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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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围网验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
口岸操作区、物流区运营设施建设; 过渡性、永久性行政办公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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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验收

直属海关预验收 海关总署率国家相关部委正式验收 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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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功能
• • • • • • 按照准自由港的模式,主要拓展五大功能。 国际中转——对国际、国内货物进行分拆、集拼后,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 港。 国际配送——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配或进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 内外配送。 国际采购——对采购国际货物和进口货物进行综合处理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 工后向国内外销售。 国际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在区内存储后不经加工既出口到其他目的国(地 区)。 出口加工——依托临港工业功能、装卸功能和物流功能,集聚技术先进、产 业关联度大的高附加值和高端产业结构的生产、加工特色产业集群。 综合配套服务区的建设将为打造国际一流的投资环境提供完善、配套的基础 设施和服务平台。营造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政策法律、金融商贸服务、船舶航 运服务、通关及信息服务环境,构造起与国际接轨的投资环境运作空间。




优惠政策
• • 6、境外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进出保税港区免验许可证 ,免出口配额管理。保税港区内货物存储无期限限制。 7、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建设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企业 自用的生产、管理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 设备等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8、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包装物件以及转口货物在区内存储货物实行保税。 9、保税港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 增值税。 10、保税港区内加工企业生产销往国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 的比例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1、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可办理退税。 12、保税港区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企 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可以汇出境外。

基础运营设施,是指根据综合保税区实际运营需要必备设施的设计

拆、拼装监管仓库; 保税仓库;


堆场;
办公配套设施; 展示、研发、维修等功能设施; 区外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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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规划设计工作完成后,主要建设任务

落实建设主体公司 规划用地七通一平,区内道路建设; 外围主干道路建设;

区内自由: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 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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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实施如下的外汇金融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企业经 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贸易不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经批准注册资本金中以人民币投资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支付外汇 ,其外汇账户自有资金不足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累计购汇总 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该区内机构注册资本中的人民币投资部分;

优惠政策
• 1、对于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 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 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 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于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 第一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 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 税地方分享部分。 3、对于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 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 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于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 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5、对于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 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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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次序 名录 批复时间 2006/12/17 2008/3/10 2008/7/23 2008/12/19 2008/12/22 2009/4 2009/6 备注 次序 名录 批复时间 2010/2/15 2010/7/3 2010/8/25 2010/10/18 2010/10/24 2011/1/25 2011/2/14 备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财政部 国家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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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部委审批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需要经过十部委联合审批。 十部委分别为:

海关总署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财政部 商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013年03月
目录

综合保税区概念及设立条件
设立综合保税区申报程序 综合保税区批复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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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概念及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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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第164/191号令,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 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 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5家综合保税区获得国务院批准,还有近20 份申请已由各省、自治区政府上报国务院并已批转至海关总署受 理。除此之外,国家还已批准设立了14家保税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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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制订用以指导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和工 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确定综合保税区首期围网范围及围网方案; 作出各功能区内部(包括各类建筑、堆场、停车场、道路和绿地等)的空 间布局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进行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路网设计,包括道路的标高、转弯半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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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规划选址:

规划选址依据(用地条件、区位、交通、基础设施等) 规划选址范围的面积 详细四至说明 规划选址范围界址坐标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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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调研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海关总署,授权海关总署启动审批程序
海关总署前期调研 海关总署受国务院委托,组织核心部委进行实地调研,参与调研工作 的其他核心部委有:
1
2 3 4 5 6 7 8
苏州工业园 综合保税区
天津滨海新区 综合保税区 北京天竺 综合保税区 广西凭祥 综合保税区 海南海口 综合保税区 黑龙江绥芬河 综合保税区 上海浦东机场 综合保税区 江苏昆山 综合保税区
已封关
已封关 已封关 —— 已封关 已验收 已验收 已封关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重庆西永 综合保税区
广州白云机场 综合保税区 苏州高新区 综合保税区 成都高新 综合保税区 郑州新郑 综合保税区 山东潍坊 综合保税区 陕西西安 综合保税区 ——
已验收
—— 已验收 已验收 ——
—— —— ——
20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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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的设立条件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设立综合保税区需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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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围网验收设施设计,是指根据海关总署相关署令(143号、2010【10 】号、【29】号)要求,满足国务院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合验收 必备设施的设计

隔离围墙(围网),卡口、进出通道设施,监管查验设施,巡逻道路,监 控系统,报警系统,信息平台,申报、办公、休息用房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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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批复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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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综合保税区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 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确定卡口(含主卡口、辅助卡口)方位、区内外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 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确定综合保税区区内主干道和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确定综合保税区各功能区块的界线; 海关、检验检疫监管查验设施位置; 海关、检验检疫报关报检和综合办公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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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综合保税区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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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请示报告,再由省人民政府 向国务院提交请示报告,请示报告需要附以下附件:

设立综合保税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选址范围示意图 规划选址四至范围界址点坐标表 国土部门关于规划选址范围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 规划部门关于规划选址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 意向入区项目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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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单来说可以归结为:进口保税, 出口退税,区内自由:

进口保税: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 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出口退税:区外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 税手续,并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如设立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符合国家《促进中部 地区崛起规划》、《中原经济区规划》,潍坊综合保税区符合《山东半岛 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等。 已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转型升级的需要。如昆山综合保 税区是依托昆山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而成,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是依托 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转型升级而成,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是 整合天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升级而成。 确有大型入驻项目的需要。如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是基于惠普及其三大代 工厂商的迫切入驻而设立,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是基于富士康iphone生产 基地转移至郑州而设立。

区内机构经批准将货物销往区外,视同区外机构货物进口,区外机构按照
有关规定,向区内机构支付外汇;

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可以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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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实施如下的检验检疫优惠政策:

检验检疫机构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 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处理通关手 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 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应检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综合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非综合保 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 检疫; 从综合保税区输往非综合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对于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非综合保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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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设立综合保税区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点:

从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企业发展需求三个层面分析设 立综合保税区的必要性,并从区域建设和实际运营的角度,分析设立综合 保税区的可行性。 有别于一般性的工程可研报告,不对工程建设内容做详细分析,不作为发 改委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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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部委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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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是:


国务院办公厅将所有的申报材料批转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首先征求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 国土部和建设部根据省政府上报的规划选址四至范围和坐标点位,确定是 否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如不符合将直接否决; 国土部、建设部回函海关总署; 然后由海关总署发函,一次性分别征询其他部委的意见。 海关总署收到其他部委的回函后,将各部委的综合意见汇总,形成正式书 面意见发其他部委会签; 会签结束后由海关总署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并附国务院批复代拟稿; 国务院领导正式签字后,正式下达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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