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3.3之欧阳光明创编
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层气地面开发的安全管理,保障煤层气安全生产,保护工作人员、煤层气井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发的设计、钻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另行规定。
第三条煤层气地面开发企业以及承包商(以下简称煤层气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臵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装备,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煤层气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层气企业应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进行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应急培训。
第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制定煤层气地面开发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根据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按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在煤层气地面开发生产区域存在煤矿矿井时,煤层气企业和煤矿企业双方应及时沟通煤层气地面开发项目的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相关资料,以确保煤矿企业井下和煤层气企业地面安生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消防和应急管理第十条煤层气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当地消防、急救机构建立可靠的合作关系(签订正式的消防救援合同)。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三)
2020年第8期2020年8月第二十七条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应当严格执行钻井施工中的止水、固井等技术工艺要求,防止地下水窜层,并对周边水源地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煤层气生产采出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应当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减少耕地、林地占用,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复垦土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九条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第三十条设立自然保护地或者现有保护地扩大范围,涉及煤层气矿业权的,应当征求煤层气矿业权人意见。
需要占用煤层气矿区的,应当按照占用矿区面积比例退还已缴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占用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或者需拆除、搬迁生产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已经依法设立的煤层气探矿权可以继续勘查;在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已经依法设立的煤层气探矿权可以继续勘查,依法设立的煤层气采矿权可以继续开采,但不得扩大生产区域范围。
矿区油气管线建设确需穿(跨)越自然保护地、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同时加强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出让收益管理第三十二条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金额或者出让收益率征收。
其中按照金额征收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以挂牌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的,适用国家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确定起始价,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首期缴纳出让收益不得低于总额的20%,剩余部分在煤层气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以其他方式出让煤层气矿业权(含需要补充签订合同的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年销售收入和基准率确定,在转采后分年度缴纳,其出让基准率确定为0.3%。
煤炭采空区(关闭矿井)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为0.1%。
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基准率实行动态调整,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32号)的有关要求,总局研究中心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等单位组成课题组,开展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现状评价细则》)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一、编制的必要性为配合即将出台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做好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有关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将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三个阶段的规定,制定《现状评价细则》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项目课题组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及有关规定为依据,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科学严谨地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在对煤层气地面开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资料进行系统全面地梳理的基础上,通过赴山西省进行了实地调研,两次召集有关专家开会研究,完成了《现状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现状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由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等6章和附录组成。
第一章:前言。
阐述了实施细则的起草规则、提出单位、归口部门、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员等。
第二章:范围。
规定了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以及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2010)、《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AQ1082-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等对本文件应用必不可少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一、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的目的本安全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管理责任(一)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要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担任该职位。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作业场所安全(一)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场所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二)作业场所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逃生通道,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三)作业场所应进行必要的通风处理,保障空气质量,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四、作业人员安全(一)作业人员应接受健康体检,符合从业要求方可上岗。
(二)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等,确保个人安全。
(三)作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
五、设备设施安全(一)开采设备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和安全标志,经过定期检验和维护。
(二)开采设备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和维修,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三)相关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要点。
六、危险源管理(一)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提前预防事故发生。
(二)危险源附近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三)对于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危险源,应设置专门的防护措施和灭火设备。
七、应急处置(一)制定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
(二)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安全监督和检查(一)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对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进行检查和评估。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的勘查、开采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煤层气勘查开采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统筹煤层气与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统筹自主创新与对外合作,统筹做大产业规模和提高产业质量,统筹油气企业与矿区所在地共建共享。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煤层气矿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文物、煤矿监察、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省直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七条【规划统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或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煤层气专章(以下简称“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
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应当符合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配置条件】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2020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市场配置、公开公正,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七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采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
设立煤层气矿业权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企业退出的矿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重新设立煤层气矿业权。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煤层气矿业权。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26页(P3-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E38
【相关文献】
1.基于煤层气与煤炭协调开采的地面煤层气布井理论探讨 [J], 韩保山
2.开采低渗透性煤层气的地面井一体化开采技术的探讨 [J], 杨胜来;郎兆新;张丽华
3.煤层气地面开采供电系统无功补偿技术及应用 [J], 聂如青
4.煤层气田开采后期地面集输增压方式优化 [J], 邵林峰;孙晗森;陈仕林;徐兴臣;张
国铎;
5.煤层气田开采后期地面集输增压方式优化 [J], 邵林峰;孙晗森;陈仕林;徐兴臣;张
国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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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3篇)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的安全稳定进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并遵守地方规章、行业标准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由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管理组织编制,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第五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专业素质。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和实施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的安全管理计划,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煤层气地面开采工作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开展紧急救援演练,提高抢险救援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通道畅通,防火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作业场所应设置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保证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撤离。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包括呼吸器、安全带、安全帽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作业场所应启用高效通风设备,确保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在进行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前,应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佩戴相关的个人防护装备,遵守作业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的勘查、开采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煤层气勘查开采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统筹煤层气与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统筹自主创新与对外合作,统筹做大产业规模和提高产业质量,统筹油气企业与矿区所在地共建共享。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煤层气矿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文物、煤矿监察、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省直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七条【规划统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或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煤层气专章(以下简称“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
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应当符合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配置条件】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勘查开发规划。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范文(二篇)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范文一、引言为了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的安全性,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防范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本安全规程。
该规程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旨在确保煤层气开采作业的顺利进行,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管理责任1.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的安全管理属于全体员工的责任,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规程,主动参与安全活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和技能。
3.企业领导应以身作则,积极关心和支持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安全培训1.所有参与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的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作业流程和相关安全规程,熟悉作业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操作方法,并定期参加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定期安全培训,向作业人员传达安全管理信息,督促他们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3.安全培训应注重实践操作,组织模拟演练,让作业人员熟悉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提高他们的应变能力。
四、作业场所安全管理1.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场所应进行周围环境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场所的安全性。
2.场所周围应设置围栏,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的进入。
3.禁止在作业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防止引起火灾。
4.作业场所内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杂物,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五、设备安全管理1.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或越过设备的限制条件。
3.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
4.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参加设备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对设备的操作熟练度和安全意识。
六、检修和维护管理1.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范文(3篇)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范文一、总则1. 为确保煤层气地面开采操作的安全性,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规程,以规范煤层气开采工作。
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工作人员,包括作业人员、监督人员、管理人员等。
3. 所有从事煤层气开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加强安全意识,正确使用开采设备和工具,防止事故发生。
4. 煤层气开采作业过程中,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禁违章操作和漫无目的的行动。
二、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1. 在煤层气地面开采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每位工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佩戴好相关装备。
2. 煤层气开采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禁止入场区域、危险区域、急救设备位置等重要信息,以引导员工进行正确的操作。
3. 在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中,必须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以保障作业人员之间的及时沟通。
同时,还应设置警报装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发出警示信号。
4. 严禁在煤层气开采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安全运行。
三、操作规程1. 在进行煤层气地面开采工作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交底,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工作流程和安全要求。
2. 严禁越过警示线或进入禁止入场区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3. 在使用开采设备和工具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以免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
4. 煤层气开采现场必须保持干燥和清洁,以免滑倒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
作业人员应定期清理现场垃圾和杂物。
5. 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指导和安全规程,如遇突发情况需随时停止作业并及时上报相关人员。
四、应急处理1. 煤层气地面开采作业中,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处理程序,并掌握其所在区域的紧急撤离路线和安全避灾点。
2. 发现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山西省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3.3之欧阳法创编
山西省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一级加压站以内)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以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煤层气企业。
第三条各市(县)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内)的安全监督管理;省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属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各集团公司负责对本集团所属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下简称煤层气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设备和装备,对企业生产全过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
第二章煤层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煤层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六条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煤层气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煤层气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煤层气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层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山西地区地方标准规定《煤矿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地面抽采
山西省地方标准《煤矿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地面抽采安全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二〇年三月目录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 1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 1 -三、主要起草过程 ................................................................................ - 2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 - 4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 - 5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 8 -七、作为推荐性标准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 9 -八、强制性标准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 ......................................................................................................... - 9 - 九、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 9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晋市监发文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38号,《煤矿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地面抽采安全规范》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正式列入2020年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2020-018),确定起草单位为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全文」(2)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全文」(2)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全文」第五十八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消防器材摆放处应当保持通道畅通,确保取用方便。
第五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条煤层气企业进行立、放井架及吊装作业,应当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架空线路。
第六十一条井架绷绳安设不少于4根,绷绳强度应当与钻机匹配,地锚牢固可靠。
第六十二条钻机水龙头和高压水龙带应当设有保险绳。
第六十三条钻台地板铺设应当平整、紧密、牢固。
井架2层以上平台应当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当大于1.2米,采用防滑钢板。
活动工作台应当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
第六十四条钻机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大于7;吊卡处于井口时,绞车滚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7圈;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当不少于3个。
第六十五条发电机应当配备超载保护装置。
电动机应当配备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第六十六条柴油机排气管应当无破损、无积炭,其出口不得指向循环罐,不得指向油罐区。
井场油罐阀门应当无渗漏,罐口封闭上锁,并有专人管理。
第六十七条井场电气设备应当设保护接零或者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当小于4欧姆。
第六十八条井场电力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并架空架设;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当增加防护套。
井场电器安装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对井场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安装、拆卸井架时,井架上下不得同时作业。
第七十条施工现场应当有可靠的通信联络,并保持24小时畅通。
第七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安装井控装置时,放喷管线的布局应当考虑当地季节风向、居民区、道路、油罐区、电力线及各种设施等情况。
第七十二条钻进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常规钻进安全技术的要求;(二)一开、二开、钻目标煤层前等重要工序,由钻井监理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三)钻井队按照规定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执行钻井作业设计中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四)选择适当的钻井液;(五)钻进施工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煤层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煤层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晋煤救发〔2017〕534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煤层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的通知晋煤救发〔2017〕534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煤矿、煤层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晋煤救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7年11月8日山西省煤矿、煤层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煤矿、煤层气开采(一级加压站及以内,下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全省煤矿、煤层气开采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煤层气开采企业、矿山救护队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煤层气开采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市、县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辖)煤矿、煤层气开采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矿山救护队负责接到煤矿、煤层气开采事故召请出动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关于征求《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关于征求《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0.11.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
关于征求《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技装〔2010〕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煤层气地面开发的安全管理,保障煤层气安全生产,防止生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编制了《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亦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 11月30日前书面(或以电子文档)反馈到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带传真):************
电子邮箱:********************.cn
附件:《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二)
2020年7月2020年第7期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煤层气探矿权到期延续的,其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视为首次登记面积,执行前款扣减25%面积的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煤层气探矿权累计存续时间超过15a 的,可以准予延续5a 。
期满未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当自勘查区块首次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一)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五个勘查年度,每年3×104元/km 2;(二)第六个勘查年度至第十个勘查年度,每年5×104元/km 2;(三)第十一个勘查年度至第十五个勘查年度,每年8×104元/km 2;(四)从第十六个勘查年度起,每年1.0×105元/km 2。
本办法实施前探矿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减免当年受灾影响面积煤层气探矿权最低勘查投入。
第十七条煤层气探矿权人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提交前一勘查期内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和勘查投入审计报告。
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应当详细列出各项投入费用明细,其中实物工作量和综合研究费用不得低于总勘查投入比例的85%。
煤层气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不足25%的,按照25%扣减探矿权面积,不与本办法第十五条累计扣减;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过25%,但不足50%的,按未完成比例核减相应探矿权面积;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过50%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第十八条煤层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煤层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在5a 内依法办理采矿登记,并开展环境影响、泉域水环境、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文物保护等专项评价。
进行开采的煤层气探矿权人销售、利用煤层气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鼓励煤层气探矿权人对本矿区范围内的致密砂岩气、页岩气等气体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标准
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XX/T XXXXX-XXXX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5。
8。
24)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___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井位布置、煤层气井、管线集输、阀组、中心处理站、压缩站等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AQ 1081 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 1082 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SY/T 0447 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J 4006长输管道阴极保护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 4200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2012年4月1日起施行)3 术语3.1 煤层气coalbed methane(CBM)赋存于煤层中与煤共伴生、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天然气体。
3.2 煤层气井CBM well为勘探开发煤层气而在地面施工的钻井。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办法
1
防静电、防雷击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 律不予审查,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煤层气地面 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所在地的监察分局(站)(以 下简称分局)按照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初审,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 局,省局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分局派员参加。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具备条件的安全培 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设单位应当对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和监测设备 进行定期校验、检定。煤层气企业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 检测。
(一)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初审合格的由分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
2
第八条 煤层气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下 列文件、资料:
(一)煤层气企业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四)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 (五)立项证明材料(审批、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复 印件; (六)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七)煤炭企业(或煤炭企业委托煤层气企业)以瓦斯治理为目 的煤层气 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必须提供经上级煤炭主管单位(或集 团公司)批准的瓦斯治理方案。 第九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省局组织审 查,分局参加。审查时,聘请 3 至 5 名专家并组成专家组。煤层气地 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专家审核、省局审查负责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一)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的; (三)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专家组进行审核后,应形成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专家组审查意见,并具名签字。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
见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6(000)022
【摘要】<正>晋政办发[2016]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5号),结合我省煤层气矿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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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欧阳光明(2021.03.07)(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一级加压站以内)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以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煤层气企业。
第三条各市(县)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内)的安全监督管理;省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属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各集团公司负责对本集团所属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下简称煤层气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设备和装备,对企业生产全过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
第二章煤层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煤层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六条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煤层气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煤层气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煤层气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层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安全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七)建立煤层气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八)按照规定报告煤层气安全事故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煤层气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区域存在煤矿矿井的,煤层气企业应当与煤矿企业进行沟通,统筹考虑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有关地质资料和工程资料,确保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和煤矿井下生产安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和煤层气集输管线、站场、供电等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煤层气井钻井、测井、固井及压裂等施工方案,由煤层气企业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工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煤层气企业进行工程发包时,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审查,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煤层气企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所在地消防、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消防救援合同。
第三章项目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工程设计(一)煤层气企业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对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调研,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二)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第十五条钻井作业(一)钻井井场与宿营地的选址和布置应当充分考虑地势、风向等因素,防止火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及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特殊井型应当满足其施工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条件;(二)钻井地质设计应当根据地质资料和井位布置情况进行安全风险提示。
钻井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安全风险提示,制定相应的工艺技术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三)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应当齐全有效,安装布置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固井作业(一)固井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二)固井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固井方案施工。
第十七条测井作业(一)测井放射源的源库选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放射源、射孔民爆物品在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应当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放射源丢失、被盗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二)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应当正确穿戴劳保用品,携带个人放射性剂量计。
第十八条压裂作业(一)压裂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二)压裂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压裂方案施工。
第十九条排采作业(一)井场周围应当设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 1.7米,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煤层气井场,应当采取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三)煤层气企业应将排采沉淀池布置在井场围栏范围内;若布置在排采围栏范围外时,应当设独立围栏;(四)选择放空火炬的位置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五)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检测阀门、管线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应当立即检修处理;(六)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埋地电缆处应当有明显标记。
第二十条集输作业(一)煤层气企业应当依据煤层气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所在地区城镇规划、集输管线走向,结合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统一规划站场的选址及布局,并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区,在站场服务年限内避免受采空区、采动区的影响,确保站场安全;(二)煤层气场站的进出煤层气管道应当设置截断阀,并便于在事故状况下操作;(三)集输管线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四)集输管线沿线应当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五)站场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站场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六)站场设备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企业生产,有产品合格证书并满足安全要求;(七)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八)煤层气企业应当在站场的进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和逃生路线图,并应当向进入站场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九)站场内对管线进行吹扫、试压时,煤层气企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压缩作业(一)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应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门窗应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应设置通风设备;(二)压缩站监测装置、安全阀、压力表要定期校验;(三)压缩工艺流程设计应当根据输气系统工艺要求,满足气体的除尘、分液、增压、冷却和机组的启动、停机、正常操作及安全保护等要求;(四)压缩机组应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五)储气井的设计、建造、检验及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六)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煤层气储罐定期检测。
煤层气储罐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七)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
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八)站场供电和电气安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弃井作业(一)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报废的煤层气井进行封井处理,建立报废煤层气井的档案,并有施工单位和煤层气企业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二)报废的煤层气井的井筒必须用水泥浆或者水泥砂浆封固,封固高度为从井底到最上面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100米。
废弃的井筒必须在井口打水泥塞,并将地面以下 1.5米套管割掉,用钢板将套管焊住,然后填土至与地面平齐。
第四章煤层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煤层气企业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层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煤层气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煤层气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七条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煤层气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统计分析煤层气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现煤层气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煤层气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煤层气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煤层气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煤层气应急体救援系发展规划和专项应急预案,开展煤层气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从事煤层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各级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煤层气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对煤层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三十三条煤层气企业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进行开采,造成严重后果的,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可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发生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炭(煤层气)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事件信息的;(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三)未按规定对煤层气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