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保护法

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保护法

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保护法非物质遗产是指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和庆典、社会习俗、知识与实践与相关的自然环境,以及坐落在特定地点的自然地质遗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称。

然而,非物质遗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挑战,需加强保护和传承。

为此,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应运而生。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和法律制度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遗产是指被国家承认和确认的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和庆典、社会习俗、知识与实践与相关的自然环境,以及坐落在特定地点的自然地质遗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国家鼓励各级政府加大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力度,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的繁荣。

第二章非物质遗产保护第四条国家建立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非物质遗产的调查、保护、传承和管理指导工作,提高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制定非物质遗产保护计划,确定非物质遗产保护区域,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保护非物质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非物质遗产保护机构应按照规定承担非物质遗产调查、保护、传承、展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通过培训和指导等方式提高非物质遗产保护人员的专业能力。

第三章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措施第七条国家承认和保护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权益,鼓励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积极参与传承和创新工作,并依法提供相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支持。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九条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应重视非物质遗产的口传身教,注重非物质遗产的传统技艺、知识和技术的传承,促进新一代人的传统文化教育和非物质遗产的持续传承。

第四章非物质遗产的展示和推广第十条国家支持非物质遗产的展示与推广工作,通过展览、演出、出版、电影、电视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和普及非物质遗产相关知识。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批准决定。

特别是2011 年2 月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以2001 年昆曲艺术入选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为标志,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在近10 多年来,掀起了一个新高潮。

近年来,中国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学术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在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形成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突出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国家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建设我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是当前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0 世纪90 年代,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区颁布了关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条例,宁夏、江苏也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

1997年5 月20日,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确定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标准,“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国家制定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标准,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建立评定机构,评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这是妥善保护已处于濒危失传状态的传统工艺美术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1998 年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做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于2003 年11 月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法律草案主要涉及到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相关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等方面问题,明确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从而为处于濒危状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雒树刚2018年12月10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措施,旨在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口述、表演、舞蹈、戏曲、音乐、戏剧、美术、建筑、民俗、信仰、仪式、节日等形式传承下来的人类创造性活动、社会风俗和知识技能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和政策保护: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保护责任和义务,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法律保障。

2. 文化遗产清单管理: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证和登记,并建立清单管理制度,确保清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长期保护和传承。

3. 保护措施和项目支持:采取各种措施,如培训、技术支持、经济扶持等,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4. 社会参与和意识提升:通过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意识,促进社会参与和共同保护。

5. 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6. 监督和评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改进管理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独特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背景: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

我国“非物质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状况令人堪忧。

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承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经常可见。

二、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不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相适应。

由于保护工作仍未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得到系统性解决。

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训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

三、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

少数地区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四、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工作落实不到位。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基本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综合性、多部门协作性、专业性、广泛性、长期性要求。

一些具体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分管领导和专家小组成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不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判标准把握不准确。

五、政府投入不足,普查、抢救、保护经费严重缺乏。

许多地方连基本的普查工作经费尚且不足,更谈不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

六、宣传不足,没有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力。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被认为是文化部门一家之事,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广大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教〔2021〕314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

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6•【文号】文社图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社图发〔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文化部将于2007年6月进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这对于建立健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面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条件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关于申报材料(一)申报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三、关于申报程序(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

“我爱非遗”非遗知识竞赛网络个人比赛试题

“我爱非遗”非遗知识竞赛网络个人比赛试题

“我爱非遗”非遗知识竞赛网络个人比赛试题“非遗·年”系列活动—“我爱非遗”非遗知识竞赛网络个人比赛试题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下列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是: ()A.传统口头文学B.历法C.传统技艺2、以下内容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是:()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政府主导、社会参与C.分步实施、点面结合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习惯简称是:()A.非物B.非遗C.非文化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那一年颁的:()A.2011年B.2006年C.2012年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是否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A.是B.否C.视情况而定6、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在()年。

A.2007年B.2000年C.2006年7、到目前为止,我国一共公布了()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A.二批 B三批 C.四批8、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与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与审批是否同时进行()A.是B.否C.视情况而定9、下列内容中,不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标准是:()A.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B.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C.已经消失,但仍被民众怀念的文化10、老字号是否全都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A.是B.否C.视情况而定11、本市市民或项目保护单位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当先到哪备案:()A.市级非遗中心B.区县级非遗保护部门C.居委会1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国务院建立,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由()建立的。

A.人民代表大会B.当地文化主管部门C.非遗工作保护单位13、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正式公布前是否需要公示()A.是B.否C.视情况而定14、号称“天津三绝”之一的“狗不理”包子于2011年入选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它在非遗名录中的正确称谓是:()A. 天津“狗不理”包子制作技艺B. “狗不理”包子C. 传统面食制作技艺——天津“狗不理”包子制作技艺15、目前,我市被批准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共有多()名。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激励措施
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传 承人给予奖励和荣誉。
传承方式与手段
口传心授
传统表演艺术
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承给下一代。
通过传统表演艺术形式如舞蹈、戏曲等展 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
数字化技术
保护和利用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文 化空间,如古镇、古村落等。
运用数字化技术如录音、录像等手段记录 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与人们的生产 生活密切相关,对于促进社会和谐 、增强社区凝聚力具有积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与分布
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表演艺术、社会 实践、节日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 手工艺技能等。
分布
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如中国的剪纸、书法 、中国武术等,日本的茶道、花道等,印度的瑜伽等。这些 遗产分布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特色和价值。
0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 认定
申报主体与条件
申报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团体、机构等,申报者需具备相应的文化传承、保护和推广能 力。
申报条件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项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传承谱系清晰、传承人具 备传承能力等。
认定标准与方法
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的独特性、历史性、传承性、活态性等方面,旨在保护和传承具有代表 性的文化遗产。
02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体系
评定的标准与流程
评定的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应依据其历史价值、文化内涵、艺术表现、民族特色、地 域特征、传承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24•【文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文化部和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共同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初步构建起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升到了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新阶段。

2011年5月底,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91项,扩展项目164项。

加上此前公布的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1219项。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单位)、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

(一)制定保护规划在申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五年保护计划的基础上,明确保护目标、保护方式、保护措施,结合每个项目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每个项目的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对保护措施逐项予以落实。

(二)加强资料保存与研究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文字、图片、影像记录,征集并妥善保管相关珍贵实物和资料,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整理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整理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整理目录一、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4)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4)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7)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17)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 (25)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29)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3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3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37)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 (38)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38)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47)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62)三、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和简介。

(76)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76)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95)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117)四、重要会议 (127)文化部召开保护和振兴昆曲艺术座谈会 (127)抢救和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座谈会在京召开中国艺术研究院正式启动抢救和保护工程 (133)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抢救和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139)古琴艺术入选第二批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143)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149)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交流会在云南隆重召开 (15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160)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出版首发式暨专家座谈会在京举办 (163)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王文章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出版首发式暨专家座谈会上的致词 (164)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66)陈至立国务委员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67)“中国戏曲剧种保护与发展座谈会”在京召开 (171)世界遗产大会开幕中国两项目申遗 (174)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牡丹江市召开 (175)文化部召开“中秋节――弘扬民族文化优秀传统专家座谈会” (177)文化部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会议----周和平通报2006年工作进展和2007年工作思路 (178)文化部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闻通气会 (179)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省部联席会议召开----孙家正周和平丁伟李春城柯尊平葛红林出席 (181)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表彰大会召开 (182)中国珍稀剧种研讨会在京召开 (184)2007中国沈阳世界遗产博览会开幕 (186)北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规律学术研讨会在首博举行 (187)全国民委系统民族文化工作现场会在广西召开 (187)中国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讨会开幕 (188)首届中国哈萨克族音乐保护传承研讨会召开 (189)香港大学在京举办昆曲与《牡丹亭》国际研讨会 (190)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织锦博览会开幕 (19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 (191)国家给了我们荣誉,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座谈会侧记 (19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座谈会在京举行 (193)蒙古国首届国际马头琴艺术节暨学术研讨会开幕 (195)地震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座谈会在京举行 (195)震区“非遗”抢救保护专家座谈会在川举行 (198)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专家座谈会在川举行 (200)五、我国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介绍 (201)京剧 (201)中医诊法 (202)景泰蓝制作技艺 (203)雕漆技艺 (204)河西宝卷 (205)梁祝传说 (206)江南丝竹 (207)羌笛演奏及制作技艺 (208)狮舞 (209)花鼓灯 (211)昆曲 (212)苏州评弹 (213)山东大鼓 (215)吴桥杂技 (216)抖空竹 (217)泥塑 (218)苏绣 (220)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 (221)南京云锦木机妆花手工织造技艺 (222)针灸 (223)端午节 (225)祭孔大典 (227)妈祖祭典 (228)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30)阿尔巴尼亚民间低声部复调音乐 (230)斯洛伐克新兵舞 (231)格鲁吉亚复调演唱 (232)西西里木偶剧 (233)基努文化空间 (234)伏佳拉——牧羊人长笛及其音乐 (235)塔奎勒岛及其纺织工艺 (236)帕兰克-德-圣巴西里奥的文化空间 (237)瑞宾瑙-艾基舞剧 (238)奥鲁罗狂欢节 (239)巴勒斯坦希卡耶说书 (240)坦坦地区的木赛姆牧民大会 (241)尼日利亚的艾法预言体系 (242)姆班德或耶路撒勒玛舞 (243)朝比木琴音乐 (244)七、我国已被列入名录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45)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245)蒙古族长调民歌 (246)昆曲 (247)古琴艺术 (248)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249)九、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58)十、中国和韩国申遗民间争议及其详情 (26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8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旅游局、宗教局《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社会实践、口传表演、表演艺术、社会习俗、庆祝活动和有关的手工艺以及有关的自然环境等人类创造的文化现象,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普遍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促进文化传承和发展,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各种具有社会实践、文化表现、技艺传承等特点的非物质文化现象,包括但不限于传统音乐、舞蹈、戏曲、民族习俗、民间艺术、传统手工艺等。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与传承相结合,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影响力和传播力。

(二)依法保护,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三)科学保护,依托科技手段提升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四)社会参与,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五)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保护人类共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

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注重民主、科学、权威的原则,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和传统工艺人的意愿和利益。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第九条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第十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支持,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承担保护和传承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认定和评审机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普法习题答案

普法习题答案

第一章【第1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0分) 标准答案 对 评分【第2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0分) 标准答案 对 评分【第3题】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既注重机会平等,也重视实质平等。

(3.0分) 标准答案 对 评分【第4题】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标准答案 错 评分【第5题】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0分) 标准答案 对 评分【第6题】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标准答案 对 评分【第7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3.0 标准答案 对 评分【第8题】婚姻自由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缔结婚姻,不受他人强制和干涉的权利。

(3.0分) 标准答案 对 评分【第9题】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标准答案 错 评分【第10题】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标准答案 错 评分【第11题】县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选举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0分) 标准答案 错 评分【第12题】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标准答案 对 评分【第13题】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0 标准答案 对 评分【第14题】《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宪法性文件。

(1.0分) 标准答案 对 评分【第15题】公民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干预,所以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是绝对的。

(2.0分) 标准答案 错 评分【第16题】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标准答案 对 评分【第17题】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2.0分) 标准答案 对 评分【第18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
摘要: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例子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正文: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我国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2006 年12 月1 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传统文化、民间艺术、民间技艺、传统医药、民俗活动等。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例子
1.汤瓶八诊:这是一项有着一千三百年历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早可以追溯到波斯人通过丝绸之路来到中国。

汤瓶八诊是一种通过揉脚和按捏身体某些部位来减轻疲劳和消除疼痛的按摩方法。

2.渔灯节:这是烟台地区的一个民俗节日,是烟台开发区及蓬莱沿海渔家文化的典型代表。

渔灯节流传于辖区内的十几个渔村,具有鲜明的渔家特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

3.泸州老窖酒传统酿造技艺:这项技艺发源于秦汉时期,经过元、明、清三朝的发展和完善,最终形成了独特的酿造工艺。

泸州老窖酒以其独特的浓香型口感和酿造工艺,成为了中国酒类行业的代表之一。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载着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历史文化的尊重,也是对未来发展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5号
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4日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