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体系试行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标准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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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标准细则第一条为明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各类项目立项的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立项标准(一)项目服务对象(客户)确定且其身份明确;(二)项目客户需要的服务内容确定;(三)项目客户委托我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意向明确。
第三条改制及辅导项目立项标准本标准仅适用于我公司被聘为改制财务顾问或上市辅导机构,但未被聘为IPO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一)项目客户有明确的通过改制辅导实现IPO的意向和决心,并做了相关思想、知识、人员、组织等方面的初步准备;(二)项目客户的拟上市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上市不受国家政策限制;(三)项目客户的拟上市业务具有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地位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运营模式优势等,且该项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潜力;(四)预计经过改制辅导的拟上市业务主体在净利润、营业收入或经营性现金流、股本规模等方面能够符合IPO的基本财务条件;(五)在可供选择的改制辅导项目中,应优先在我公司熟悉的行业领域中选择。
第四条改制、辅导、IPO保荐及主承销业务之立项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被聘为改制财务顾问、上市辅导机构、IPO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根据必要的尽职调查,(一)客户符合本细则第二项第(一)、(二)、(三)、(五)款的要求,如客户为非公司制企业,还应符合第二项第(四)款要求;(二)如客户为公司制企业,并拟在主板IPO并上市,则:1、客户应该为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至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主体资格的规定:(1)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 (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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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 (试行)模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客户资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投资银行部门及相关人员的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投资银行业务涉及风险巨大,公司必须充分认识风险,注重质量控制。
第四条公司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记录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和汇报。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和制度,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和公司声誉。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六条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涉及以下流程:(一)洽谈阶段:了解客户需求、开展尽职调查、设计业务方案,为后续业务开展奠定基础。
(二)合同签订阶段:起草合同及相关文件、签署合同等。
(三)业务执行阶段: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资产托管、销售和发行等。
(四)风险管理阶段:加强对业务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和风险水平,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业务质量控制第八条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是公司管理的重点,应当细化控制要求,确保业务流程合法、规范,风险可控、客户权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每个业务环节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对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二)建立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每个业务环节的质量控制,防止操作风险和审核问题。
(三)加强信息披露:明确披露标准和披露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维护客户利益和公司声誉。
(四)业务演练:定期组织业务演练,提高岗位技能和业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章业务监督和反馈第十条为了及时掌握业务情况,反馈客户意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监督和反馈机制。
第十一条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监督机制:建立业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投资银行业务流程、风险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监测。
(二)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对客户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反馈。
中证协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指标
![中证协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指标](https://img.taocdn.com/s3/m/03176daa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1e.png)
中证协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一、前言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投行业务在证券公司中的比重逐渐增加。
而如何评价和监督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质量,成为了当前市场监管的重要议题。
为此,中证协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指标。
二、指标体系1. 业务范围- 包括IPO承销、并购重组、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投行业务的范围,对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否全面、覆盖面广泛进行评价。
2. 业务规模- 评估公司投行业务规模的大小,包括承销、融资总额等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3. 业务质量- 主要包括发行效率、反馈速度、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的指标,评价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4. 业务创新- 评估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创新能力,包括产品创新、服务模式创新、业务流程创新等方面的指标。
5. 风险控制- 主要包括风险定价、风险管理、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指标,评价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水平。
6. 客户满意度- 评价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反馈、投诉率、客户维护等方面的指标。
三、评价方法1. 数据收集- 通过公司年度报告、公开信息、专项调研等途径,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2. 指标权重分配- 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不同指标的权重,以反映其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3. 数据分析-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加工处理,计算各项指标的得分情况。
4. 综合评分- 将各项指标的得分进行综合加权,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四、实施意义1.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评价指标体系,可以督促证券公司加强投行业务管理,提高业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提升公司竞争力- 评价结果反映了公司在投行业务中的实际表现,对公司进行排名和评比,可以帮助公司发现自身不足,提升竞争能力。
3. 提高监管效能- 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开展更加精细化的监管,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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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提升尽职调查工作质量,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等的关于规定,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尽职调查分为初步尽职调查和全面尽职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行业务部门为申请项目立项在承揽业务过程中为判断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简称“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条件进行的基本调查。
全面尽职调查是指项目经公司立项后,对发行人进行全面了解,充份熟悉其经营情形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份理由确信其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其发行申报资料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而进行的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为负责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或部门指定人员。
全面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为负责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第三条业务部门应合理配备项目组建员。
项目组建员应具备履行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条项目组应当合理计划尽职调查工作,使尽职调查得到有效执行。
尽职调查过程遇到重大问题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向业务部门报告,解决方案应当经业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组负责贯彻。
第五条项目组应当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对发行人基本情形、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管理、内部监控、规范运作等方面进行详尽调查,并取得充份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此基础上,如实记录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第六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是判断投行项目可行性的基本依据,也是考察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的书面证明。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尽职调查工作应当留痕。
项目组应当对各类形式的尽职调查工作予以留痕,形成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以书面方式予以保存(特殊方式下可采用电子方式保存)。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管理办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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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拟申报项目、在审项目和待发行项目的质量控制,明确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的职责和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申报项目,是指已通过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或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会议审核但尚未正式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上报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在审项目,是指已正式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上报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但尚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待发行项目,是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但尚未完成证券上市或挂牌或者尚未完成并购重组方案实施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第三条持续跟踪,是指项目组对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在拟申报项目自通过内核审核至正式上报前的特定阶段、在审项目自正式上报至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前的特定阶段以及待发行项目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至完成证券上市或挂牌或者尚未完成并购重组方案实施的特定阶段是否发生重大事项进行持续关注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或专项核查的过程。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挂牌企业的股票挂牌或者影响并购重组当事人实施并购重组活动以及可能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投资银行事业部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为拟申报项目、在审项目和待发行项目(以下统称“持续跟踪项目”)委派的项目组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持续跟踪工作。
质控综合部应为每个持续跟踪项目委派持续跟踪专员,负责督促项目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持续跟踪工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b6a5bd4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3b.png)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本文将围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进行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度概述、制度内容、制度实施、制度评价和未来展望。
一、制度概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证券、期货等金融投资业务的公司,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深的管理团队。
在进行投资银行业务时,为了保障客户和公司的利益,制定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投资银行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流程,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客户和公司的利益。
二、制度内容1.基本原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基本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客户至上、专业服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信息保密等。
这些基本原则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取向和方向,保证了业务质量的高度。
2.业务流程管理为了确保投资银行业务的高质量,公司制定了完整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开展前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后期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等。
通过这些完整的业务流程管理措施,保证了业务质量的高效运作。
3.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如统一的风险评估模型、业务操作规程、风险评估工具、风险管理体系等,保证了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同时,公司还建立了故障应急预案制度,灾难恢复预案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事件。
4.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中重要的管理方面。
公司建立合规管理制度,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此基础上,公司还加强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加大了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公司员工的合规意识。
5.信息保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常重视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保密制度,包括不公开信息管理制度、内部信息使用管理制度、信息应用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承诺书等。
这些措施有效保护了客户信息的安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ca736f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e9.png)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
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中证协发〔2023〕269号
•【施行日期】2023.12.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3〕269号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深化注册制改革,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督促投行归位尽责,在证监会指导下,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1-1.评价指标体系
1-2.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1-3.投行业务单项评价得分折算方式
1-4.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标准
1-5.评价调整标准
1-5-1.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专项评价指标
2.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12月29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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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行业务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立项制度,有效监控项目风险,依据有关监管机关及公司的关于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行项目实行立项制度:1、需要以公司名义向监管机构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或备案资料文件的;2、需要在各类法定信息平台披露有关资料文件的;3、需要履行保荐义务或延续督导义务的;4、内核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履行立项程序的。
除在项目承揽阶段需出具的保密协议、合作协议及财务咨询顾问协议等资料文件外,对尚未立项的项目,投行管理总部不受理该项目的业务资料文件。
投行业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财务咨询顾问协议须在协议中注明该项目经公司立项、内核通过后上报中国证监会。
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立项程序,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条投行业务部门在履行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承做价值且符合公司立项标准的项目,部门立项通过后可向公司申请立项。
第一次公开发行并上*项目必须在辅导前申请立项;再融资项目应当在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以后申请立项;其他项目由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在适当的时间申请立项。
第四条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公司投行项目立项标准。
第五条公司鼓励投行业务部门选择和培育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作为项目资源。
第六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下设投行立项小组,负责投行项目立项的评估工作。
投行立项小组建员由投资银行委员会聘任,由5-15人组建。
投行管理总部负责项目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标准第七条在基本符合监管机关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投行项目立项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生产经营(包括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在所属行业中具备明显或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如拟在创业板上*,发行人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3、发行人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延续经营能力;4、发行人历史沿革不存在重大障碍;5、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运作较为良好;6、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或瑕疵。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评审委员会议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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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立项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规范立项评审委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立项评审委员会及其委员有效地履行立项评审职责,提高立项决策的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立项评审委员会,是指对公司拟承接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和质控综合部的质量控制审核报告进行评审的非常设机构。
立项评审委员会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
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是立项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立项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银行事业部从事的评审立项管理类项目正式立项申请的评审,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立项评审委员会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负责人、投资银行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合规部合规审核人员和公司其他资深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共计7-15名成员组成。
第五条具备董事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职级的投资银行事业部其他资深从业人员担任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提名,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立项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勤勉尽职的;(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立项评审会议的;(四)本人提出职位变动或辞职申请,并经公司批准的;(五)经公司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因解聘委员导致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低于最低人数的,应按第五条规定选聘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立项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依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实际,制订业务承接的具体标准;(二)对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三)对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就已正式立项的项目因内核会议前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而提出的项目中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审核;(四)对质控综合部出具的质量控制审核报告进行审核;(五)对是否通过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六)应由立项评审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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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行业务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立项制度,有效控制项目风险,根据监管机关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行项目实行立项制度:1、需要以公司名义向监管机构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或备案文件的;2、需要在各类法定信息平台披露相关文件的;3、需要履行保荐义务或持续督导义务的;4、内核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履行立项程序的。
除在项目承揽阶段需出具的保密协议、合作协议及财务顾问协议等文件外,对尚未立项的项目,投行管理总部不受理该项目的业务文件。
投行业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须在协议中注明该项目经公司立项、内核通过后上报中国证监会。
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立项程序,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条投行业务部门在完成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承做价值且符合公司立项标准的项目,部门立项通过后可向公司申请立项。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必须在辅导前申请立项;再融资项目应当在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召开以后申请立项;其他项目由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间申请立项。
第四条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公司投行项目立项标准。
第五条公司鼓励投行业务部门选择和培育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作为项目资源。
第六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下设投行立项小组,负责投行项目立项的评审工作。
投行立项小组成员由投资银行委员会聘任,由5-15人组成。
投行管理总部负责项目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标准第七条在基本符合监管机关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投行项目立项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生产经营(包括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在所属行业中具有明显或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如拟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3、发行人财务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4、发行人历史沿革不存在重大障碍;5、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运作较为良好;6、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或瑕疵。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银行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工作指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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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质量监控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贯彻《投资银行质量监控基本制度(试行)》四级质控要求,明确投行业务部门质量监控的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责任主体,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投行业务部门质控的主要职责是:(1)在评估项目组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安排项目组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2)督促并检查项目组尽职推荐和延续督导工作,实施有效管理。
(3)对项目组上报的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部门进行讨论并形成解决方案。
(4)在向公司提交内核申请前,组织部门人员对申报材料、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5)组织召集部门内部的立项、内核复核会议,对提交公司的立项、内核资料文件出具部门建议或意见。
(6)在向公司移交尽职调查、延续督导工作底稿前,指定部门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出具复核建议或意见。
(7)支持投行质控专员的工作。
(8)其他与质量监控关于的职责。
第三条投行业务部门的质控专员承担以下职责:(1)协助配合部门总经理,拟定并贯彻本部门投行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详细措施。
(2)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项目的质量工作。
(3)与本部门所有目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本部门所有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质量问题及处理方案。
(4)会同部门总经理及其他有关人员评估本部门所有目组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及时反馈给所有目组。
(5)检查本部门所有目组的工作底稿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日志。
(6)支持、协助配合投行管理总部质控专员的工作。
(7)其他与本部门质量监控关于的事项。
第四条投行业务部门的质控责任人是部门总经理。
投行业务部门的质控专员协助部门总经理开展项目质控工作。
第五条投行业务部门所进行的质控工作应当留痕,并由详细经办人员、质控专员、部门总经理签字。
投行业务部门质控专员作为项目组建员负责或参加的项目,由部门总经理履行业务部门质控专员职责。
部门总经理担任质控专员的,总经理负责的项目,由总经理在本部门非项目组建员中指定1名保荐代表人或准保荐代表人履行质控专员职责。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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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推动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坚实保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是指按照可实施、可回溯、可检验原则,从业务管理端、公司治理端和审核注册端等三个维度,全面采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项目执业和管理、内部控制各环节信息并定期汇总,形成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包括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以及其他具有投行特性的业务。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采取试点方式,试点范围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以下简称首发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项目(以下简称再融资项目)。
试点期不对承销及持续督导环节评价。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根据审核、注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向证券业协会提供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第五条证券业协会建立质量评价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殊事项。
专家评审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证券业协会向社会公开质量评价结果,完善投行业务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
第七条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勤勉尽责。
第八条证券业协会主要依托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监管系统建立质量评价信息报送平台,归集监管信息、自律信息和行业信息,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评价工作全程留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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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中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审核的股权融资类业务立项工作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行为,保障承接和实施的项目质量,防范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债券融资业务及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类业务适用公司发布的其它规定。
第二条项目立项是在公司与客户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必须履行的程序。
第三条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制度、指引等。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工作由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管理。
第五条根据项目类型、所处的阶段及公司承担风险程度的不同,项目立项分为财务顾问立项、IPO立项、再融资立项、证券分销立项、其他项目立项等。
第六条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下设立项小组,小组成员库由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人员及其他适合担任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的人员构成。
每次项目申请立项,由质量控制部从小组成员库抽选5人组成立项小组进行评审,立项通过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立项小组成员同意。
第七条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已立项项目运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业务部门发现项目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质量控制部报备。
对出现重大变化、影响运作或可能给公司带来风险的项目,质量控制部有权提出重新进行项目立项或中止项目运作的建议。
第八条立项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内幕信息保密和信息隔离制度,保证按照须知原则,将内幕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获知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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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明确项目立项的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立项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从源头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立项,是指投资银行事业部对市场开发人员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提出的项目承接申请进行会议评审或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证券主承销业务与存在实质性包销风险的副主承销和证券分销业务以及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由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立项评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评审立项类业务项目的立项包括预立项和正式立项两个阶段。
不存在实质性包销风险的副主承销及证券分销业务和其他财务顾问业务,可直接申请正式立项而无须履行预立项程序。
第四条投资银行事业部设立由5-15名委员组成的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立项评审的审核工作。
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为立项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部门、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分公司及其他部门从事《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的项目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六条市场开发人员应利用有效渠道积极获取投资银行业务信息,在对业务信息进行有效甄别的基础上确定拟重点开发的目标公司并与其就业务合作事宜进行初步沟通。
第七条市场开发人员应组织业务部门从业人员对拟重点开发的目标公司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尽可能了解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业务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需求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业务经营风险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市场开发人员应根据初步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围绕下列事项开展项目立项前的风险评估:(一)项目承接是否会影响公司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遵循;(二)公司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人力资源和专业胜任能力;(三)目标公司的内部治理、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等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承接标准;(四)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法律、财务和业务经营风险;(五)预期的项目收入是否可以弥补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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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盈利能力,科学合理地建立起投行业务的投入产出配比机制,增强项目筛选的计划性和前瞻性,使投资银行项目与业务人员、财务投入形成动态匹配,减少无效项目的成本占用,特制定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在投行项目承揽和承做中遵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立项标准,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公司内部设置的基本门槛。
在依照本标准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要求进行审核时,不应满足于形式上的达标,而应进行实质与审核动态的分析,并应尽可能高于基本标准,以保证我公司项目的较高质量水平。
第三条公司成立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小组(以下简称“立项小组”),对投资银行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核。
立项小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文件进行审核。
第四条立项小组的办事机构为公司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控部”)。
质控部负责安排立项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记录立项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立项标准第五条基本立项标准:(一)项目服务对象(客户)确定且其身份明确;(二)项目客户需要的服务内容确定;(三)项目客户委托我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意向明确。
第六条公司依据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战略规划另行制定各类项目立项具体标准,公司各业务部门在承揽投资银行项目时,应按照上述项目立项选择标准进行甄别取舍,不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上述选择标准是项目立项的最低条件,不代表项目必须立项和必然立项。
第七条为保证公司与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收取合理的服务报酬,收费应参照市场行情,结合专业服务工作内容、是否承担包销风险、募集资金额等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IPO项目承销保荐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或募集资金额的4%,其他保荐项目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800万元或募集资金额的2%,企业债主承销项目收费不得低于600万元或募集资金额的1%,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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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体系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投行项目的质量,防范投行业务风险,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投行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需要公司进行内核的项目。
第三条投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涵盖发行人质量评价指标、项目组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以及工作底稿质量评价指标。
第四条投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体系通过填报《投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评价表》(简称“评价表”)(附件一)的方式执行。
第五条投行项目在内核环节中,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质控专员和审核人员应当根据投行业务部门提交的全套申报材料质量、现场内核状况、工作底稿检查情况等填列评价表。
评价表是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在内核环节对投行项目所作的评价结果,供内核小组成员参考。
第六条投行项目在立项环节,项目组应当一并填报《发行人质量评价指标表》(附件二)第七条评价表的综合得分超过60分的,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应当履行正常程序,将该投行项目提交内核小组审议。
评价表的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应当请示内核小组组长并经其同意后,暂缓将该投行项目提交内核小组审议,退回投行业务部门。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已经满足法定发行基本条件的投行项目。
第二章发行人质量评价指标第九条发行人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指标,即独立性评价、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评价、财务状况评价、经营状况与行业地位评价和技术评价。
第十条独立性评价主要参考如下标准:1、历史沿革与股权结构发行人历史沿革清晰,股权结构清晰且不存在纠纷的,为5分,若存在历史出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股权纠纷等瑕疵的,视对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酌情扣分;2、五独立情况发行人满足资产、机构、人员、业务、财务独立运行要求的为5分,存在除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以外的独立性瑕疵的,酌情扣分;3、同业竞争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的,为5分;若存在同业竞争的,视是否有明确解决措施及相关依据酌情扣分;4、关联交易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为5分;若存在关联交易的,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及未来解决措施等情况酌情扣分;第十一条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参考如下标准:1、法人治理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是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依法建立、健全了三会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以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和执行能力等因素,酌情给分,满分为5分;2、内部控制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经营合法性以及营运效率与效果的为5分,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未被有效执行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3、违规对外担保与资金往来发行人已经建立起健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且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形的为5分,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4、重大诉讼与行政处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或行政处罚情形的为5分,存在重大诉讼或行政处罚,且对发行人构成不利影响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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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体系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投行项目的质量,防范投行业务风险,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投行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需要公司进行内核的项目。
第三条投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涵盖发行人质量评价指标、项目组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以及工作底稿质量评价指标。
第四条投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体系通过填报《投行项目质量控制指标评价表》(简称“评价表”)(附件一)的方式执行。
第五条投行项目在内核环节中,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质控专员和审核人员应当根据投行业务部门提交的全套申报材料质量、现场内核状况、工作底稿检查情况等填列评价表。
评价表是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在内核环节对投行项目所作的评价结果,供内核小组成员参考。
第六条投行项目在立项环节,项目组应当一并填报《发行人质量评价指标表》(附件二)
第七条评价表的综合得分超过60分的,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应当履行正常程序,将该投行项目提交内核小组审议。
评价表的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
应当请示内核小组组长并经其同意后,暂缓将该投行项目提交内核小组审议,退回投行业务部门。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已经满足法定发行基本条件的投行项目。
第二章发行人质量评价指标
第九条发行人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指标,即独立性评价、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评价、财务状况评价、经营状况与行业地位评价和技术评价。
第十条独立性评价主要参考如下标准:
1、历史沿革与股权结构
发行人历史沿革清晰,股权结构清晰且不存在纠纷的,为5分,若存在历史出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股权纠纷等瑕疵的,视对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酌情扣分;
2、五独立情况
发行人满足资产、机构、人员、业务、财务独立运行要求的为5分,存在除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以外的独立性瑕疵的,酌情扣分;
3、同业竞争
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的,为5分;若存在同业竞争的,视是否有明确解决措施及相关依据酌情扣分;
4、关联交易
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为5分;若存在关联交易的,视关联
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及未来解决措施等情况酌情扣分;
第十一条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参考如下标准:
1、法人治理
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是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依法建立、健全了三会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以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和执行能力等因素,酌情给分,满分为5分;
2、内部控制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经营合法性以及营运效率与效果的为5分,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未被有效执行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3、违规对外担保与资金往来
发行人已经建立起健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且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形的为5分,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4、重大诉讼与行政处罚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或行政处罚情形的为5分,存在重大诉讼或行政处罚,且对发行人构成不利影响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第十二条财务状况评价主要参考如下标准:
1、经营业绩
应当结合发行人的盈利模式、收入确认与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毛利率波动解释的合理性、各项费用变动的合理性、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变动情况与原因、同行
业平均盈利水平等因素,以及经营模式或产品结构变化、税收依赖、重大不确定客户依赖、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等影响盈利能力可持续性的不利因素,综合评价发行人经营业绩并酌情给分,满分为6分;创业板项目应当同时考虑发行人业绩是否符合成长性要求的因素;
2、财务风险
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产负债构成及原因、资产周转速度、偿债能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等各项指标并酌情给分,满分为6分;存在较大财务风险的,扣4-5分;
3、现金流量
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处的发展阶段与行业特征,综合考虑收入、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匹配性、经营性现金流量是否为负及其稳定性等因素酌情给分,满分为6分;内核过程中发生现金流量表数据重大调整情形且无合理解释的,酌情扣分;
4、财务信息披露
应当对照证监会、交易所、财政部等有关机构发布的各项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包括适用于IPO项目的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综合评价申报材料财务信息披露的执行质量并酌情给分,满分为6分;存在信息披露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5、会计核算基础
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会计人员配备、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