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表格(填写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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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

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4、营业期限:请选择“长期”或者“XX年”。

(1)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法定代表人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吴××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设立登记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厦门××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009年8月1日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

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

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

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任职合法性声明

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全体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董事、监事、经理,兹声明任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企业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董事、监事、经理的其他情形。

以上声明如果与事实不符,声明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或盖章)

股东(投资人):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签字)

董事(执行董事):李××、王××、谢××、张××、黄××(签字)

监事:陈××(签字)

经理:谢××(签字)

(企业盖章)

2009年8月1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

2、声明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声明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3、一人兼具上列多种身份的,各身份签字处均须签字。

4、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董事、监事、经理签字或盖章。

5、变更登记由新任的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董事、监事、经理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企业公章。

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拟以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100号(地址)的房屋(面积:80平方米)登记作为本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兹陈述如下:1、本房屋已取得合法的规划、用地、建设批准手续,已竣工验收合格;2、本企业在该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本企业在该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用途,经营范围中如包含有与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用途不一致的生产经营项目,将另择用途符合的经营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经营;4、该房屋办理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时尚未列入政府房屋拆迁通告公布的拆迁范围内。

以上情况经本企业及全体投资人查证属实,并承诺如下:1、住所(营业场所)的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相关行政、民事法律责任;2、该房屋如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

承诺人:

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2009年8月1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下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和

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

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和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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