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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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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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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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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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对于埋深大于建 构 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 其与建
构 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应按下式计算 并折算成水平净距
后与表
的数值比较 采用其较大值
式中
管线中心至建 构 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 管线敷设深度 建 构 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 开挖管沟宽度 土壤内摩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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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 满足需要时 经综合技术 经济比较后 可废弃或抽换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 地震断裂带 沉陷 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 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 应结合城 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 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 洪峰口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 地下通道 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 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 叉口处交叉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 宜按下列规定处 理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直埋敷设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 排水 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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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小
人行
覆 土
道下
深 度
车行
︵ 道下


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_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_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一、总则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二、城市和城市化1、居民点 settlement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城市(城镇)city以非农不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3、市 municipality; city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4、镇 town.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5、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6、城市化 urbanization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7、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8、城市群 agglomeration一定地域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9、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一定区域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10、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三、城市规划概述1、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一定地域围,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2、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对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2008-06-1103:4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目录1总则2地下敷设一般规定直埋敷设综合管沟敷设3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内容1总则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地下敷设一般规定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室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顶管穿越公路专项方案

顶管穿越公路专项方案

一、编制依据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2. 《顶管施工规范》(JGJ 33-2012)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4. 《顶管施工技术规程》(JGJ 28-2014)5. 《穿越公路顶管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资料二、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XX市XX道路穿越公路顶管工程2. 工程地点:XX市XX区XX道路3. 工程规模:顶管长度XX米,管径XX米4. 施工单位:XX公司5. 监理单位:XX监理公司三、工作内容及范围1. 顶管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图纸会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场地布置等。

2. 顶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顶管施工完成后,进行管道连接、试压、冲洗等后续工作。

四、主要施工准备1. 施工人员:组织一支经验丰富的施工队伍,包括顶管施工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安全员等。

2. 施工设备:顶管机、测量仪器、挖掘机、吊车、运输车辆等。

3. 施工材料:顶管管道、防腐材料、填料、注浆材料等。

五、施工步骤方法1. 施工测量:根据设计图纸,进行顶管轴线测量,确保顶管施工精度。

2. 工作坑、接收坑施工:根据地质条件,挖掘工作坑和接收坑,确保满足顶管施工要求。

3. 顶管施工:根据顶管机性能和地质条件,采用顶管施工技术,将管道顶入地下。

4. 管道连接:完成顶管施工后,进行管道连接,确保管道密封性。

5. 试压、冲洗:对管道进行试压和冲洗,确保管道运行正常。

六、技术措施1. 顶管施工技术:根据地质条件和管道直径,选择合适的顶管机型号和施工方法。

2. 地质勘察:对顶管施工区域进行地质勘察,了解地质条件,为顶管施工提供依据。

3. 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七、施工质量保证措施1. 施工过程监控:对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 材料检验:对施工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材料质量合格。

3. 施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2016年12月1日
起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技术开发》
【年(卷),期】2016(0)6
【摘要】日前,住建部批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8、5.0.6、5.0.8、5.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GB50289-1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国家标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强制性条文;出版发行;标准定额;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0.3
【相关文献】
1.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发布 [J], ;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公告住建部公告1099号 [J], ;
3.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颁布实施 [J], 规范办何冠杰;
4.城市规划标准技术规范信息之四十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颁布实施
[J], ;
5.住建部发布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三篇)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三篇)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高低压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对于保护人身安全和预防电力事故非常重要。

高低压电力线路是指供电系统中传输和分配电能的线路,包括输电线路和配电线路两种。

国家对于高低压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有一定的规定,主要是根据线路电压、线路种类、线路故障等因素来确定。

下面将从高压线路和低压线路两个方面来详细介绍高低压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高压线路是指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

由于高压线路的电压较大,带有较高的电压电弧和强电场,因此安全距离的要求较高。

首先要考虑的是高压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国家标准规定了不同电压等级下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一般来说,在110千伏电压下,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10米,220千伏电压下为15米,500千伏电压下为25米。

这些安全距离的规定主要考虑了电弧的可能产生以及线路绝缘材料的耐电压等级。

其次要考虑的是高压线路与人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高压线路的电弧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危险,因此在高压线路周围需要划定禁止进入的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

国家标准规定,在110千伏电压下,禁止进入区的安全距离为5米,220千伏电压下为8米,500千伏电压下为10米。

低压线路是指电压在1000伏及以下的配电线路。

由于低压线路的电压较低,电弧和电场的危害相对较小,因此安全距离的要求相对较宽松。

一般来说,低压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1.5米。

这样的安全距离主要考虑了线路与建筑物绝缘材料的耐电压等级。

低压线路与人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一般比较灵活,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在正常情况下,低压线路与人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为2.5米。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低压线路维修、设备更换等,需要人员靠近线路,则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并在安全距离内设置警示标识。

除了以上的安全距离规定,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的安全距离要求。

比如,在高压线路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工作,需要保持安全距离,以防止对线路造成损害。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word精品文档20页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word精品文档20页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

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建设部1998年8月2 城市和城市化2.0.1 居民点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

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

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

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

2.0.5 市域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2.0.6 卫星城镇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

管线规划规范

管线规划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目次1 总则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2 直埋敷设2.3 综合管沟敷设3 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返回2 地下敷设2.1 至一般规定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管道开挖施工方案

管道开挖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标准》GB 50289-98。

3.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06)2014年版。

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二、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XX管道开挖工程2. 工程地点:XX市XX区XX街道3. 工程规模:管道长度XX米,直径XX米4. 工程内容:管道开挖、基础施工、管道安装、回填等三、施工准备1. 施工现场封闭:在施工区域设置围挡,确保施工安全。

2. 施工测量:采用全站仪进行施工放样,确保施工精度。

3. 施工材料:准备好管道材料、基础材料、回填材料等。

4. 施工设备:配置挖掘机、装载机、平板运输车、振动压实机等设备。

四、施工工艺1. 沟槽开挖:采用挖掘机进行开挖,确保沟槽宽度、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2. 基础施工: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基础施工,确保基础稳定。

3. 管道安装:管道安装前,先进行试压,确保管道质量。

然后,将管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4. 回填:回填材料采用砂石土,分层压实,确保回填密实。

五、质量保证措施1.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2. 对施工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3. 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4. 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六、安全保证措施1. 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 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3.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确保操作安全。

4.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七、进度保证措施1. 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提高施工效率。

3. 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八、文明施工措施1. 施工现场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2. 施工过程中,减少噪音、粉尘等污染。

3. 施工结束后,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原状。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2008-06-1103:4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12月7日1总则2地下敷设2.1一般规定2.2直埋敷设2.3综合管沟敷设3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目次1 总则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2 直埋敷设2.3 综合管沟敷设3 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管沟试验段施工方案

管沟试验段施工方案

试验段施工方案一、编制依据1、《施工图》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3、《综合管沟设计与施工》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室外工程道路及综合管网工程一标段。

2工程地点试验段综合管沟试验段位于1#路桩号:k0+205-k0+275,共70米,包括沟槽开挖,垫层浇筑、支模板、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以及防水保温等工序。

三、施工组织和施工安排1.开工前,项目部技术人员根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管线控制点,在管线附近设立指示桩及三角定位点以形成测量控制网。

测量定线后,根据设计图纸对桩位进行复核,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沟槽开挖宽度进行放线。

开挖边线用白灰标明,对于已知的地下障碍物位置设置标牌,变坡点、转角点、特殊点设置标牌指示。

为了精确控制水准标高,施工现场建立高程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点的数量不得少于3个。

高程基准控制点是施工临时水准点的基点,必须保证不受破坏。

高程基准控制点采用金属或混凝土材料,设于不受碾压且地质条件良好的位置;基准点用三点定位法定位并经常校核水准精度。

管线定线后,技术人员根据设定的测量控制点对管线位置按施工图桩号复测。

复测的管线位置、地面高程与施工图出入较大时,技术人员应与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及时联系和确认,以便按实际情况处理。

测量放线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管沟土建施工综合管沟内敷设消防管道、自喷管道、中水管道、给水管道、热力管道、电信电缆和预留管位,综合管沟配备专用检修口、投料口、出线口、排水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便于管沟的运行和管理。

3.施工工艺测量放线→沟槽开挖→基础处理→垫层底板钢筋绑扎→底板模板支设→底板砼浇筑→底板防水→侧墙钢筋绑扎→侧墙模板支设→顶板模板支设→顶板钢筋绑扎→侧墙、顶板砼浇筑→砼养护→模板拆除。

3.1沟槽开挖3.1.1沟槽开挖前的准备工作:根据设计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测量放线,定出中心桩、槽边线。

先查明开挖段的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下构筑物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妥善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之欧阳家百创编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之欧阳家百创编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欧阳家百(2021.03.07)
序号
管线名称
1
2
3
4
5
678ຫໍສະໝຸດ 91011
12
13
14
15
建筑
(构)物
给水管线
污水雨水管线
再生水管线
燃气管
直埋热力管线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管沟




地上杆柱
道路侧石边缘
有轨电车钢轨
铁路钢轨(或坡脚)
d≤200
mm
d>
200
0.5
3.0
1.5
2.0
5.0
d>200mm
3.0
1.5
3
污水雨水管线
2.5
1.0
1.5
0.5
1.0
1.2
1.5
2.0
1.5
0.5
1.0
0.5
1.5
1.0
0.5
1.5
1.5
2.0
5.0
4
再生水管线
1.0
1.0
0.5
0.5
1.0
1.5
1.0
0.5
1.0
1.5
1.0
0.5
3.0
1.5
2.0
5.0
5
燃气管
0.50
保护管
0.25
0.25
0.25
0.15
0.25
0.25
0.25
0.25
7
再生水管线
0.50
0.40
0.15
0.15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一、总则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城市和城市化1、居民点 settlement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城市(城镇)city以非农不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3、市 municipality; city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4、镇 town.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5、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6、城市化 urbanization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7、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8、城市群 agglomeration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9、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10、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三、城市规划概述1、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2、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一、总则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城市和城市化1、居民点 settlement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城市(城镇)city以非农不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3、市 municipality; city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4、镇 town.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5、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6、城市化 urbanization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7、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8、城市群 agglomeration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9、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10、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三、城市规划概述1、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2、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综合管网设计说明

综合管网设计说明

综合管网设计方案说明书一、设计依据: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二、电气室外管线方案设计说明2.1设计内容室外部分10KV高压变配电管线设计;室外部分220/380V低压配电系统管线设计;室外部分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管线设计;室外部分电视、电话,网络系统管线设计;2.2变配电系统2.2.1负荷等级根据建筑类别和负荷性质要求,本工程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火灾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及生活水泵、客梯及排污泵为一级负荷,其他为三级负荷。

2.2.2 电源:小区由当地供电部门引来10KV高压电源二路(同一变电站),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方式敷设至地下室外墙后穿地下室侧墙沿电缆桥架敷设至地上独立开闭所。

变、配电所设置1)小区开闭所一处设于地上一层8#楼南侧。

2)公变配电所设于地上一层,共计5处。

变压器设置见下表:3)小区高压中心配电房一处,设在地下室一层。

4)专变配电所共计3处。

变压器设置见下表:2.3电力系统2.3.1电力配电系统采用~380/220V,50HZ,三相四线制。

2.3.2为保证重要负荷的供电,对重要负荷如:消防用电设备(消防电梯、消防水泵、应急照明等)、变配电房、发电机房、消防中心等采用双回路专用电缆供电,在末端设双电源自动切换。

其他电力设备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方式供电。

2.4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工程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内设集中报警控制器,在各高层单体一层及商业部分设置区域火灾显示盘,对区域内的消防进行探测监视和控制。

2.5电视,电话,网络设计2.5.1信息网络系统2.5.2电话系统2.5.3有线电视系统电视信号由室外有线电视网络引来,系统采用750MHZ邻频传输,用户电平要求59±5dB,图象清晰度应在四级以上。

管线综合

管线综合

(一)自建筑红线至道路中心由浅至深的排列次序《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煤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2.2.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

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人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289-98第7.1.9条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的一侧或将干管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

管线综合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热力管道、燃气输气、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工业废水管道、生活污水管道、消防管道、雨水排水管道、照明及电信杆柱。

(二)各类管线垂直排列次序《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2.2.11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3 管线综合规划强制性条文

3 管线综合规划强制性条文

3 管线综合规划强制性条文《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2.1.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3平原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2.1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表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 0m。

2.2.8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2.8.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2.2.8.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m以下;2.2.8.3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 5m以下。

2.2.9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注:*见表3.0.9。

2.2.10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式中 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H――管线敷设深度(m);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a――开挖管沟宽度(m)――土壤内摩擦角(°)。

2.2.12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2.2.12的规定。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 00m。

3.0.6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

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一)

电力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一)

电力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一)高低压电力线路与地面的安全距离依据:《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与树木间:10kV---1.5m;35kV---3.5m;110kV---4.0m;220kV---5.0m;这是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最小水平距离。

相关规范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而制定的。

其中对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考虑最大风偏后)与道路(路缘石)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要求均为0.5米。

对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道路(地面)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要求均为7米,横跨道路的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

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见表1。

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1管线名称高压铁塔基础边照明及35KV道路侧石边缘0.5给水管3.00.5污水、雨水排水管1.50.5燃气管1.01.51.0热力管2.03.01.0电力电缆0.6电信电缆0.60.5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规范中要求城市高压线路架空走廊宽度如表2。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如表3。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表2线路电压等级高压线走廊宽度(m)线路电压等级高压线走廊宽度500KV60~75110、66KV15~25330KV35~4535KV12~20220KV30~40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表3线路经过地区线路电压(KV)<11~1035~110220330居民区6.06.57.58.514非居民区5.05.06.06.57.5三、《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颁发,其中对送电线路与公路交叉或接近的距离要求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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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 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当燃气管线可在建 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人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2.2.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 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2.2.2 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 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 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 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 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 490 号文附件 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89-98,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 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室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 下,使线路短捷。 2.3.1.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 比较后,可废弃或抽。 2.1.3.3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 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 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 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 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 直埋敷设 2.2.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 、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 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 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a——开挖管为宽度(m);
d——土壤内摩擦角(o)。 2.2.11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 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2.2.12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 2.2.1

1
2
3
4

5
6
7
管线 名称
电力管 电信管
热力 燃气
线
线
管线
管线
给水
2.3 综合管沟敷设
2.3.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2.3.1.1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 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2.3.1.4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2.3.1.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2.3.1.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3.2 综合管沟内直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 水排水管线。 2.3.3 综合管沟内相互免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 管线应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室。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 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2.3.4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 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工程管线支线 的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 年 12 月 7 日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 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测 m 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 度超过 50m 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2.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2.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 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大于 3 矿。 2.2.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 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 正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 2m 以下; 2.2.8.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以下; 2.2.8.3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 0.5m 以下。 2.2.9 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2.2.9 的规定。当受 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 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2.2.10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 离,应按下式计算,共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 2.2.9 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L=(H—h)a+ Tgd 2 式中 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管线敷设深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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