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doc

合集下载

WJ-YJ-0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9

WJ-YJ-0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9

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和法规体系及其修订的背景和特点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和法规体系及其修订的背景和特点

中国拇准化2012年第4期,总第427期II薯I
万方数据
王茂华,唐茂芝,曲丽,乔玉辉,滑艳丽: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和法规体系及其修订的背景和特点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倒》等, 是规范我国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法规。 部门规章主要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认证机构管理办 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ll】第14l号)、《认证证书 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3 号)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及其他由国家认监 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为国家标准GB,T 19630一 201l《有机产品》,是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销 售和管理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prIoducts
valid蚵of certification
R印ublic of
activities,也e relev粕t experts of the ceftification嬲d
of
the‰ple’s
Chim刚ised恤2005 edition of me n砒io砌standards of o唱anic
Republic ofChi舱I’锄1d
laws锄d
regulations of the"the l a_w of me
Cenification如d
me”讲弘mc
pmdtlct洲ficali∞蚴nagem哪apI栅chI碲c.1k revis甜.’
of
otlr
Product Cenific:at自Dn
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 对2005版的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 录》。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实施规则)及目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本文介绍了我国有机 产品认证标准和法规体系修订的背景和特点。

新版中国有机产品标准及实施规则关键点解析

新版中国有机产品标准及实施规则关键点解析

➢ 明确了在有机产品销售时,采购方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 等证明材料,并注明对于使用了有机码的产品,可以不需要销售证。
➢ 销售证的开具时间由“销售认证产品前”更改为“在获证组织销售获证产品过 程中(前)”向认证机构申请,更易于执行和合理。
➢ 认证机构不得向仅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也就是说 ,对于获得本次新增操作类型经营认证申请者,是不可以申领和使用自己的有 机码,有机码来自其经过认证的供货自带。
附录E 中其他配料部分,描述进行修改;
投入品使用的变化:加工部分
➢ 修改了饲料添加剂列表,增加了三氧化二铁、钾(氯化钾、碳酸钾、碳酸氢钾 )、蛋氨酸等,删除了六水碘酸钙、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两歧双歧 杆菌、粪肠球菌、屎肠球菌、乳酸肠球菌、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乳酸乳 杆菌、植物乳杆菌、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产朊假丝酵母、酿酒酵母、沼 泽红假单胞菌、保加利亚乳杆菌(仅用于猪、鸡和青贮饲料〉;
可认证操作类型的增加
➢ 相比2011版的生产、加工操作类型认证, ➢ 新版的认证制度中增加了经营这个操作类型,这将有助于解决纯销售商
或者贸易商在旧版的认证制度中找不到合适的操作类型来认证的问题, ➢ 新版的规定参考了欧盟和美国有机认证中的贸易操作类型,让贸易商/
纯销售商可以依据经营这个操作类型获得有机认证。
➢ 2019年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 管理体系要求》(GB/T 19630-2019,以下简称2019版 )国家标准,从2020 年1 月1日开始实施。
新版中国有机产品标准及实施规则关键点解析
➢ 继号称史上最严格的、第二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1—2011 、GB/T 19630.2—2011、GB/T 19630.3—2011和GB/T 19630.4—2011, 以下简称2011版)之后,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 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 5 张。
2.3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 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 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 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 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附件
编号:CNCA-N-009:2014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围·5 2.认证机构要求·5 3.认证人员要求·6 4.认证依据·6 5.认证程序·6 6.认证后管理·17 7.再认证·19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19 9.信息报告·21 10.认证收费·22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 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 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 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3.认证人员要求 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 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 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 册资质。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全体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 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 认证依据。 5.1.4 认证收费标准。 5.1.5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 定与程序。 5.1.8 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 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 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5.2.2 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 系,并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5.2.3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 证目录》内。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 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 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 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2•【文号】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正文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版认证实施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各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自2012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三、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废止。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1)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N-009:20112011-12-01发布 2012-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2.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3.有机产品销售证格式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有机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N-***: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有机认证,如产品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如产品来自未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本规则及相应附件要求,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见附件1。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准 、 技 术 规 范 。 对 不 诚 信 、严 重 违
有 机 生 产 企 业 在 产 品 标 签 上 印 制
( )新增 了对 生产单 元和 多个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标 志 前 , 必 须 按 照 2
农 户 负 责 生 产 ( “ 业 合 作 社 或 统 一 编 码 要 求 赋 予 每 枚 认 证 标 志 如 农 公 司 十 户 ” ) 的 组 织 应 怎 样 实 施 农
则) 2 1年 3 1 )于 0 2 月 日起 正 式 实 施 。
与 旧 版 相 比 , 新 版 有 机 规 则 在 旧 版
基 础 上 进 行 了 整 合 ,增 添 了 部 分 新 条 款 中 , 主 要 了 “ 认 证 ” 再
发 放 前 无 法 采 集 样 品 的 , 应 在 证 书 性 , 并 便 于 消 费 者 辨 识 有 机 产 品 有 效 期 内进 行 检 测 。
的真伪 。
境质 量不 符合认 证要 求 的 ;认 证证
书 暂 停 期 间 , 认 证 委 托 人 未 采 取 有 效 纠 正 或 者 ( ) 纠 正 措 施 的 ;对 和 相 关方 重大投 诉未 能采取 有效 处理 措 施 的 ;获 证 组 织 因 违 反 国 家 农 产 品、食 品安全 管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
多 个 角 度 对 新 规 则 增 加 的 新 内 容 进
行 解读 。

4薪增 有机转换要求
认 证委 托人 未 能保持 有机 认证
2 加对认证人 员能力的要求 增
根 据 新 规 则 的 规 定 ,认 证 机 构
的 生 产 单 元 ,需 重 新 经 过 有 机 转 换 从 事 认 证 活 动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必 要

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认证标准1.有机产品认证应基于国家或地区的有机农业标准,如美国国家有机程序标准(NOP)和欧盟有机农业法规等。

2.认证标准应包括对土壤质量、肥料和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加工过程等方面的要求。

二、认证机构1.有机产品认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2.认证机构应通过认证委员会或者独立专家组成,对申请认证的农场或者企业进行审核和认证。

三、认证程序1.申请认证:农场或者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2.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农场或者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3.审核和决定:认证机构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认证标准判断是否认证通过。

4.颁发认证证书:认证通过后,认证机构向农场或者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登记其认证信息。

四、监督管理1.定期复验:认证机构对已认证的农场或者企业进行定期复验,以确保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2.不定期检查:认证机构可以随时对已认证的农场或者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合规性。

3.投诉处理:认证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有机产品质量和认证问题的投诉进行处理和调查。

4.处罚措施:认证机构对于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农场或者企业可以采取警告、暂停认证或者撤销认证等处罚措施。

五、信息公示1.认证机构应将认证结果、认证证书和农场或企业的认证信息等予以公示,以供消费者查询。

2.认证机构应定期发布有机农产品市场和行业发展的报告,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以上是有机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有机农业发展和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有机产品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7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产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OG—001:2005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5-06-01发布2005-06-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依据标准4.认证程序5.认证后的管理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7.认证收费1.目的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壹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4.认证程序4.1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4.1.1.3认证依据标准;4.1.1.4认证收费标准;4.1.1.5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4.1.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4.1.1.7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4.1.1.8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4.1.1.9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4.1.2.1申请人的合法运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仍需要提交和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有机产品》系列国家标准通过审定

《有机产品》系列国家标准通过审定

《有机产品》系列国家标准通过审定
张露
【期刊名称】《品质.文化》
【年(卷),期】2009()24
【摘要】11月12—13日,《有机产品》系列国家标准(GB/T196301~4)修订审查会在珠海召开.标准起草组向审查委员会就标准的修订内容、原因、经过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总页数】1页(P71-71)
【作者】张露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107;T-652.1
【相关文献】
1.2019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及《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机茶认证要点解析 [J], 王东辉; 张优; 周燕君; 傅尚文
2.新版国家标准GB5237《铝合金建筑型材》系列标准即将审定 [J], 马存真
3.《纺织品抗菌性能的评价》2项系列国家标准通过审定 [J], 薛葆
4.土工布系列国家标准审定会召开 [J],
5.“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审定会在京召开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67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编制说明一、修订背景2011年认监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对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号称史上、世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2014年4月23日,为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认监委修订了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整体上看,现行标准体系贯彻了认监委关于有机认证活动“完善化、规范化”的精神,符合当时我国有机认证市场亟需有序发展的需求。

近几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有了长足的发展,证书数量已经达2万余张,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经走出国门,许多国内认证机构为国外的企业提供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服务,同时,随着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为继续推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序发展,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准备工作,认监委于2018年12月正式启动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新的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同时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有机农业发展新动向,保持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应用层面的一致性,以便于开展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

为确保有机认证产业平稳有序的发展,本次修订遵循了“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确保有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完善有机产品市场流转管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增加了“经营”类别,并明确规定经营的定义为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且明确认证机构不得给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二是为更好的服务认证市场,参考国际主流认证制度通行做法,进一步优化了多农户组织的检查方案,检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检查组的要求等。

三是为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外优质有机产品更好的走进来,提出了进口有机产品特殊规定。

四是为严格控制高风险产品,增加了有机枸杞认证的补充要求。

修订的依据是近年收集到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情况。

三、主要修订内容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目的和范围(1)1.3条款中,完善了对来自未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实施有机认证的规定,增加《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附件,对申请受理、现场检查等环节开展认证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二)认证机构要求(2)删除了原2.2条款关于“认证机构应当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可正式具备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能力的证明文件。

……”这一条款,理由是认监委在审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时,其审查依据就是本规则和GB/T27065。

(三)认证程序(5)1.第5.2.1条款中明确“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将经营的产品列入认证范畴,解决了现有部分有机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困难,尤其是针对贸易商的困难,并明确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有所有权,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所有权的定义。

2.对作为申请条件之一的 5.2.2条款关于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的要求修改为:“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

初次认证检查前,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至少有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完整记录。

”3.在5.2.3中增加枸杞产品还应满足附件7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枸杞生产的生产单元要求,文件要求,认证实施的要求,如现场检查高风险期的要求、样品检测要求以及证后监督要求,增加了义务监督员的证后监督。

4.对5.2.4条款申请认证的禁止性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况被撤销认证证书:(1)提供虚假信息;(2)使用禁用物质;(3)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进一步明确了范围是指认证范围,明确认证范围的具体内容。

5.增加诚信监管的要求,增加5.2.6条款:“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6.检查组人员要求调整(5.4.1)目前认证机构的检查员分为专职检查员和兼职检查员两类,专职检查员与否与认证人员的能力无直接关系。

有一些来自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兼职检查员专业水平很高,认证经验也很丰富,能力也很强,也可以担任组长。

兼职检查员担任检查组长,有利于能力的提升,也使认证机构能够更加合理的使用检查资源。

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专职检查员担任组长的规定。

相应条款修订为:“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

”7.多农户组织检查方案(5.4.5(1))现行实施规则要求多农户组织认证时,应检查全部农户和个体生产组织。

在实际认证过程中,难以对全部农户、个体实施全覆盖访问,认证检查工作强度高,客观导致了多农户组织难以获得有机认证。

认证本质是一个抽样过程;欧盟、美国有机认证对访问农户数均按“取平方根法”确定抽样样本量ar。

考虑到以上因素,具体修订为:“…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抽样原则,要求首先安排对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然后结合风险评估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个;农户数量不超过10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

风险评估应考虑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

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8.对生产单元的非有机部分的检查要求(5.5.1)原规定要求对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主要目的是确认非有机部分是否对有机生产及有机产品的影响,如有机和非有机产品的混杂,非有机生产设备或工艺带来的禁用物质污染,但并未明确检查到什么程度,实际难以操作。

本次修订为“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或加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

”,进一步明确了检查的目标和内容。

9.产品检测要求(5.5.2)(1)为进一步规范样品检测活动,提升认证机构检测方案的一致性,新增了对认证机构抽样检测的要求,条款内容修订增加内容:“5.5.2(1)认证机构编制技术文件,规范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

”(2)为加强认证机构对生产过程风险的监控,在5.5.2(2)中新增了要求:“必要时,可对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

”。

(3)现行实施规则中要求对所有申请认证的生产、加工产品抽样检验检测,有效的控制了有机产品的质量。

但对于认证委托人使用自有不外销的农产品作为唯一原料进行加工时,目前实施规则要求同时检测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存在重复检测的问题,如茶叶、大米等。

此类情况,只有加工终产品上市销售,且原料到加工成品未发生形态上的根本变化,检测终产品可以有效的控制有机产品的质量风险。

因此,在 5.5.2(2)中新增了例外条款,“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原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原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10.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检查(5.5.3)考虑到农产品生产产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施的难度以及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增加了条款:“对于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

补充认可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出具的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

11.有机转换计划的规定(5.5.4)明确有机转换计划是针对多年生作物存在平行生产的情况的,并不是所有作物都适用。

另规定“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地块不能获得认证。

”,原来的“生产单元”改为“地块”,为免大家理解不同造成混淆,此处仅指未完成转换的地块,而不会影响已经获得认证的单元。

12.转换期开始时间(5.5.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机认证机构逐步增多,各机构间对于标准中有机转换期的开始时间把握尺度不一致,也导致了有机生产者对标准理解的混乱。

为确保认证活动的一致性,本次修订中,相应条款修订为:“有机转换期开始时间不早于认证机构受理之日。

”同时明确了有机转换计划是针对种植多年生作物的要求。

13.认证决定(5.6.3)为免认证后组织出现严重失信行为,影响认证的公信力,在此条款增加了“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不得批准认证的要求。

(四)认证后管理(6)1.原实施规则要求“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但是在实际认证过程中,每个生产季都去难以实现,另外也给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为确保证后监督更具有从操作性,将本条款修订为“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至少需要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不通知检查,增加了通知被检查方的时间为“到达现场前48小时以内”。

2.销售证和有机码(6.4)进一步对销售证的作用进行了描述;变更了销售证申请的时间,由销售认证产品前改为销售认证产品过程中;明确了“对于使用了有机码的产品,认证机构可不开具销售证。

”;开销售证时增加了提供“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的要求,修改后更加合理,易于操作。

增加了6.4.4要求:“认证机构应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6),对有机码进行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有机码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增加了有机码的具体要求,并且明确经营认证中对有机码的要求,规定机构不得向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6.4.5条款增加机构对有机码正确使用的监督责任。

(五)再认证(7)7.3中将“重新进行认证”调整为“按初次认证实施”,使之更加准确严谨。

(六)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8)8.1中调整了新认证证书有效期的描述方式,增加了再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增加了经营认证选项,明确经营定义为“经营是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

”,进一步明确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及生产规模。

增加了对被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在证书中明确写明的要求。

8.7.2中明确了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的实施主体为获证组织。

(七)信息报告(9)调整了9.1中的描述方式,使之与管理办法中关于此规定的描述一致,删除现场检查计划录入信息系统时限的要求,前面已经有具体规定,且此处与前面不一致。

9.2中获证组织所在地监管部门可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直接获知相关暂停、撤销信息,无需单独描述,因此将之删除。

四、主要工作过程2018年12月,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