质条件、形成机制等进行勘查研究。

甲级勘查资质单位具备承担各类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的能力;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丙级资质单位主要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

设计资质是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工作。

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能够承担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单位通常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

施工资质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甲级施工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丙级资质单位主要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

监理资质则是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甲级监理资质单位能够承担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单位主要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

二、地质灾害资质的申请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资质的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人员要求。

不同等级和类型的资质对技术人员的数量、专业、职称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甲级危险性评估资质要求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名;乙级危险性评估资质要求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5 名。

地矿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矿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矿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地发207号【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3.10.06【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地发207号一九九三年十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

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

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地灾治理标准

地灾治理标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1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日前,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8号部令,公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自然资源报社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记者: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

这次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来的三个办法是什么关系?魏莉华: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

2005年,为了落实和细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原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对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促进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行业发展变化,这三个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对改革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提出了新要求。

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相关资质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取消丙级资质,同时对甲乙两级的资质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亟须对原来的三个办法进行修改,以减少资质类别,调整资质条件。

二是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实践对改革提出了新需求。

三个办法在管理实践中存在资质等级和类别划分过细;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设置与高校专业设置、实际从业人员情况不一致;资质证书有效期较短,单位申请办理延续过于频繁;每年批次申请办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等问题,亟须进行完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地质灾害治理丄程勘查设讣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丄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笫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屮、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屮级地质灾害治理丄程勘查、设讣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讣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讣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笫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屮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白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LI,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訂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口•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L|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9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的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三、资质管理要求1.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水利、交通或地质工程类相关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2.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有一定规模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具备相关工程经验的管理人员。

3.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施工装备和技术能力,能够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质量。

4.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技术和信誉记录,并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四、资质管理程序1.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申请资质时,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资质证书、人员资质证明、施工能力证明等。

2. 资质审核由相关部门进行,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时颁发资质证书。

3. 资质有效期届满前,需提前办理续签手续,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五、资质管理监督1. 相关部门将对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依法取消其资质资格。

六、附则1. 本办法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3.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在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确保工程施工、勘查设计等各项工作符合规定标准。

4.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并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材料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模板】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模板】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丙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一)行政相对人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新立、延续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2)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设计或者工程地质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本单位注册的土木工程师(岩土)。

(5)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6)取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满两年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丙级资质:(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3)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设计或者工程地质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本单位注册的土木工程师(岩土);(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分级分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五条【审批机关】自然资源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项目承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单位需取得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需取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的单位需取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资质条件】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10%;(三)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自然界中给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威胁的一种灾害类型。

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活动,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地质灾害资质的分类及定义地质灾害资质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是指对建设工程或规划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的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是指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是指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设计的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是指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任务的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是指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资质。

二、申请地质灾害资质的条件(一)企业基本条件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员要求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达到一定比例。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拥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包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丰富的勘查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配备地质、水工环、结构、岩土等专业的技术人员,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和高级职称。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具有一定数量的地质、岩土、工程施工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关的施工管理经验和资格。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拥有地质、水工环、岩土工程等专业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的监理工作经验和资质。

(三)业绩要求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相关的业绩,以证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工作的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2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2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自然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自然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

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

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

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