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发展楼宇(总部)经济扶持奖励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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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发展楼宇(总部)经济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楼宇(总部)经济发展步伐,吸引更多楼宇(总部)企业入驻二七,切实增强我区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进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 是指在二七区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具体认定条件见附件)。

第三条扶持政策
总部企业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7〕34号)中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市级标准进行奖励,达不到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但达到区级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按以下有关规定奖励和补助。

(一)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奖励。

鼓励企业在我区注册经营,经认定为二七区总部企业的,按实缴注册资金给予2%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三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

(二)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二七区无自有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新购总
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在二七区无自有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3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对新购置或新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给予其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三)新引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 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 纳入二七区统计核算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250万元资金奖励; 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的, 给予150万元资金奖励; 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5亿元)的, 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1亿元)的, 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2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四)现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 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 纳入二七区统计核算的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度新增60%(含6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新增30%-60%(含3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新增10%-30%(含10%)的, 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现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在二七区经营满3年以上的,对其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
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25%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二七区经营满5年以上的,对其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3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75万元。

(六)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一) (二) (三)条的相关奖励,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四) (五)条的相关奖励。

(七)本办法扶持对象原则上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楼宇经济扶持政策
第四条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一)适用范围:在我区区域范围内,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商务部分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综合性楼宇。

(二)适用对象:上述商务楼宇的开发主体、物业经营管理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登记注册在我区并在我区纳税且形成有区级税收的入驻企业,直接开展楼宇(总部)经济工作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五条对商务楼宇开发建设改造的鼓励
(一)鼓励商务楼宇开发主体高标准建设、改造商务楼宇。

对按照《二七区楼宇评级标准》进行建设、改造的商务楼宇,由区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顶级、甲级、乙级写字楼(商务楼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每年的明星楼宇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二七区明星楼宇”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鼓励打造税收超千万元楼宇、超亿元楼宇。

对商务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改善办公环境、自主招商引进大企业,提升楼宇纳税能力,楼宇税收总额超3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楼宇税收总额超5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楼宇税收总额超亿元的,给予400万元的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鼓励打造特色专业楼宇。

对符合特色化、专业化发展导向,同一产业及关联企业聚集度达到60%以上,且楼宇入驻率不低于90%的特色、专业商务楼宇,一次性给予楼宇经营单位或招商主体50万元的补助,并由区政府命名为“二七区特色专业商务楼宇”。

(四)鼓励楼宇开发主体自主持有产权。

对自持面积达到50%以上,自持运营时间达到1年、2年、3年及以上的楼宇开发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楼宇入驻企业的扶持
(一)扶持培育现代商贸业、文化创意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创新金融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咨询信息服务业等发展潜力大、业态先进的企业,对于新引进及新增资的本类企业,根据企业规模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办公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且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引进企业房租的30%给予租金补贴;租赁办公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且当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引进企业房租的40%给予租金补贴;租赁办公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且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引进企业房租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三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在每年的明星楼宇企业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二七区明星楼宇企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二)鼓励引进重点企业。

对新入驻我区的重点企业,连续两年年度区级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补助。

对新引进的行业龙头企业或产业链优势企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具体协商条款跟进执行。

(三)对商业部分新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开设专卖店的,给予入驻品牌一次性的装修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属国际顶级品牌的,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属国际一线品牌的,每平方米补贴600元。

补贴于该品牌正式营业一年后支付。

第七条对物业经营管理企业的鼓励
(一)鼓励商务楼宇业主聘请专业物业管理企业。

对在二七辖区注册纳税独立核算并具有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托管同一栋商务楼宇时间达到三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对聘用世界五大物管企业(第一太平戴维斯、仲量联行、世邦魏理仕、戴德梁行、高力国际),托管时间达三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聘用方20万元的补助。

在每年的明星物业经营企业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二七区明星物业”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

(二)鼓励物业经营企业规范管理现有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物业经营企业通过招商,引进符合二七产业发展的企业新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按该引进企业所使用的商务建筑面积给予物业经营企业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对社会引荐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鼓励
(一)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开业(投产)之日起一年营业
收入的0.1%对引荐的社会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对新引进的楼宇企业,按开业(投产)之日起一年营业收入的0.1%对引荐的社会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最高不超过5万,没有区级税收的不予奖励。

新引进在我区落户的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全国500强企业区域总部、民营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分别给予引荐的社会单位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发展楼宇(总部)经济方面力度大、办法多、措施新、服务好、成效突出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分别授予“二七区楼宇(总部)经济工作突出单位”、“二七区楼宇(总部)经济工作优秀单位”、“二七区楼宇(总部)经济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九条经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实行区领导分包联系制度,并由所在辖区指定专人对口联系, 及时解决总部企业在企业入驻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为总部企业提供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条设立楼宇(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总部企业、楼宇企业的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等奖励与补助资金在每年楼宇(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在认定条件和激励措施上,经区楼宇(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楼宇企业可以
申请享受二七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二七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与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

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政策,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对按时纳税、信誉良好的企业,按权限范围对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实行“减、免、缓”政策。

第十四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扶持奖励的,责令退回全部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由区楼宇(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区财政体制改革,则做相应调整。

附件:1、《二七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与认定程序》
2、《二七区楼宇评级标准》
附件1:
二七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与认定程序
一、认定条件
总部企业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7〕34号)中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认定为市级总部企业,达不到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但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与郑州市国家中心城市发展定位和二七区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新城区发展规划导向一致的高成长型企业;
(二)在二七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二七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在二七区以外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 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或对区级税收有突出贡献;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区级税收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企业申报、审核、审定、授证的程序进行,并对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和优胜劣汰制度,对连续2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一)企业申报。

每年由区楼宇(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办事处进行申报, 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二七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申请企业及二七区以外分支机构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4.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证书的原件除外) ,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在申报时出示原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须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核。

区楼宇(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办事处企业申报资料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单位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审核工作,对申报企业的营业收入、实缴注册资本、办公用房购买或租赁、纳税情况等进行核实。

(三)审定。

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区楼宇(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二七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楼宇(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区政府进行最终审定。

(四)授证。

经区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最终名单在二七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以区政府名义发文颁布认定证书。

附件2:
二七区楼宇评级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商务楼宇规范,为新建楼宇、现有商务楼宇改造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楼宇(总部)经济企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中楼宇适用范围为二七辖区现有及在建、新建、拟建的写字楼、商务楼宇。

第三条本标准中楼宇的产权应为独立法人或独立法人单位所有,不是独立法人的,法人产权要清晰。

第四条参与评级的楼宇应在二七区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评级标准
第五条二七区楼宇评级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顶级写字楼(商务楼宇)、甲级写字楼(商务楼宇)、乙级写字楼(商务楼宇)。

第六条参与评选顶级写字楼(商务楼宇)的楼宇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用于办公的可租存量在20000平方米以上,每层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办公空间可灵活分隔,层高不低于
2.8米,净高不低于2.6米,楼板承重在2.5KN/㎡以上,大堂宽敞、挑高三层或以上,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二)按照总建筑面积计算,每部客梯服务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电梯速度不低于3m/s,等候时间不超过45秒,客货分离;
(三)按建筑总面积算,每150平方米配置一个停车位,专用停车场应设有自动计费系统和防盗安全系统;
(四)空调系统应使用品牌中央空调系统,用户可根据自我要求调节室内温度,有新风换气系统;供电系统采用双路供电,办公区域的供电容量在80W/㎡以上;
(五)楼宇实现办公、通讯自动化,能够提供电子公告、公用信息服务、商务会议系统,计算机通信系统到达所有办公区域,能够提供国际国内长途语音及数据通信条件;
(六)楼宇的管理由专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和维护、维修服务,配备安保及防火电视监控,安装烟感、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装置。

第七条参与评选甲级写字楼(商务楼宇)的楼宇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用于办公的可租存量在10000平方米以上,每层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空间可灵活分隔,层高不低于2.8米,净高不低于2.6米,楼板承重在2KN/㎡以上,大堂宽
敞、挑高两层或以上,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二)按照总建筑面积计算,每部客梯服务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电梯速度不低于2m/s,等候时间不超过1分钟,客货分离;
(三)按建筑总面积算,每200平方米配置一个停车位,专用停车场应设有自动计费系统和防盗安全系统;
(四)空调系统应使用品牌中央空调系统,用户可根据自我要求调节室内温度;供电系统办公区域的供电容量在80W/㎡以上;
(五)楼宇实现办公、通讯自动化,能够提供电子公告、公用信息服务、商务会议系统,计算机通信系统到达所有办公区域,能够提供国际国内长途语音及数据通信条件;
(六)楼宇的管理由专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24小时值勤,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配备安保及防火电视监控,安装烟感、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装置。

第八条参与评选乙级写字楼(商务楼宇)的楼宇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用于办公的可租存量在5000平方米以上,每层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层高不低于2.8米,净高不低于2.6米,楼板承重在2KN/㎡以上,大堂宽敞、挑高,通道宽度不小
于1.5米;
(二)按照总建筑面积计算,每部客梯服务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电梯速度不低于1m/s,等候时间不超过2分钟;
(三)按建筑总面积算,每300平方米配置一个停车位;
(四)楼宇实现通讯自动化,计算机通信系统到达所有办公区域,能够提供国际国内长途语音及数据通信条件;
(六)楼宇的管理由专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24小时值勤,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配备安保及防火电视监控,安装烟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三章评级办法
第九条参与评级的楼宇应首先在二七区商务局备案登记,并填写《二七区楼宇评级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所在辖区乡镇、办事处初审后上报至商务局汇总。

第十条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对参与评级楼宇进行审核认定,对通过审核认定的楼宇在二七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十一条对已评级的楼宇由区商务局组织相关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未通过复审的楼宇在二七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并收回所授牌匾。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由区商务局负责对通过评级的楼宇进行日常监管,协调招商部门对楼宇空置面积做好招商工作。

第十三条每年由商务局组织对通过评级的楼宇进行评比,评选“明星楼宇”、“明星物业公司”,由区政府统一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标准由二七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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