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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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2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成都铁路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中国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四川电网直供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含趸售工商业电价)按川发改价格〔2016〕6号规定每千瓦时降低0.6分;四川电网直供区大工业用电价格(含直购电、留存电量等特殊电价)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228号)有关规定执行每千瓦时降低2.01分政策;按川发改价格〔2016〕1号规定暂停四川电网销售侧丰枯电价、上网侧火电丰枯峰谷电价和水电峰谷电价政策;对生产过程中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即按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0.015元收取。

自2016年4月起,调整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用电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减轻企业基本电费负担。

暂停对四川电网及地方电网供区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的工业企业(含直购电、留存电量用户)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6年1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电价政策,涉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清退电费的,应于2016年5月底前完成清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6月24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人民政府,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根据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转发你们,并请按照以下贯彻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安排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和其他天然气生产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直供给用户的各类用气基准价格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本次天然气调价化肥生产用气、居民生活用气出厂价格不上浮。

车用压缩天然气用气出厂价格按本次调价前的工业用气基准价格执行,即直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275元,转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320元,不上浮。

供用气双方所签合同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下游用户其余用气具体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上游供气方协商议定。

合同价格一经签订,就不能轻易浮动(下浮除外)。

上游供气方要严格按照GB17820-1999《天然气》质量标准供气,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供气标准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要主动对出厂价格实行下浮。

下游燃气企业和用户也可向上游供气商提出协商,要求出厂价格下浮。

在协商中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精神,我委修改完善了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

现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一)联动范围我省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1.非居民用气。

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由企业所有采购气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已实行LNG价格“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市县,可将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气量剔除,不计入综合采购价格。

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城镇燃气企业的,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应按全部企业气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居民用气。

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

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的,按上游企业年度合同量签订的浮动幅度联动;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需采购非居民管道气和其它市场价格气量弥补的,可按照采购量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二)联动幅度联动幅度原则上按企业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购销差率确定。

1.非居民用气。

计算公式为: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非居民用气购销差率)该公式用于计算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

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顺价疏导市城区淡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顺价疏导市城区淡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顺价疏导市城区淡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安发改价格〔2023〕244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顺价疏导市城区淡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补充通知安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2023年6月,我委经成本测算,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印发《关于顺价疏导市城区淡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23〕146号),明确2023年度淡季价格分两阶段确定(4月-7月,8月-10月)。

鉴于目前上游淡季气源价格相对稳定,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便于企业做好成本核算,合理安排生产,现就城区淡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2023年8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延续4月-7月价格标准,即4.29元/方执行。

二、为减轻非居民天然气用气大户成本压力,继续对用气大户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即:第一档:年用气量300-500(含)万立方米的用户,优惠0.05元/方;第二档:年用气量500-1000(含)万立方米的用户,优惠0.1元/方;第三档:年用气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优惠0.15 元/方。

三、2023年11月1日-2024年3月31日(采暖季),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暂按4.75元/方预收,待正式价格核定后,按正式核定价格从2023年11月1日起与用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你公司要加强与用气企业沟通,切实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西南地区天然气应用领域研究

西南地区天然气应用领域研究

西南地区天然气应用领域研究中国的能源结构具有富煤贫油少气的特点,一直以来主要以煤炭作为主体能源。

但近年来,由于环保问题突出,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低碳能源,可与核能、可再生能源等其他低排放能源形成互补,是能源供应清洁化的重要选项之一。

加快天然气产业发展,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对我国意义重大。

我国天然气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偏低。

根据国际能源署统计数据,2022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为9.5%,不仅低于美国(31.5%)、欧盟(23.5%)、俄罗斯(52.1%)等主要能源消费国,也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4.1%)。

在中国大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背景下,近年来各类政策陆续出台,为天然气市场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从终端应用领域来看,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上下游部分缓解存在垄断和交叉补贴的情况,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储气能力不足,调峰能力不够,容易出现局部地区需求旺季供应紧张的情况。

天然气产业发展不平衡。

区域维度上中国天然气产业发展不协调问题凸显,经济发展水平与天然气发展程度不平衡。

天然气进口量持续攀升造成能源安全保障问题。

非常规气的开采技术还不完善、下游的气电设备核心技术等没有完全国产化。

这些问题都是影响未来我国天然气市场健康长期发展的因素,将会在未来的5-10年逐步解决。

西南地区综合来看,四川省天然气市场供过于求,较为饱和,从天然气全产业链来看,潜在机会可能在中游储气端以及下游消费端;贵州省天然气资源较为紧张,上游省内资源供不应求,储气端基础设施短缺,下游消费端城乡管网未建设完善,故贵州省供应端、储气端、下游消费端皆有潜在发展机会;云南省供应端资源发展不平衡,中间储气设施严重不足,下游工业用气及交通运输领域消费增速加快,因此云南省供应端、储气端、下游消费端均存在较大的发展潜力。

分布式能源和交通领域用气将是未来增长速度较快的下游应用领域。

1.西南地区天然气应用概况2022年西南地区天然气主要主要应用于工业、城燃、化工、发电,其中工业领域应用占比为39.6%,城市燃气领域应用占比为41.9%(其中交通运输用气占比7.3%),化工领域占比13.7%,发电领域占比4.7%。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办法》的通知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办法》的通知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资发改物价〔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办法》的通知资发改物价〔2021〕11号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资阳川港燃气有限公司、资阳水务燃气有限公司、资阳临空华港燃气有限公司:《资阳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28日附件资阳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办法为进一步适应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相关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24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同时避免价格频繁波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因上游管道燃气门站价格(含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下同)调整而形成的供气成本推动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是指资阳主城区(含资阳老城区、沱东新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市管道燃气中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价格联动机制是指资阳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

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制度。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8•【字号】成发改价格[2013]684号•【施行日期】201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3〕684号)成都市主城区各燃气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7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单一成本推动、统筹平衡的顺调原则,测算我市主城区新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我市主城区城市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不作调整,仍执行1.89元/立方米。

二、全省非居民用气上游气源价格提高并实行最高综合门站价格后,我市主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统一从2.86元/立方米调整到3.25元/立方米。

三、车用压缩天然气加工用气销售价格(不含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2.20元/立方米调整到2.59元/立方米;其中,成都荣和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给中油洁能(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CNG子母站的加工用气销售价格和结算价格均执行2.50元/立方米。

四、由于车用压缩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4.00元/立方米不作调整,除成都荣和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其他燃气公司,对常规车用压缩天然气加工企业的车用压缩天然气加工用气结算价格(含代征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未扣除代征单位的合理成本及税费)仍执行2.85元/立方米。

五、我市主城区调整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以2013年7月20日零时起的实际用气量开始执行。

六、主城区各城市燃气公司要加强调价后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制定调价宣传提纲,把握好宣传定位和舆论导向,要切实做好对各类用户细致耐心的宣传解释,同时抓好明码标价和明码收费工作。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和调整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和调整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和调整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成发改工价[2010]1234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和调整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工价〔2010〕1234号)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建议调整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成燃气司〔2010〕188号)收悉,鉴于人工、运输成本、机械费等较2003年大幅增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营业税税率都有所调整,且由于用户需求发生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维修服务项目,我委对你公司提出的制定调整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逐项进行了成本监审。

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按照《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管理由用户自行负责。

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其维修管理工作一律由燃气企业实施,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制定和调整的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计价表》,其中1-11项未计主材及主材税费,主材及其税费按实另外计收。

二、《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收费计价表》中的项目所需主材应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有偿使用(割封碰管除外),如使用燃气公司提供的材料,材料计费标准只能由当年材料招标采购价及其相应税费构成,主材计费标准除招标采购价和合理税费外,不得再行加价;2010年9月主材料计费明细详见附件2:《天然气民用户维修服务主材计费表(2010.9)》,如该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发生异动,你公司应随时向客户公开新的含招标采购价和税费标准的主材计费表。

用户也可自行购买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燃气公司使用标准的所需主材。

三、此次按成本监审制定调整的天然气民用户部分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分两步执行到位。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8.21
•【字号】锡发改价格〔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
正文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
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锡发改价格〔2023〕6号居民用户第一、二、三档销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02元/立方米、3.62元/立方米、4.23元/立方米
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无锡洛社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为疏导上游气源价格上涨矛盾,根据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价格
居民用户第一、二、三档销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02元/立方米、3.62元/立方米、4.23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32元/立方米。

二、困难家庭的优惠措施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每户每年免费使用的管道天然气调整为150立方米,实际年用气量不足150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减免。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9月1日起,用气量按调整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四、有关要求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无锡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附件
无锡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无锡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成都主城区天然气价格涨价了!涨价多少了?

成都主城区天然气价格涨价了!涨价多少了?

成都主城区天然气价格涨价了!涨价多少了?
成都主城区天然气价格涨价了!涨价多少了?
大家好,我是只说正事,拒绝废话的成都同城助手。

近日,小布从市发改委了解到:从7月1日开始,成都居民用气价格上调0.16元/立方米。

这次调整实施的范围是:成都市中心城区“5+1”范围内的居民用户。

涨价以后,天然气最终销售价格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一阶梯气价2.18元/立方米、二阶梯2.59元/立方米、三阶梯3.20元/立方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次成都主城区天然气价调整后,对低保家庭以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以往补贴基础上,再次给予新增补贴3.84元/月。

(了解成都市最新停气停气停水信息,盯阅:成都同城助手 )
温馨提示:【成都同城助手】,底部菜单栏可以查询办理:停水、地铁服务、社保缴费、税务办理等便民服务。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市发改价格〔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各城燃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更好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40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联动范围联动机制适用于天然气气源采购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引起的气源采购成本变动,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随气源采购价格适时、同向联动调整。

二、启动条件及联动周期天然气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单次或累计涨跌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适时、同向调整。

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3个月。

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调整,纳入下个联动周期调整时累加或冲减。

天然气省内管输价格调整,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时、同向调整。

三、联动公式价格联动金额=(计算期综合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综合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计算期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基期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金额;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

四、启动程序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城市燃气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市发改委依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影响,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调增或调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在20%以内时,由市发改委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同时向市政府报告;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2023年)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2023年)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2023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1.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
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3-2024年采暖季上游天然气企业供应我市天然气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启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调整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4.50元/立方米,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6日起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
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17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各管道天然气供气公司: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20〕520号)试行期满,试行期间运行平稳,对于稳价保供,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现将《石家庄市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2日石家庄市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为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理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机制,根据原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235号)精神和市领导批示要求,报经市政府同意,建立主城区(市内四区、高新区,下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配气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持续发展,保障供气”的原则,确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的配气价格为0.85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配气价格。

二、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按国家和省政策要求,考虑下游用气企业承受能力,建立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条件。

当上游价格调整导致主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购进价格发生变化时,销售价格同向联动疏导。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主城区居民用管道
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
正文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价格的通知
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相关燃气企业:
自2021年4月1日起,我省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5%,依据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一)销售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2.66元/立方米调整为2.78元/立方米。

(二)城镇低保户和特困职工家庭用气价格由1.96元/立方米调整为2.08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阶梯气量部分不再优惠。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生活用气价格,根据有关规定按
调整后的一档、二档平均水平执行,由2.8元调整为2.86元/立方米。

(四)农村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户执行阶梯气价一档标准,即2.78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市发改价格〔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各城燃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更好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西安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管道天然气城镇居民生活用气。

二、居民生活用气执行阶梯价格制度(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阶梯气价制度。

居民家庭生活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分档气量和加价比例保持不变。

(二)稳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根据政府定价相关程序,调整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同时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上游气源门站价格上涨5%实施联动,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保持不变。

西安市城市居民用城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表三、阶梯气量结算周期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气量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相关政策(一)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教学和生活用气,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生活用气不执行阶梯气价,按照居民一阶气价加0.02元/m3执行,终端销售价格为2.07元/m3。

(二)我市城镇低保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城市燃气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企业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量均按居民一阶气价标准购气。

五、有关要求(一)规范燃气企业收费行为。

严格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精神,严禁收取已明令取消的红线外管网工程建设费、到期损坏计量装置费用、安全检查和维修维护人工服务费用,不得以“碰口费”“开户费”“接入费”“清管费”“点火费”等类似名义收取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主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主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主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9•【字号】渝发改价格〔2019〕183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主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主城各区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各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及《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渝价规〔2018〕2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主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核定及降低天然气价格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主城区城镇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48元/立方米,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非居民分类配气价格不作调整。

二、结合主城区城镇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核定及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调整降低天然气价格情况,进一步降低主城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0.0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天然气(含工业用气、CNG原料气、商业用气、集体用气,下同)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0.012元/立方米。

调整后,主城区居民日常生活用气和采暖用气一、二、三阶梯价格分别为1.96元/立方米、2.13元/立方米、2.48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为2.01元/立方米;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2.308元/立方米;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为3.418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为5.02元/kg)。

调整后的天然气价格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各燃气经营者应切实做好气费清算抵扣工作。

其中,燃气企业应在收取天然气用户2019年12月气费时一并进行抵扣,一次抵扣不完的,在下一月度气费中抵扣;智能卡充值用户在文件公布后第一次购气时进行抵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成都燃气收费标准

成都燃气收费标准

成都燃气收费标准成都市燃气收费标准是指对于居民、企业等用户使用燃气时所需支付的费用。

燃气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企业的生产成本。

因此,了解并合理应用燃气收费标准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成都市燃气的收费标准。

成都市燃气收费主要包括基本气费、气量费和其他附加费用。

基本气费是指用户每月必须支付的固定费用,不随使用气量的增减而改变。

气量费是指用户根据实际使用的气量来支付的费用,按照每立方米计算。

其他附加费用包括燃气表抄表费、安装费等。

其次,成都市燃气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成都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到燃气生产、运输、配送等方面的成本,以及保障燃气企业的合理利润。

同时,也要兼顾用户的实际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保障用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再次,对于居民用户来说,合理使用燃气是降低费用的有效途径。

居民用户可以通过加强节能意识,合理使用燃气设备,选择高效节能的燃气设备等方式来降低燃气使用量,从而降低燃气费用支出。

对于企业用户来说,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生产流程,选择节能环保设备等也是降低燃气费用的有效途径。

最后,成都市燃气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在调整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关系、成本变化、用户支付能力等因素,确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同时,也需要及时向用户公示和解释调整的原因和依据,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之,成都市燃气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和企业的生产,了解和合理应用燃气收费标准对于每个用户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使用燃气时,我们应该加强节能意识,合理使用燃气设备,降低费用支出。

同时,也要关注燃气收费标准的调整,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建立合理、透明、公正的燃气收费制度,为成都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能源保障。

成都天然气收费标准

成都天然气收费标准

成都天然气收费标准成都市天然气收费标准是指对于使用天然气的居民和企业所需支付的费用。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被广泛应用于生活和工业生产中。

因此,了解天然气收费标准对于居民和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首先,对于居民用户来说,成都市天然气收费标准是按照用气量来计费的。

一般来说,居民用户的天然气收费包括基本费用和用气费用两部分。

基本费用是指用户每月需要支付的固定费用,而用气费用则是根据实际用气量来计算的。

具体的收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居民用气量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用气量越大,单价越低。

此外,对于居民用户来说,还需要注意天然气表的抄表和结算周期,以免出现因为用气量估算不准确而导致费用增加的情况。

其次,对于企业用户来说,成都市天然气收费标准也是按照用气量来计费的。

不同的是,企业用户的天然气收费标准一般会根据用气性质和用气压力等因素来进行细分和计费。

一般来说,企业用户的天然气收费标准相对于居民用户来说会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测算和核算。

因此,企业用户需要与天然气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清楚自己的用气情况和相应的收费标准,以避免出现费用计算不准确的情况。

总的来说,成都市天然气收费标准是按照用气量来计费的,对于居民和企业用户来说都非常重要。

居民用户需要注意基本费用和用气费用的支付方式,而企业用户则需要根据用气性质和用气压力等因素进行详细的费用核算。

只有了解清楚天然气收费标准,用户才能更好地控制和管理自己的用气成本,确保费用的合理支付。

在使用天然气的过程中,用户还需要注意节约能源、合理使用天然气,以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对于天然气收费标准的了解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您对成都天然气收费标准的了解,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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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
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发改价格[2013]68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18
【实施日期】2013.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成发改价格〔2013〕684号)
成都市主城区各燃气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7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单一成本推动、统筹平衡的顺调原则,测算我市主城区新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我市主城区城市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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