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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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审查营业执照 第二 审查公司章程 第三 审查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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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是否必须要求借款人 配偶签署相关材料?
取得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是原则,经债权 人同意是例外,
应注重:1、借款双方当事人声明或承诺 该借款为个人借贷;2、若借款人提交了 夫妻间关于债务问题的约定协议,在取 得出借人的认可后,即无需征询借款人 配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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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1年上半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为7.76 万亿元,
而同期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为4.17万亿 元,
民间借贷已接近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半壁 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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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河南省工信厅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数量
2007年——100多家; 2008年——318家
2009年——600多家;
2010年——1159家
2、《联合通知》中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有明确的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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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抵押合同是不是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 有价证券为内容呢?
抵押合同应属于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债 权人(抵押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抵押 人)办理抵押登记,使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的请求权 。
保公司将无条件为出资人代偿,即履行担保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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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民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民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合同条款的任意性
合同生效的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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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条款的任意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充分 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私法自治原则,指 的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 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地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简 单的说就是一句话:法无禁止即为许可.
19
(一)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1、自然人身份的审查 我们只认可的是二代身份证、军官证 。 对当事人身份有疑问时,要注意进行多方面
的印证,比如说:审查当事人的驾照、工作证、 或者护照等通过其它补充的证明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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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具有同时性,都是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 终止时消灭。
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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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民间借款合同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主体要求
出借人主体只能为自然人, 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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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 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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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 (三)公证介入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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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3
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借贷来说的,是自 发形成的一种民间借款形式,它指是非金融机 构主体之间、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 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不经国家行政机 构的批准 ,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 事行为。
负担交付担保物或办理登记的义务,债权
人也相应地享有对第三人的登记(交付)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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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通知》中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有明确的债权 债务,如何认定为明确?
明确的债权债务大多都是单方的给付 义务,是符合形式条件就成立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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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对民间借款合同进行审核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 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 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
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
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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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否赋予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1、抵押合同是不是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 有价证券为内容呢?
(一)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二)审查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 (三)注意审查借款金额和用途 (四)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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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着重审查利率和逾期利率 (六)审查违约责任的约定 (七)合同生效条款审查 (八)担保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九)对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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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
(一)赋予民间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 受理条件
1、民间借款合同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要求 2、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作为合同客体的货币 币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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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
目前全国总共有担保机构5000多家,
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共有担保公司1300多家,
在河南的1159家担保机构中,其中80%的担保公司的总 部都设在了郑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刚刚进行了一次民 间借贷问卷调查,发现温州市有89%的家庭和59.67%的 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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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中 应注意的问题
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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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二、民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三、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 四、如何对民间借款合同进行审核 五、如何制作民间借款合同的告知书和谈话笔录 六、抵押及质押的登记效力及登记机构 七、实务中几种常见问题的分析 八、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定 九、关于出具执行证书前核实方式的设想
6
民间借贷的模式
一是以江浙为代表的地下钱庄模式, 二是以青岛为代表的中介模式, 三是以河南郑州为代表的担保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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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郑州担保机构的特点
第一、一对一安排出资人和借款人配置资金; 第二、担保公司不摸钱,出资人直接付钱给借款人; 第三、操作公开透明,各方当事人见面,各类手续
均合法办理; 第四、担保代偿,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本付息,担
抵押合同给付的应当是一种行为,是抵押 人交付抵押物或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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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台湾地区民法学者 王泽鉴 先生认为,有
关担保物权之“约定”与担保物权之“设定”
,在概念上应严予区别,担保物权的约定
为债权契约即负担行为,担保物权的设定
为物权契约即处分行为。在设定担保物权
的“约定”形成后,第三人即设定人就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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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是否必须要求借款人 配偶签署相关材料?
取得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是原则,经债权 人同意是例外,
应注重:1、借款双方当事人声明或承诺 该借款为个人借贷;2、若借款人提交了 夫妻间关于债务问题的约定协议,在取 得出借人的认可后,即无需征询借款人 配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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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为7.76 万亿元,
而同期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为4.17万亿 元,
民间借贷已接近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半壁 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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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河南省工信厅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数量
2007年——100多家; 2008年——318家
2009年——600多家;
2010年——1159家
2、《联合通知》中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有明确的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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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是不是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 有价证券为内容呢?
抵押合同应属于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债 权人(抵押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抵押 人)办理抵押登记,使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的请求权 。
保公司将无条件为出资人代偿,即履行担保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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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民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合同条款的任意性
合同生效的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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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任意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充分 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私法自治原则,指 的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 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地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简 单的说就是一句话:法无禁止即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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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1、自然人身份的审查 我们只认可的是二代身份证、军官证 。 对当事人身份有疑问时,要注意进行多方面
的印证,比如说:审查当事人的驾照、工作证、 或者护照等通过其它补充的证明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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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具有同时性,都是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 终止时消灭。
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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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款合同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主体要求
出借人主体只能为自然人, 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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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 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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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 (三)公证介入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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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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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借贷来说的,是自 发形成的一种民间借款形式,它指是非金融机 构主体之间、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 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不经国家行政机 构的批准 ,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 事行为。
负担交付担保物或办理登记的义务,债权
人也相应地享有对第三人的登记(交付)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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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通知》中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有明确的债权 债务,如何认定为明确?
明确的债权债务大多都是单方的给付 义务,是符合形式条件就成立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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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对民间借款合同进行审核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 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 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
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
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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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否赋予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1、抵押合同是不是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 有价证券为内容呢?
(一)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二)审查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 (三)注意审查借款金额和用途 (四)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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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着重审查利率和逾期利率 (六)审查违约责任的约定 (七)合同生效条款审查 (八)担保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九)对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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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
(一)赋予民间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 受理条件
1、民间借款合同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要求 2、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作为合同客体的货币 币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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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
目前全国总共有担保机构5000多家,
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共有担保公司1300多家,
在河南的1159家担保机构中,其中80%的担保公司的总 部都设在了郑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刚刚进行了一次民 间借贷问卷调查,发现温州市有89%的家庭和59.67%的 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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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中 应注意的问题
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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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二、民间借款合同的特点 三、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 四、如何对民间借款合同进行审核 五、如何制作民间借款合同的告知书和谈话笔录 六、抵押及质押的登记效力及登记机构 七、实务中几种常见问题的分析 八、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定 九、关于出具执行证书前核实方式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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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模式
一是以江浙为代表的地下钱庄模式, 二是以青岛为代表的中介模式, 三是以河南郑州为代表的担保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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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担保机构的特点
第一、一对一安排出资人和借款人配置资金; 第二、担保公司不摸钱,出资人直接付钱给借款人; 第三、操作公开透明,各方当事人见面,各类手续
均合法办理; 第四、担保代偿,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本付息,担
抵押合同给付的应当是一种行为,是抵押 人交付抵押物或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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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法学者 王泽鉴 先生认为,有
关担保物权之“约定”与担保物权之“设定”
,在概念上应严予区别,担保物权的约定
为债权契约即负担行为,担保物权的设定
为物权契约即处分行为。在设定担保物权
的“约定”形成后,第三人即设定人就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