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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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晋农计发[2007]16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7.12.19
【实施日期】2007.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晋农计发[2007]161号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西省农业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及其项目的建设,要根据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出发点,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夯实我省
农业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和省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条农业厅发展计划处负责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有以下职责:负责组织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及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规章制度;制订全省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根据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归口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和资金管理,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厅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农业厅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建议,确定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遴选和初步审查,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根据委托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制定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并根据委托组织对项目竣工的验收或预验收工作。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和省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申报国家投资的项目由农业部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立项,申报省投资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工程报建、施工准备等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农业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农业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农业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评估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