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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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能源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能源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能源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8.08.29•【文号】国办发[1988]44号•【施行日期】1988.08.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报告的通知(1988年8月29日)国办发〔1988〕44号国务院原则同意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报告》,请能源部协同该公司抓紧组建工作。

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是石油工业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迈出的重要一步。

石油、天然气是国家重要而紧缺的能源和优质化工原料。

总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能源工业的方针政策,促进石油工业的持续稳定增长,努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把总公司逐步办成真正的经济实体。

总公司要按照《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支持基层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活力。

总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请有关地区和部门予以支持。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

关于总公司提出的发展石油工业的若干政策,以及调整某些石油企业的录属关系和财务管理体制等问题,请能源部与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报告(1988年6月25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石油工业部,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我们制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简称总公司)组建方案,现报告如下:一、总公司组建的指导思想总公司根据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加快和深化改革,增强石油工业自我发展的能力,并为今后进一步改革打好基础的要求进行组建。

总公司建立以后,原石油工业部的政府职能(包括制定发展战略、长远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和法规,确定石油对外合作区域,以及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移交能源部行使。

原石油工业部在国家陆地全境(包括岛屿、海滩、水深0-5米极浅海在内,以下简称陆上)石油、天然气的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职能,由总公司行使,并承担能源部和其他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部分政府管理职能。

学习兴税非税收入练习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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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兴税非税收入练习测试题一、非税收入拓展提升知识练习题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优惠政策。

A 0.5B 0.3C 0.4D 0.6【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A 2020B 2021C 2022D 2023【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3.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计征A 1B 2C 3D 4【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4.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总额的()%计征A 3B 5D 2【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总额的3%计征5.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A 0.5B 0.3C 0.4D 0.6【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保管合同纠纷案例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王刚是北京一家电脑公司的软件设计师,公司于20__(请自填)年7月派他到国外学习半年。

因家中喂养有一只波斯猫,他担心出国后无人喂养。

王刚的同事黎伟得知后自告奋勇,代为喂养。

同时,王刚一台新买的台式电脑不方便携带,也交与黎伟一并代为保管。

王刚在出国之前一再嘱托黎伟要妥善保管电脑并精心喂养波斯猫,黎伟保证一定保管好。

王刚走后,黎伟将电脑搬至自己家中,置于书房一阴冷潮湿处,并长期闲置不使用。

3个月后,电脑屏幕不清晰,直至半年后电脑已不能再使用,黎伟遂将电脑搬至地下室存放。

黎伟的一位女同学特别喜欢王刚的波斯猫,便向黎伟提出将波斯猫带回家养几天的请求。

黎伟的女同学将波斯猫带回家后,用一种沐浴露给波斯猫洗澡造成其皮毛脱落。

王刚回国后,得知电脑和波斯猫的情况后十分恼火,要求黎伟赔偿电脑的损失和波斯猫的医疗费。

黎伟认为自己是出于友情才帮忙代管的,并未收取任何保管费,拒绝赔偿王刚的损失。

【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黎伟与王刚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所以黎伟只要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

在本案中,电脑被放置书房,黎伟并未使用;而波斯猫的皮毛脱落是由黎伟的女同学的过失导致的,并非黎伟的过错所致,故黎伟对王刚所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黎伟对王刚委托代管的电脑与波斯猫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将电脑置于阴冷潮湿的环境中是电脑损坏的主要原因。

因此,黎伟对王刚的电脑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71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黎伟将波斯猫交与他人代管并未征得王刚的同意,所以黎伟对波斯猫的损失应负全部责任。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无偿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何种义务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如下义务:(1)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两桶油组建公告

两桶油组建公告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国家经贸委:你委《关于报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经〔1998〕37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石油石化企业。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规范。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事业单位包括: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和控股的22个炼油化工企业,从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划入的12个油气田企业,原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5个生产企业及1个石油公司,从地方划转的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4个计划单列市的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以上企业详见附件),以及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成立后,中国东联石化集团及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注销。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侧重经营石油化工业务,同时经营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业务。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1049亿元。

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由你委负责联系。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职务由国务院管理;原由国务院管理的胜利石油管理局、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的领导人员,按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管理。

国务院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有关成员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对其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实施监督。

四、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保监会《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 成的通知》 保监发 [ 0 6 4 ( 2 0 ] 8号) 的规 定, 险营 保
销 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 , 对佣金 中的展业成本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劳务报酬部分 , 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 , 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 险营销 员展业的实际情况 , 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 定为 4 % 0。 二、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 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 , 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 用范围、 口径
总 ( 并 ) 税范围。 合 纳
三、 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 及其他所 属全资 分支机构 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 , 应对 辖区内的 非独 立核算的加油站 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 的资产 投资关 系进行 核查 , 发现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 认的名 单中有属于非全资 、 承包、 租赁 或其 他合作经营方 式的分支机构 , 应逐级 报省级 国家税务 局。 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 四、 各汇总 ( 合并) 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 应加 强对非独立核算加 油站及其他所 属全 资分支机构 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 可直接或者委托非独 立核算加油 站及其他 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入 、 资产 、 员工资等 税前扣除成本费用项 目进行 审核、 人 检查 , 建立 信息
维普资讯
沟通和协查机制。
五 、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份 有 限公 司 各 大 区 和 省 级 石 油 公 司 2 0 中 0 5年 度 新 增 汇总 ( 并 ) 税 非 合 纳
独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 分支机构 的名 单确认和有关管理问题 。 按上述原则处理。
名 单 时 必须 严 格把 关 ,只 有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石油 化 工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0 投 % 0

财政部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石油公司财

财政部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石油公司财

财政部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石油公司财务关系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11.03
【实施日期】1998.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
吉林省石油公司财务关系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3日)
吉林省财政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们报来的吉财工字〔1998〕第265号、吉国资企〔1998〕71号、中油财字〔1998〕第98号和中油财字〔1998〕第177号文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省3户企业”)无偿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3户企业的财务关系自1998年1月1日起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管理。

有关财务指标划转的具体数据以1997年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数为准,其中:资产总额5373843万元,负债总额3984183万元,所有得权益1211106万元(其中:实收资本863759万元,国家资本金863759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43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7.04.19【实施日期】2007.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及预缴比例的请示》(中国石化财〔2006〕155号)。

经研究,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郑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研发(北京)中心,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年终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一坪润滑油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重庆分公司后,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上海分公司,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下属新增的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济南天然气管道管理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燃气分公司山东天然气销售营业部,从2006年起,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合并纳税有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分离办社会职能,第二批中央企业【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办发﹝2005﹞4号【发文日期】2005-01-14【实施时间】2005-01-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从2004年3月开始进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开展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名单附后)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定。

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二、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阿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

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

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

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5.12•【文号】国办发[1998]14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关于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

《请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提出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分别划归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公司)。

为了加快两大集团公司的组建工作,现将组建两大集团公司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划转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省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上述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和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两大集团公司。

此次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

三、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财政划转基数及企业有关资产、工资、职工在册人数等财务指标的划转,以财政部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9.16•【文号】国税发[1998]147号•【施行日期】1998.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6日国税发〔199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7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支持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原地方石油、石化企业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之后,其企业所得税自划转之日起,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上划的地方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在国家税务总局作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暂继续按原确定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执行,税款就地入库。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中国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及所属成员企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切实作好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组建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避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作好上划的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整体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doc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整体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doc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整体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建住房市[1999] 002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推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石化等企业集团,正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和资源配置,扩大直接融资,增强发展和改造能力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并计划今年内完成在国际市场上市。

按照上市要求,企业合法拥有的包括房产在内的存量资产需要作整体评估,面房地产的评估就必须提供合法的权属证书。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支持国家特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积极协调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考虑其上市时间紧,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的特殊性,作为一项临时措施,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依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先抓紧进行确权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房产,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核发一个总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证书),同时附所涉房产清单,并在附注栏内作相应注记,从而保证该公司上市评估所需的房屋产权证明到位。

但企业必须书面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分栋房屋产权证书,并以最终核发的分栋房屋产权证书为准,形成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

二、在办理房屋登记、确权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资料不全,但有相应的土地、规划、立项计划的批件,或在规划部门认可的规划红线总图范围内的房产,在没有产权纠纷的前提下,可由申请发证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后,予以确权。

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 119号)精神,积极组织力量按期完成此项工作。

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产权登记发证等费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95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

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试点之后,第二批74户企业已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进行。

为了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企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经批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以下通称“政策性分离”),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企业自行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外的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管理、生活服务等单位(以下通称“自行分离”),按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涉及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企业经批准实施政策性分离,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办法,即将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日的账面金额,编制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接收的交接验收手续。

企业分离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当成建制划转该机构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应当移交该机构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应收款项及结存资金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连石油集团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6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连石油集团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6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连石油集团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连石油集团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66号1997年8月14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的协议》的文件精神,自1998年1月1日起,大连石油集团所属原国有企业由市属企业划转为中央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大连石油集团公司及所属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石油集团公司所属市内企业,因其不具备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以市石油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大连石油集团公司所属市(县)区公司,以市(县)区石油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名单附后)二、关于石油集团公司投资的联营企业纳税问题由于大连市石油集团公司划转为中央企业,其投资的联营企业所得税,按[19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名单附后)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从98年第3季度起,大连石油集团公司的纳税人均应到其主管国税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具体申报办法及申报时间,按主管国税局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资源配置费税前扣除问题大连石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98年6月底前上交的资源配置费允许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后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后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后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2.15•【文号】•【施行日期】199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后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5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7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精神,石油、石化工业进行了重大战略性调整,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公司、石化集团公司”)。

经研究,现将有关财政财务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决定,为支持石油工业发展,增加石油资源的勘探投入,1997—2000年对油田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上交、超额返还”办法。

石油石化行业重组后,两大集团公司所属油田企业继续实行此办法,并据此核定石油集团公司所属油田企业上交所得税基数11.2亿元,石化集团公司所属油田企业上交所得税基数0.3亿元。

对超基数上交的所得税,请两集团公司凭交库单向财政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其余企业(包括炼化企业、销售企业和上划的石油公司等)继续维持现行的纳税办法不变。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同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分别对所属炼化企业实行集中技术开发费办法,用于重大科研开发和关键技术攻关。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68号)精神,同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对所属炼化企业,继续执行提取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政策,并加强对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使用的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新政办发[2004]96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9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驻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驻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目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等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做好中央驻疆企业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自治区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试点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企业改革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试点工作,并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事务。

试点办公室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张胜迪、财政厅副厅长弯海川负责,成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各相关地、州、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移交工作;试点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做好移交工作。

二、工作安排(一)前期准备阶段(5月中旬-5月31日)1、动员部署(5月中旬)。

召开试点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传达学习国办发〔2004〕22号文件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讨论驻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召开驻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四部、委《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四部、委《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四部、委《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02.19•【文号】•【施行日期】1983.02.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四部、委《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的通知(1983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处理好石油的合理使用和对石油进行深度加工,对于加快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对炼油、石油化工和化纤企业由部门和地方分别管理的状况,既不利于对石油合理的综合利用和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还可能发生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严重浪费资金的现象。

因此,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全国重要的炼油、石油化工和化纤企业实行集中领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是完全必要的。

为此决定:(一)成立石油化工总公司筹备小组,由国务委员康世恩同志分管,具体筹备工作由李人俊、陈锦华同志负责。

总公司机关人员从石油、化工、纺织三个部和在京的有关企业中抽调配备,不从外地调入进京。

(二)《报告》中提出划归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的企业,由总公司筹备小组尽快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具体办理改变隶属关系的交接事宜;财政划转等问题,按《报告》中所提原则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三)有关规划、科研、设计、施工和机械制造,维修等单位的归属,按《报告》中所提原则处理,要搞好工作的衔接租协作,防止因事业单位和技术后方的划分影响生产、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的进行。

(四)总公司筹备期间,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转移设备、原材料、资金和调动人员。

一定要切实抓好当前的生产和建设,不能因筹建总公司而有所贻误。

(五)总公司是部一级的经济实体,不同于一般的行政部门,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都应采取经济办法。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6.10•【文号】财企[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4]9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经贸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3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按照试点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确保如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根据《通知》精神,3户企业试点工作总的时间进度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6月中旬),核对确认阶段。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与试点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的单位、人员以及资产情况,并按《财政部关于下发<2004年移交地方管理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经费补助情况对账表>的通知》(财企[2004]64号)要求对移交单位经费补助金额进行认真核对;第二阶段(6月下旬~7月底),签署移交协议阶段。

地方政府分别与试点企业共同研究拟定并签署有关单位、人员及资产移交协议。

第三阶段(8月~9月底),办理移交手续阶段。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经贸委)和试点企业分别向财政部和国资委行文办理划转手续。

文件内容包括:移交单位、人员、资产、补助经费基数等详细情况,并附移交协议。

财政部、国资委商中央有关部门对补助经费基数和资产无偿划转等事宜联合进行批复。

各试点企业不再上报专门的资产划转手续。

整个试点工作力争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规范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规范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规范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21•【字号】苏政办发〔1998〕86号•【施行日期】199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规范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的通知(1998年8月21日苏政办发〔1998〕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自1994年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以来,我省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稳定我省成品油市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在成品油流通领域中仍存着市场竞争无序、重复和违规建设、一些经营者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研究原油、成品油价格及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8〕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等文件,对石油石化体制改革重组及其配套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为深化我省流通体制改革,规范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宏观管理,确保市场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江苏地区石油资源配置供应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负责。

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石油集团公司”)作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江苏的唯一销售机构,对江苏省的成品油供应和市场稳定全面负责。

省石油集团公司要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接协议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8号)的要求,在省计经委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强化石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成品油市场调查、需求预测及资源申报工作,配合做好省内成品油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国家安排我省的成品油资源继续做好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结算工作,组织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储运企业搞好进销调存。

财政部关于对泰山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对泰山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对泰山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08.04
•【文号】财税字[1999]223号
•【施行日期】1999.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泰山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9]223号1999年8月4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泰山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国石化[1999]财字25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8]321号)和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划到你公司后,应停止执行鲁政函[1993]159号文件、鲁财工字[1994]第87号文件和武汉[1996]117号文件。

但考虑到两公司未提前公告税收政策变动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维护上市公司形象,保证上市企业股票不受大的影响,在1998年和1999年,同意两公司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其中:1998年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返还问题,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
3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划转到中央金库,应由地方财政返还18%;1999年两公司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中央财政返还18%。

2000年以后按33%的税率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央财政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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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1998年5月12日发布国办发[1998]14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

《请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提出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分别划归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公司)。

为了加快两大集团公司的组建工作,现将组建两大集团公司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划转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省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上述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和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两大集团公司。

此次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

三、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财政划转基数及企业有关资产、工资、职工在册人数等财务指标的划转,以财政部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两大集团公司要紧密配合,抓紧做好交接工作,争取在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

在企业交接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凡涉及企业资产转移、人员变动、干部提拔等事项均需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各有关企业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
失,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五、做好两大集团公司的组建和有关企业的划转工作,关系到维护国有资产完整,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定有关机构,精心组织,审慎处理,认真落实。

对在有关企业划转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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