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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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元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承销团成员,承诺参与投标,承销债券, 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民银行《关丁印发<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76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2003年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乙方承销额包括中标数量和基本承
销额度。中标数量指每期债券发行时,承销商有效投标后,由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按
规定办法确定的各承销商中标的承销数量。基本承销额度是指由本协议确定的、无论承销商中标与否,各承销商均按中标的价格 /利率承销债券的数量。
第二条承销方式
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承销团,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承销期
每期债券的承销期(是指甲方发行日至缴款日之间的时间)由甲方在发行公告和/或招标发行办法中确定。
第四条基本承销额度
2003年甲方发行债券的基本承销额分为0.3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五档,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中一档。在甲方发行有基本承销额度的债券时,乙方对基本承销额度无需进行投标,但无论中标与否,乙方均应按中标的价格/利率承销基本承销额度以内的债券。
甲方在发行期限短丁1年或发行量低丁100亿元(含)的债券时,不设基本承销额度。
第五条承销款的支付
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乙方应按发行系统显示的《缴款通知书》和该期债券发行办法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承揽费(原发行手续费)及支付
甲方在每期债券的招标发行办法中确定该期债券的承揽费率(费率可以为0),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承揽费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七条兑付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在每期债券的招标发行办法中确定该期债券的兑付手续费率(费率可以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