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新旧对照(管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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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一、防止未堵塞的井眼污染环境1、煤矿采洞必须进行隔水封堵,防止洪水入井。

2、严禁煤层暗查,防止暗查出来的瓦斯及水污染环境。

3、必须对瓦斯夹带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地表水。

4、要建立井眼控制等禁止随意挖掘和填塞井眼,以防止煤矿洪水和煤矿污染水源。

二、采场潜水治理1、在煤矿开展开采前,就要对潜水位进行观测,及早采取措施防止潜水升高。

2、对潜水位超过规定警戒线的面积要实行分步开采,要尽量减少潜水升高的空间。

3、要加强煤矿洪水溢流及泄洪工程的建设,就是设计安装尽可能多的消力坝、排水斗溢流分流室等设施,防止因潜水平升引起的污染。

三、防治回采巷道泥水淤积1、开展回采前,必须把相关水势与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立法统筹起来,以防止循环的洪水无法升上池、水库继而形成泥水淤积。

2、要提前把下游水势和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做好相应的中介性安装,以视回采道路内的水源、污水进行有效排放控制。

3、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取水口、建筑兼容性沟渠等设施,使循环的洪水有效排出回采道。

四、悬挂沟渠和排污口防护1、严格控制钻井机械、特种设备及采煤机械开挖时的放炮操作,防止悬挂沟渠渗漏污染环境。

2、要建设悬挂沟渠完整的连接廊道,以确保悬挂沟渠的可用性。

3、要把排污口作为排污特许通路,以保证其正常发挥排污作用。

4、排污口要配备自动清污设施,以达到排污口自动维=护的目的。

五、开采减排1、将温度适宜的地下水与开采空间的协调贯通,以保证其合理利用。

2、开发带有较高温度井道地层,将高温水减缓或减轻排放,充分利用其降温及抑制火灾的作用。

3、加快完善抗震防震设施,以降低抗震减灾和抑制火灾的风险。

4、科学选择采空区和回采道路,将高温水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同时保持开采道路的安全性。

2016年度《煤矿安全规章》防治水修改对照

2016年度《煤矿安全规章》防治水修改对照

2016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比二〇一六年三月第二百九十二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积水区时,应当修筑泄水沟渠或者排水设施,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二)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三)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四)对于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

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当分别砌筑不小于5 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当符合设计。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 m处,应当加设1 道挡物箅子门。

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

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当在两侧各设1 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来水时先关箅子门,电机车架空线、(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防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当在24h以上,试压时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规定新旧对照版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规定新旧对照版
第二百五十七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原条文修改后备注第六章防治水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体现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强调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明水害情况;地测部门综合分析各种探查成果并提出水害分析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针对矿井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结合矿井涌水量、水质等观测成果,定期综合分析,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

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煤矿防治水规定2018新旧对比

煤矿防治水规定2018新旧对比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者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作难度较高,工程量较大
防治水工作难度高,工程量大
注: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据;
2.矿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的水害防治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附录四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
附录五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安全防护规则的流程防治水规定新旧对照版

煤矿安全防护规则的流程防治水规定新旧对照版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公司每年雨季前一定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迫的矿井,应该拟订雨季防治水举措,成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贮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质。当暴雨威迫矿井安全时,一定立刻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完全除去后方可恢复生产。
未改正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六十九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蒙受的水头值大于实质水头值时,能够“带水压开采”,但一定制定安全举措,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六十九条改正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该保证隔水层能够蒙受的水头值大于实质水头值,拟订专项安全技术举措。
“专项安全技术举措由煤矿公司技术负责人审察,报煤矿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五十八条使用中的钻孔,一定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一定实时封孔。
第二百五十八条改正为:“使用中的钻孔,应该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该实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行负责人的状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一定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一定在断层双侧留有防水煤柱。
第二百五十七条禁止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洗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七条改正为:“禁止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洗到的地段,防备淤塞河流、水渠。”
增添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流中存在阻碍物或许堤坝损坏时,应该实时清理阻碍物或许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依据相邻矿井的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挪动规律等要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禁止在各样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与原规程对照表防治水部分对照表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与原规程对照表防治水部分对照表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一页
修改部分原文
第37号令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重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七十一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伸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二百七十二条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规定新旧对照2011版.doc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规定新旧对照2011版.doc
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第二百六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二百六十四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第二百六十五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第二百六十七条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 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 水系统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 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
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 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 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
(三)遇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 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物及充填程度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 痕迹,绘制裂隙玫瑰花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
的裂隙率。较密集裂隙,测定的面积可取1~2m2;稀疏裂 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KT=Alb100%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四)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 、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 及处理情况;
(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 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 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 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 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 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

煤矿防治水细则(新版)之欧阳育创编

煤矿防治水细则(新版)之欧阳育创编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新旧对照

煤矿防治水细则新旧对照
培训
组织专业培训课程,针对新版细则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操作,确保矿工掌握防 治水技能和应对措施。
完善防治水设施和装备
设施
根据新版细则要求,完善矿井排水系统、防水墙、水闸门等防治水设施,确保其功能完 备、安全可靠。
装备
更新和升级防治水相关装备,如水位监测仪、排水泵等,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效率和安全 性。
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
新的防治水技术措施
01
02
03
推广物探技术
新细则提倡利用物探技术, 对矿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进 行全面探测,为防治水工 作提供科学依据。
发展注浆技术
新细则重视注浆技术的发 展,通过注浆加固地层, 提高地层的防水性能,降 低水害发生的风险。
完善排水系统
新细则要求完善矿区的排 水系统,确保在发生水害 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排水, 减轻灾害损失。
水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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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促进技术创新
新版细则的出台将促使煤矿企业加大防治水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 相关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新版细则将更好地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水 害事故对人员安全的威胁。
提高煤炭产业形象
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加强有助于提高整个煤炭行业的形象,推动行业健 康发展。
对未来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展望
新旧煤矿防治水细则对比 分析
防治水理念的对比
旧细则
注重事后处理,以减少灾害损失为主 ,预防措施不够完善。
新细则
强调预防为主,注重事前控制,加强 灾害预警和监测,提高灾害防范意识 。
防治水技术措施的对比
旧细则
技术手段相对单一,以传统的排水和堵水为主,缺乏综合治理措施。
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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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 作。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 备和物资。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 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 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 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 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 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 的矿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
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 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 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 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 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 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 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 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 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 )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 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 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 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 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 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 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 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
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
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 、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
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
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
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 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
治水工作体系。
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 。它们的含义是:
“预测预报” 是指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对水 害作出科学地分析判断和评价。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 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
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 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
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 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
的水文地质类型。
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
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矿,还应当设立专门 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 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 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 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
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 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 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 机构。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 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 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 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 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 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
、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 。
第十二条 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 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 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 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 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 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 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 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 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 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 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 针对性和有效性。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有疑必探” 是根据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 威胁的区域、地点,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 段查明水害隐患。
“先探后掘” 是指首先进行综合探查并排除水害威胁, 确认巷道掘进前方没有水害隐患后再掘进施工。
“先治后采” 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 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威胁后,再安排回采。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先治后 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
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 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
、截、监的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
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 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 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 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 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 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 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 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 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 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 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 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煤矿防治水七项综合治理措施是指:探、防、堵、 疏、排、截、监。它们的含义是:
“探” 是指煤矿井下探放水。 “防” 是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堵” 是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和导 水通道。 “疏”是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 压。 “排’’是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 “截”是指加强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监”是指对水文进行动态监测监控。
新增条款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没有该条款 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 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 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 、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 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 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 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 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 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 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 理效果,益测导水通道受采动 影响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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