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8篇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8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organic product certification编订:JinTai College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8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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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对从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章2:2认证机构要求例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可证实其具备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能力的证明文件。
WJ-YJ-0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9
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有机食品认证
3)内部检查的结果发现有不附合标准的情况时,重 要的是不能把该情况隐藏、搁置起来,而是应该据 此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只有当检查结果与改进意见 结合起来,作为强化本企业确保按《有机食品认证 技术准则》进行生产和管理的手段利用起来才能真 正发挥内部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 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 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9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 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 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三、 认证实施
10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 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 品进行有机认证。
2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 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 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 认证实施
3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 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 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 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
(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 求的;
(二)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五)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
回。
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7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 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图 案见附件。
4 申请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 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结论、决定的认证机构 提出申诉,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 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农业在发挥其生产功能即提供有机产品的同时,关注人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有机农业基于以下四项原则:健康的原则健康的土壤可以生产出健康的作物,而健康的作物是健康的动物和健康的人类的保障。
生态学的原则强调有机农业生产应以生态平衡、物质和能源良好循环利用为基础,减少生产体系内投入物质的使用,从而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资源,实现营养和福利方面的需求。
公平的原则强调所有有机农业的参与者要建立公平的关系,并根据动物的生理和自然习性来提供其必要的生存条件和机会,以对社会和生态公正以及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方式来利用自然和环境资源。
关爱的原则对生态系统和农业生产给予充分关注,以一种可预见性和负责任的态度来管理有机农业,以保护当前人类和子孙后代的健康和福利以及环境;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拒绝使用无法预知其危害的转基因工程技术,以防止发生重大风险。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GB/T 19630》突击监督检查问题:1.从2012年3月15日信息公开,基地随时可能被媒体暗访,国家认监委会加强对基地的抽检。
存在问题:基地管理人员对有机不了解,有机知识缺乏,回答不得体,企业没有尽到培训的责任。
2.每个认证产品都需要检测,对农残的要求更加严格,。
新版国标要求农残不得检出。
存在问题:有机知识缺乏而导致实际操作不到位而影响产品质量1)使用投入物前未及时通报中心评审2)地块缓冲隔离不到位3)文件记录不完善3.有机产品标签2012年,认证监管重点内容,需在印刷前由认证机构审核所有使用有机字样的标签。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首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需考虑科学性和标准性。
有机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其具备科学性和准确性。
有机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应与国际标准接轨,遵循国际惯例,以保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其次,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包括有机农业生产过程的要求。
有机农业的生产过程与传统农业有所不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明确有机农业的特殊要求,如土壤管理、种植技术、农药和化肥使用等。
这些要求应具体而详尽,以便生产者能够了解和遵守。
另外,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涉及有机产品的加工和包装。
有机产品的加工和包装过程同样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明确有机产品的加工和包装要求,包括原材料的选择、加工工艺的控制、包装材料的安全性等。
这些要求应符合有机农业的原则,并确保产品不受污染和变质。
最后,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执行和监督也是重要的环节。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执行和监督应由相关机构负责,相关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认证实施规则的有效执行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科学性和标准性,包括有机农业生产过程的要求、有机产品的加工和包装要求、有机产品的标识和追溯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执行和监督。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有机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N-***: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有机认证,如产品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如产品来自未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本规则及相应附件要求,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见附件1。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有 机 生 产 企 业 在 产 品 标 签 上 印 制
( )新增 了对 生产单 元和 多个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标 志 前 , 必 须 按 照 2
农 户 负 责 生 产 ( “ 业 合 作 社 或 统 一 编 码 要 求 赋 予 每 枚 认 证 标 志 如 农 公 司 十 户 ” ) 的 组 织 应 怎 样 实 施 农
则) 2 1年 3 1 )于 0 2 月 日起 正 式 实 施 。
与 旧 版 相 比 , 新 版 有 机 规 则 在 旧 版
基 础 上 进 行 了 整 合 ,增 添 了 部 分 新 条 款 中 , 主 要 了 “ 认 证 ” 再
发 放 前 无 法 采 集 样 品 的 , 应 在 证 书 性 , 并 便 于 消 费 者 辨 识 有 机 产 品 有 效 期 内进 行 检 测 。
的真伪 。
境质 量不 符合认 证要 求 的 ;认 证证
书 暂 停 期 间 , 认 证 委 托 人 未 采 取 有 效 纠 正 或 者 ( ) 纠 正 措 施 的 ;对 和 相 关方 重大投 诉未 能采取 有效 处理 措 施 的 ;获 证 组 织 因 违 反 国 家 农 产 品、食 品安全 管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
多 个 角 度 对 新 规 则 增 加 的 新 内 容 进
行 解读 。
一
4薪增 有机转换要求
认 证委 托人 未 能保持 有机 认证
2 加对认证人 员能力的要求 增
根 据 新 规 则 的 规 定 ,认 证 机 构
的 生 产 单 元 ,需 重 新 经 过 有 机 转 换 从 事 认 证 活 动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必 要
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认证标准1.有机产品认证应基于国家或地区的有机农业标准,如美国国家有机程序标准(NOP)和欧盟有机农业法规等。
2.认证标准应包括对土壤质量、肥料和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加工过程等方面的要求。
二、认证机构1.有机产品认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2.认证机构应通过认证委员会或者独立专家组成,对申请认证的农场或者企业进行审核和认证。
三、认证程序1.申请认证:农场或者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2.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农场或者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3.审核和决定:认证机构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认证标准判断是否认证通过。
4.颁发认证证书:认证通过后,认证机构向农场或者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登记其认证信息。
四、监督管理1.定期复验:认证机构对已认证的农场或者企业进行定期复验,以确保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2.不定期检查:认证机构可以随时对已认证的农场或者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合规性。
3.投诉处理:认证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有机产品质量和认证问题的投诉进行处理和调查。
4.处罚措施:认证机构对于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农场或者企业可以采取警告、暂停认证或者撤销认证等处罚措施。
五、信息公示1.认证机构应将认证结果、认证证书和农场或企业的认证信息等予以公示,以供消费者查询。
2.认证机构应定期发布有机农产品市场和行业发展的报告,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以上是有机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有机农业发展和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有机产品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7号颁布日期:2004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经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进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治理水平,爱护生态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方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治理、综合和谐和监督工作。
地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点认证监督治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差不多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二章机构治理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差不多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产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OG—001:2005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5-06-01发布2005-06-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依据标准4.认证程序5.认证后的管理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7.认证收费1.目的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壹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4.认证程序4.1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4.1.1.3认证依据标准;4.1.1.4认证收费标准;4.1.1.5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4.1.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4.1.1.7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4.1.1.8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4.1.1.9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4.1.2.1申请人的合法运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仍需要提交和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要求总要求1、申请认证的对象是界定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农业生产单元、加工单元2、有机产品生产或/和加工场所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3、在生产、加工、包装、贮运、销售过程中不使用转基因技术和离子辐射技术及其产品4、从常规产品生产体系过渡到有机产品生产体系应实施相应的转换期5、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1~19630.4-2005的要求建立有机产品生产和/或加工技术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6、在既生产和/或加工有机产品、也生产和/或加工常规产品(非有机产品)的情况下,应建立平行生产管理体系,以保持有机产品生产和/或加工的有机完整性7、申请者对于相关的合作方应签订协议,在为满足整个生产链的有机完整性而需要进行检查时,相关的合作方保证接受万泰的检查8、接受万泰派出的检查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一、有机产品生产认证的基本要求1、生产基地在最近3年内未使用过国家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1~19630.4-2005规定的禁用物质2、种子使用前没有使用任何禁用物质处理,禁止使用任何转基因的种子和种苗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壤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4、生产基地无明显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污染二、有机产品加工认证的基本要求1、原料必须是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野生(天然)产品或认证机构许可使用的原料2、上述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比或体积比不得少于 95%3、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GB/T 19630.1~19630.4-2005中允许使用的物质,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剂等4、有机产品在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受到污染三、认证依据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是万泰评定有机生产、加工过程符合性的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判定产品安全质量符合性的依据,采标顺序首先是国家标准,其次是行业标准,再次是地方标准。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是指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循有机农业生产规范进行审核评定的一种制度。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指对有机产品认证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有机农业生产秩序,促进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有机产品认证的概念、意义、实施规则的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有机产品认证的概念和意义有机产品认证是指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循有机农业生产规范进行审核评定的一种制度。
有机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化肥,不使用基因改造种子,遵循自然生态规律进行生产的农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的目的在于保障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信任度,促进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有机产品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内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生产标准: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规范,包括土壤管理、种子选用、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畜禽养殖等方面的要求。
2. 产品加工标准:有机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要求,包括加工设施、原料选择、加工工艺、添加剂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3. 产品标识:有机产品认证标识的设计和使用规定,包括认证标识的形状、颜色、大小、位置等要求。
4. 认证程序:有机产品认证的申请、审核、认证和监督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核机构的选择、现场核查、认证决定和监督管理等流程。
5. 认证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和评定标准,包括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产品的认证标准、认证依据和认证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6. 认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人员资质、认证费用、认证证书和认证公告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以上内容构成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的依据和指导。
三、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实施过程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认证:生产者或加工者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递交认证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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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 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 5 张。
2.3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 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 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 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 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附件
编号:CNCA-N-009:2014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围·5 2.认证机构要求·5 3.认证人员要求·6 4.认证依据·6 5.认证程序·6 6.认证后管理·17 7.再认证·19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19 9.信息报告·21 10.认证收费·22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 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 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 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3.认证人员要求 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 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 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 册资质。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全体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 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 认证依据。 5.1.4 认证收费标准。 5.1.5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 定与程序。 5.1.8 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 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 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5.2.2 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 系,并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5.2.3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 证目录》内。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 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 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 证书。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 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 术规范及销售证管理的声明。
(7)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9)其他相关材料。 5.3 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 5.2 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 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 10 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 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 审查要求如下: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 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2.6 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 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直 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户或个体加工组织的,应当同时 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 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 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 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加工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 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 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 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 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 (包括水、气和有无面源污染)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 等。
1.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 155 号令, 下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 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对从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 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 地区)进口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 相关规定。 1.4 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 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 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向 国家认监委提交可证实其具备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 则和 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能力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