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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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晋政办发〔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域,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到“十四五”末,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2400万亩以上,同步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700万亩以上,以此稳定保障1350万吨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持续增加,建设标准和质量持续提升,农田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粮食产能明显提高。

二、重点内容(一)突出重点建设区域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逐步将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高标准农田。

优先支持产粮大县、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在确保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对照标准规范,对已建项目区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提质改造,优先支持高效节水灌溉提质改造。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晋农计发[2007]16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7.12.19【实施日期】2007.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晋农计发[2007]161号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西省农业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农业厅主管或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和省对有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组织第三条对中央全部或部分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不含600万元)以下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省全部或部分投资且省级主管部门为农业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中央全部或部分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省级初步验收。

第四条非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一)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工作。

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30万元-80万元(含 30万元,不含80万元)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报农业厅发展计划处。

(三)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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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6(000)018
【摘要】<正>晋环环评[2016]1号各市、县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创优经济发展环境,方便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对部分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
【总页数】3页(P24-2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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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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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205件1979年——2000年)1.关于邀请科学家、科技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晋革发[1979]63号)2.转发地震局关于加强台站管理的通知(晋革发[1979]65号)3.关于调整粮食和油料油脂价格的通知(晋革发[1979]72号)4.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通知(晋政发[1979]106号)5.批转省革委外事办公室等部门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侨汇留成和改变侨汇的物资供应体制通知的意见(晋革发[1979]197号)6.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地方煤矿调煤收入款及建设贷款管理的试行办法(晋革发[1979]219号)7.关于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退休、退职的通知(晋革发[1979]210号)8.批转省农机局关于改革农机公司体制的请示的报告(晋革发[1970]226号)9.批转省城建局关于城市旧房维修问题的报告(晋革发[1979]235号)10.关于转发省电管局《签订供用电合同试行办法》的通知(晋革发[1979]158号)11.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布告(晋革发[1979]165号)12.批转省供销社等单位关于棉花超购卖力问题的报告(晋革发[1979]180号)13.关于印发山西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1980]57号)14.批转省科委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的试行办法和关于实行用经济办法管理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0]125号)15.批转关于整顿各级招待单位收费标准和加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晋政发[1980]148号)16.转发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人投资和私建公助建设住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0]153号)17.关于职工调资中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晋政发[1980]178号)18.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安置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军人的请示报告(晋政发[1980]185号)19.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改善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晋政发[1980]205号)20.批转省出版局加强出版管理的意见(晋政发[1980]210号)21.关于简化铁路、公路物资运输审批手续的通知(晋政发[1980]212号)22.批转商业厅关于节约石油的紧急报告(晋政发[1980]275号)23.关于处理工业交通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72号)24.关于搞好我省工业生产的几项经济政策的通知(晋政发[1981]96号)25.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办法(晋政发[1981]117号)26.批转劳动厅、省人民政府知青办关于安排下乡插队青年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146号)27.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统计数字的两个管理办法(晋政发[1981]154号)28.批转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晋政发[1981]151号)29.关于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196号)30.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晋政发[1981]210号)31.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1]54号)32.关于加速铁路、公路绿化、坚决制止乱砍滥伐铁路、公路行道树的通知(晋政发[1981]50号)3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测绘局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止重复测绘的报告(晋政发[1981]147号)34.关于加强我省消防重点单位保卫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2]12号)3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优待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2]13号)36.关于管好用好农业机械的通知(晋政发[1982]41号)3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医院线路安全的通知(晋政发[1982]42号)38.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2]15539.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40.山西省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晋政发[1982]61号)41.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组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83]2号)42.转发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劳动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3]3号)43.关于允许农村社队、个体农户或联户从事汽车、拖拉机营业性运输的通知(晋政发[1983]36号)44.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873]40号)4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井下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3]51号)46.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改正当前工资奖励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3]58号)47.关于加强防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3]61号)48.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煤矿工人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实施细则(晋政发[1983]71号)49.关干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紧急通知(晋政发[1983]93号)50.关于整顿和加强对我省统配物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晋政发[1983]155号)5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全省各类煤矿矿产资源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1984]13号)5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晋政发[1984]47号)5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通知(晋政发[1984]61号)54.山西省科技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4]69号)55.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5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4]75号)57.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条例》意见(晋政发[1984]114号)58.批转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5]45号)59.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晋政发[1985]54号)60.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晋政发[1985]58号)6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蔬菜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85]27号)6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晋政发[1984]81号)63.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抓好粮油购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85]123号)64.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6]2号)6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的补充通知(晋政发[1986]9号)6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6]6号)67.山西省煤炭开发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晋政发[1986]23号)68.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6]28号)69.山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晋政发[1986]30号)70.加强生猪购销工作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晋政发[1986]60号)71.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2.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3.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4.山西省贯彻《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5.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报告的通知(晋政发[1986]104号)76.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6]72号)77.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87号)78.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规定(晋政发[1986]36号)79.山西省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6]52号)80.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6]98号)81.山西省改进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2.山西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3.山西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流动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4.山西省国营小型工商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5.山西省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折价出卖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6.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7.山西省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8.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乡村集体企业承包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9.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集体果树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90.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集体宜林荒山和山林树木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91.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晋政发[1987]111号)92.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晋政发[1987]97号)93.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晋政发[1987]150号)94.关于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晋政发[1987]54号)95.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细则》的通知(晋建房字[1988]1号)96.山西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晋建房字[1988]4号)97.山西省工业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晋政发[1988]33号)9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意见(晋政发[1988]54号)9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规定(晋政发[1988]68号)100.山西省人民政府科技体制改革的补充规定(晋政发[1988]17号)101.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2.山西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所长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3.山西省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4.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从事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5.关干专业技术干部停薪留职的管理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6.关于专业技术干部辞职的管理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生产管控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的布告1988年9月30日发布108.关于鼓励地方集资办电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8]37号)109.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8]77号)110.关于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8]82号)1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晋政发[1989]11号)112.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晋政发[1989]30号)113.关于加强全省高耗电工业管理的规定(晋政发[1989]39号)114.批转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9]41号)11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约束机制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9]52号)116.关于完善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晋政发[1989]55号)117.关于组建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晋政发[1989]57号)118.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0]5号)119.关于减免农业事业单位农林特产税和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14号)120.印发当前深化企业改革两个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0]26号)121.关于认真抓好国营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27号)122.关于解决停工待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0]29号)123.关于认真做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35号)124.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发[1990]38号)125.关于搞好商品流通、活跃城乡市场几项措施的通知(晋政发[1990]42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0]44号)127.关于全省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0]49号)128.关于办理政纪案件程序的规定(晋政发[1990]50号)129.关于促进销售减少产品积压的若干(晋政发[1990]52号)130.关于粮油购销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0]62号)131.关于调整产品结构的近期实施方案(晋政发[1990]74号)132.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76号)13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军工企业发展民品生产的通知(晋政发[1991]7号)13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我省农业的意见(晋政发[1991] 15号)13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的规定(晋政发[1991]16号)136.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18号)137.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21号)13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1]24号)13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粮食供销价格、改革粮食财务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1]26号)14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1]33号)14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干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通知(晋政发[1991]41号)142.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42号)14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出口生产企业的通知(晋政发[1991]56号)14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62号)14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乡镇集体电话管理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79号)14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通知(晋政发[1991]92号)147.关于在二十个大中型企业进行深化改革试点的通知(晋政发[1991]113号)148.批转省财办关于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4号)149.印发《山西省“农转非”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8号)150.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业企业扭亏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晋政发[1992]10号)151.印发关于企业关于停并转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11号)152.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12号)153.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21号)154.关于全省地方煤矿整顿改造的决定(晋政发[1992]23号)155.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改革粮食财务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2]26号)156.关于简化利用外资、台资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晋政发[1992]44号)157.印发《关于深化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我省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48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棉花产购销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2]82号)15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百户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3]17号)160.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和对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晋政发[1993]23号)161.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晋政发[1993]24号)162.关于坚决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晋政发[1993]33号)163.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3]144号)164.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的通知(晋政发[1993]56号)165.批转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商品零售业定期定额纳税户纳税定额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3]57号)166.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93]60号)167.批转农牧厅关于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61号)168.批转省开发区建设协调组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66号)169.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72号)170.关于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决定(晋政发[1993]79号)171.关于搞活用好资金确保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的通知(晋政发[1993]92号)172.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摊派的命令(晋政发[1993]96号)173.印发山西省义务修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3]170号)174.关于京太西光缆干线通信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3]112号)175.批转省教委关于深化普通高中教育体制改革的意见(施行)的通知(晋政发[1993]113号)17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94]13号)17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电视剧制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4]29号)178.转发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选择30户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1号)179.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2号)180.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7号)18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棉花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发[1994]58号)18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购销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4]62号)18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研究制定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63号)18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科教结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67号)18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4]89号)18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4]90号)187.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晋政发[1994]114号)188.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11号189.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用血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1995]27号190.印发搞好经济运行调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28号)191.省政府关于抓好重点利税企业和扭亏有望企业的通知(晋政发[1995]34号)192.转发省经贸委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39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晋政发[1995]41号)19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金矿区秩序的通知(晋政发[1995]51号)195.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113号)196.印发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5]125号)19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服务五年发展计划的通知(晋政发[1996]17号)19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陆运口岸管理试行办法(晋政发[1996]18号)19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划转粮食部门的通知(晋政发[1996]32号)20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干转发省财政厅加强县级财源建设促进财政收入上台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33号)20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66号)20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晋政发[1996]81号)20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晋政发[1996]91号)20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山西省“九五”期间电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7]60号)205.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财政体制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8]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03施行日期2009.12.03文号晋政办发[2009]18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我省耕地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近年来,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加大,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未完全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制度不健全,部分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

耕地保护工作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要站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要按照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机制,各地政府一把手是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31施行日期2013.06.01文号晋政发[2013]22号主题类别会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精神,继续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大局,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更新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要性2009年公布执行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对我省各类建设用地顺利实施征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许多市、县已不适应,继续采用原先的补偿标准,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精神的一项举措,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实际,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表)。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基本农田,对违法批占和污染损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检查、监督违法批占基本农田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对领导人越权违法批占基本农田不抵制、不报告的,由其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搞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并从占地之日起至恢复耕种之日止,处以每月每亩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非法占地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经批准征用基本农田后两年以上不使用的,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并向原批准征用机关备案。一年以上不使用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一级保护田每亩六百元至八百元;二级保护田每亩四百元至六百元;三级保护田每亩二百元至四百元。
土地闲置费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纳入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管理。
第十条 适宜种植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的一、二级保护田,不得改作果园、改种林木和挖塘养鱼。
第十一条 凡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和投资不落实的,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为切实做好全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保护优质土壤资源,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晋发[2017]43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耕作层是耕地精华,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粮食生产之本。

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优质土壤资源、落实占补平衡、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途径,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生态工程和抢救性工程,对保护耕地资源、提高新增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指导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难以再生的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不断提升我省耕地保护水平。

(二)工作目标以保护和利用耕地资源为目标,通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探索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管理、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为我省补充耕地、土地整治等一系列工程提供优质土壤,提升补充耕地和新增耕地质量。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3]8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8.23【实施日期】2013.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3日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结合我省综改试验和转型跨越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作用,提升新建建筑建设品质(一)强化规划引领。

各级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积极贯彻集约、绿色、低碳和环保的理念,引导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试点。

城乡规划部门要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同时加强规划审查,并应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二)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十二五”期间,以保障房、重点工程和新区建设为重点,推进绿色建筑单体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

2013年起,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工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4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太原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地区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应不低于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晋政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2009年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及承建单位要认真按照我省重点工程管理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为重点工程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建设条件,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建设,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2009年重点工程项目名单一、省重点工程项目(152项)(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类:(5项)1.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2.全省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和城市等棚户区改造3.全省廉租房建设工程4.全省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5.晋瑞苑节能示范小区建设项目(二)农业水利基础设施类:(15项)农业项目1.山西省1000万亩中低产田改造项目2.山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包括晋中、大同、运城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水利项目3.张峰水库(国家重点工程)4.万家寨引黄工程北干线(国家重点工程)5.坪上应急引水工程6.运城北赵引黄工程7.夹马口北扩工程8.龙华口水电站工程9.引沁入汾和川取水输水工程10.柏叶口水库工程11.松塔水电站工程12.禹门口提水东扩工程13.泽城梯级水电站工程14.戎家庄梯级水电站工程15.25项应急水源工程(三)铁路公路机场基础设施类:(39项)铁路项目1.太中银铁路(国家重点工程)2.准格尔至朔州铁路3.大同至运城至西安客运专线4.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5.太原枢纽西南环线6.运城至三门峡铁路7.太原至兴县铁路8.新建吕梁至临县(孟门)铁路9.和顺至邢台铁路10.邯长铁路改造11.南同蒲榆次至侯马北电气化改造12.北同蒲韩家岭至应县增建四线及应县至原平取直工程13.大包铁路电气化改造大同枢纽联络线及配套工程14.北同蒲大新至韩家岭扩能改造应急工程15.侯西线侯马至禹门口扩能改造及太侯连接线16.大秦铁路4亿吨站场扩能及牵引供电系统改造工程17.新建太原铁路局调度指挥中心18.石太铁路客运专线(扫尾)公路项目19.阳城至翼城高速公路20.闻喜至济源高速公路21.五保高速公路(五台山至忻州段、忻州至保德段)22.灵丘至平鲁高速公路(灵丘至山阴段、山阴至平鲁段)23.临汾至吉县高速公路24.汾阳至邢台高速公路25.阳泉至盂县高速公路26.太原至佳县高速公路27.太原至古交高速公路28.晋城环城高速公路29.长治至临汾高速公路30.榆次龙白至祁县城赵高速公路31.大同至右玉高速公路32.三门峡黄河二桥33.太原公路主枢纽武宿货运中心机场项目34.吕梁飞机场35.运城飞机场扩建工程36.大同飞机场扩建工程37.五台山飞机场38.临汾飞机场39.长治飞机场迁建工程(四)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18项)1.山西大同大学2.山西医科大学新校区建设3.运城学院扩建工程4.吕梁学院扩建工程5.太原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6.太原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综合楼7.太原工业学院图书馆8.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9.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10.太原电力专科学校朔州校区11.山西大学图书馆12.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13.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门诊住院楼14.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门诊住院楼15.山西省妇幼保健院综合楼16.山西省地质博物馆17.省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18.省农科院迁建项目(五)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类:(6项)1.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包括在建的43座和新开工建设28座以及配套管网2.全省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包括在建的21座和新开工建设28座3.太原西山地区综合改造项目4.汾河流域环境生态修复治理与保护工程5.石太高速铁路周边绿化工程6.山西省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六)产业结构调整类:(15项)1.太钢集团公司调产项目2.山西焦化集团公司调产项目3.山西瑞恒2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4.晋城高硫无烟煤合成油示范厂5.同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甲醇项目6.茂盛煤化利用粉焦与焦炉煤气制醋酸项目7.五台山风景区旅游服务基地工程8.平遥古城环境整治工程9.大同云岗石窟景区环境治理项目10.山西能源工业国际分销物流港11.长治市物流中心12.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项目13.中国移动山西公司农村数字电视多媒体综合信息示范网14.山西翱翔铝业年产20万吨铝型材项目15.希尔顿太原酒店项目(七)自主创新和科技制造类:(2项)1.太原南方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2.太原重工临港装备制造基地和风电、车轴技术自主化等项目(八)电力类:(29项)1.山西西龙池抽水蓄能电站(国家重点工程)2.大同二电厂三期2×600兆瓦工程3.古交电厂二期2×600兆瓦工程4.中电投临汾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5.兆光电厂二期2×600兆瓦工程6.轩岗电厂2×600兆瓦工程7.瑞光(晋中)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8.平遥热电厂2×200兆瓦工程9.国电霍州电厂2×600兆瓦工程10.国电长治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11.国投晋城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12.大唐临汾河西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13.柳林联盛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14.山阴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15.河曲电厂二期2×600兆瓦工程16.右玉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17.交城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18.神华河曲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19.河坡电厂改扩建2×300兆瓦工程20.国投大同煤矸石电厂2×135兆瓦工程21.阳城煤矸石热电厂2×135兆瓦工程22.大唐太原二电厂七期2×300兆瓦工程23.山西省风力发电项目包括右玉、平鲁、宁武、神池、新荣等风电项目24.国家西电东送项目包括侯村至石家庄北、大同至房山三回500千伏输变电新建和串补工程,宁东至山东600千伏直流输变电工程等项目的山西段25.山西电网110千伏输变电建设工程26.山西电网220千伏输变电建设工程27.山西电网500千伏输变电建设工程28.山西电网1000千伏特高压建设工程29.山西省城乡电网改造项目(九)煤炭能源类:(13项)1.阳泉新元煤矿(国家重点工程)2.西山晋兴斜沟煤矿3.潞安高河600万吨/年矿井4.大同麻家梁矿井5.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6.山西平朔矿区东露天煤矿项目7.山西岚县矿区龙泉煤矿项目8.同煤集团同忻矿井9.阳泉煤业寺家庄煤矿10.同煤集团东周窑煤矿11.晋城兰花玉溪煤矿12.天然气输气管道建设项目13.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十)省城十大建筑:(10项)1.新建太原铁路客运南站2.太原飞机场改扩建工程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4.山西体育中心5.山西大剧院6.山西图书馆7.山西科技馆8.山西大医院9.太原博物馆10.太原美术馆二、省重点预备项目(42项)1.晋国博物馆2.山西检验检疫局综合楼3.吴家庄水库4.汾河中下游加固疏浚工程5.大同至张家口高速铁路6.京原线电气化改造7.太焦线电气化改造8.高平至陵川高速公路9.长治至平顺高速公路10.临汾环城高速公路11.大同至天镇高速公路12.运城至芮城高速公路13.平鲁至朔州城区高速公路14.平定至阳曲高速公路15.大同至浑源高速公路16.闻喜至合阳高速公路17.朔州飞机场18.孝义新阳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19.王曲电厂二期2×600兆瓦工程20.晋煤集团晋城赵庄电厂2×600兆瓦工程21.山西左权发电厂2×600兆瓦工程22.娘子关电厂2×600兆瓦工程23.塔山电厂二期2×600兆瓦工程24.漳泽电厂扩建2×1000兆瓦工程25.同煤怀仁煤矸石电厂2×200兆瓦工程26.朔州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27.侯马热电厂扩建2×300兆瓦工程28.永济热电厂改扩建2×300兆瓦工程29.高平电厂煤电一体化项目30.盂县电厂煤电一体化项目31.平定县冠山文化旅游景区工程32.运城盐湖区生态治理工程33.桑干河上游环境综合治理工程34.阳泉郊区新北大街建设工程35.山西惠农淀粉年产12万吨玉米淀粉深加工项目36.山西丰谷农业年产500吨辣椒红色素项目37.潞安集团多晶硅项目38.同煤集团10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39.太钢吕梁500万吨/年特种钢项目40.山西七一能源公司60万吨/年甲醇项目41.山西瑞恒6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42.首钢翼城煤电钢一体化项。

nAAA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nAAA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二部分 怎样进行农业基本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
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在农业部制定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规定》中,有7个条件(第三章第六条):
1.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 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2.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 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
第一部分 什么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二、中间验收、项目初步验收与项 目竣工验收的区别
1.中间验收:为了实现建设项目整体目标,保 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 等有关单位参加针对部分单位工程、专业工程、 隐蔽工程、或特殊问题所进行的验收,这类验 收统称为中间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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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什么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
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
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
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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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怎样进行农业基本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
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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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怎样进行农业基本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
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职责分工
农业部规定发展计划司是此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上——计划司组织 1000—600万元——行业司局组织 600万元以下——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结果必须以计字文上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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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怎样进行农业基本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报告的一般格式和内容
主要分为三部分:前言、项目执行情况、结论。 细分又可分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晋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推动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同、源头严控”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格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党政同责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辖区耕地保护负总责,研究决策耕地保护工作,科学引导政府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相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责任机制,确保辖区内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乡镇(街道办)要落实属地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及备案手续;织牢农村土地网格化巡查体系,明确线索核实、违法行为制止、重大案件报告职责;将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明确保护任务;配合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维护农田设施等工作。

村(组)要全面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办)报告,引导群众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确保“农地姓农”。

二、强化部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分解,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控农用地转用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对乡镇(街道办)上报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及时核验、上图入库,并在年度变更调查时予以变更;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建筑拆除复耕的耕地质量进行验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晋政办发〔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充分发挥我省种质资源大省优势,健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突出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提升科技支撑、加大法治保障,全面打造我省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新体系、鉴定评价新平台、开发利用新主体、资源共享新机制、人才培养新模式,形成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新格局,实现由种质资源大省向种业强省的转变,为振兴民族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蹚出我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路。

(二)目标要求围绕作物、畜禽、水产和农业微生物等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到2025年,编制山西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完成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工程、创制与应用工程、优异基因挖掘工程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立山西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大数据平台和政策支撑体系。

到2035年,力争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资源保存总量位居全国前列,珍稀、濒危、特优资源得到有效收集和保护,形成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资源深度鉴定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创新利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现由种质资源大省到种业强省的转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晋政办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开展经营主体深化年活动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1.深入推动“个转企”。

建立“个转企”培育库,进一步激发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

健全“个转企”培育机制,优化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完善后续配套措施。

建设“个转企一次办”模式试点,降低转换成本。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山西省分行)2.稳步拓展“小升规”。

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建立完善全省规下工业企业基础信息库,动态更新“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

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纳入“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范围,实施重点帮扶、精准服务、专业指导。

开展常态化入企服务,助企达产升规。

到2024年底,力争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净增600户。

(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发展局)3.持续推进“规改股”。

重点突出发展势头良好的“四上”企业,加大培育帮助力度,指导企业规范提升,引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开展股改专题培训会。

帮助完成股改的企业对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强化管理、提质增效。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资产运营第五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第六章产权管理第七章财务信息管理第八章附则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全面乡村振兴,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并严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财务活动应当加强财会监督,依法依规接受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2•【字号】晋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日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完成前款规定耕地开发任务,由有偿出让该新开发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首批启动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垫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逐步实现滚动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和资金回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申请和项目预算下达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形式逐级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5•【字号】晋政办函[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函[2002]5号)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81次常务会议议定,现将需要修改的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和应修改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有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有的超越法定权限设置行政审批或行政处罚。

请各起草单位抓紧修改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和发文程序重新报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目录(28件)(1988年--2001年9月30日)一、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1997年11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修改)起草单位:省卫生厅说明: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二、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1990年9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修改)起草单位:省环保局说明: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1990年9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起草单位: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说明: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四、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3年12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1997年10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修改)起草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说明: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五、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1997年11月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1号令修改)起草单位:省工商局说明: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2日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七条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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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晋农计发[2007]16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7.12.19
【实施日期】2007.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晋农计发[2007]161号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西省农业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及其项目的建设,要根据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出发点,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夯实我省
农业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和省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条农业厅发展计划处负责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主要有以下职责:负责组织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及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规章制度;制订全省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根据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归口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和资金管理,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厅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农业厅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建议,确定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遴选和初步审查,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根据委托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制定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并根据委托组织对项目竣工的验收或预验收工作。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和省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申报国家投资的项目由农业部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立项,申报省投资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工程报建、施工准备等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农业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农业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农业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评估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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