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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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判委员会
• 是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 织形式。
• 各级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参 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称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级法 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会 任免。
•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 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者疑难
• ※ 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
都不得确定有罪。
•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 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 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被视为审 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 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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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 • 1、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 2、必要的时候,采取必要的手段调查核实证据; • 3、收缴和处理赃物、赃款及其孳息; •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 是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行政机关、企事业
单位、个人等存在亟须改进的问题时,依法提出 的建议
– ⑶中级以上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 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⑷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 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 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⑴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⑵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 员随机组成。
•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 一致的案件;
•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二) 合议制
•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由审判人员数 人根据合意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1. 合议庭的组成
• 根据《刑诉法》、《法院组织法》规定,合议庭 的组成情况如下: – ⑴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 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⑵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 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院 第三节 检察院 第四节 公安机关 第五节 其他专门机关
第一节 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 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主 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
各个专门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 制约。
第二节 法院
• 一、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 性质: 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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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178条:
•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
•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
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
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我国台湾地区以这样的原则来处理:在每一种意见"各不达半数时, 以最多额之意见顺次算入次多额之意见,至达过半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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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议发言顺序:
•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 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 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 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 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 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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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 审委会议事无明确的法定程序可依。 • 1、定期开会。
• 2、由“主办人”汇报案情。
• 3、审委会成员根据汇报的案情各自发表意见,最 后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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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审判委员会
通过近几年典审判 委员会审判案件职能的反思,再次让人们重 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存在、组成及其功能; 再次使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的存与废,成为
的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 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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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180条,对于疑难、复杂、 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 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 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在对 案件的实质处理上的职权,表明它具有审判组织 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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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判组织
•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
(一) 独任制 (二) 合议制 (三)审判委员会
(一) 独任制
• 第178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 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正确理解:
• 法条链接:
• 第21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 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 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判。
➢⑶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 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发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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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怎么办?
•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 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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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的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
最高人民法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院
专门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海事法院
• 监督体制:
• 1、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什么关系? • 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为什么?
• 2、各级法院与同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关系? • 监督法院,对人大及常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