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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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四要件

寻衅滋事罪四要件

寻衅滋事罪四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目录概念特征基本性质1、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2、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征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认定本罪与非罪的区分1、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3、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处罚几点思考概念特征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

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

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

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什么寻衅滋事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类型。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管理秩序,国家不断完善关于寻衅滋事的有关法律规定,也相继出台了寻衅滋事的有关司法解释。

下面赢了网小编就寻衅滋事的具体法律规定为你做一个全面的整理。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7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2日起施行。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寻衅滋事是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一,任何人对另一人施以言语、礼仪或者其他方式,使其危及肉体、生命安全或者损害其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1、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非法犯罪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受到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八十二条,凡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出的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命令,或是直接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皆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立案侦查。

2、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之一,拥有充分资格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出的命令,若有违法之嫌,也有犯罪嫌疑,应予以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任何人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信息,若有犯罪嫌疑,也应当立案侦查。

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1、肉体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言语、礼仪等其他方式,导致另一人受到肉体伤害的,属于肉体危害。

2、生命安全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者采取的言语、行为直接影响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生命危险的,属于生命安全危害。

3、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以言语、行为,侵害受害人在社会上的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

四、结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十分严格,犯罪嫌疑方面,有直接行为标准和间接行为标准,而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也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当加强审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

寻衅滋事罪案例法律意义(3篇)

寻衅滋事罪案例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旨在打击那些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寻衅滋事罪的案例,探讨该罪名的法律意义,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心生怨恨。

随后,王某纠集同乡李某、张某等人,在深夜时分,驾车至被害人赵某家中,强行闯入,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殴打,并损坏赵某家中的财物。

经鉴定,赵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存在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打击,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王某等人因个人恩怨,深夜闯入赵某家中,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殴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

公安机关对王某等人依法惩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寻衅滋事罪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打击,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王某等人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殴打,侵犯了赵某的人身权利。

同时,他们还损坏了赵某家中的财物,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利。

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等人进行惩处,有力地保护了赵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3. 预防犯罪寻衅滋事罪的设立,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了警示作用。

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打击,可以预防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在本案中,王某等人因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惩处,这对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

他们意识到,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种震慑作用有助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4. 促进法律完善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为法律完善提供参考。

在本案中,王某等人因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惩处,但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刑法在寻衅滋事罪认定标准、刑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法律寻衅滋事的案例(3篇)

法律寻衅滋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2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李某为泄私愤,于2020年6月10日持械寻衅滋事,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紧张。

2020年6月,张某因修建房屋占用李某的公共通道,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用言语侮辱张某,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2. 事件经过2020年6月10日,李某在饮酒后,持械寻衅滋事。

当日18时许,李某携带一把菜刀、一根木棍来到张某家门前,大声辱骂张某。

张某不堪其辱,欲与李某理论,但李某不予理会,反而挥舞菜刀、木棍向张某扑来。

张某躲避不及,被李某击中头部,造成头部外伤。

张某大声呼救,周围邻居闻声赶来。

李某见状,扔掉手中的菜刀、木棍,逃离现场。

张某随即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李某抓获。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调查,李某对持械寻衅滋事的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2. 审判阶段李某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2020年8月,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1.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件特点(1)情节恶劣:李某在饮酒后,持械寻衅滋事,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

(2)后果严重: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给张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3)社会影响恶劣:李某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风气。

寻衅滋事会被拘留多久判刑

寻衅滋事会被拘留多久判刑

一、寻衅滋事会被拘留多久判刑寻衅滋事一般拘留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判刑,刑事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

刑事拘留后一般是七个月左右的时间会判刑;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拘留最多三十七天,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所以合并计算之后应该是七个月左右判刑。

二、寻衅滋事拘留的程序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寻衅滋事拘留后会不会留案底法律快车提醒您,被刑事拘留,如果经司法机关侦查审理,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需要受到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那么会有案底。

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与最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无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3篇)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并对该罪行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以上)的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3. 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故意为之。

4. 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寻衅滋事罪的认定1. 情节恶劣的认定(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包括: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较大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较大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严重后果的认定(1)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包括: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造成公共场所设施损坏、停业等严重后果的;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

寻衅滋事罪赔偿标准

寻衅滋事罪赔偿标准

寻衅滋事罪赔偿标准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故意挑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行为,除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民事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寻衅滋事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

对于因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民事赔偿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于因寻衅滋事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据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这包括被毁坏或者损坏的财物价值、修复费用、使用权益损失等。

赔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价值、市场价值以及修复所需的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其二,对于因寻衅滋事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据伤害的程度进行赔偿。

这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伤情和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对于因寻衅滋事行为导致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据精神损害的程度进行赔偿。

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心理治疗费用等。

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治疗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其四,对于因寻衅滋事行为导致他人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这包括因寻衅滋事行为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名誉损害、信誉损害等。

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总之,对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社会应当加强监管,维护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寻衅滋事的判罪

寻衅滋事的判罪

寻衅滋事的判罪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一、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法律快车提醒您,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三、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
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是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

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

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标题: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破坏社会安宁和滋事搞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条文。

二、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一方人采取挑衅、辱骂、打架斗殴等方式,故意激化矛盾,制造混乱,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和打击寻衅滋事罪行。

三、寻衅滋事罪在全球法律中的体现1.中国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引起群众斗争、骚乱、混乱或者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该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

2.美国法律中的相关条文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类似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在不同州的法律中有不同的称谓。

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这种行为被称为“Fightingin Public(公共场所打斗)”或者“Disturbing the Pea ce(打扰公共秩序)”。

根据加州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参与斗殴或者使用言语或动作进行挑衅、引发混乱的行为被视为罪行。

3.德国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根据德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故意妨害秩序的行为被视为寻衅滋事罪。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辱骂、斗殴、破坏财物等。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从事这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的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

四、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后果对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不同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比如,在中国,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如果被判犯有“Fighting in Public”罪行,根据加州刑法,可被判监禁最高为三个月,罚款最高为500美元。

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

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

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处,以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采取辱骂、挑衅等方式,故意激怒他人,引发群众事端,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依照我国刑法是可以定罪的。

一、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行为行为特征,如本罪刑法规定的行为要件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处,以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采取辱骂、挑衅等方式,故意激怒他人,引发群众事端,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等四个方面。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方面的成分,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1、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处罪名的行为地点是必须的要素,因为只有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处行为,才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潜在的危害,扰乱公共秩序。

2、以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犯罪主体的犯罪主观层次即犯罪人的故意犯罪动机也是要素之一。

寻衅滋事罪是以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主观要素,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个人纠纷或者得到钱财,而是为了达到“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3、采取辱骂、挑衅等方式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方式也是要素之一,通常是采取言语辱骂、威胁、挑衅等让对方难以忍受的方式,不断煽动对方,引起对方情绪上的激烈反应,进而产生威胁、冲突甚至暴力斗殴等后果。

这些方式都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犯罪的特殊要求。

若是行为方式是自卫或者是合理防身,则不符合本罪行为方式的要求。

4、故意激怒他人,引发群众事端犯罪结果也是要素之一,犯罪人的行为必须具有一个客观后果,即故意激怒他人,并引发一定规模的群众事端且造成一定数量的社会危害。

这个社会危害开人性质应该是严重的,可以表现为较大的群体斗殴、人员受伤、公共设施破损等。

二、定罪标准寻衅滋事罪属于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之一,每次的刑法司法实践中,其定罪标准也是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综合参考相关规定制定的。

因此,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完全细化特定的刑法定罪标准。

寻衅滋事轻微伤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轻微伤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轻微伤量刑标准寻衅滋事轻微伤的量刑标准是指对于行为轻微的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的轻微伤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肇事人进行相应的量刑处理。

该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下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和轻微伤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集中的地方,为了寻衅滋事,而采取引起公众不安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而轻微伤指的是轻伤(人体部位的轻微损伤,仅需一定程度的检查、治疗或者休息就能够恢复),或者轻微程度的伤残(身体机能上、生理上或者神经上的伤害或机能障碍,但不影响其正常生活或工作)。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的轻微伤,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量刑处理。

二、寻衅滋事轻微伤被害人的情况针对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的轻微伤害,需要考虑被害人的情况。

如果被害人的造成的轻微伤害较小,导致生活、工作受到较小影响,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行政拘留、有期徒刑等刑罚处理。

但如果被害人受伤较为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需要对犯罪分子进行较为严厉的刑罚处理。

三、对于寻衅滋事轻微伤的量刑标准在确定寻衅滋事轻微伤的刑罚的时候,需要考虑一系列的因素。

包括被害人的情况、肇事者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情况等。

根据情节不同,有可能会采取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措施。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肇事者,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教育、改造力度。

总之,寻衅滋事轻微伤的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量刑时,要对被害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肇事者进行公正、合理、严格的惩罚,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寻衅滋事罪确定标准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确定标准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确定标准是怎样的法律规范我们的⾏为,关于寻衅滋事罪确定标准是怎样的,你是否也有⼀些疑问呢?想了解法律如何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对寻衅滋事罪确定标准是怎样的进⾏解答,以下的知识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寻衅滋事罪确定标准是怎样的寻衅滋事罪认定标准:⼀、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刑法》192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的寻衅滋事⾏为,只能以⼀般违法⾏为论处。

我们认为,判断⾏为⼈的⾏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个⽅⾯因素进⾏分析:1、⾏为的⽅式和⼿段。

⾏为的⽅式和⼿段对危害结果的⼤⼩具有决定性作⽤,对社会⼼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为⼈是否使⽤了暴⼒、威胁等⼿段,是否采⽤了公开或者组织的⽅式等。

2、⾏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为⼈是否造成被害⼈⾃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

4、⾏为⼈的⼀贯表现。

⾏为⼈的⼀贯表现表明了⾏为⼈主观恶性的⼤⼩,决定着⾏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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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其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网络等途径言语、行为等方式故意挑衅、辱骂他人,从而引起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危害。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被广泛应用,其认定涉及到法律、事实、证据等多方面的问题,如何正确、公正地认定其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法律准备1.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该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上故意发布,点播、播放、传输、复制他人的侮辱、诽谤、恐吓或者其他类似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寻衅滋事罪具体认定的指导文件,对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最关键的认定因素是“情节严重”,即必须考虑到寻衅滋事行为对于社会、他人以及公共秩序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言语、行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认定要素1.言论或行为必须公然挑衅、辱骂他人在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必须首先确定被告人的言语或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公然挑衅、辱骂他人的犯罪行为。

法律上的“公然”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途径进行,而且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仅仅是简单的言语或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满足“公然挑衅、辱骂”的要求,即言辞激烈、犀利、羞辱等,涉及到对方的名誉、荣誉、人身自由等方面。

2.情节严重按照《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认定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涉及到重大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比如引发公共场所的混乱、打架、伤害他人等,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在我国的刑法中,涉及到人身攻击类的犯罪种类较多,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犯罪行为。

这三种犯罪的特点不尽相同,本文将从行为主观和客观方面对它们进行区分。

一、客观方面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公共场合,以打架斗殴、拦道截门、哄闹捣乱等方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他人受到较重的侵害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具有公共性和防卫性的,突出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明显的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或者一生中,不能正常的参加劳动、生活以及结婚、交往等的行为。

在行为人的故意方面,人有意识地加害于他人,突出了人身攻击的主观恶性。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者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公共场合,两个以上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打斗中,且行为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有威胁,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他人受到较重的侵害的行为。

与寻衅滋事罪不同之处,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进行打斗的过程中,标志性的元素是人数的多少,突出了行为的集体危险性。

二、主观方面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在斗殴的过程中,行为人以污辱和攻击他人的方式特别明显,意图激发对方的暴力倾向或者说是愤怒,来达到继续打斗的目的。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故意制造斗殴的氛围为前提的,或者说是做出激烈反应的“诱导”。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对他人身体的某些部位进行打击、碰撞、切割、扭伤等损伤的行为。

行为人的故意是以攻击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直接伤害的手段,或者说是一种直抵心灵和身体的意图行为。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在斗殴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意图,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虚荣心理,故意聚集人群对某个对象或者目标进行驱逐式或者追逐式的袭击,甚至是行凶。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一、寻衅滋事罪概述寻衅滋事罪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经口头传使或者以书、音像等形式,挑起口角引起纠纷,情节轻微的行为。

该罪行具有主观恶性无疑,但是其后果又不够严重,所以是比较轻的一种刑法犯罪。

二、立案标准(一)立案审查标准1、有刑事案件、犯罪犯罪行为的年龄、身份等情况下,立案审查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审判指导意见,在审查案件时,要对犯罪嫌疑人因新发生的行为而造成恶劣后果,准确判断其行为情节是否已达到依法立案的标准;2、把握全部事实,并以侵害后果为转移,在恶劣后果越重越能确定犯罪性质的原则下,逐级检查,以确定报案人、受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是否有刑事责任,以及案件的轻重等程度;3、因交通事故造成轻伤等情况,应以侵害人身安全的情节轻重为标准,如果仅仅造成轻微伤害或者是没有实害等,就不属于立案标准。

1、属于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罪行年龄少于十八岁的嫌疑人;2、罪行情节十分轻微,没有实际的侵害或者害处,被起诉人或者受害人认为认罪可以解决的案件,如果涉及争吵斗殴,打架打闹,但是双方都不承认和关联,彼此之间的行为表现处于轻微程度,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情况;3、具有重大渊源纠纷,纠纷双方在争执期间,双方没有坏脾气、侵害对方身安全,情节仅属于走大路,但已有其他纠纷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构成犯罪行为的情况;4、行为仅构成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财物挪用罪或者抢劫罪等盗窃性罪行的案件;5、因盗窃、抢劫带来的情节轻微的闹事罪行的案件,当事人已全额赔偿损失的;6、因枪支使用未造成实际伤害,双方已就是否起诉事实及其他认罪补偿条件商定的情形;7、根据当事人的自首情况,情节轻微,实际害处小,可以由检察院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出非刑事处理的案件;8、受害人表示不起诉或者不再起诉,但是投诉人等当事人利害关系很错综复杂的案件;9、案件符合财政补助处理的案件。

滋事闹事的法律规定(3篇)

滋事闹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滋事闹事,是指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滋事闹事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滋事闹事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滋事闹事的法律概念滋事闹事,是指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聚众斗殴: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聚众斗殴的;2. 酗酒滋事:醉酒后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的;3. 殴打他人:故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4. 侮辱、诽谤他人:侮辱、诽谤他人,情节恶劣的;5. 造谣、传谣: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6. 扰乱单位、企业秩序: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的;7.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滋事闹事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关于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对滋事闹事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滋事闹事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刑事犯罪的基本法律,对滋事闹事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滋事闹事的行为人可能构成以下罪名:(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2)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3)聚众斗殴罪: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聚众斗殴的;(4)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5)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

四、滋事闹事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滋事闹事的行为人,若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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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及量刑标准。

但由于寻衅滋事罪是常发性刑事案件,实践中对此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造成定性不准,量刑不当。

因此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及司法心理学角度,把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分析本罪的本质特征,为刑事审判实践服务。

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从法律规定看,犯罪主体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十六周年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即本罪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自然人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即使造成严重危害,也不能当作犯罪处理。

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只能作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主体而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2]要弄清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特别要考查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基本成份,是推动犯罪实施寻衅滋事的内心起因。

从个体心理发展来看,动机是需要心理转化为行动的关键一环,在审判活动中是分析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内容。

心理学表明,动机是主体意识作用于客观事物对象而形成的一种心理活动,主体的需要是动机的内因,活动的对象是动机形成的外因。

[3]]我们认为,主体由需要产生的欲望,往往呈现为抽象的意念。

这种意念还未有明确的对象,只反映了主体希望满足需要的欲望,是一种滋事的心理,还不是犯罪的动机,只有主体的欲望与客观世界中的具体对象建立了心理联系时,才变成真正的寻衅滋事的动机。

一切故意犯罪都具备犯罪的动机,作为直接故意犯罪的寻衅滋事罪也不例外,甚至动机更复杂,更深刻。

从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寻衅滋事的案件分析,本罪的犯罪动机大体分以上7种类型:1、享乐型。

这类人追求享乐,为了获取流行式消费品或奢侈的生活水平,而强拿硬要。

2、虚荣型。

这类犯罪的寻衅滋事,不是为自己得到什么实惠,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以在同伴面前炫耀自己。

3、偏好型。

这类犯罪出于变态人格,为了追求低级趣味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取乐。

4、报复型。

由于在现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形式形成的复杂社会现象,而与社会格格不入,伊仇视社会,通过寻衅滋事实施报复社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5、扩张型。

这类犯罪是主体自我意识膨胀的结果,认为老子天下第一,眼里容不下别人,要求别人服从他的意识而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起哄闹事。

6、情义型。

这类人犯罪不是直接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哥儿们义气,为朋友两胁插刀,盲目性大,往往一声呼唤大打出手。

7、信念型。

不是为了某些物质享受,而是追求某种信仰进行滋事,这种类型人思想顽固,容易促成团伙犯罪。

[4]由于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两大因素。

因此作为直接故意犯罪的寻衅滋事罪,除了研究犯罪动机外,还要研究寻衅滋事罪的目的。

犯罪的目的是指由于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结果。

一般地,认定寻衅滋事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在实践中并不十分困难,通过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已明确表露出来,只要我们遵循目的、动机、行为、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在实践中查明和认定犯罪目的应注意:1、真实性。

就是说,行为主体确实存在的,这是查明认定寻衅滋事犯罪目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行为主体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或者出于放任,疏忽,轻信以及不具备辩别和控制能力等原因,都不存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2、现实性。

必须是行为主体故意实践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时所现实存在的。

因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进行的,只能同该侵害的具体犯罪对象相联系,因此不能把与此无关的主观因素作为寻衅滋事的主观因素,也不能把特定对象犯罪时的这种主观因素转嫁或移植于作为其他犯罪行为主观因素。

3、阶段性,必须分清寻衅滋事罪行为主体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思想阶段,动机在前,目的在后,犯罪动机是促使犯意形成的重要因素,属于犯意,形成前的思想活动;犯罪目的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属于犯意形成以后的思想活动。

两者具有不同阶段,具有不同含义和作用,不能混淆,更不能互相颠倒。

4、因果性。

寻衅滋事的动机与目的之间,目的与行为结果之间是统一的,并且具有因果关系。

只有深入实际,注重庭审功能,对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进行客观的、全面和本质的分析评判,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就能够得到正确的结论。

[5]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与目的的剖析,结合《刑法学》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总结审判实践经验。

我们认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然遵循的行为规范。

具体分述如下:1、必须是公然藐视。

藐视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其他一些犯罪的主观特征。

如招摇撞骗,行为人显然也藐视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因此,“公然”二字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一些犯罪主观方面的差异。

寻衅滋事罪是公然犯罪,必须具有“公然”的特征,即自己对行为规范的藐视完全没有掩饰。

其行为的动机,目的,一般不是为侵害某个特定目标中取得特质利益,或者其他可见的利益,也不是同被害人有个人恩怨,借机报复,而是在行为人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情况下,企图用危害公众的卑劣行为寻找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他们丧失了起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对于进行下流无耻,伤风败俗的勾当,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视守法为“无能”视犯法为“英雄”。

他们穷极无聊,以捣乱为乐趣。

他们以蛮不讲理的行为,毫无顾忌,肆无忌惮地以研究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的正常秩序为荣,对日常生活行为规范表现公然对抗的性质。

2、必须是与主流文化相悖。

公然藐视的行为规范,是指主流文化所确定的维护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的行为规范。

而非处于亚文化人群中的行为规范。

寻衅滋事者往往是一种社会边缘性人物,一般具有下列犯罪心理结构:A、以自我为中心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B、达到难以克制程序的强烈欲求和恶习。

C、对主观上感受到的不会挫折和压抑。

D、道德感和义务感的淡漠和缺陷。

E、一定程度的精神异常或变态心理。

集中表现出漠视,对抗主流文化所确定的日常行为规范及道德规范,为社会亚文化感染,被低级趣味的需要所支配。

3、藐视的必须是人与人之间日常生活交往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社会生活中要求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以礼相待,以理服人。

而寻衅滋事者无视这些规范,在他人心目中为所欲为,随意乱来,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变有序为无序,变方为圆。

因此,上述三方面的特征,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三方面有机统一,不可分割。

三、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学理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由刑法规定或根据司法解释符合犯罪概念,为外在要件。

这些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各种形式。

通常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两方面。

(一)危害行为本罪的危害行为必须直接故意实施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必须是直接行为、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不能作为本罪的危害行为。

主要包括:1、随意殴打他人。

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不相识的人,不是以特定的个人为侵害目标。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指无故、无理追赶、拦截、侮辱、谩骂他人,以此取乐或寻求精神刺激。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是指用蛮不讲理的手段,吃霸王餐,强行索要市场、商场的商品以及他人财物,或者随心所欲地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上述四种行为,均为寻衅滋事行为,属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二)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后果。

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单有寻衅滋事行为是不够的,还要遵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只有区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程序,才能定罪量刑,否则,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我国刑法规定的此罪的危害结果主要表现为:1、情节恶劣,主要指经常性或者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造成影响极坏激起民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多次无故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激起民愤的。

2、情节严重,主要指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占用时间较长不肯归还的。

3、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指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混乱局面时间较长,或者重要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受到破坏的。

四、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寻衅滋事罪的直接客体为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并非仅指公共场所的侵犯秩序,而是指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及社会主流文化肯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的行为规范。

虽然,寻衅滋事罪往往同时造成对公私财产权或公民人身权、人格权受到侵犯。

但是这种犯罪的特点在于,它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物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会的一种挑战,是广大公民的严重威胁,也就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因此,我们认为《刑法》把寻衅滋事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原因就在此。

五、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划清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相似犯罪的区别,为司法实践服务(一)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上严格认定从本罪的构成要件上严格认定。

在这方面,一般在主体和在客观方面也较明显。

但在主观方面的不同,往往客观上实施了一些近似于他罪的行为。

因主观故意的不同。

所构成的罪亦不同。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的三个特征,才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缺少一项,便不能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开来。

[8] 例如,2000年7月的一天,本县某镇的三名年青人酗酒后并排行走在公路上,拉住一辆“摩的”,要驾驶员给“茶水费”,驾驶员不肯,一青年上前打了其一记耳光。

驾驶员无奈,只好从装有近500元钱的上前口袋里,掏出50元给他们。

对该案的认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

从表面上看,认定为抢劫罪似乎有道理行为人有暴力行为,又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

但对他人主观特征进行深入地分析,认定为抢劫罪就欠妥了。

行为人在主观上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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