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总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保护客户的健康和安全,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药品采购管理1.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经营合法的药品批发单位购进药品。
采购单应当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2.采购的药品应当经过验收,确认药品的品种、规格等信息与采购单一致,并按标准进行检验,严格把关药品质量。
3.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单、验收记录、购进发票等,做好档案管理。
三、药品销售管理1.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应当保证药品的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销售已过期、变质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
2.零售药店员工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证明和处方收集齐全,建立客户和药品销售档案。
3.销售的处方药品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实名制售药,并严格执行处方药品销售流程。
4.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销售记录,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信息。
同时,销售记录应当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四、药品存储管理1.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包装上的保质期、储存条件等要求存放药品,避免药品受潮、受热、受冻等情况的发生。
2.药品的存放应当按照药品种类和性质分别存放,避免不同的药品混杂在一起,导致药品质量下降。
3.零售药店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排查过期药品、变质药品,并及时处理。
五、药品信息管理1.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信息库,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药品信息库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药品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3.零售药店应当及时掌握药品的疗效、不良反应等信息,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药品信息。
六、药品管理责任制1.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师,以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销售和服务。
3.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加强药品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药品知识水平和服务质量。
零售药店的规章制度
零售药店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药店的运营管理,保障顾客和员工的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药品质量安全,依法经营,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零售药店内所有员工,并对其遵守和执行本规章制度负有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零售药店管理层,同时管理层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进行适时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药品销售、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等方面,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依法经营,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章员工管理第五条员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零售药店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六条员工入职前应当接受培训,了解基本药品知识、销售技巧、应急处理等内容,确保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保持岗位整洁,着装整齐,言行举止得体,不得发表与本零售药店或同事无关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条员工应当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早退晚到,严禁因私事耽误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须提前向主管报备并拿到批准。
第九条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顾客的利益,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或相关部门,做到及时处理。
第十条员工离职前须提前一个月向管理层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述明个人原因,经管理层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三章药品销售第十一条本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销售药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过期药品以及未经许可的特殊药品。
第十二条销售药品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处方和药品信息,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十三条未经专业培训的员工不得参与药品的销售工作,不得私自销售药品。
第十四条销售药品时应当认真向顾客说明用药注意事项和药品的副作用,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疗效。
第十五条本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和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药品信息,确保销售过程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公共卫生和安全防范第十六条本零售药店应当定期对店铺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店内空气清新,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药店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的原则,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可靠。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零售药店应设立药品质量管理组织,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药品质量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二)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三)对药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报告;(四)组织药品质量培训和宣传;(五)其他药品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零售药店应配备具有药品质量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药品采购管理第七条零售药店应建立严格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所采购的药品合法、合规、有效。
第八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药品专业知识,并遵守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九条药品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的药品应具有合法的药品批准文号;(二)采购的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三)采购的药品应来自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四)采购的药品应符合药品采购合同的约定;(五)采购的药品应具有合法的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条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采购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商等。
第四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建立严格的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储存过程中质量稳定。
第十二条药品储存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适宜的储存环境,如温度、湿度、光照等;(二)具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设施;(三)具有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货架、柜台等设施;(四)具有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十三条药品储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储存;(二)按照药品的有效期进行储存,确保先过期先出库;(三)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如冷藏、冷冻等;(四)避免药品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五)定期对药品储存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
2024年药店管理制度该(15篇)
2024年药店管理制度该(15篇)连锁药店店堂内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连锁药店店堂内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1.营业大厅内保持整洁,无有害气体和污水等严重污染;2.墙壁、顶棚、地面光洁平整,坚固。
3.地面无积水、无垃圾、无尘土。
每天随时进行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4.营业大厅墙壁应平整、光滑、不起尖、不脱落、不对药品造成污染。
5.营业大厅内门窗应关闭紧密、坚固耐用,并防止雨水浸入,同时要符合防火安全的需要。
6.灭火器材、消防栓等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
平时不能挪做它用。
7.营业大厅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种电器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养,以免出现跑电漏电现象。
8.药店设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
连锁药店卫生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连锁药店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1)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创造一个优良、清洁的工作环境,同时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卫生管理责任到人,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库区要定期打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药品分类摆放,规范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各类药品、用品安置到位,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
(4)仓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
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5)在岗员工应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卫生整洁,精神饱满,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涤3次,冬天每周洗涤2次。
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6)卫生管理情况要列入企业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体检每年组织―次。
企业所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8)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患者,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后静养,待身体恢复健康并体检合格后,方可工作。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三篇)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1. 药品销售管理: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药品销售,包括准确的药品配送记录、合法的药品采购渠道、有效的虚假药品鉴别和处理机制等。
2. 药品储存管理:零售药店应建立合理的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规范的药品储存区域、温湿度控制、药品分类储存、定期清点库存以及药品保质期的管理等。
3. 安全用药指导:零售药店应设立专业的药师或药剂师,向患者提供正确的药品使用指导和安全用药建议,包括药品剂量、使用频率、注意事项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
4. 病历记录管理:零售药店应建立完善的患者病历记录管理制度,包括患者个人信息、用药史、病情描述、药物不良反应等,以便于对患者进行个性化的用药指导和提供药物咨询服务。
5. 药物不良反应报告:零售药店应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报告药物不良反应情况,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6. 网上药店管理:零售药店如果兼营网上销售业务,需要建立相应的网上药店管理制度,包括网上药品销售许可、药品上网备案、网上药品信息发布和交易记录管理等。
7. 健康咨询服务:零售药店可以提供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健康风险评估、指导患者进行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等,但应注意与医生的区分和引导患者及时就医。
8. 药物价格管理:零售药店应遵守药物价格管理政策,不得恶意哄抬药品价格,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润。
9. 安全设施和环境管理:零售药店应配备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备等,确保店内的安全。
10. 培训和考核:零售药店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并进行员工的岗位考核,确保员工能够执行好各项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二)是指为了合规经营和保障药品质量安全,针对零售药店的经营管理和药品销售流程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 店面管理:- 零售药店的布局设计和环境卫生要求;- 店内设备和仪器的运营和维护;- 店面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盗等。
2. 库存管理:- 药品采购要求,包括供应商选择和产品质量检验等;- 药品入库和出库的流程和记录;- 药品库存管理,包括库存盘点、过期药品处理等。
开药店 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开药店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药店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药品采购、存储、销售、药房布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药店的经营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规经营,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药店经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专业知识,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五条药店的经营人员应定期对药品进行采购,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药品采购应选择合格的药品供应商,对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药品质量进行核实。
第七条药店经营人员应定期对药品进行盘点,确保库存量与实际销售量相符。
第八条药店应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档案,记录药品的采购时间、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药品存储管理第九条药店应具备符合药品存储要求的储存设施,保持室温、湿度和光线适宜,防止药品受到污染和腐坏。
第十条药店应将不同类型的药品分类存放,避免混淆使用。
第十一条药店应定期对存储的药品进行检查和清理,清除过期或变质的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储存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掌握药品的存储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药品销售管理第十三条药店销售药品应遵循医生处方,不得擅自售卖处方药。
第十四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销售记录和档案,记录销售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售价等信息。
第十五条药店销售药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药品。
第十六条药店应建立药品销售退换货制度,对于过期或变质的药品应及时退货或换货。
第五章药房安全管理第十七条药店应配备专职的药师和药剂师,负责药品的配方和调配。
第十八条药房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保障药品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九条药店应定期对药房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药房的整洁和干净。
第六章药店经营守则第二十条药店经营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从事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药店管理制度(15篇)
药店管理制度(15篇)药店管理制度1一、采购制度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
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二、索证索票制度为了确保本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把好保健品购进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业务部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2、业务部负责企业和品种的资料索取工作,建立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初审工作;并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3、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材料:3.1、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销售人员需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对销售人员及其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还应提供供货单位发票、销售清单式样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复印件)。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药房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药房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确保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药房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接受规范的培训。
第五条:药房经营单位应当保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药房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临床疗效。
第七条:药房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药监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并及时更新。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八条:药房应当按照药监部门的规定,只销售具有合法许可的药品。
第九条:药房应当保持药品的保存、储存、陈列环境清洁整洁,并保证温度、湿度等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进货、出库、销售和退换货的台账,并保留必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药房应当对过期药品进行及时销毁,并保留相应的销毁记录。
第十三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销售记录,及时上报药监部门。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六条:药房应当建立用户健康问卷和药品使用记录,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十七条:药房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户的健康意识和科学用药能力。
第十八条:药房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药房应当确保药品存储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防止盗窃和损坏。
第二十条:药房应当确保药品保管人员的资质和培训,并进行定期的安全防护演练。
第二十一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安全监测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药房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跟踪机制,及时掌握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药房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用户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助。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药房从业人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解雇等。
第二十五条:药房经营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大全最新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大全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房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药房是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设立合格的药房,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药房管理应遵循“用药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合理使用药品,减少药品滥用和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第四条药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药房工作。
第五条药房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六条药房管理人员应按照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和规定,遵循药品管理法规,对药品进行分类、存放、配药和配送等工作。
第七条药房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档案,包括药品种类、库存数量、有效期、进货、出库记录等信息,并做好药品的清点和盘点工作。
第八条药品采购应当遵循采购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严禁购买假冒伪劣药品。
第九条药品的配送应当按照医嘱和药品的使用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药品的用法和用量。
第十条药房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的质量问题。
第三章计量管理第十一条药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药学知识和技能,掌握药品的计量方法和技巧。
第十二条药品的配药应当准确无误,避免发生药品误配和计量错误的情况。
第十三条药房工作人员在进行药品计量时,应当仔细核对药品种类和用量,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药房应当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药房管理人员在进行计量工作时,应当注意保持工作台面的清洁和整洁,避免污染药品。
第四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六条药房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储存制度,区分不同种类的药品进行储存,严格控制温度、湿度、光线等环境因素。
第十七条药品的存储位置应当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和混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第十八条药房应当定期检查和清理药品的库存,发现过期或者变质的药品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药房应当配备专人负责药品的储存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完整。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四篇)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门店药学服务是指通过药师提供的医药咨询、用药指导、药物监测等服务,帮助患者合理用药、提高药物疗效、预防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的服务。
为了规范门店药学服务,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药学服务范围1. 用药指导: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包括用药时间、用药方法、用药剂量等。
2. 药物监测:定期对患者的药物疗效和药物安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与患者沟通并提出建议。
3. 药物咨询:解答患者对药物的疑问,包括药物的使用方法、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
4. 药物评估:对患者的药物疗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优化用药方案。
5. 药物跟踪:跟踪患者使用的药物,提醒患者按时服药,并及时反馈患者用药情况。
三、门店药师资格要求1. 药师应具备相应药学专业知识,具备临床药学知识和临床经验。
应具备国家认可的药师资格证书。
2. 药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关系,提供专业、贴心的药学服务。
四、门店药师工作流程1. 接待患者:门店药师应主动接待患者,并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情况。
2. 评估用药情况:对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用药的合理性、用药过程中的问题等。
3. 提供药学服务:根据患者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药学服务,包括用药指导、药物监测、药物咨询等。
4. 结果记录与沟通:将服务结果记录在患者的个人档案中,并及时与患者沟通,解答患者的疑问和提出建议。
5. 药物跟踪与评估:跟踪患者的用药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药物疗效评估,优化用药方案。
6. 定期复查:定期复查患者的用药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五、门店药学服务的要求1. 保证服务质量:提供的药学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 遵循药物敏感信息保密原则: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药物敏感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3. 定期培训:门店药师应定期进行相关药学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4. 患者满意度调查:定期对患者对药学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及时改善服务质量。
零售药店新版gsp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新版gsp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零售药店的GSP管理工作,包括药品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GSP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零售药店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GSP管理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提高GSP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和完善GSP管理制度。
第五条零售药店应当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六条零售药店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供应商,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按照GSP管理要求进行采购。
第八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当定期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药品符合要求。
第十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采购记录备案,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药品储存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储存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药品储存人员应当严格按照GSP管理要求进行药品储存,确保药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期。
第十三条药品储存室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防止异味、尘埃和细菌的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室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确保不同种类、不同批次的药品互不混淆。
第十五条药品储存室应当定期清点库存,及时淘汰过期、变质和有破损的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储存室应当设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确保每一种药品的储存情况。
第四章药品销售第十七条零售药店应当制定明确的销售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按照GSP管理要求进行销售。
第十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处方,确保患者使用的药品种类和剂量符合医师的处方。
第二十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仔细向患者介绍用药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用药错误。
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专营或兼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以下简称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第三条本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坚持诚信经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第二章开办与许可第四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设置条件、经营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在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时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要求。
未达到该要求的开办申请不予批准。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药品。
第三章药品购进与储存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储存制度,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严格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第四章药品销售与广告宣传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不得采取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药品。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场所内进行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场所内应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
第十一条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营业场所内应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第五章药品质量与投诉处理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零售药店规章制度
零售药店规章制度一、人员管理1、药店员工必须具备相关的医药知识和从业资格,包括执业药师、药师、营业员等。
所有员工在上岗前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药品知识、销售技巧和服务规范。
2、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3、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请假应提前向店长申请并获得批准。
4、员工之间应团结协作,不得互相推诿责任,不得在店内发生争吵或冲突。
二、药品采购与验收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采购药品,从合法的渠道购进药品。
2、采购药品时,应索取供应商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3、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检查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药品的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4、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处理。
三、药品储存与养护1、按照药品的性质、剂型、用途等分类储存,设置相应的库区和货位,做到标识清晰、准确。
2、药品储存环境应符合要求,保持库房的温度、湿度、通风等条件适宜。
3、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检查药品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对近效期药品进行重点管理,设立近效期药品专柜,定期进行催销。
四、药品销售1、营业员应严格按照处方销售处方药,审核处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不合理处方应拒绝调配。
2、销售非处方药时,应向顾客询问病情、用药史等信息,为顾客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
3、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
4、销售药品时应开具合法的销售凭证,注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五、药品陈列1、药品陈列应符合分类管理的要求,做到整齐、美观、方便顾客选购。
2、陈列药品应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破损的药品。
3、对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应按要求陈列在相应的设备中,如冷藏柜、阴凉柜等。
4、药品标签应与陈列药品相符,价格标签应清晰、准确。
六、质量管理1、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药品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门店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3篇)
门店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门店药品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购进1. 门店药品购进必须从合法合规的药品供应商购进,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2. 购进药品必须查验药品的有效期、生产日期、批号等相关信息,并记录在购货记录中。
3. 严禁购进过期、伪劣、假冒药品。
三、药品入库1. 门店药品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等信息,并记录在入库记录中。
2. 入库的药品必须按照药品特性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药品的存储环境符合要求。
3. 药品入库时必须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检查,严禁存放过期药品。
四、药品销售1. 门店药品销售必须由持有医药执业许可证的合格人员进行,且必须在开展医药销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
2. 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必须向顾客提供详细的药品说明书或者药品相关信息,保证顾客了解药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副作用等信息。
3. 药品销售时必须查验药品的有效期,严禁销售过期药品。
4. 药品销售时必须开具正规的销售票据,保留有效期为2年。
五、药品退换1. 门店对于销售的药品不接受退换,除非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2. 发生药品质量问题的,须及时向供应商反馈,并保留相关证据和物品,以备日后追溯和处理。
3. 门店不得将退换的药品重新销售,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将有问题的药品进行销毁。
六、药品管理1. 门店必须建立药品管理台账,记录每一批次药品的购进、入库、销售、退换等情况,保证药品的追溯能力。
2. 门店必须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药品库存量,防止过期药品滞销。
3. 对于长期不销售的药品,门店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过期药品,要及时销毁。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违规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轻则警告、扣分,重则停业整顿、吊销执照。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将进行及时修订,并进行内部培训。
门店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2)1、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药品。
连锁药店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连锁药店管理规章制度范文1. 签到制度1.1 所有员工都必须按时签到,准时到岗。
1.2 员工应当在每天的上班时间开始前15分钟内完成签到手续。
1.3 迟到达15分钟以上的员工将被扣除当天的工资。
2. 工作时间制度2.1 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按照排班表执行。
2.2 员工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能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3 超时工作需提前请示上级,并经批准方可执行。
3. 规范着装制度3.1 员工工作时应穿着统一的服装。
3.2 员工服装要整洁干净,不得有污渍和破损。
3.3 禁止穿着太过暴露或不雅观的服装上班。
4. 安全生产制度4.1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工作。
4.2 禁止私自更改设备设置或擅自管理设备。
4.3 发现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维修或处理。
5. 客户服务制度5.1 员工应尊重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5.2 禁止对客户进行不礼貌的语言或行为。
5.3 员工应积极解答客户的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
6. 商品管理制度6.1 员工应按照商品陈列规范进行陈列和整理。
6.2 禁止私自调换商品位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6.3 对于陈列不当或损坏的商品,应及时汇报上级并做好记录。
7. 个人财产保管制度7.1 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财产,自行负责。
7.2 不得将个人财物带入工作区域,并定期清点核对。
7.3 若发生个人财产丢失,应立即报告上级并配合调查。
8. 福利待遇制度8.1 员工按时领取工资,并签署领取单据。
8.2 公司提供一定的员工福利,如节假日福利、年度奖金等。
8.3 具体福利待遇根据员工职位和表现另行规定。
9. 纪律考勤制度9.1 禁止私自请假、早退或旷工。
9.2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9.3 员工请假需提前向上级申请,并按照规定填写请假单。
10. 奖惩制度10.1 出现岗位失职、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10.2 表现优秀的员工将获得嘉奖和晋升机会。
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精选10篇)
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精选10篇)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精选10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肯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究竟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我整理的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1一、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赐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纳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纳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
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
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和留意事项等内容。
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
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
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2(1)离岗前,检查门窗、电、水火源,确认平安后,方可离开。
(2)易燃、易爆等危急性药品应另设危急品库存放,并按化学危急物品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单独分开隔离存放。
以氧化剂配方时应用玻璃、瓷质器皿盛装,不能用纸包装。
(3)存放量大的中草药应定期摊开,留意防潮,以防发热自燃。
(4)药店和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电气照明的灯具、开关、线路,不得靠近药架或穿过药品。
(5)化学性能相互抵触或相互产生剧烈反应的药品,要分开存放。
盛放易燃液体的玻璃器皿,应放在药架底部,以免破裂、脱底而起火灾。
药房管理制度十条
药房管理制度十条一、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药房的药品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定进行。
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药品知识和职业道德,选择合法、正规的渠道采购药品。
在药品验收环节,要对每一批次的药品进行仔细检查。
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信息的核对。
同时,要检查药品的外观、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污染等情况。
对于不合格的药品,坚决予以退回。
二、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药房要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区域,按照药品的性质、剂型、用途等分类存放。
需冷藏、阴凉保存的药品要分别放置在相应的设备中,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温度、湿度符合要求。
药品要摆放整齐,标签清晰,便于查找和取用。
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对于过期、变质的药品,要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药品调配与发放制度药剂师在调配药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处方的要求进行。
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药品发放时,要向患者详细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包括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等。
对于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发放。
四、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开具,药房要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
处方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存,以备查阅。
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分析处方的合理性,促进合理用药。
五、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药品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查。
包括外观、性状、含量等方面的检测。
发现质量问题的药品,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同时,要追溯问题药品的来源和流向,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六、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药房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药品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培训后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学习,提高服务质量。
七、卫生与安全管理制度保持药房的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零售药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一、总则1.1目的:为了规范零售药店的药品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零售药店的药品销售活动。
1.3出售许可:零售药店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进行药品销售活动。
1.4资质要求:零售药店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销售设施、设备和药师等专业人员。
1.5管理义务:零售药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开展药品销售管理活动。
二、药品销售2.1销售须知:零售药店必须为顾客提供详细的药品使用信息,包括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等,并签订相关告知书。
2.2药品真实:零售药店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必须遵守药品真实标识要求。
2.3禁止销售:零售药店禁止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禁止销售过期、变质、破损或违禁药品。
2.4销售记录:零售药店必须将销售药品的相关信息记录在药品销售台账中,包括药品名称、批号、销售数量、销售时间等。
2.5有效期管理: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有效期管理,确保销售的药品在有效期内。
三、药品存储3.1存储环境:零售药店必须提供适宜的药品存储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等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3.2保质期管理: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药品的保质期要求进行存储,对即将过期的药品必须及时处理,严禁销售过期药品。
3.3药品分类: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药品的不同特性进行分类存储,确保不同类别的药品不会相互污染。
3.4禁止存放:零售药店禁止将药品与其他非药品混放存放,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四、员工培训4.1培训计划:零售药店必须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药品知识、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4.2培训记录:零售药店必须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培训记录。
4.3培训考核:零售药店必须进行员工培训考核,确保员工对相关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
五、违规处理5.1处理程序: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员工,零售药店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罚款、开除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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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药品购进管理制度编号:G01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5/ 1(3)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4)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5)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6)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
(7)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内容。
(8)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2次。
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进。
(9)不得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
文件名称:检查验收管理制度35/ 2编号:G02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入库验收程序,以防假劣药品进入仓库,切实保证入库药品质量好,数量准确。
(2)企业必须设专职验收员,检查验收人员应经营专业或岗位培训,由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5/ 3(3)入库药品必须依据入库通知单,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等逐一进行验收,并对其外观质量、包装进行感观检查。
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可疑,应迅速查询拒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上报主管经理处理。
(4)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5)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6)验收首营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7)进口药品验收时,应凭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并检查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35/ 4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8)凡验收合格入库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检查验收记录,验收员要签字盖章。
检查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检查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9)进货验收以“质量第一”为基础,因验收员工作失误,使不合格药品入库的,将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
文件名称:药品陈列管理制度编号:G03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35/ 5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
(2)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陈列,并按药品的品种、用途分类摆放,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3)凡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销售。
(4)上架药品按月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尽快向质量管理部门汇报。
(5)处方药严禁开架自选(处方药中的维生互类和健字号药品除外)。
(6)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7)危险药品和特殊管理药品不陈列或只陈列空包装。
文件名称:药品保管养护的管理制度编号:G04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35/ 6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药品养护操作方法”定期对在库药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与检查,做好养护记录,防止药品变质失效造成损失。
(2)配备专职的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熟悉药品保管和养护要求。
(3)对12个月内到失效期的近效期药品,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4)每月对各类养护设备定期检查,并记录,记录保存二年。
(5)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及时与质量管理部联系,悬挂明显标志,停止上柜销售。
35/ 7(6)养护人员应配备仓管人员对库存药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品、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品区、零售货称取区、待发药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7)养护人中配合仓管人员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9:00—10:00时、下午2:00—3:00时各记录一次库内温湿度。
根据温湿度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除湿、加湿等措施。
重点做好夏防、冬防养护工作。
每年落实专人负责,适时检查、养护,确保药品安全度夏、冬。
(8)报废、待处理及有问题药品,必须与正常药品分开,并建立不合格药品台帐,防止错发或重复报损,造成帐货混乱和严重后果。
(9)建立健全重点药品养护档案工作,并定期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10)如因养护人员未尽职尽责,工作不实造成药品损失的,将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
文件名称: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编号:G05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35/ 8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2)根据药品的性能及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3)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坚持每日二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性质及时调节湿温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35/ 9(4)药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品、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品区、零售货称取区、待发药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5)库房的安全及分类储存工作,药品实行分开摆放,即:①药品与非药品分开;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③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④性质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药品分开存放;⑤品名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⑥特殊管理药品要双人、专柜、专帐管理。
(6)库房药品要按批号顺序存放,不合格药品要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7)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扫除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污染、防鼠等工作。
(8)因保管员未尽职责,工作不实造成药品损失的,将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
文件名称: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编号:G0635/ 10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把好业务经营第一关,防止假劣药品进入本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首营企业系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系指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包括药品的新品种、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
35/ 11(3)与首营企业发生业务关系时,要索取加盖了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证照复印件等有关证件。
由业务部门人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
(4)购进首营药品,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加盖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批准文号、同一批次的药品检验报告单、价格批文,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
由业务部门人员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并将上述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报质管部门审核。
(5)药品推销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药品推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质量管理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质量标准对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进行审核。
(7)首营品种的审核,首先由质管部门进行资料审定,签署审核意见,交物价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再交企业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经营部门方可安排进货试销。
(8)质量管理部接到首次经营品种后,原则上应在6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9)质量管理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产品资料、使用说明书、标签等一起作为药品质量档案保存备查。
35/ 12文件名称: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编号:G07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药品质量的好坏,药品零售服务工作的优劣,关系着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
为给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药品、优质的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35/ 13(2)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对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3)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4)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时应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人用药与环境卫生、杀虫、鼠药严格分开。
药品可按用途或剂型陈列。
(5)营业员要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6)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7)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
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8)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传递药品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客户购买。
(9)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10)作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经理。
35/ 14(11)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合格药品销出,出现一次,在季度考核中处罚。
文件名称: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编号:G08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35/ 15(1)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