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新风空调施工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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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大楼新风空调及防排烟系统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买方(甲方):盐城海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合同买方:盐城海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1、合同生效

1.1 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价格

2.1 合同价:陆拾柒万陆仟零陆拾叁圆伍角整(¥67606

3.50)。

2.2 该合同的设备及服务价格即合同价,是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合同价应包括卖方为完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卖方已充分考虑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全部招标设备并进行相关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即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价格【含全套设备(包括主设备、配套设备、附件等)、辅材、配件、备品备件、专用仪器仪表及工具、技术资料等】、直接和间接成本费、材料损耗费、劳务费、竣工面的清洁费、垃圾清运费、包装费、采购费、生产费、安装费、运杂费(含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保修费、管理费、配合费、调试费、检测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入场招标综合服务费、技术(含操作、维护等)培训及售后服务费、税金、利润、风险费、成品保护费、各种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加固围护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不可预见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所需的全部费用的价格体现,凡漏项或少计均视为优惠,买方不另行增加费用。各类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最终结算时除合同约定调整外一律不予调整。

2.3 卖方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生产、供货周期等一切导致投标设备上涨的风险因素,并考虑买方要求分批供货而导致设备价格波动的风险,其一切风险均由卖方自行负责。

2.4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备数量增加或者减少,以经买方核实认定后的设备数量为准调整合同价。调整部分数量的单价应按卖方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所报的设备单价为准。

3、专利权和设备相关的更改要求

3.1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

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卖方应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卖方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2 本招标的设备应为完整的设备及所相关的功能,卖方应无条件提供,由于设计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由于买方要求删除部分设备、功能及其服务,卖方应予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该部分的价格。买方就部分设备及其功能作修改时,卖方应予以充分配合。

3.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应的技术规范作出调整,或设备的技术有了较大的更新,卖方应相应地更改所供设备的相应部件,所发生的费用应予以相应的增减。

4、工期

4.1 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成所需设备的采购、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售前等相关伴随服务,并满足买方对总体进度的要求。

4.2 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派有关技术人员勘测本合同项目的设备安装现场。

5、交货方式

5.1 供应的设备到本项目安装现场,买方组织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清点和检查外观质量后,卖方负责卸放至买方现场指定场地或仓库,并由卖方负责看管,这种清点和检查仅为买方确认卖方履行合同如期交货,而设备卸放至买方指定场地或仓库前买方不承担其保管责任。

5.2 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待合同所供设备由卖方按期、按质、按量供货及安装、调试完毕,经过验收合格(达到买方可投入运行条件)并提供相关文件后,买、卖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以次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

5.3 交付时需提供:

5.3.1 能够保证设备的正常安装、调试和运行的整套附件、配套件;

5.3.2 提供设备质量保修期满后正常运行二年所需的易损件和备品备件;

5.3.3 随机配备的维修专用工具;

5.3.4 设备主要部件如为进口件须提供全套资料(外文资料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5.3.4.1 进口件生产地制造厂商的装箱清单原件;

5.3.4.2 进口件生产地制造厂商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原件;

5.3.4.3 设备质量合格证原件;

5.3.4.4 国内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设备数量包装证明原件;

5.3.4.5 保证设备安装、调试、使用及维修所需的全套技术资料和文件。

5.3.5 布置图;

5.3.5.1 使用维护说明书;

5.3.5.2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5.3.5.3 电气敷线图;

5.3.5.4 部件安装图;

5.3.5.5 安装说明书;

5.3.6 其他有必要提供的设备及说明。

5.4 买方进行逐台验机,待验收确认后,买方向卖方开具验收凭证,形成收货纪要。

6、延期交货

6.1 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要求交货和提供服务。

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6.3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或终止合同。

7、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7.1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指按签订的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买方供应材料及其规费和税金后的价款,具体付款幅度如下:

项目开工不付款;货物全部到场并检验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30%;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经审计后,付至最终审计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结清;付款日期以采购人通知银行付款日期为准;以上付款均无银行利息,一律通过银行结转。

7.2结算方式

7.2.1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

7.2.2项目结算方式为:中标价+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7.2.3 项目竣工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税金。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买方要求卖方的合同价应为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若无相关设计变更,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最终以买方委托的有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或经政府审计部门审查)确认后的项目竣工结算价为准。其中,由卖方代交纳的相关规费等费用,在最终结算时凭缴费发票进入结算总价中。

7.2.4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综合单价因买方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卖方原因的项目变更(含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a、卖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对项目的设计变更,不得以因买方设计变更减少了项目利润为由要挟买方追加其它费用。设计变更按买方书面签证确认为准。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由卖方依据本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口径提出,经买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

施工程费及规费的变化在结算时不作调整。

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如下:

预算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中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

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

下浮率=―――――――――――――――――――――――×100%

预算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

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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