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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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住址:
联系电话:
答辩人就曾XX诉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2010年9月19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该决定。
39.7789公顷用于月19日,区政府《
号文件
国土房管公〔
起10答
规定》第”由此可见,原告按照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间拆迁交地是其法定义务。
(二)原告因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拒绝拆迁,拒绝交出土地是违法行为。
在协商原告房屋拆迁中,拆迁工作人员不分白天黑夜多次到原告家中,根据本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将“货币安置、定向还房安置、统建还房安置”等安置方式给原告作了详细讲解,并算出草案供原告参考,以便原告选择最佳安置方案。各项补偿标准均按照XX府发〔2008〕56号文件执行。同时考虑到原告经营商店,出于人性化角度答应额外为原告商店搬迁补助14000.00元。但原告提出“商店用房是门面,要求还门面,不还门面一切免谈”。2010年6月2日,X拆迁办书面通知原告到XX镇拆迁办签订土地“农转非”安置协议,原告未予理睬,因此原告一家直到现在未办社
保,责任应由原告自已负责。2010年8月4日至9月11日,拆迁办相关人员先后多次到原告家中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座谈,多次解释XX56号文件及本次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但原告不但认为XX府发〔2008〕56号文件标准太低,而且认为其规定“农村房屋改作他用的,按住宅对待。”是错误的,坚决不同意按56号文件执行。始终坚持“还门面、赔偿社保损失”等无理要求,致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并以此为由拒绝交出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XX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均规定“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原告对补偿安置有争议,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方式解决,不能作为拒绝交地的理由。原告拒绝交出土地这一行为影响了征地行为的顺利实施,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定义务,是违法行为。
XX
第23
《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前到XX拆迁办办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手续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逾期将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对原告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接到告知书后,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XX市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但原告拒绝签字,拒绝接收。2010年9月15日,原告仍未到XX拆迁办办理相关手续,XX拆迁办根据原告房屋初始调查资料将原告房屋补偿款83312.91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原告户头。并将存折送达原告,但原告拒绝领取。2010年9月19日,在原告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的情况下,答辩人依法
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决定书中写明了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答辩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
二、关于原告第二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不是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敬请法庭驳回。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区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