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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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服务准则1.零售药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药品服务。

3.零售药店应发布明确的价格信息,确保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优惠政策。

4.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

5.零售药店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和外部质量认证,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6.零售药店应保护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二、药品管理2.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对过期药品进行清理和报废,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配送流程,确保药品按照使用者需求提供,合理、安全、完整地配送到位。

4.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药品储存条件,保证药品质量不受损。

5.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溯源体系,追踪药品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药品召回或警示。

三、服务流程1.零售药店应建立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及报销流程,提供便捷的就医和报销服务。

2.零售药店应建立在线预约和排队取药系统,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3.零售药店应优化药品配置和展示方式,提供明确和方便的用药选择。

4.零售药店应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贴心的用药指导和药物相互作用提示。

5.零售药店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药品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四、服务质量监控1.医疗保险部门应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巡查和评估机制,对医保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估。

2.医疗保险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医保定点药店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医疗保险部门应及时公布医保定点药店的评级和绩效指标,促进医保定点药店的竞争和提升。

4.医疗保险部门应与药店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实时掌握医保定点药店的运营情况和药品销售信息。

以上是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药品服务体验和医疗保险的管理效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和发展。

焦作国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焦作国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焦作国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一、概述为进一步提高我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焦作市医保局的相关要求和我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日常管理制度。

本制度是我店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我店质量目标的重要保障。

我店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并落实,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医保结算正常进行。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店的所有员工,包括药师、店长、收银员、保洁员等。

三、管理要求1. 服务礼仪:员工必须以热情、耐心、细心、礼貌的态度为顾客提供服务。

尤其是对老年人、残疾人和不懂中文的顾客,要更加关注和照顾。

2. 营业场所:保持营业场所的整洁、干净和有序,确保货品陈列有序、价格清晰、商品齐全、货品堆放整齐、货架标识清晰,确保货物保持干燥、整洁、卫生等。

3. 药品销售:药师在销售药品时要了解药品的性质、用途、注意事项等,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应一一解答,不得渎职怠慢。

对处方药购买做到查验处方、审查药品有效期、遵守法规等,确保销售药品合法,按照规定处方销售,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药品。

4. 药品质量:对于药品质量问题,要及时向顾客说明,如发生误售和质量问题,要在首次发现后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店长或上级主管。

5. 药品库存管理:药师要严格把控药品库存,确保药品的存储条件符合规定,保证药品使用期限、有序的购进、缴款挂账等工作的落实。

6. 设施设备管理:定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的运转情况,对发现的故障及时维修或更换,以保证操作的顺畅。

7. 秉承合法守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泄露任何与客户有关的信息。

四、工作计划为保证我店的正常经营和管控,确定以下工作计划:1.每天开店前,进行卫生清扫,并检查货品陈列、价格标识和设施设备等,全面梳理店内各项工作。

2.每周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清点,及时补充缺货,并把实际库存情况与计划明细对比核对,确保药品的使用、购进有序。

3.对处方药品的销售量、种类、价格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据此合理制定进货计划。

医保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保药店的管理,规范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店管理职责1. 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 药店店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药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医保政策及操作流程。

三、药品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药品质量。

2. 严格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退换货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 定期对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账实相符。

4.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不得擅自更改药品价格。

四、医保服务管理1. 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确保参保人员持医保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的准确性。

2. 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医保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整。

3. 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

4. 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保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

五、人员管理1. 药店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职业道德,熟悉医保政策及操作流程。

2. 药店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标志,文明用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 药店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六、投诉与处理1.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

2. 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药店工作人员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监督检查1. 定期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店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药店限期整改。

3. 对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保药店负责解释。

药店医保日常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药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工作的员工,以及所有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的医药企业。

三、职责分工1. 药店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店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2. 药店质量负责人:负责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3. 药师:负责药品调配、审核处方、指导患者用药、解答患者疑问等。

4. 营业员:负责接待患者、登记信息、核对医保卡、提供购药服务、解答患者疑问等。

四、药店医保日常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保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得到落实。

2. 药店应设立明显的医保定点标识,方便患者识别。

3. 药店应配备足够的医保药品,确保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得到满足。

4. 药店应配备医保药品目录,并定期更新。

5. 药店应设立医保咨询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药品使用指导等服务。

6. 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进行销售。

7. 药店应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8. 药店应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定期盘点,确保药品库存准确。

9.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数据进行核对、汇总,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10. 药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医保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违规处理1. 药店未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导致参保人员待遇受损的,将追究药店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 药店存在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药品等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3. 药店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药店负责人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六篇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六篇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六篇第1篇:药店医保管理制度为加强药店管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员工管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药店实行两种工作制夏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6点;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9点。

冬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5点半;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7点半。

不迟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脱离岗位,有事提前向大堂经理请假,仅限1天,2天以上向副总经理请假。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扣发一日基本工资,未经批准缺勤、离岗或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二、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营业观念,严格遵守执行道德行为规范,为顾客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三、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干净整洁。

四、店内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卫生,并要做到随脏随打扫,陈列药品的柜架要保持整洁明亮,应按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所陈列商品应无积尘,严禁在营业场所乱放杂物,乱吃零食,不得擅离岗位,闲聊天、喧哗嬉闹、打瞌睡、看小说、带耳机听音乐等有损店员形象且与工作无关的举动,发现一次,罚款**元。

五、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顾客。

销售药品时要态度认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务、面带微笑、语气平和,并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

合理搭配销售,不得错配销售药品,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出示药品应动作轻缓,药品接触柜面不得有滑动不能抛扔,闲时要直接递到顾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与顾客争吵。

六、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情况一定要与对班交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七、收银时要站立微笑服务,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错,下账时要认真细致,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顾客离开时要有送声!比如:慢走、您走好等礼貌用语;当班当天的现金、刷卡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班交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药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医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等,确保医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所售药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药品采购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购进,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九条药品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销售。

第十条药品价格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四章处方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处方格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实行实名制,确保处方药的流向可追溯。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五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保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减免医保费用。

第十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六章服务质量第十八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药品供应、用药指导、健康咨询等。

第十九条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药知识和技能,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让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更加规范,保护参保患者的权益,同时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项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我们地区所有已获得批准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涉及药品的采购、销售、管理以及相关服务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制度目标1. 确保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都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维护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这些药店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保险欺诈的发生。

4. 提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管理规范第1节资质要求1. 药店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

2. 药店的负责人需持有执业药师资格,并且全职在药店工作。

第2节药品采购与管理1. 药店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2. 入库的药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期。

3. 定期进行药品清点,确保账实相符,对过期或变质的药品及时处理。

第3节药品销售1. 药店需要在显眼的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2. 药品销售要遵循医师处方制度,对于非处方药,药师需提供合理的用药指导。

3. 针对医保定点药品,药店应根据医保政策进行销售,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

第4节服务质量1. 药店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处理顾客的反馈。

2. 定期开展药学服务活动,提升药师的专业水平,确保顾客能够获得科学合理的用药指导。

第五章操作流程第1节药品采购流程1. 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制定采购计划。

2. 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进行药品采购。

3. 在收货时核对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无误后再入库。

第2节药品销售流程1. 顾客进店后,药师要主动询问他们的用药需求。

2. 根据顾客的健康状况和处方,提供药品推荐。

药店的医保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药店的医保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药店的医保管理制度(精选10篇)药店的医保管理制度篇1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医保工作的财务政策,遵守各项。

三、按电脑自动生成的上月实际补助费用报表,扣除违规补助费用后,逐月向县合管办申报拨付补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单位住院补助兑付情况。

全方位接受职能部门审计和群众监督。

五、负责医保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加强院内财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补偿资金的运行安全。

七、负责院内发票、卡、证、表册的管理与监督。

八、配合做好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药店的医保管理制度篇2根据慈溪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

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

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

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

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

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

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一、药品采购管理1.药店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严禁购买假冒伪劣药品。

2.药店应根据药品销售情况、库存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确保药品供应充足。

3.采购药品应与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相符,同时在采购过程中应保留相关凭证和合同。

二、药品储存管理1.药店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药品的储存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2.药品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储存,严禁存放与药品不相符的物品。

3.药品的储存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和防潮,防止阳光直射和污染。

4.药品应按照不同类别、批次、有效期等进行分类、标识和分区储存,确保药品的管控和追溯能力。

5.对过期或已损坏的药品,药店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药品销售管理1.药店应指定专门人员办理药品销售业务,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药店应向购药人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有效期等。

3.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目录和政策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价格,不得向购药人员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4.药店应建立药品销售台账,记录每一笔销售情况,包括购药人信息、药品信息、销售价格等。

5.药店应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严禁非法销售处方药,必要时应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财务管理1.药店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及时、准确地进行报销结算。

3.药店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财务记录和数据。

五、员工管理1.药店应组建专业的员工团队,并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2.药店应建立员工考勤制度,确保员工的出勤情况和工资发放的准确性。

3.药店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管理1.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标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篇一」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

4、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篇二」1、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3、职责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4.1硬件要求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篇一」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及时维护计算机系统。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1)设置药品拆零专柜、贵重药品专柜、精神专人管理。

(2)专卡专用,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一次性购同类药种不超过3种。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完整版doc2024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完整版doc2024

引言概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是为了提供安全、合理、有效的药品服务,加强对药店的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需求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药店资质管理1.药店的注册与备案2.药店资质的分类及标准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4.药店运营人员的资质要求5.药店的监管与处罚机制二、药品采购与质量管理1.药品采购流程与渠道管理2.药品质量的控制与检验3.药品存储及保质期管理4.药品供应与配送管理5.药品召回与处置的应对措施三、药店服务与药品信息管理1.药店员工的培训与服务意识提升2.药店药品咨询与服务流程3.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用4.药店自助服务设施的设置与管理5.药品信息公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四、医保药品管理1.医保药品目录的管理与调整2.医保定点药店的选择与评价3.医保药品报销的管理与流程4.医保药店的费用结算与监管5.医保药店参与临床合理用药的规范五、药店安全与风险管理1.药店安全设施与装修要求2.药品安全防控措施的建立与落实3.药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与预案4.药品违法行为的防范与打击5.药店风险评估与监测措施总结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推动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重要一环。

通过对药店资质管理、药品采购与质量管理、药店服务与药品信息管理、医保药品管理以及药店安全与风险管理等五个大点的详细阐述,可以提高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水平,促进医保服务的落地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同时,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药店经营者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持续优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推动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医保政策,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医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的医保管理人员,确保医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培训,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医疗保险信息的机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八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对于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医疗保险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医保结算管理第十一条医保结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保结算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

第十三条医保结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以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

第十四条医保结算时,应当按照规定收取自付部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五条医保结算时,应当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医保结算时,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医保结算涉及的其他事宜,应当遵守医保相关规定,不得违反。

第十八条医保结算管理,应当建立台账,做好资料记录,接受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医保结算涉及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政府违规。

第三章医保业务管理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保业务档案,做好电子资料记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违反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办理,不得短缺。

第二十三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提供真实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一、总则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包括国有、私营及合作社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药店。

二、管理范围1.定点药店必需具备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每年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抽查和检查。

2.定点药店必须与医保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的要求提供服务。

三、医保管理规定1.定点药店必须按照医保定点机构的规定,提供包括医生处方药品和非处方药品在内的各类药品服务。

2.定点药店在向医保定点机构结算药品费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完整、准确的销售发票和明细报告。

3.定点药店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骗取医保资金,如虚假报销、串通医生开药、套取药品等行为。

4.定点药店必须预防止滥用医保药品,对于明显不适应使用医保药品的患者,应进行适当解释和引导。

5.定点药店应设立专门的医保管理岗位,负责处理医保相关事宜,包括医保筹资、结算、报销等工作。

6.定点药店应定期进行药品盘点和库存核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库存的真实性。

7.定点药店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医保药品销售数据,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查。

四、管理措施1.对于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定点药店,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终止其与医保定点机构的服务协议。

2.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定点药店,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于合规的定点药店,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鼓励其继续提供质量服务,并促进其业务的发展。

五、监督机制1.医保定点机构应加强对定点药店的日常监督,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确保药店的合法经营和质量服务。

3.公众应积极参与医保的监督,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定点药店,及时向医保定点机构或相关部门举报。

六、附则1.本制度由医保定点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定点药店应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所有定点药店进行通知和培训,确保制度的落地和实施。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加强药品的质量控制,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日常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畴本日常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相关的管理工作、服务工作。

三、管理制度1. 设立管理机构。

药店设立专责管理的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协调运作、互相配合的原则。

2. 建立标准化健康档案。

对于每个来店就诊的客人,应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就诊信息、用药记录等。

3. 实行标准化操作规程。

要求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项业务操作,操作过程中要考虑包括与病人交流、合理用药,出售过程如需辅助的处理方式,以及遵守防伪条码信息的注册流程等。

4. 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

药店员工应接受严格的专业培训,包括掌握药品相关的知识,了解服务流程,处理客户投诉等。

5. 定期开展内部自查。

药店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卫生和服务的效率。

6. 实行严格的审计和纪检制度。

药店应建立完善的审计和纪检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工作纰漏和失误。

7. 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药店应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进行评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赢得客户的支持和信任。

四、其他制度1. 加强客户服务。

药店应不断改进服务水平,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建立顾客满意度调查和提升制度,积极善待顾客,提高顾客满意度。

2. 严格遵守质量卫生管理制度。

药店应严格遵守质量卫生管理制度,经常加强宣传,让员工和顾客都能了解和遵守各项质量卫生管理规定,确保向顾客售出的药品质量卫生安全。

3. 务求快捷并尽可能减小误会。

药店应在让顾客快捷地得到合适的药品的前提下,避免由于快捷机制带来的信任问题和失误等,要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流程,平等、友善地对待顾客。

4. 加强顾客需求调查。

药店应加强对顾客需求的调查,了解顾客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进行改善和调整,让顾客满意。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药店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药品服务。

二、药品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证所售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退货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损害参保人员利益。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及时收集、记录、报告和处理。

三、服务管理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热情、周到、专业的服务,解答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医保结算服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准确记录药品销售信息,为医保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四、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药师,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销售等工作。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促进员工提高服务质量。

五、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保结算规定,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定期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药品销售数据,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店遵守医保政策和本制度。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3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3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3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篇1一、门店工作人员应树立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的思想,将“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作为企业经营的宗旨。

二、门店每天营业前应整理好店堂卫生,并备齐商品。

店堂内应做到货柜货架整洁整齐、标志醒目、货签到位。

三、门店员工上岗时应着装统一,整齐清洁,佩带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有举止端庄、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态度和蔼,使顾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优质服务的满足和愉悦。

五、计价、收款应准确,找补的`零钱要礼貌地交给顾客,并叮嘱顾客当面点清。

六、门店应设咨询台,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七、门店应将服务公约上墙,公布监督电话,设有“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篇2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八、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九、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十、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在医疗保险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

2.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药学服务。

3. 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4. 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1. 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2. 医保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对账等工作。

3. 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医保工作负总责,确保医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三、药品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确保药品来源合法。

2. 严格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对购进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得上架销售。

3. 定期对在售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4. 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确保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价格公平、合理。

四、服务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购药服务。

2. 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和指导。

3. 严格遵守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对处方药的销售实行审核制度,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4. 建立参保人员用药档案,对参保人员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供个性化的药学服务。

五、结算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账结算。

2. 建立健全内部结算管理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合规、合理。

3. 定期对医保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沟通解决。

六、培训与宣传1. 定点零售药店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员工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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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20XX年XX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1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2.1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 〕11 号)2.2 《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 〕54号)2.3 《关于进壹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6 〕166 号2.4 《关于进壹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06 〕186 号)2.5 《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7 〕110 号)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沪人社医发(2010 )59号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 )59号3职责3.1 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4.1 硬件要求4.1.1营业面积》100 m2,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 m2,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 m2,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 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和处方药应分柜陈列,且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制度。

4.1.3 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 . 1 . 5统壹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于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 于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壹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 人员配备及要求4.2.1 必须配备1 名之上执业药师、3名之上药师,且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于岗服务。

4.2.2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且通过培训。

4.2.3 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和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 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于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 管理规范4.3.1 保证24 小时服务。

为参保人员提供《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

4.3.2 门店制定24 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24 小时营业时间药师于岗服务。

4.3.3 认真履行和市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4.3.4 医保柜药品按陈列规定分类陈列摆放,不得和药房其它柜台的药品混淆,帐物必须相符。

4.3.5 同壹商品编码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壹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壹致。

4.3.6 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

4.3.7 每天晚上24 点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

4.4 禁止行为4.4.1 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4.2 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壹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且申请结算关联费用。

4.4.3 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

如买赠活动。

4.4.4 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且申请结算关联费用。

4.4.5 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4.4.6 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且申请结算关联费用。

4.4.7 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和医疗保险凭证关联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且申请结算关联费用。

4.4.8 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4.9 医保专用电话(ISDN 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壹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

5处罚质量部、市内管理总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

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门店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加盟店解除合作协议等处罚。

6 对外公示6.1 《参保人员购药须知》(见附件壹)6.2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品操作流程》(见附件二)6.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见附件三)附件壹:参保人员购药须知壹、参保人员购药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二、于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只能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不足部分应用现金支付。

三、根据上海市人保局,沪人社医发〔2010 〕59 号文规定:参保人员购买“支付”壹栏标为“甲类”的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支付”壹栏标为“ 10 %”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 %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支付”壹栏标为“ 20 %”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 %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壹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

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壹名参保人员提供壹次药品配售服务。

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 元,如确需超过200 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且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五、参保人员每自然月累计购药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 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购药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于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

六、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1、西药或中成药每次限购1至3 个品种;同壹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 3 个品种。

2 、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壹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按目录限量销售。

七、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1 、处方药品用药范围应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版)》及有关规定执行。

2、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中西药同用处方的药品总量限 5 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 3 个品种。

3 、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 2 周内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壹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 1 个月内用量。

4、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 日内有效。

处方必须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且有执业医师签章;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于更改处签章。

八、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登记销售的配购药规定1、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可于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销售。

2、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的配购药规定按照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执行。

附件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其它处方药个人帐户划扣90%〜80%发票联附件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1 、店堂整洁,环境舒适2、指导用药,当好参谋3、价格合理,诚信服务4、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本店监督电话:********RQMybO2 - A1首席药师负责制度1目的为更好发挥药师的作用,推进药学服务,提升药师服务水平,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2.3《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通知》(沪医保〔2003〕420号)3职责3.1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

3.2负责对医保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管理概要4.1选聘条件4.1.1已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具有壹线实践经验,从事药品销售或审方、配方工作之上。

4.1.2 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1.3 具有良好的资质信誉,无涉嫌销售假劣药品和“药托”等不良行为记录。

4.2 选聘方法4.2.1 医保定点药店应设立壹名首席药师。

4.2.2 由质量经理推荐,民主选聘,且经医药商业协会培训合格。

4.2.3 报所于地区(县)药品监管分局备案。

4.3 岗位职责4.3.1 首席药师是药店于药品运营活动中提供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服务、药品分类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方案等工作的责任人;除履行执业药师职责外,仍负责指导、督促其他药师从事关联工作。

4.3.2 首席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于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4.3.3 首席药师于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内容的胸卡。

4.3.4 首席药师应当指导且检查本医保专柜日常工作的规范操作,督促店经理保证24 小时药师于岗服务。

4.3.5 首席药师负责对医保专柜药师业务能力的培训。

4.3.6 首席药师需承担作为药师的所有职责,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包括处方审核、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投诉接待等工作,具体参见《药师管理制度》。

4.4 解聘4.4.1 对不能履行首席药师职责的,由公司进行换聘且报所于地药监分局备案。

4.4.2 首席药师于执业期间被取消执业资格或有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公司立即解聘。

5记录表式医保政策及文件学习记录》RQMybO3 - A1药师管理制度1目的为更好发挥药师的作用,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2.3《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通知》(沪医保〔2003〕420号)2.4《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59号3职责3.1做好处方审核和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记录工作。

3.2向参保人员提供查询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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