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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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虽然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但仍不够完善,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协调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同时完善有关驰名商标认定

标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驰名商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知名企业的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标志,而是作为一种关乎企业信誉,经济效益等重要因素的存在。近年来,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这就是驰名商标的淡化。驰名商标的淡化简单来说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淡化对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无疑有一个很不利的影响。对于这个社会的新现象,我国的法律应该作出怎样的调整,这正是该文需要探讨的内容。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述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

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①商标淡化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被他人所侵蚀和分享的层面上。于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成为了反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商标淡化的概念,各国对其说法各有出入,因为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在美国最先被提出,所以本文以美国相关法规为准对商标淡化进行诠释。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淡化定义为“不管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所以说,驰名商标淡化是驰名商标侵权常见的形式之一,并严重影响了被淡化商标的独特性,损害了驰名商标拥有者的利益,对社会造成欠缺公平的不良影响。

(二)驰名商标淡化起源

商标淡化并不是近年才出现的现在,早在1923年,德国法院就审理了有关商标淡化的案件。可见,只要有资本的出现,有商品的产生,有商品所属的商标,商标淡化的现在就会产生。②此后,随着商标淡化现在的普遍,商标淡化的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直到1996年初,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开始生效,标志着商标淡化理论的最终确立。

二、商标淡化的种类

(一)弱化

①丁先桂.《试论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完善》[M]:17

②陈向军.《浅析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功能》[J],经济与法律,2007年37期: 240

弱化,是指由于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上未经授权的使用,使某一商标的商标标识作用减弱,动摇了商标与原权利人之间的联系,破坏了商标的独特性、区别力,冲淡、削弱了该商标的知名度。①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有其独特的显著性,是驰名商标拥有者通过金钱,时间累积回来的无形资产。使人们在看到该商标是即可想到该企业的质量服务,而他人将该驰名商标在没有征得驰名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下将其使用在其他产品或服务上。虽然在短时间内驰名商标的拥有人似乎没有什么损失,但是长久之后,原本的驰名商标就会在这样一次次地弱化后失去其显著性,最终人们将会忘记这个曾经的驰名商标。这对于驰名商标拥有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二)污化

污化,是指将驰名商标用于各种有损驰名商标形象的商品或服务上,对驰名商标进行丑化,贬损原权利人的商誉。②简单来说,竞争者通过对同行的商标进行丑化,例如将其驰名商标放在不雅的商品或服务之上。达到诋毁该驰名商标,最终以这种手段使人们对该驰名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失去信心。这种行为不但使驰名商标失去了显著性,而且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

(一)对驰名商标的污损

驰名商标的污损也是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驰名商标的污损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对驰名商标的信誉产生玷污、丑化、负效应的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行为。③

驰名商标污损者以为达到污蔑或诋毁驰名商标的目的,在未经驰名商标拥有者的同意下,将该驰名商标使用在不雅或与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完全不同的商品上。使消费者在看到商标时不再会得到美好的联想,而是变得讨厌这个商标。例如,“可口可乐”这个驰名商标,代表着一种饮料,这种饮料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心入民心,如果有不法之徒在未经得“可口可乐”公司的同意就将“可口可乐”这个商标使用到一个马桶上作为其商标,以后消费者看到“可口可乐”这个商标,就会联想到除了饮料还有一种马桶的商标是“可口可乐”,这种联系必然会损害原告只生产或赞助高品位、高质量的声誉和形象。这显然会使消费者不开心的。更重要的是这会使“可口可乐”公司蒙受巨大的损失。

(二)对驰名商标的弱化

驰名商标的弱化是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美国商标法特有的概念,主要指本来只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由于被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从而降低了该商标的绝对显著性,模糊了该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惟一特定的联系。④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是驰名商标的建立者花了大量的精力将其商标和商品联系起来的,破坏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必然会对驰名商标的拥有者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由于其他商品也是使用原本商品的驰名商标,久而久之,人们会对该驰名商标越来越模糊。虽然第一次模仿不足以使驰名商标崩溃,但是积少成多,日积月累地被弱化,迟早有一天,

①李红霞,李红雁.《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法律与社会,2007.09:240

②李红霞,李红雁.《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法律与社会,2007.09:241

③陈向军.《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功能》[J],特区经济,2008.3月:240

④石融冰.《浅谈商标淡化及其对策》[J],法律与社会,2006.11.07:351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人们会不记得曾经的这个驰名商标是代表着一种什么的商品,一种什么的服务。

(三)对驰名商标的退化

驰名商标的退化是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驰名商标的退化是指对商标的使用不当,使驰名商标成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彻底丧失识别性,不再具有区别功能的行为。退化无疑是淡化中最严重的一种,商标权人彻底失去了自己曾经拥有的商标。①当某一类商品在市场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学名的时候,人们就会将此类商品中的驰名或知名的商标就可能被用来直接指代此类商品,逐渐成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丧失了该驰名商标原本的显著性特征。这种状况通常是由于媒体,社会群众造成的。该驰名商标成为了该类商品的学名后,就失去了注册驰名商标的资格。例如,吉普是一个越野车的品牌,属于克莱斯勒的吉普公司。JEEP车标的含义就是英文吉普的意思,也是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旗下生产越野车的公司JEEP的名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二次世界大战后,JEEP车已经成为了有越野性能车子的代名词。JEEP这个驰名商标失去了其显著性。

四、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对象是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

1、商标的显著性

淡化的对象,即商标应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越强,人们就会更加容易认识,从而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就越大。如果将其商标在未将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在其他商品,将商标一分为二,具有强烈显著性的商标会更加受到严重的破坏,导致人们不知道本来的商标是代表哪一样的产品,在潜意识中使商标和产品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

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载体,,商誉不高或较低的商标不容易或不足以引起淡化,因为其社会影响力不够高,在人们心中产生不了强烈的形象。

最后,“我国《商标法》将淡化行为对象限于驰名商标”

2、商标代表的商誉

商标代表着一个商品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代表着一种信誉,人们为什么会购买这种商品,是因为他们看到了这种商品的商标,人们为什么看到商标就会购买这种商品,就是因为这个商标代表着一种信誉,这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为人们认可的,为人们所接受的,最终成为了信誉。代表这种信誉的,正是商标。越值得人们信任的,其商标的知名程度越高,被淡化的机会就越大。

3、商标的潜移默化

最后,驰名商标的形象在人们心中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人们想到驰名商标就会联想起商品。即使把驰名商标和已经侵权的商标分开来,人们在看到侵权商标的时候,也会立刻联想起该驰名商标及其商品,在意识中认为这两个商标是有一定的关系,不过,这种联想是经过侵权商标多次淡化得出来的。这也会对驰名商标的拥有者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

(二)行为人实施了商标淡化

①姚静.《商标退化法律问题研究》[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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