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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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三洲旧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实施高明三洲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通过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包括:碧桂路以东、滨河路和三洲旧桥以南、三景路以北及沧江桥和高明河堤以西组成区域(含凤翼州),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一。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次三洲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佛山市高明区荷建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受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委托实施房屋征收,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人为被征收人。

三、征收补偿的依据及原则

1、房屋补偿的面积及使用功能依据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记载的合法面积及使用功能;《房地产权证》登记的使用功能不清晰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功能有冲突时,以土地使用证登记功能为准。

2、补偿标准的依据:一是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标准(主要针对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二是依据单个项目征收补偿评估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主要针对工业用房)。

3、征收原则:本次征收补偿主要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奖励办法

1、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非住宅用房只采用货币补偿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计算(套内建筑面积)。

3、为促进和谐社会及实践科学发展观,本方案特制定相应的征收补偿奖励条款,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本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合同且选择货币补偿者,可享受货币奖励,超过规定时限还未签订征收补偿合同者,一律不得享受相关奖励。

五、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含商铺)、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等。(一)住宅

1、货币补偿:

(1)住宅货币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结构32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3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800元/平方米。

说明:以上标准为建筑面积计价,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均包含地价和每平方米400元的基本装修补偿。超出基本装修的室内装修,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2)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当事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30

日内支付补偿款30%,余款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支付。

2、产权调换:

(1)提供安置房建设地点位于三洲旧区改造规划范围内就地安置被征收人,补偿比例按套内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

(2)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具体办法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合同的,以3个月为一个时间段,按每一时间段的顺序由已经签定征收补偿合同的住户优先选择房屋,选择的顺序通过抽签决定。

②安置房屋按套内面积结算,土地使用权性质按原征收房屋性质不变。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套内面积大于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但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2,450.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3,500.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用房套内面积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套内面积的,少于部分按同类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单价(含奖励)补回给被征收人。

③配套车库(房)按同类征收住宅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进行补偿或按套内面积置换为相等的住房面积,置换面积出现差异时按同类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进行折算。

3、奖励标准: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从入户动迁开始计算,在前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核定的补偿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货币奖励。

(2)自建住宅在上述基础上按以下方式奖励:

①自建住宅只建一层的,按核定建筑面积的20%予以货币或面积奖励;

②自建住宅只建二层的,按核定建筑面积的10%予以货币或面积奖励;

③自建住宅只建三层的,按核定建筑面积的5%予以货币或面积奖励。

④空地面积(核定的土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面积)少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50%折算补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30%折算补偿面积。

⑤超出核定面积范围的处理

对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而擅自兴建的建筑物,以及超出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规模部分的建筑和超出国土部门批准用地范围所兴建的建筑物,按材料的残值进行补偿,标准如下:

钢混结构3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50元/平方米。

2008年11月18日后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4、相关税费处理

凡属于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以同等面积置换的安置房,其置换房屋有关的税费由征收部门缴纳;对置换房屋面积超出其补偿面积部分产生的税费则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5、其它说明

凡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在选择货币补偿时,按95%计算核定补偿面积的补偿额,奖励部分不受影响。选择实物补偿时,所产生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二)非住宅

商业用房(含商铺)按地段分类确定补偿标准如下:

1、一类商业用房(含商铺)范围包括公正路、三清路沿线临街商铺,具体以明华路、哈菜渠为界点分成二段,路段范围及补偿基本价格见下

表:

单位:元/㎡

2、二类商业用房(含商铺):围绕华山公园路段;百灵路以南、明华路以东、虹升路以西、三清路以北地段(除1类商业用房地段外);明华路;三清路(明华路口至碧桂路口)路段,路段范围及补偿基本价格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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