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关于自由法理学之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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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法理学2自由

2011版法理学2自由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政法学院
• 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 所谓自由, 的防御。(密尔语) 。(密尔语 的防御。(密尔语) • 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 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 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 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 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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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 是自由的准则、 ——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是自由的准则、依据 法律应当是 和保证; 和保证; ——法律规范只能是为了确认和保障自由而制定 法律规范只能是为了确认和保障自由而制定, ——法律规范只能是为了确认和保障自由而制定,法 律权利和义务也是为了实现自由而设定, 律权利和义务也是为了实现自由而设定,法律实施 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自由。 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自由。 简而言之,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 简而言之,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必 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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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由主义学说一 般称为古典自由主义 在经济、政治、 古典自由主义。 般称为古典自由主义。在经济、政治、伦 理领域,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家们分别提出 理领域, 了系统的理论学说。 了系统的理论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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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领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政 经济领域, 治经济学家设计了一个完美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 并详细阐释了它的一系列规律和原则: ,并详细阐释了它的一系列规律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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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 2.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 的形式进行的。 的形式进行的。
权利”一词和“自由”一词往往通用, “权利”一词和“自由”一词往往通用,比 如政治权利又叫政治自由, 如政治权利又叫政治自由,人身权利又叫人 身自由等等。 身自由等等。许多国家的宪法中所规定的自 由权,如人身自由、迁徙自由、通讯自由、 由权,如人身自由、迁徙自由、通讯自由、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实 际上正是个人在政治和人身方面所享有的权 利。

自由论的论述题

自由论的论述题

自由论的论述题论及自由,可以想到赛亚.柏林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指取决于自己,而不是外在强制的自由;消极自由指“保留区”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是“免于”的自由。

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层面,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探讨:1.自由是社会性的,而非纯个人性的:权利只有在被他人承认的条件下才是有效的,而为了得到他人的承认,我首先必须承认他人是与我一样的独立的自我。

只有意识到他人同样自由的人,才有可能获得自由。

所谓的绝对自由不仅会危及他人,也会反弹到自身。

2.个人自由的界限:自由从来就是有限度的自由,所以,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发出了“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感慨。

任何缺乏责任担当的自由都是对自由理念、自由权利的误读。

就如同一个人有喝酒的自由,但是一个喝醉就要伤人的人让自己喝醉,就是对于他人的罪行。

对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有明显的规范和限制,并能使这些自由服务于最为广大的民众,是我们应该珍视的价值目标和终极目的。

3.自由与限制的关系: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都是自由的对立面。

自由必须以限制为基础,但是限制不是目的,而是大道目的的手段,这目的正是保障自由。

限制来自于两个方面,自律与他律。

自律是服从自己订立的道德律令。

物欲、权力欲的膨胀,说明自己也是奴隶。

卢梭强调,服从公益是自由,卢梭式自由不仅是指不被他人强制,还指不被自身的欲望所支配。

自由与服从并不矛盾,服从一己私利是不自由,服从公意是自由,因为公意是个体自己作为共同体的一员而订立的。

一个人如果不服从公意,也就是不愿自由,法律可以强迫4.合法的外来限制:自由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保障。

自由的第一步是要求法制,而不是由统治者超越法律来独断专行。

但是我们需要甄别的是,在某些方面,我们不仅要通过法律,还必须公国废除坏的法律来争取自由。

自由是从那些不伤害他人的活动中进行选择的权利。

在不伤及他人的前提下,自由就是由自。

5.在对待古今的正统与异端的问题上,我们应理性对待。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自由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自由

湛江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自由
(本图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而,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

显然,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

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曲存在。

”“法律——自由——人”的这样一种关联,说明法本身只是人格的一种外在维护,也是人们评价、批判甚至推翻专制法律的工具。

专制制度下的法律虽然由国家制定,形式上具有合法权威,然而由于本质上背离了自由的要求,因而只能是一种徒具形式的“恶法”。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法理学-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法理学-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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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由的释义
三、自由对于人的价值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5
第二节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一、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
现方式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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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A.人的主体性由自由来体现,没有自由即没有主体。
B.人们只有在相互依赖中才能得到自由 C.法律规范不能创造
自由 D.在现代社会,作为权利之自由,它的范围不能由法
律限定的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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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二、多项选择题
1.下面有关自由的实质表述正确的是( )。
A.自由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或自为状态
B.自由作为一种人类活动现象,尽管存在于不同领域,但它在实 质上具有同一性和关联性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认为:应当尽快制定外商 来华并购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消极地抵制 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 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特别对以垄断我国市场为目标的 恶意并购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对外资企业实行国 民待遇政策。过去我们实行对外资优惠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 有效的。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应与时俱进。要按照世贸组 织的规则,一视同仁地给予国内外企业国民待遇。实际上,真 有本事的跨国公司并不在意什么“特殊关照”和“超国民待 遇”,而是看重公平竞争的环境。
D.一般来说,人们只有借助一定的物质生产力,才能得到一定的
自由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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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自由

法理学 自由

(二)自由是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目的、理想、目标、 自由是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目的、理想、目标、 内容、标准都应当包含有自由的内容,都应当体现着人 内容、标准都应当包含有自由的内容, 的自由精神,是人的自由需求、自由追求、 的自由精神,是人的自由需求、自由追求、自由精神的 法律表达。这正如马克思所说, 法律表达。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 只有确认人的权利,维护人的自由, 经。”只有确认人的权利,维护人的自由,实现保障人 的自由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的自由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三)自由是法律的确认资格、评价尺度(良法、恶 自由是法律的确认资格、评价尺度(良法、 )。法律是否体现自由 是否追求自由, 法律是否体现自由, 法)。法律是否体现自由,是否追求自由,是否尊重 自由,是否保证自由,是否实现自由, 自由,是否保证自由,是否实现自由,是评价法律优 劣好坏的一项主要标准。离开了自由, 劣好坏的一项主要标准。离开了自由,法律就会成为 空洞的外壳,没有灵魂的躯体,徒有其名。 空洞的外壳,没有灵魂的躯体,徒有其名。
4、现代意义上的自由
自由是指无拘无束的状态,不受限制、奴役、强制。 自由是指无拘无束的状态,不受限制、奴役、强制。对人身依 附关系的解除,即自主权、自我决定权和自我控制权。 附关系的解除,即自主权、自我决定权和自我控制权。 自由,从其质料的规定性来说是人的自主,即自我决定、 自由,从其质料的规定性来说是人的自主,即自我决定、自我 主宰;从其形式的规定性来说则是行为的可选择性。 主宰;从其形式的规定性来说则是行为的可选择性。
第十三章 自由
一、自由的概念 二、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三、法律自由 四、法律实现自由 五、法律限制自由
一、自由的概念
(一)历史上的自由观

法哲学视野下的自由观及对国内法制建设的反思

法哲学视野下的自由观及对国内法制建设的反思

法哲学视野下的自由观及对国内法制建设的反思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

在法哲学的领域中,对自由的探讨更是深入且多元。

理解法哲学中的自由观,对于反思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自由并非是毫无约束的放纵,而是在一定规则和框架内的自主选择和行动。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由是无序且危险的,为了实现真正的自由,需要建立一个强大的主权国家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种观点强调了秩序对于自由的保障作用。

与之相对,洛克则主张天赋人权,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就拥有一定的自由权利,而政府的存在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权利。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民主法治理念奠定了基础。

在卢梭的理论中,自由更是与公意紧密相连。

他认为,只有当个人的意志与公共意志相一致时,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这就要求个体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利益,还要考虑到社会整体的利益。

这种观点对于我们理解自由的社会属性具有重要的启示。

那么,这些法哲学中的自由观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哪些启示和反思呢?首先,我国的法制建设应当注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权利是自由的基础,只有当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他们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和利益。

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些权利的保护,确保其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法制建设需要平衡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关系。

一方面,法律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不能过度限制个人的自由,要为个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空间。

例如,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网络言论,既要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又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就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

再者,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公民只有在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自由地做出选择。

如果法律模糊不清、变化无常,公民就会感到无所适从,从而无法自由地行动。

5、自由辩论

5、自由辩论

5、自由辩论
自由辩论,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就言论自由与
社会责任展开自由辩论。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保障了个人表达意见和观点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是促进社
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言论自由使人们能够表达对政府、社会、文化和宗教等各种议题的看法,促进了信息的流通和知识的传播。

言论自由还有助于监督政府行为,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

然而,言论自由也需要受到一定的社会责任的约束。

言论自由
并非绝对的,它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行使。

在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避免造成社会动荡和
不稳定。

在当今社会,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备受争议。

一些
人认为言论自由应该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以防止不负责任的言
论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而另一些人则主张言论自由的绝对性,认为任何形式的限制都是对人权的侵犯。

在我看来,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是相辅相成的。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同时也需要受到一定的社会责任的约束。

只有在社会责任的约束下,言论自由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我认为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应该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以实现言论自由和社会稳定的平衡。

谢谢。

自由主义法理学

自由主义法理学

自由主义法理学自由主义法理学是一种以自由和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体系。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并认为法律应当为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间。

自由主义法理学具有以下特点和原则。

自由主义法理学强调个人自由。

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个人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每个个体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自由和幸福。

法律应当保护个人的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为个人提供追求自由的空间。

自由主义法理学主张平等和公正。

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身份。

法律应当公正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自由主义法理学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

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个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法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自由主义法理学也认为,个人的权利是有限的,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社会的利益。

自由主义法理学强调法治和宪政。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法律应当是社会的基础规则,并适用于每个人。

宪政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应当遵守法律,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自由主义法理学提倡个人责任和自由契约。

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人们应当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但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自由契约意味着个人自由的行使应当基于相互尊重和自愿的原则。

自由主义法理学对现代社会和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了对法律和政府权力的批判性思考。

自由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和价值观,为实现一个自由、公正、平等的社会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同时,自由主义法理学也面临挑战和争议,如何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仍然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

自由主义法理学是一种以个人自由和权利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体系。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法律应当为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间。

自由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和价值观对于现代社会和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摘要:黑格尔始终认为,欧美国家的18世纪发生的巨大变化唤醒了人们关于自由的意识。

《法哲学》的任务是要准确地表明,通过自由,以及其权利层面从自由概念内在地推导出制度会被规定为必然。

本文将以意志以及权利(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领域为出发点,通过意志以及三个领域的概念变迁和形式进行阐述说明,力求进一步理解黑格尔的自由观。

关键词:黑尔格;自由;意志;法哲学一、“自由”是“精神”的真理“对黑格尔来说,人的自由的主要源泉和要素就是思想。

”[斯蒂芬.霍尔盖特著,丁三东译:《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11月第1版,第38页。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物质宗教文化等的实践变化,思想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思维应该通过理性自由自主地体现其全部价值。

思维中包括一些想象以及经验科学,但是,在黑格尔看来,最有权威的仍然是具有理想的思维。

由此,他提出一种无预设的逻辑科学,要求一种完全的、彻底的、有批判性的科学。

对于思想来说,成为真正自由的,也是对过去历史的一个总结和回应。

“我们现在已经完全地意识到了,我们是自由的、自我规定着的是者,并且,我们首先是作为有理性的、思维着的是者才是自由的。

”[同上,第41页。

]这明显的说明思想对于自由的重要性,尤其凸显了思想中的理性对于自由的必要条件。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表明自由是其精神哲学的本质:“‘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的真理,乃是思辨的哲学的一种结论。

”[黑格尔著,王造时译:《历史哲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6页。

]由此,显示了自由之于精神的地位和作用。

在黑格尔看来,“精神”是人类意识的一种独特形态的体现,“被承认的自由意识,它在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之中有着它自己的自我确定性,它正是在它者中拥有自己的真理的。

”[ 斯蒂芬.霍尔盖特著,丁三东译:《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11月第1版,第125页。

自由观念法律与制度审视

自由观念法律与制度审视

自由观念法律与制度审视在当今世界,自由观念已经成为了一种流行的主流思想,特别是在西方国家。

它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有自由行事和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权利,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而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正是自由观念所强调的。

自由观念与法律自由观念建立在人本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础之上。

在这种观念中,每个人都是一个自主的、独立的个体,应该被允许自由地生活、工作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因此,法律作为一个重要的保障自由的手段,必须在尊重自由的同时,保障对他人自由的尊重和维护社会秩序。

但是,自由观念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自由都没有任何限制和规定。

对于某些行为的限制或规定,对于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的保障都是必要的。

这也是法律应该考虑的。

另外,自由观念也应该与其他价值观进行平衡,如公平、正义等,法律也应该尊重这些价值观的平衡,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的作用法律作为社会管理行为的规范,其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众行为、保障人身、财产、情感等基本权利的实现。

法律权威的来源是社会共识,也是社会各个阶层共同维护自身权益的利益和目标。

在现代自由民主国家,法律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保障人民自由。

自由并不是指人们可以为所欲为,而是指人们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地生活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在这里,法律所起到的作用是限制人们的自由,以保障社会的平衡和秩序。

制度与自由观念的平衡制度可以被视为是强制性的规范,而自由观念是对行为自由和权利的认可。

因此,制度和自由观念之间存在一种矛盾。

在社会生活中,这种矛盾经常会引发一些争议和冲突。

如何平衡好制度和自由观念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要解决自由观念和制度之间的矛盾,需要优化制度设计,建立可靠、公正、透明的法律制度,强调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同时还要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维护公平和正义。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自由观念的教育和引导。

自由并不是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而是要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发挥个体的自由权利。

论法的价值——自由

论法的价值——自由

论法的价值——自由自由是人类及每个人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同时它也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它还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发展方向。

自由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渴望,法律应当以实现和保障人的自由为基本的目标和内容,即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变革的最深刻、最本质的原因无疑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和客观现实的内在需求。

然而,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成为推动法律变革的积极因素,表现在:当一项法律作出不合理的压制自由的规定是,它就会受到公众强烈的抵制和反对。

应该说,追求自由、追求自由公正的法律是人民大众直接的社会权利,人民大众当然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理想,包括以自由为标准,批判现行法,要求法律变革。

当人们出于对自由的渴望,对现行的批判达到一定程度,因而使现行法不能根据立法者的初衷发挥效力时,进行法律变革也就自然地被提上了日程。

在一定意义上说,对自由的追求会使我们制定更好的法律,人类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不但是推动历史进步的动力,也是推动法律变革的重要的积极因素。

自由的价值与法律有着不解之缘,自由在法律体系当中,始终拥有持久和常新的魅力。

自由是法律所必须和必然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

离开了自由这一价值目标,法律就会成为空洞的外壳,自由的价值对于法律来说是内在的。

很难设想,一个不尊重和不保障自由的法律是一个好法律,甚至它是否还是一个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

实施上,自由在法律的价值目标序列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以至于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没有充分尊重和适当保障自由的法律,是一个非正义法律。

换言之,是否尊重和保障自由是评判法律优劣的一项重要标准。

法以自由为目的,具体地说,第一,从法的权利和法的义务来看,法的权力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的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法的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会违反法的初衷。

法的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的权力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的根据和保障。

第二,从法的授权、禁止和义务规定来看,法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法的确认,法上的禁止和义务也应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2011年司考论述题常用观点总结

2011年司考论述题常用观点总结

一、法理学中相关观点:1、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

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2、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3、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

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

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对经济自由与经济法的法理及其例证浅析

对经济自由与经济法的法理及其例证浅析

对经济自由与经济法的法理及其例证浅析一、引言作为一名经济专家,经济自由与经济法是研究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及重要性,并通过案例来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经济自由的法理及其例证经济自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个人或者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其产出、收入与消费等方面的自由状态。

经济自由的法理是经济自由的原则。

它强调的是市场自发调整的本质和市场个体利益的自主性。

而这样的自由状态需要一定的保障,即通过国家出台法律、制定政策来规范经济活动,促进市场健康运行。

例证1:香港发展经济自由的成功案例作为世界经济自由度最高的地区之一,香港的发展可以归结为依靠经济自由实现的。

香港以“小政府、大市场”为基本理念,对市场自由贸易的开放程度进行了积极推广和深化,强化市场监管及规范行为,鼓励市场创新和个人发展,这些政策的实施为香港的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例证2:三峡工程建设中的失衡三峡工程的建设是国内当代工程建设的重大工程之一,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建设中的补偿、环保、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一些人认为是因为国家干预过度,导致了建设中的不平衡。

因此,政府应该在保障经济自由的同时,遵从市场原则和环保原则,为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例证3: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美国次贷危机,是一种由房地产的泡沫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由此可见,一方面,经济自由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自由度,但同时,也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实际上,美国次贷危机也是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下的市场失灵现象的典型代表之一,它向我们展示了物欲失控和市场的过于自由化可能会导致的危险。

例证4:快递行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电商和互联网的发展,快递行业迅速崛起,人们的消费需求得以更好地满足。

快递行业发展的前提是市场的自由,但同时草案对于快递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驾护航。

例证5:新零售的兴起阿里巴巴的新零售在消费场景、供应链、流量营销、技术等方面的创新不断推动零售业的升级转型。

15浅议自由与法制

15浅议自由与法制

引进与咨询!""#年第$期%!法与思考浅议自由与法制徐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摘要:自由的本质是人类具有的“自我主宰”的意志以及能够以此意志指引人们的行为。

法律是为认可人们自由的行为,为自由提供保障、确定范围,以自由为目的而产生的。

法制与自由就如同舟与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对自由的追求,促使法律的创设和良好的实施。

同样,对自由的追求,也促使人们对恶法的抛弃。

即使有一天,法律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但自由的精神依将永存。

关键词:自由法制自我主宰保障就人的天性而言,人生而是自由平等的。

人一生都在追求自由,提倡平等。

没有人乐意或者说是甘心受法律的束缚或屈从他人的意志。

但在现实中,却没有人能够随心所欲违背法律或其他各种规章制度而最终不受到任何的制裁。

卢梭的名言真切地反映了人在社会生活中地位:“人生而是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为什么要人为制定法律规章去限定人们行为的自由?纵观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纷争无数,战乱频生,王朝的更替就如同走马灯似的在眼前旋转而逝消失于历史的尘埃中,可为何古今中外,众多统治者都不约而同采用(或试图通过)同一种方式来巩固自己的统治:以法治天下。

到了国破家亡也会由学者把这归于法律犹如一纸空文以至于官逼民反,哀鸿遍野。

法律的作用真的如此之大吗?它难道仅仅只是以牺牲人类天赋的自由为目的吗?难道真的为使每个人成为惟法(命)是从的“奴隶”吗?在历史上,不断有人思考如何解决人类天性所遇到的这个矛盾。

不过,解决的方法却不是对人进行教化,而是借助于神的参与。

’把对神明的崇拜与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从而教导人们效忠于国家也就是效忠于国家的守护神。

正如,天父耶和华在西奈尔山上与摩西定立的契约———摩西十诫。

十诫似乎可以算是最早的法律雏形。

信徒们对十诫(不可杀人,不可偷窃,不可对邻人作虚伪的陈述等等)的遵从也仅仅是因为对耶和华神力的崇拜,对天父应允的若遵从十诫则给予信徒的物质财富和权利名誉的承诺的信任。

法理学中 平等和自由的关系

法理学中 平等和自由的关系

法理学中平等和自由的关系在法理学的广袤天地里,平等和自由就像一对孪生兄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平等,那是什么呢?就好像是一群小伙伴在操场上排队分糖果,每个人都能拿到一样多的糖果,没有谁多谁少,这就是一种很直观的平等啦。

在法理学的语境里,平等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有着相同的地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就像每个孩子都有权利去争取那颗最甜的糖果,没有人可以凭借特权多拿或者少拿。

那自由呢?自由有点像天空中的小鸟,可以自由自在地飞翔。

不过这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小鸟要是飞进别人家里捣乱,那肯定不行呀。

在法理学中,自由是在一定的框架内的。

这个框架就是法律啦。

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可是不能恶意造谣污蔑别人;有行动的自由,但是不能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和自由的关系啊,那可太微妙了。

它们有时候就像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没有平等的自由,就好比是在一场比赛里,有一个选手可以随便改变规则,想怎么跑就怎么跑,而其他选手却被死死地限制住,这还能叫自由吗?这就成了特权了。

而没有自由的平等呢,就像是把所有人都关进一个小笼子里,虽然大家都在一个笼子里,看似平等,可是失去了自由,这样的平等又有什么意义呢?再打个比方吧,假如一个社会是一个大花园。

平等就像是每一朵花都能得到同样的阳光雨露,没有哪一朵花因为出身或者其他原因被特殊对待。

自由呢,就是每一朵花可以按照自己的生长方式去成长,可以是娇艳的玫瑰,也可以是淡雅的雏菊。

要是花园里只有平等,所有的花都被规定必须长成一个样子,那这个花园得多单调啊。

可要是只有自由,有些花长得太霸道,把别的花的阳光和空间都抢了,那这个花园也就乱套了。

在很多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平等和自由的考量无处不在。

比如在劳动法律中,每个劳动者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不管是哪个民族或者来自哪里。

这就是平等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同时呢,劳动者也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个人不能被强迫去从事他不喜欢或者不适合的工作,这就是自由的体现。

对自由之看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对自由之看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对 自 由之 看 法

从法律 的角度进行分析
李 磊
摘 要 :自由是我们 不断在追求的 目标 ,而现 实生活中并没有绝对的 自由,在 享有 自由的 同时 ,总会 附加一定的义务 。 因此 ,如何 实现 自由、怎样使 自由达到一种平衡 的状态就显得 尤为重要。在法治的过程 中,法律如何保 障 自由的实现? 关 键 词 : 自 由; 法律 ;权 利 制 约


自 由的 含义

谈 到 自由,首先我想 到了 电影 《肖申克 的救赎 》 里男 主角 安迪在 涉过 肮脏 的污流 ,涤尽 罪恶 ,在彼 岸重 生 ,驾着 敞篷车 的美好 画面。那种 对 自由 的追 求与信仰 ,常让我觉 得这样 不受 牢狱束缚 的我 ,是多 么的幸福 与 自由,尽 管身边 还是有 各种各 样 的规则体 系的约束 ,但那丝就其本 意 ,指 的 是 没有 阻碍 的状况 ” 。而何 为阻碍 呢?指 的是 运动 的外界 障碍 , 对无理性 与无 生命 的 造物 和对 于有 理性 的造 物 同样可 以使 用。 还 记得 匈牙利诗 人裴 多菲 的那 首诗—— “ 生命 诚可 贵,爱情价 更 高 ,若 为 自由故 ,二者 皆可 抛” 吗?每 次读 出来都 是那 么 的 铿锵有力 ,因为 它道 出 了 自由 的真谛 和最 高价 值。卢梭 认 为 : “ 人是生而 自由的 ,但又无往 不在枷锁 中” 。可 见 ,自由不 是没 有 约束 ,自由不是 为所欲 为 ,它需要 制约 ,它需 要保 障 ,它 同
强调下法律对 自由的制约 。 自由是法 律的所追 求 的最 高价值之 法律保障 自由的实 现 ,同时也 以各种各样 的原则来 限制 自 由。在 同一个感 性世界里 ,每个人就 都在 自己的部位上 是 自由 的,而不会 阻碍任何别人的 自由。这个观念是在 国家 中实 现的 ; 由于无法指望所有 的人都 有善 良意志 ,国家就 另用强制 力量把 每个个体都保 留在 他 的界 限之 内。在这 里引用 一下我 国法学家 李达对法律 与 自由关系的描述 :“ 法律就好像一张 网,罩在社会 关系上 ,一个个 的网孔 ,即使各个 人的行为范 围各个人 的行 为 , 在那些范围以内是 自由的,若 跨 出那些 范 围以外 ,便不 自由。 ” 当然还想补充说 的是 法律罩在 社会关 系上 的那 一个个 网孔一定 是不一样大的。其实 法律 的限制也不外 乎属 于上文 中说 的精神 力量 、民族精神 的范畴 内,它 给我们在 追求 自我 自由的时候拉 了最后一道警钟在 我们耳 边长鸣 ,它 的最终 目标都是让 我们在 通过物质追求 自由的过程 中,不要逾 越那 道鸿沟 ,不要 迷失 自 我 ,在追求个人做大 限度 自由的同时也要 考虑 和顾及下 社会大 多数人的 自由,只有这样 ,我们 的社 会才能 与时俱进 ,健 康发 展 。才能不偏离社会 主义 建设的正 常轨道 。才 能与社会 主义和 谐社会的发展 目标相吻合 。 自由是我们 内心最神 圣的字 眼,为之 我们 可以抛 头颅 、洒 热血 ,没有什 么可 以阻挡对 自由的 向往 ,但定 要把握好 ,千万 不要让 我们 的内心因此而感 到彷徨 。( 作者 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 参考文献 :

法、秩序、自由的法哲学反思

法、秩序、自由的法哲学反思

法、秩序、自由的法哲学反思摘要法学研究离不开法、秩序、自由这三个概念范畴,法治社会的构建更需要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

更要从历史的角度发现它们对一国法观念的影响,找出该国法治建设的出路是法学研究的必然归路。

关键词秩序自由法治建法学研究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01-02一、法存在必要性和守法动因的再思考法存在的必要性是法学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然而学界更多的是在价值周围打转忽略了历史必然性,当然这不是说下文的讨论就完全抛开了法的价值,而空发感慨的。

我们认为所谓法仅是一种民众为求得和实现自由和权利退而求其次的一种选择或者机制。

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人的理性没有能力分辨什么样的规则对共同体的存续、对于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合作是合适的,相反人们只是在私人社会中习得那些经过时间考验的传统伦理规则,因而过上了文明生活”。

我们也试图从传统的并经过时间考验的伦理规则中找到可以为法的产生和存在得以扎根的基石。

古希腊先哲和先秦的法家都主张从人的自然本性来理解认识人,认为从自然本性来讲,人未能完全脱离其自然的本能和欲望。

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全然不顾及他人的利益,乃至为了自己利益而毫不犹豫的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由于大家都照此行事,便造成了大多数人所不能忍受的局面。

他们每一个的生命和自由都时刻面临着被侵害的危险。

为避免整日生活在“危机”和“不安”中,这时就需要一种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形成相对稳定有序的“形态”之规则或机制来改变这一现实。

我们将这一相对稳定的形态称作秩序。

而作为一种调控社会工具的的特殊性规则的—法,就有必要应运而生了。

法是由众多规则构成的,其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规则。

我们在此试以“棋场规则’为例分析规则的起源,进而阐明为何社会需要法这一特殊规则,并且是作为一种选择。

设若整个棋场仅有对弈双方两造,则此时棋场秩序之形成仅需对弈之二人遵守该棋子本身之固有游戏规则即可,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棋场作为娱乐之所往往不只二人已,此时棋场秩序之形成则需可以规整三人或多人行为之规则。

法律适用语言自由(2篇)

法律适用语言自由(2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法律适用语言自由,即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语言表达自由。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语言自由的意义、现状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适用语言自由的意义1. 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法律适用语言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律适用语言自由,保障了公民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表达权、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2. 促进司法公正法律适用语言自由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其表达自由。

这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3. 维护社会稳定法律适用语言自由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地域等敏感问题时,法律适用语言自由能够有效避免歧视和偏见,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

4. 提高法律透明度法律适用语言自由有助于提高法律透明度。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公开、透明的表达方式能够使公民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二、法律适用语言自由的现状1. 法律适用语言表达不充分在一些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表达意见时,往往过于拘谨,未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这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影响司法公正。

2. 法律适用语言歧视现象存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部分法律职业人员存在地域、民族、性别等歧视现象。

这种歧视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3. 法律适用语言表达不规范在一些法律文书、案件报道中,存在语言表达不规范、逻辑混乱、语义不清等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法律适用语言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法律适用语言自由的对策1. 加强法律职业人员培训针对法律适用语言表达不充分、不规范等问题,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语言表达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适用语言的基本原则、技巧和规范等。

言关于自由法理学之述评

言关于自由法理学之述评

言关于自由法理学之述评[摘要]对言论S由的研究一般有两种方法,即规范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

前者往往借助丁•道德哲学的论证,文章以米克尔约翰、德沃金为例对此进路予以说明;后者则寻求生活世界的经验支持。

对于实证的方法,本文介绍了波斯纳对言论自由的成本——利益分析路径,并概述了鲁宾菲尔德的目的主义之言论自由法理学及其同波斯纳之间的论争。

经济学家森在他的发展观体系里对言论自由也作了深刻的实证思考,本文亦有提及。

[关键词]言论自由米克尔约翰德沃金波斯纳鲁宾菲尔德森Abstract There are always two approaches to free speech theoriesin related researches, one is normative, the other is positive. Thefront should often be proved by moral philosophy, such as Meiklejohnand Dworkin. But the latter looks for proofs in existence experience.Accounting for the positive way, this comment introduces Posner’ s cost—benefit approach to the First Amendment and recommendsRubenfelcT s purposivism jurisprudence on the First Amendment and his arguments with Posner. Economist Se n9s theories system ofdevelopment is also discussed in the article to elaborate on positivefree speech profoundly.Key Words free speech Meiklejohn Dworkin Posner RubenfeldSen一言论自由的规范论证米克尔约翰:言论自由的自治理论霍姆斯(Oliver W. Holms)在征兵登记卡一案(Schenck v. UnitedStates )中写道,“在平常时期”,社会党或许会有散发这些传单的第一修正案的。

言论自由的法理学研究

言论自由的法理学研究

言论自由的法理学研究一、引言言论自由是一个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问题。

言论自由是指在未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个人在正式场合或非正式场合中均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作为整个世界的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既是强力的权利,又是危险的权力。

无论在哪个国家,言论自由都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言论自由对于保障公民的其他权利、维护民主政治和促进文化、科技进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言论自由对于促使领导行使权力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公众有权利了解决策制定的过程,以及领导决策的结果和后果。

领导受到公共监督,建立起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公平平衡。

其次,言论自由为公民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的空间。

公民可以不受官方的干扰和压制,自由地表达和批判领导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动向。

另外,在自由表达和交流环境下,知识和思想得到更自由的传播和发展,促进人类文化和科技的创新和进步。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与其所覆盖的问题之广泛性和深刻性是直接相关的。

有些问题可能是各个社会上广为人知的问题,甚至是被全球社会所共同认同的。

但也存在一些受歧视或边缘化的问题,这些问题通常需要更高的权利保护来防止权力机构的歧视和打压。

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言论自由、媒体自由、信息自由等。

三、言论自由的法理学基础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其合法性需得到法理学的支持。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需要问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言论自由是否应该得到保证,以及保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言论自由保证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国家应该保护每个人行使基本人权的基础上的。

文化、语言、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是构成言论自由的基础因素。

国家因为自己的角色,有义务保护所有的公民的这些权利。

个人不能用他的权利置他人的权利于不顾,并且个人行使他的言论自由权时不能造成对社会的实际或者可能的危害。

四、言论自由的限制言论自由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利。

随着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断变化,言论自由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受到限制,以保护他人的利益和基本人权并促进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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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关于自由法理学之述评;[摘要] 对言论自由的研究一般有两种方法,即规范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

前者往往借助于道德哲学的论证,文章以米克尔约翰、德沃金为例对此进路予以说明;后者则寻求生活世界的经验支持。

对于实证的方法,本文介绍了波斯纳对言论自由的成本──利益分析路径,并概述了鲁宾菲尔德的目的主义之言论自由法理学及其同波斯纳之间的论争。

经济学家森在他的发展观体系里对言论自由也作了深刻的实证思考,本文亦有提及。

;;[关键词] 言论自由米克尔约翰德沃金波斯纳鲁宾菲尔德森;;; Abstract There are always two approaches to free speech theories in related researches, one is normative,the other is positive. The front should often be proved by moral philosophy, such as Meiklejohn and Dworkin. But the latter looks for proofs in existence experience. Accounting for the positive way, this comment introduces Posner’s cost─benefit approach to the First Amendment and recommends Rubenfeld’s purposivism jurisprudence on the First Amendment and his arguments with Posner. Economist Sen’s theories system of development is also discussed in the article to elaborate on positive free speechprofoundly.;; Key Words free speech Meiklejohn Dworkin Posner Rubenfeld Sen ; ; 一言论自由的规范论证;; 米克尔约翰:言论自由的自治理论;; 霍姆斯(Oliver W. Holms)在征兵登记卡一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 )中写道,“在平常时期”,社会党或许会有散发这些传单的第一修正案的。

“但是,所有行为的性质都受制于作出这一行为的环境。

最严格的言论自由也不会保护在剧场里错误地大呼失火并因此引起恐慌的人。

”因此,当“所用言词所处的环境和本身的性质都达到了会造成清楚而迫切之危险的程度,以至于国会有权预先制止这些言词会带来的巨大的灾祸”的时候,言论就可以被压制。

[1]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对此判决所确立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主张给予一切的政治性言论表达活动以绝对的自由权利。

米克尔约翰区分了两种言论权利,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是公言论(public speech),即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民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第五修正案保障的是私言论(private speech),就是与统治事务无关的言论。

对于公言论,任何机构无权加以限制;对于私言论,政府在某些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以限制。

;; 米克尔约翰认为在美国人民之间存在一种基本契约(Basic Compact)。

基本契约是人民建立自治政府的合意,美国宪法就是人民自治的产物。

作为一个欲结为政治共同体的人群,人民之间彼此同意,他们是自我统治的,而不受制于外人。

他们认为作为自由人,他们在政治上是平等的。

他们自己制定法律,并决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服从法律。

他们自己亲自建立政府,因此政府的正当权力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2]为了区别于卢梭的古典社会契约理论,米克尔约翰以美国历史上的乡镇会议制度说明绝对言论自由的原则不是自然或理性的抽象法则,而是从公共问题应决定于普遍性投票这一基本契约推导而来的。

在乡镇会议上,人们聚在一起讨论和决定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

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与会,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思考、抒发己见、倾听其他与会者的发言。

基本原则是除了受议事规程的调整外,言论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3]; 德沃金:为什么言论必须自由?;; 德沃金(Ronald Dworkin)阐述了一种解读和贯彻政治性宪法的特定方法,他把这种方法称为“道德解读”(moral reading)。

道德解读的观点是,所有的人──从法官、律师到普通公民──都认为某些法律条文促进了人们对政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认识,并基于这样的共识来解释和运用抽象的法律条文。

[4]德沃金认为在现今的美国体制中,只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道德原则的诠释和理解最具权威。

法官们很容易被分成“自由派”和“保守派”两大阵营。

那些特别重视言论自由或认为言论自由对民主制度尤为重要的的保守派法官,比其他保守派法官更倾向于扩大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即便对那些他们自己也嗤之以鼻的政治抗议行为,比如联邦最高法院对焚烧国旗案的判决,他们也认为是符合第一修正案的。

[5]德沃金认为第一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所涉及的抽象的道德原则使美国承担下列政治和法律的理想模式的义务:即政府必须在它管辖范围内给予所有这些原则以同等的道德和政治地位;它必须致力于给予这些原则以同等的重视;而且它必须尊重个人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包括但不局限于象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些在宪法中所写明的个人自由。

[6]; 德沃金在评论刘易斯(Anthony Lewis)的《不制定法律》(Make No Law)一书的时候指出,布伦南(William Brennan)法官在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所作的判决意见构成了美国言论自由法的基石。

[7]该判决改变了此前普通法里言论自由权仅仅是一种“先决约束”(previous restraint)的权利,即政府不得阻止公民按其意愿发表文章,但若公民所发表的出版物具有进攻性或危险性,那政府就有自由在出版发表以后惩罚他们。

沙利文判决认定: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官员作为原告在起诉新闻界诽谤案时,法院不得判决其胜诉,除非他不仅能证明有关他的新闻报道的某些部分失实并损害其声誉,而且能证明新闻界报道的这一报道是出于“实际恶意”。

德沃金概括了言论自由的合法依据的两个类别:第一个大类是工具主义的角度。

即不是因为人们具有本质的道德权利来诉说心声而需要言论自由,而是因为允许他们具有言论自由会施惠于我们自己。

第二大类的观点是言论自由是有价值的。

这是因为言论自由是正义之政治社会基本的和结构上的特征。

在这样的政治社会里,政府将他们的成年公民看成是富有责任心的道德主体。

首先,具有道德责任心的人们强调按照他们自由的意志对生活中或政治中的善恶作出判断。

或者对公正或信仰的真伪作出判断。

其次,这种道德责任不仅是为了建立个人本身的信念,而且是将这些信念传播于他人,这是出于对他们的尊敬与关怀,出于一种不可抗拒的愿望来揭明真理,实现正义并保障利益。

[8]德沃金认为在沙利文一案中,布伦南的判决理由工具主义有余,而结构主义则是遗憾地缺失了。

;;; 二言论自由的实证分析; 波斯纳:言论自由,为什么会是这样?; 言论自由是什么?;; 在回答“言论自由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始终赞同那种毫不犹豫地摒弃纯粹形而上学思辩的做法,这可使得我们的思维向生活世界无限贴近。

在这一点上,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是一个模范。

对于“言论自由”,波斯纳依然沿着他那老套的实用主义路径,一如既往地坚持着他那娴熟的经济学方法以及对自由主义的坚定信念。

;; 运用经济学方法,首先会假定一个市场以及活跃在这个市场上的人为经济理性。

在这个市场上任何的物品都可以自由的交易,甚至是“思想”。

霍姆斯说“我们所欲求的至高之善惟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

”[9]为了维护思想市场的充分的自由的竞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订法律,去涉及宗教信仰或禁止其自由使用,或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与请愿政府给予伸冤之权利。

”[10]但是作为一名法官,他必须或是不得不对整个社会的利益进行衡平。

霍姆斯在征兵登记卡案中提出,法院可以根据言论表达在一定环境下可能带来的危险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压制。

波斯纳接着把霍姆斯的进路给形式化了。

如果用B来表示受挑战的言论的收益;用H(代表危害)或O(代表不快[offensiveness])来表示允许该言论的成本(火灾、逃命、骚动、叛乱等等);用p来表示若该言论被允许则成本实际实现的概率;用d(跟p一样,介于0到1之间)来表示未来的成本或收益对现在的成本或收益的换算率;用n来表示若该言论被允许言论发生与言论实现产生的危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之间的年头(或其他时间单位)数;用A来表示执行禁止言论的管制的成本,则这一言论应当被允许的条件,当且仅当:; (1)B≥pH/(1+d)n +O-A;; 即,当且仅当言论的收益等于或者大于其成本除以成本的概率和未来性,然后减去执行禁令的成本时,才应当允许这一言论。

不等式(1)还可以重写为:这一言论应当被禁止的条件是,当且仅当:; (2)pH/(1+d)n+O≥B+A; 即,当且仅当言论的预期成本大于言论的收益与执行禁令的成本之和──禁止的成本还包括证明这一禁止为正当的成本,这一言论才应当被禁止。

[11]由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形式上具有绝对性(absolutely)的特征,因而有学者对这种成本──利益检测进路表示怀疑。

; 鲁宾菲尔德:第一修正案之目的是什么?鲁宾菲尔德(Jed Rubenfeld)说,“当今,在某种意义上,以成本—收益、平衡—检测的辞藻来修饰的言论自由法理学甚为普遍,目的主义对此将进行消解。

”[12] “目的主义意在重申一个昔时的理念:第一修正案确有绝对之处,它居于一个并不顾及任何利益衡平的立场。

”[13]下面通过对鲁宾菲尔德所举的一个例子的概述,我们可以从中管窥目的主义的进路。

;; A因超速驾驶被处以罚款。

他要求承认这是违反第一修正案的。

他主张──而且这是他唯一的主张—一个更高的限速将会更安全,同时将会提高燃料的效率。

假设A路经的高速公路为联邦所托管,原先65马的限速更改为55马。

A的速度那时即是65马。

如果说更低的速限被采纳是为了服务于两项(而且只此两项)国家利益:提高公路的安全性以及节约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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