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二)
LNG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LNG气瓶(新版)
064200 LZGJLG845LX04XXX1
投入使用日期
2020.05.02
单位固定电话
安全管理员
莫X龙
移动电话
1XXXXX443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 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手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表
登记类别:
新办
设备品种
气瓶数量
车用液化绝热天然气瓶 1
产品名称 充装介质
1000L加粗车用液化天 然气气瓶
液化天然气(LNG)
设备 基本 情况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59MPa
制造单位名称 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名称
气瓶容积
制造日期
产品编号
2020.04.14
20-K-24-082
日期: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手写 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使用登记证编号:
日期: 日期: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0L 单位内编号 冀B5XXXX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使用单位名称
莫XX龙
使用单位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XXXX4号楼2门1XXX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源自设备码/个人身份证号使用
情况
车牌号
13022819XXXXXX461X 冀B5MXXX
邮政编码 车辆VIN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登记类别: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气瓶的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
括号内表述不印制)填表说明:1、登记类别:填写“首次启用”或“过户”;2、设备品种:填写“压力容器”;3、产品名称: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填写,如“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4、气瓶数量:根据同一台车辆所安装气瓶实际数量填写“X只”;5、充装介质:根据同一台车辆所安装气瓶实际充装的介质填写,如“CNG”或“LNG”;6、气瓶公称工作压力(MPA):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公称工作压力填写,如“20MPA”;7、气瓶容积: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水容积”或“实测水容积”填写,如“72.2L”;8、制造单位名称: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生产厂家名称填写,如“中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9、制造日期: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检验日期”或“竣工日期”填写,如“2017年9月”;10、产品编号: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气瓶编号”、“产品编号”填写;11、单位内编号:不大于1支气瓶的,可以不填或画“—”线;12、施工单位名称:按照《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安装单位”填写,如“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13、监督检验机构名称:按照《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监检单位”或监检印章填写;14、使用单位(个人)名称:营运车辆填写车辆实际所有者(单位或个人)名称或姓名,如“张三”或“XXXXX公司”;非营运车辆填写车辆行驶证书的所有者姓名或名称;15、使用单位地址:填写车辆所属公司名称或具体地址,如“大同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6、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车辆所有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如“140202XXXXXXXXX”;17、邮政编码:按照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归属地的邮政编码填写,如“037XXX”;18、车牌号:根据车辆注册的车牌号码填写,如“晋BTXXX”;19、车辆VIN码:按照《车辆登记证书》或《车辆行驶证》填写该车辆的识别代码(大架号),如“LFVXXXXXXXXXXXX”;20、投入使用日期:按照《车辆登记证书》或《车辆行驶证》的注册日期填写,如“201X 年X月X日”;21、单位固定电话:填写车辆所属单位的固定电话;22、安全管理员:填写车辆所属单位分管领导的姓名;23、移动电话:填写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的移动电话;24、使用单位填表人员:填表人员签字确认;25、日期:填写填表日期;26、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27、日期:填写具体日期。
气瓶使用登记表
使用单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序号 设备品种 充装 制造单位 公称工作 设计 容积 最近一次 下次检 压力 壁厚 年月 (MPa) (L) (mm) 检验日期 验日期 15 制造 使用单位代码: 气瓶使 变更 停用 用登记 代 码 情况 情况
备注
介质 无缝钢瓶 氧气
共 页 第 页 申请人声明和签署:以上所列气瓶均标有唯一的使用登记代码,本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登记机关经办人: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 日期: 日期: 日期:质 制造单位 公称工作 设计 容积 最近一次 下次检 压力 壁厚 年月 (MPa) (L) (mm) 检验日期 验日期 制造 气瓶使 用登记 代 码 变更 情况 停用 情况 备注
气 瓶 登 记 表
气瓶登记表(自有、托管)
附表二
气瓶(收、发)登记表
登记人:单位负责人:
附表三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附表四
人员、车辆进、出液化石油气站登记表
附表五
储罐运行及检查记录表
气瓶抽真空置换记录
气瓶抽真空置换记录
气瓶抽真空置换记录
不合格气瓶处理记录
不合格气瓶处理记录
不合格气瓶处理记录
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处理日期:
处理日期:
低温液体罐车装、卸作业记录表
安全检查记录表
安全培训记录表
安全培训记录表
信息反馈记录表
信息反馈记录表
信息反馈记录表
信息反馈记录表。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车辆所有人(公章)
年月日
登记意见: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月日
领取人: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使用单位保存,一份由登记机关保存。
□5、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6、行驶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7、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本单位的车用气瓶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并承诺严格履行以下责任:
气瓶制造日期
气瓶出厂编号
使用登记证号
1
2
3
4
5
6
7
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交材料清单(已提交的在对应序号前“□”内打“√”,否则打“×”)
□1、车用气瓶产品合格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2、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复印件1份存档)
□3、车用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存档)
□4、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明(验原件,复印件一份存档)
7.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8.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对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查或者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9.应当经常对气瓶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做到清洁、紧固、无漏、正常工作;
10.不得充装不合格燃气;
11.气瓶应当按时送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职务:日期:年月日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登记表编号:QP0登记类别:首次
车辆基本信息
车辆所有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管理人员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一、申报材料说明:公称容积大于200升的焊接气瓶以及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其它气瓶按气瓶钢印编码顺序号分批办理,每批数量1000-10000只,托管气瓶及新购气瓶不受此数量限制。
(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气瓶使用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2、《气瓶使用登记表》电子版;3、气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5、托管气瓶的托管协议;6、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7、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车用气瓶)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8、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时提交);9、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交)。
(二)新办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所列全部材料;2、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3、车用气瓶安装安全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4、车用气瓶所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三)气瓶报停报废注销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6、7、8、9所列材料;2、气瓶报停报废注销迁移过户变更启用换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三份);3、原气瓶使用登记证。
(四)气瓶迁移过户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三)气瓶报停报废注销需提交的材料”中所列全部材料;2、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原件及检验结论页复印件;3、提交“(二)新办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2、3、4所列材料(办理车用气瓶过户变更时提交);4、原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原属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过户变更时提交);5、过户变更证明(办理过户变更时提交)。
(五)气瓶启用换证补领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6、7、8、9所列材料;2、气瓶报停报废注销迁移过户变更启用换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三份);3、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原件及检验结论页复印件;4、原气瓶使用登记证(换证时提交);5、县(区)级以上合法报纸登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补领时提交)。
设备使用登记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气瓶的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
括号内表述不印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一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所列内容仅为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时需要填写的基本数据,不代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要求的数据,如事故数据、现场监督检查等。
其他有关设备数据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二设备基本情况1、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2、设备类别、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
没有品种的划“—”。
3、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4、设备代码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一位)。
5、型号(规格)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6、设备数量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7、设计使用年限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
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8、设计单位名称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9、制造单位名称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1登记类别: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二)登记类别: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三)登记类别: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登记类别: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b1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b2设备基本情况b2.1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b2.2设备类别、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
没有品种的划“—”。
b2.3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b2.4设备代码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b2.5型号(规格)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b2.6设备数量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b2.7设计使用年限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
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b2.8设计单位名称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或者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b2.9制造单位名称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b2.10施工单位名称填写登记时最近一次从事安装或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b2.11监督检验机构名称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监检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检”,如该设备登记前进行了不同阶段的监检(如制造监检,安装、改造监检等),则填写最近一次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并且与本附录b4相协调(除制造监检外,优先满足b4填写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TSG+08-2016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
括号内表述不印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附录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b1 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b2 设备基本情况b2.1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b2.2 设备类别、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
没有品种的划“—”。
b2.3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b2.4 设备代码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b2.5 型号(规格)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b2.6 设备数量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b2.7设计使用年限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
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b2.8设计单位名称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或者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b2.9制造单位名称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b2.10施工单位名称填写登记时最近一次从事安装或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b2.11监督检验机构名称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监检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检”,如该设备登记前进行了不同阶段的监检(如制造监检,安装、改造监检等),则填写最近一次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并且与本附录b4相协调(除制造监检外,优先满足b4填写要求)。
气瓶使用登记表
气瓶使用登记表
申请人声明和签署:以下所列气瓶均有惟一的使用登记代码,本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使用单位代码:
设备品种:
充装介质:
设计壁厚(mm):
公称工作压力(MPa):
容积(L):
附表气瓶数量:
附表总共:页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
登记机关经办人:日期: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日期:
登记机关:(加盖公章)
气瓶使用登记档案
使用单位名称:(单位盖章)日期:注册登记机关:(单位盖章)总瓶数:
记录号
充装单位气瓶编号
气瓶出厂编号
气瓶名称或型号
充装介质名称
气瓶制造单位名称、代号
制造年月
公称压力MPa
水压试验压力MPa
重量Kg
容检验日期
下次检验日期
车用气瓶登记信息表(批量申请需提供此表)
使用证编号(对 照下载的登记表
填写的)
车牌号
充装介质 (LNG或CNG)
使用单位名称
车种(出租车、公交 车、私家车、其它车
辆)
车架号(车辆VIN 气瓶安装(施工) 气瓶安装日 气瓶下次检 气瓶数量(当
码)
单位
期
验日期 前车辆)
登记日期(由 设备代码(对照下
登记机关填 载的登记表填写
写)
的)
气瓶制造单 位
气瓶编号
气瓶制造日 期
气瓶容积
(第二个气瓶) 代码(2)
制造(2)
编号 (2)
日期 (2)
容积 (2)
(第三个气 瓶)代码
(3)
制造 (3)
编号 (3)
日期 (3)
容积 (3)
(第4个气 瓶)代码
(4)
制造 (4)
编号 (4)
日期 (4)
容积 (4)
(第5个气 瓶)代码
(5)
制造 编号 日期 容积 (
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登记类别: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式样二)
登记类别:
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气瓶的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
括号内表述不印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登记类别: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使用单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地址:
工程(装置)名称: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员:
填表日期:经办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使用单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共页第页
填表日期:经办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注:设备品种,是指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变更或者停用情况,是指新增、停用、注销、报废;信息化管理情况,是指企业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方式对气瓶进行管理,已采用的填写具体信息化方法,未采用的填“无”。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编号:
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变更类别,按照使用单位更名、变更使用单位、移装、改造、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等填写。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申报种类:□停用□报废□注销共台
表和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还需携带牌照;设备台数较多时,可另行附表说明。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主体: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条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办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
申请材料:所提交材料应提供盖有单位章的复印件1份(登记表卡除外)一、锅炉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2、锅炉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新投入使用);3、《锅炉登记表》一式2份(盖单位公章);4、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书;5、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注:1、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的,使用单位应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及已注销的《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
2、特种设备报废,应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
二、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新投入使用的);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一年内有效)或定期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5、《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二)氧舱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3、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4、氧舱安装质量证明资料;5、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6、《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三)固定式压力容器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新投入使用);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投入运行三年内有效)或定期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者不予受理决定书。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 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 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 码永久性标记。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 (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 (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气瓶; (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四)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 (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六)其他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程序流 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气瓶使用登记的 办理程序、要求,便于气瓶使用单位查询、了解。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表,并且及时将《气瓶使用 登记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 库,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给 气瓶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对新增气瓶使用情况 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气瓶 变更情况,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气瓶使用登记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并且及时更新气 瓶使用登记数据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负责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登记 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准予使用登记。 此证仅对《气瓶使用登记表》中已经登记、有使用登记代码永 久标记并且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周期内经检验合格的气 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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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代码
邮政编码
车牌号
车辆VIN码
投入使用日期
年月日
单位固定电话
安全管理员
移动电话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年月日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二)
登记类别:□首次启用□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停用后启用□补领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品种
产品名称
气瓶数量
充装介质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MPa
气瓶容积
L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日期
产品编号
单位内编号
施工单位名称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年月日
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的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括号内表述不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