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合集下载

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员工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员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尊重客户,公正执业,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三)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提高;(四)注重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招聘(一)招聘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者律师助理资格;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3. 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二)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2. 接受应聘者报名,对报名者进行初步筛选;3. 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4. 确定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培训(一)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律师事务所文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二)定期组织在岗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三)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提升自身能力。

第三章员工职责与绩效考核第六条员工职责(一)律师职责:1. 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 参与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提出专业意见;3. 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律师助理职责:1. 协助律师处理案件,做好案件准备工作;2. 整理法律文件,归档案件资料;3. 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绩效考核(一)绩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收入、案件质量、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等方面;(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四章员工薪酬与福利第八条薪酬制度(一)律师薪酬:1. 实行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的薪酬制度;2. 基本工资根据律师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等因素确定;3. 业务提成根据案件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明确人力资源管理职责,促进本所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以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和其他人员的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本所统一对外招聘律师、律师助理、辅助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所对应聘人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执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第六条本所审慎聘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的律师,或者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辞退、除名的律师,不得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聘为本所的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

第七条本所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与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包含合同期限、工作性质、工作内容、报酬、福利与保险、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可以协商约定服务期限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八条本所合理配备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承担律师事务所行政、财务、内勤等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为业务开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人员担任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福利待遇第十条本所为员工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保障,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积极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所按照按劳分配、有利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分配制度,增加积累,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第十二条本所的分配方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不得采取律师交纳一定数额钱款后所收律师服务费全部归律师个人所有的承包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本所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十五条本所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本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实施有损本所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征求律师意见制度模板范文

征求律师意见制度模板范文

征求律师意见制度模板范文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本公司特制定《征求律师意见制度》。

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律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决策中的专业优势,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员工。

2. 公司与律师之间的咨询、沟通、意见征求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律师意见的征求1. 公司决策前,应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外部律师的意见,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2. 公司各部门在办理重大事项前,应主动征求法律顾问或外部律师的意见,确保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

3. 公司对外签订重大合同、进行重大投资、处置重大资产等事项,应事先征求律师意见,确保公司权益。

4. 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应积极征求律师意见,制定应对策略。

5. 公司应定期组织律师对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等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律师意见的采纳1. 公司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充分沟通,确保意见的合理性。

2. 对律师提出的合法、合规的意见,公司应予以采纳。

如有异议,应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

3. 公司未采纳律师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五、律师意见的反馈1. 公司应在决策后向律师反馈决策结果,并对律师提供的意见表示感谢。

2. 公司应定期向律师通报公司经营状况、法律风险等情况,以便律师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建议。

六、律师的选聘和管理1. 公司应选聘具有专业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2. 公司应与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律师的专业特长和服务内容,合理利用律师资源。

3. 公司应定期对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服务质量不佳的律师,公司有权解除聘请关系。

七、保密事项1. 律师和公司之间沟通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双方应予以保密。

2. 律师和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应严格遵守。

违反保密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参与者。

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律师执业资格和条件,提高律师执业门槛。

2.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权益救济机制。

4.加强律师行业监管,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三、征求意见范围和时间
本次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各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四、联系方式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电子邮箱:[邮箱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感谢您对律师法修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包括律师助理、文书处理员、档案管理员等辅助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考核标准,确保其工作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律师辅助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律师处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二)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工作;(三)协助律师接待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四)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交流等活动;(五)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律师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劳动保障待遇;(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民主管理;(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接受本所提供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聘用与解聘第六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

第七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解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

(一)年度考核: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日常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条律师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律师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为其提供学习机会。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所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所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包括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二、人员招聘与培训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招聘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执业资格;(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前,应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入职培训,熟悉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等。

三、岗位职责与考核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员工应明确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岗位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业绩;(二)工作态度;(三)团队合作;(四)职业道德。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岗、辞退等依据。

四、工资与福利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一)社会保险;(二)法定节假日;(三)带薪年假;(四)员工体检;(五)员工培训。

五、奖惩制度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一)晋升;(二)奖金;(三)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降职;(五)辞退。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如有违反,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行政辅助人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中,协助律师开展业务工作,负责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律师行政辅助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职责:(一)协助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起草、资料整理、案件跟进等;(二)负责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保障等;(三)协助律师处理与客户、同行业及其他相关方的关系;(四)参与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权限:(一)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律师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有权对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三)有权参与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内部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四)在律师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代表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与客户、同行业及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进行。

第七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三)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四)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应对新入职的律师行政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

第十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方面。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法律服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明确人事管理职能、权限和程序,加强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安排专业的法律后勤人员,为律师提供辅助工作和服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全体员工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招聘、录用员工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录用员工。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员工的职业晋升和调整制度,公平、公正对待员工。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好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员工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后勤服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后勤服务部门,为律师提供必要的辅助工作和服务。

第十九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保障律师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文书制作和印刷服务,保障律师的正常工作。

新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精选全文

新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新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三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四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

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1988年6月3日(88)司发公字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的重要一步。

希望各厅(局)按照蔡诚同志在5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在6月底之前开始搞一个试点。

现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发给各厅(局),供试点参照执行。

各地试点方案请报司法部,但不必经司法部批准即可试点。

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和请示。

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1988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章程以及必要的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由合作人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司法部有权批准设立或撤销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合作人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2.章程;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效益浮动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测算依据;5.事业发展等项基金和管理费的比例以及测算依据。

行政人员考核办法

行政人员考核办法

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作用,发现优秀人才,提高本所工作效率,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对行政辅助人员(以下称员工)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为增强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与原则实施绩效考核的目的是按照贡献与报酬相对的原则,旨在激励先进、树立典型,鞭策后进,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改进工作,努力创先争优。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结果与员工奖励、评优评先、岗位调整、处罚处分(含减薪、辞退)相联系,并与员工岗位薪酬挂钩。

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培养、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员及优胜劣汰的重要依据.二、考核程序与方法绩效考核程序:年度考评时间在当年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上旬进行.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本所全体员工填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测评表,然后由办公室收集汇总并提交考核机构组织评定。

考核机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当年本所经营状况向管委会提交考核结果和具体的奖惩建议,经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绩效考核方法:根据律师所实际工作情况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主要是指每季度对员工的工作考勤、完成工作任务进度、工作质量、工作态度、作风纪律和工作能力等各个方面记录情况进行汇总评分,并根据考核成绩排出名次。

年度考核是对员工的岗位考核,先由个人就本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述职(填写相关测评考核表及工作绩效自我鉴定),然后由办公室组织全体行政人员采用无记名形式进行互评,经办公室负责人复核汇总后,呈报考核机构组织评定并确定意见.考评情况作为对员工的任用、培训、奖惩及人才开发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基础分值为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有资格评选优秀,当优秀名额(或比例)受限制时,择高分评优;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以上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评定内容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工作态度,主要是考核员工在遵守作息时间、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勇于承担有困难的工作等方面内容。

律师事务所专职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职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专职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辅助律师执业等专职辅助人员。

三、岗位职责1. 行政管理:(1)负责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场所的管理;(2)负责律师事务所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保管和使用;(3)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程安排、会议组织、接待等工作;(4)协助律师事务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2. 财务管理:(1)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收支管理;(2)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报销、发票管理;(3)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人事管理工作;(4)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编制、报送等工作。

3. 辅助律师执业:(1)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等工作;(2)协助律师进行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3)协助律师进行案件沟通、协调、执行等工作;(4)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保密等工作。

四、招聘与培训1. 招聘:(1)根据律师事务所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2)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的专职辅助人员;(3)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体检等程序。

2. 培训:(1)对新入职的专职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2)定期组织专职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鼓励专职辅助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定期对专职辅助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2)考核结果作为专职辅助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2. 奖惩:(1)对表现优秀的专职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2)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误的专职辅助人员给予批评、处罚。

六、离职与交接1. 离职:(1)专职辅助人员因故离职,需提前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2)离职人员应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归还办公用品等。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律师法》,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总结近年来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经验,证监会联合司法部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flbpublic@。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5.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8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22年12月9日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制作法律文件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

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

(二)公平公正:确保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选拔、使用、考核等环节的公平公正。

(三)注重能力: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司法鉴定辅助人员。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司法鉴定工作水平。

第二章选拔与聘用第四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选拔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技能证书;(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续签。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分析鉴定材料;(二)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现场勘查、取样等工作;(三)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意见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工作;(四)完成司法鉴定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必要的培训、学习和提升机会;(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三)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业务能力;(三)工作态度;(四)工作业绩。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合同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络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助理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聘用乙方为助理人员,乙方同意在甲方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助理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以下合同。

第1条职务与责任1.1乙方在甲方的律师事务所担任以下职位。

(填写具体职位)1.2乙方的主要职责如下。

(填写具体职责)第2条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为每月,自年月起至年月止。

第3条工资与福利甲方向乙方支付月薪___元(大文字: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乙方的社会保险及公积。

3.3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工作时间和休假乙方的工作时间遵守甲方的规定。

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填写工作时间)乙方的休假遵守国家法律及甲方规章制度。

第5条合同的解除5.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2合同期满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业务交接手续。

第6条保密乙方在雇佣期间接触甲方的商务信息、客户资料等,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7条解决纷争7.1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7.2如果协议不能达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条合同的拟定与有效性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缔结日期:年月月日。

律师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实习律师、辅助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执业规范1. 律师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坚守律师职业道德。

2.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4. 律师应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1. 律师应按时参加本所的各项工作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2. 律师应遵守本所的工作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3. 律师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有序,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

4. 律师应保守本所和委托人的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五、实习人员管理1. 实习人员应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习期间的管理。

2. 实习人员应按时参加实习,不得擅自离岗。

3. 实习人员应认真完成实习任务,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 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应根据考核结果,由本所出具实习证明。

六、辅助人员管理1. 辅助人员应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 辅助人员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3. 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执业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职等处分。

3. 对实习人员和辅助人员,按照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奖惩。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本所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所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行政主管职位,行政主管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办公室主任、打字员、前台等其他行政辅助职位,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二)协助律师调查取证;
(三)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四)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第四章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聘用辅助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辅助人员制作印有“律师”“合伙人”“合作人”“主任”“副主任”等名称的名片、标志;
(二)吸收辅助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成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三)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辅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
(五)允许或默许本所执业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律师助理;
(六)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办事,特别是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不得印制律师名片、标志;
(二)个人不得接办案件;
(三)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律师助理在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章制度或聘请合同约定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律师事务所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十三条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议所属律师协会根据行业规范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不按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报送辅助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的,可由备案机关向律师事务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律师协会发出《行业处分建议书》。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因管理疏忽而造成辅助人员出现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律师因个人聘请助理人员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律师作出行业处分。

第二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

被调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接受委托的律师协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