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教通字[201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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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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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8]65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新修订的《青岛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2018年8月31日

青岛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全面深化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局及其直属单位(含市教育局事业处室)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以下统称合同)的审查以及订立、履行、备案归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教育局各行政处室、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以本处室、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三条市教育局及其直属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应当订立合同。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全程监管。

第五条合同审查与管理过程中,市教育局及其直属单位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相关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教育局有关处室根据业务职能负责对相关合同进行业务审查,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按公文程序对相关合同进行流转和报批。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应当指定专门处(科)室和专人负责合同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合同草拟

第七条拟定合同的牵头处室或单位主要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情况;

(二)负责合同拟定项目的意见征求(会签)、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送审、对接、修改;

(四)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合同谈判;

(五)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过程。

第八条拟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和订立日期。

第九条拟定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不得作出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四)不得以本单位作为合同担保人;

(五)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学校等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八)不得作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条起草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省、市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需要根据青岛市教育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市教育局有关处室可以组织制定或者修改,经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使用。

第十一条拟定的合同文本涉及重大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合同文本所涉及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按程序经决策同意后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拟定的合同文本涉及学生、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单位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讨论通过。

第三章合同审查

第十二条实行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

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事业处室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当经相关处室会签后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名义订立的合同,一般由单位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涉及学校新建工程的土地征迁、设计、监理、施工和公开招标项目合同,学校分立、合并(含挂牌分校),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捐赠、有偿转让等行为)等重大、复杂事项的合同,应当经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初审,市教育局相关处室业务审查后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中涉及合同的,统一按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合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合同审查表》(见附件);

(二)合同草案;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领导批示、政府采购中标通知单等);

(四)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情况资料;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等资料;

(六)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合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要求承办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的,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合同经审查后,报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对合同草案另有修改的,应当及时向审查处室书面反馈意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市教育局对报送单位送审的合同,一般应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下列情形不计入审查期限:

(一)需要补充报送材料的;

(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的;

(三)其它需要中止审查的。

第十七条建立合同审查登记编号制度。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事业处室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登记编号。

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登记编号。

第四章合同订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以市教育局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市教育局办公室报局主要领导审签;以市教育局事业处室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市教育局办公室报局分管领导审签,涉及重大、复杂事项的合同报局主要领导审签;以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名义订立,需经市教育局批准后订立的合同,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流程报局领导审签。

涉及重大问题或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当提交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以本单位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涉及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由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由其他人员签订的,应当得到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合同签订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后,拟定合同的牵头处室或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定合同的牵头处室或单位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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