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体系试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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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体系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投行项目的质量,防范投行业务风险,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投行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需要公司进行内核的项目。

第三条投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涵盖发行人质量评价指标、项目组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以及工作底稿质量评价指标。

第四条投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体系通过填报《投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评价表》(简称“评价表”)(附件一)的方式执行。

第五条投行项目在内核环节中,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质控专员和审核人员应当根据投行业务部门提交的全套申报材料质量、现场内核状况、工作底稿检查情况等填列评价表。

评价表是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在内核环节对投行项目所作的评价结果,供内核小组成员参考。

第六条投行项目在立项环节,项目组应当一并填报《发行人质量评价指标表》(附件二)

第七条评价表的综合得分超过60分的,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应当履行正常程序,将该投行项目提交内核小组审议。

评价表的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

应当请示内核小组组长并经其同意后,暂缓将该投行项目提交内核小组审议,退回投行业务部门。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已经满足法定发行基本条件的投行项目。

第二章发行人质量评价指标

第九条发行人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指标,即独立性评价、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评价、财务状况评价、经营状况与行业地位评价和技术评价。

第十条独立性评价主要参考如下标准:

1、历史沿革与股权结构

发行人历史沿革清晰,股权结构清晰且不存在纠纷的,为5分,若存在历史出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股权纠纷等瑕疵的,视对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酌情扣分;

2、五独立情况

发行人满足资产、机构、人员、业务、财务独立运行要求的为5分,存在除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以外的独立性瑕疵的,酌情扣分;

3、同业竞争

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的,为5分;若存在同业竞争的,视是否有明确解决措施及相关依据酌情扣分;

4、关联交易

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为5分;若存在关联交易的,视关联

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及未来解决措施等情况酌情扣分;

第十一条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参考如下标准:

1、法人治理

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是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依法建立、健全了三会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以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和执行能力等因素,酌情给分,满分为5分;

2、内部控制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经营合法性以及营运效率与效果的为5分,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未被有效执行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3、违规对外担保与资金往来

发行人已经建立起健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且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形的为5分,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4、重大诉讼与行政处罚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或行政处罚情形的为5分,存在重大诉讼或行政处罚,且对发行人构成不利影响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第十二条财务状况评价主要参考如下标准:

1、经营业绩

应当结合发行人的盈利模式、收入确认与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毛利率波动解释的合理性、各项费用变动的合理性、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变动情况与原因、同行

业平均盈利水平等因素,以及经营模式或产品结构变化、税收依赖、重大不确定客户依赖、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等影响盈利能力可持续性的不利因素,综合评价发行人经营业绩并酌情给分,满分为6分;创业板项目应当同时考虑发行人业绩是否符合成长性要求的因素;

2、财务风险

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产负债构成及原因、资产周转速度、偿债能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等各项指标并酌情给分,满分为6分;存在较大财务风险的,扣4-5分;

3、现金流量

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处的发展阶段与行业特征,综合考虑收入、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匹配性、经营性现金流量是否为负及其稳定性等因素酌情给分,满分为6分;内核过程中发生现金流量表数据重大调整情形且无合理解释的,酌情扣分;

4、财务信息披露

应当对照证监会、交易所、财政部等有关机构发布的各项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包括适用于IPO项目的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综合评价申报材料财务信息披露的执行质量并酌情给分,满分为6分;存在信息披露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5、会计核算基础

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会计人员配备、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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