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27施行日期2012.08.01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主题类别食品安全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福建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福建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五条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信息,保证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章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活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的所有生产活动,包括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条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设立专门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生产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生产环境的卫生和清洁,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生产技能和质量意识。
第十四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把关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追溯系统,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快速定位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和销毁。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二、食品生产许可证1.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场地环境要求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选址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场地上。
2.生产车间和设备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并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3.生产车间内必须设置洗手间,并保证洗手间的清洁和供应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
四、原材料采购与储存2.原材料储存必须符合食品储存的要求,避免受潮、污染或虫害。
3.原材料的储存区域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和清洁,并定期检查和清理。
五、生产过程控制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生产操作,并保持生产记录。
2.设置专人负责生产过程的卫生监督、质量把关和记录管理。
3.生产车间内禁止吸烟、饮食,严禁随地吐痰、排泄等不文明行为。
六、设备和工具管理1.设备和工具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并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2.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规程,确保产品的生产安全和质量。
1.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八、产品留样与验收1.对每批生产的产品必须留取样品,并保存一定时间,以便进行检测和追溯。
2.产品验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九、员工培训与卫生健康1.员工必须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理解和掌握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知识。
2.员工必须保持身体健康,每日定期体温检测,并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和应急措施,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2.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和协调能力。
十一、违规处罚与监督检查1.发现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进行记录。
2.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食品质量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以上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通过家庭自管、小型化生产加工原料为人类食用的食品的单位。
如何保障小作坊的生产和销售质量,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下面,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建立、生产过程的掌控、产品质量的检测及销售等方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管理制度的建立1.明确责任:小作坊负责人应明确生产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及操作人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限,同时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体系,以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或调查。
2.制定标准:小作坊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及卫生标准,制定相对应的生产标准、操作规程、物料控制等标准,明确生产流程、食品原材料采集标准、物料配送标准、灭菌消毒标准、产品储存标准等流程,以确保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3.加强培训和教育:小作坊应加强员工的卫生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监督员工遵守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格掌控制品质量。
二、生产过程的掌控1.食品原材料的筛查:做好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工作,选择有证、有资质、有信誉的供货商;在收货时对原材料进行检查筛查,确保原材料的质量,防止不合格原料的使用。
2.严格生产过程掌控: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控制加工环境,严格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同时,要加强生产工具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的卫生和安全性。
3.做好检测工作:进行产品检查,确保产品在卫生、安全和质量上符合相关要求。
建立稳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每批次产品都应进行标准质量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处理。
三、产品质量的检测1.营养成分及微生物检测:通过对产品的营养成分、微生物等质量指标的检测,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
2.留样工作:每批产品都要进行留样,保留必要的相关数据,同时要做好有效期的控制。
如发现问题需要追溯生产、销售环节,留样进一步了解情况。
3.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和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应有检查员向小作坊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查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国市监食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
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二、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 年发布)
【法规标题】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福建省【发布时间】2017-07-22【生效时间】2017-10-01【关键词】健康,餐饮卫生,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食品网络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摊贩第三节小餐饮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正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强化食品质量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程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组织机构小作坊应设立负责人,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负责人应具有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拥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生产加工流程小作坊应制定生产加工流程,并确保所有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生产加工流程应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包装、质检和出库等环节。
四、设备设施小作坊应对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加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以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
五、卫生管理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所有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状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卫生管理包括场地、设备、人员、操作规程的卫生状况。
六、质量管理小作坊应对所有生产加工流程进行品质控制,确保所有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品质控制包括原材料、加工、包装、质检和出库等环节。
七、食品安全管理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包装、质检和出库等环节。
八、员工培训小作坊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九、记录管理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记录管理制度,所有生产加工环节的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
记录管理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包装、质检和出库等环节。
十、应急管理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
十一、违规处理小作坊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应及时采取严厉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以上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小作坊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所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食品网络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摊贩第三节小餐饮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食品加工小作坊
食品加工小作坊篇一:解说食品加工小作坊题记近日很多同仁询问小作坊监管方面的规定、要求以及小作坊与生产企业的界定。
今天,我将各地规定进行梳理,总结如下一、何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小作坊的确切定义。
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标准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由于食品安全法将小作坊的管理职能赋予各省负责,因此,各省对小作坊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基本概念与GB/T23734-2009大同小异,差别主要集中在对食品从业人员、场地的要求等方面,在此不一一赘述。
二、小作坊监管方式有哪些?1、有些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实施许可制度。
有些地区实施备案登记制度,如,广东、重庆等地。
2、各地基本上制定了小作坊生产范围目录(有的赋予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的权利,有的不可以生产预包装食品)等。
3、各地均制定了小作坊允许及禁止生产的品种。
(1)各地均依法禁止生产乳制品、罐头、非固态发酵的酒类、保健品、婴幼儿食品等,对于部分品类各地规定也是有差异的。
(2)对其他类别食品各省出入很大。
(3)允许生产预包装食品的省份,有些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辽宁省规定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
三、小作坊食品的销售范围各省对小作坊食品的销售售范围作出了不同的限制条件。
1、是否可以向商场超市、餐饮单位销售。
2、是否可以网上销售。
3、是否只允许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4、是否仅在本省、市区域内销售等等。
四、国家总局有何规定国家食药总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白酒提出了特别要求。
2015年总局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中明确要求,对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进行全过程监管,白酒生产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措施,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制度框架:1. 管理责任-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确定管理人员和责任- 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执行2. 生产环境管理- 定期进行食品生产环境的卫生检验和评估- 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洁- 确保原料、包装材料和辅助材料符合卫生标准,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3. 原料管理- 严格控制原料的选择和采购,确保符合卫生要求- 建立原料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日期、来源、数量等信息- 对原料进行必要的接收检验,对不合格原料及时处理4. 养殖管理(如涉及)- 合理规划和控制养殖场的规模,确保动物福利和环境卫生- 注重动物的健康和饲养管理,定期进行养殖环境卫生检查5. 加工生产管理- 制定并执行标准化操作程序,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加强食品储存和运输管理,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对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6. 品质控制- 建立并执行质量检验标准,对成品进行抽样检测- 对成品批次进行按要求的标识和追溯- 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7. 培训和教育- 培训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卫生操作技能- 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8. 外部审核和监管- 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报告问题和隐患以上是一个简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际运行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同时,该制度的执行也需要持续的监督和改进,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是为了保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内容:1. 生产加工环境管理:- 小作坊应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区域,并保持清洁。
- 小作坊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洗手台、消毒设备等,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清洁。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暂行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精神,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要求,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五类经营单位”)的“后厂”食品加工部分(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的开业审查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五类经营单位必须取得《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说明》(附件1,以下简称《开业审查说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制(修)订《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规(试行)》(以下简称《规》),并对《规》的实施进行督查、指导。
第五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设区市质监局”)负责五类经营单位审查员的培训、管理,指导《规》实施,监督检查开业审查质量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接承担部分行政区划食品生产日常监管职责的设区市质监局(以下均简称为“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负责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部分开业审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作出审查决定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食品加工卫生条件第七条食品加工场所要求:(一)在距加工场所半径10米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垃圾堆、坑式厕所等扩散性污染源。
加工部分与生活部分有效隔离,不得与生活设施相混杂,不得临时改作它用。
(二)加工部分面积应当与加工能力相适应(西式糕点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且不含裱花间面积;中式糕点、豆制品、面制品、肉制品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有良好防蝇、防鼠、防虫、照明、通风等设施。
(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
最新福建省食品安全知识网络有奖竞答题目及答案资料
2017年福建省食品安全知识网络有奖竞答题目1.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 年()起施行。
A、4 月24 日 B 、5 月1 日C、10 月1 日 D 、12 月1 日2.()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A、食品生产企业B、特殊食品的生产企业C、食品生产经营企业D、食品生产经营者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制定A、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4.()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A.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B.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C.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D.食品安全综合分析结果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责任。
A.法律B.社会C.相应D.行政6.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A.社会共治B.打击为辅C.全员参与D.舆论监督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米购(),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A.食品原料B.食品添加剂C.食品相关产品D.以上选项都是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A.定期B.不定期C.定期或者不定期D.限期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
A. 立即停止生产B.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C.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D.以上选项都是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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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精神,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五类经营单位”)的“后厂”食品加工部分(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的开业审查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五类经营单位必须取得《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说明》(附件1,以下简称《开业审查说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制(修)订《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对《规范》的实施进行督查、指导。
第五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设区市质监局”)负责五类经营单位审查员的培训、管理,指导《规范》实施,监督检查开业审查质量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接承担部分行政区划内食品生产日常监管职责的设区市质监局(以下均简称为“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负责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部分开业审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作出审查决定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食品加工卫生条件第七条食品加工场所要求:(一)在距加工场所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垃圾堆、坑式厕所等扩散性污染源。
加工部分与生活部分有效隔离,不得与生活设施相混杂,不得临时改作它用。
(二)加工部分面积应当与加工能力相适应(西式糕点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且不含裱花间面积;中式糕点、豆制品、面制品、肉制品加工部分的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有良好防蝇、防鼠、防虫、照明、通风等设施。
(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
加工部分与销售部分原则上应当有效隔离,成品区、半成品区、原料区应当有效分开,杜绝交叉污染。
(四)地面、墙壁、屋顶应当平整、易于清洁,不应当有积水、霉菌、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应当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有效消毒杀菌设施。
(六)熟肉制品制作间、糕点裱花间(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应当设立独立专用加工间,且分别符合《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糕点厂卫生规范》要求。
专用加工间应当有洗手、更衣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灭菌灯等空气灭菌设施,裱花间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第八条设备与工器具要求:(一)应当配有相应的加工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2)。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容器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食品级、不易于孳生微生物的材料制作。
(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在使用前后应当彻底清洗、无积垢,必要时消毒。
(三)应当设置洗手及工具、容器的洗刷、消毒等设施,放置密闭的废弃物暂存容器。
第九条加工要求:(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原料及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生产食品。
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二)对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应当选购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及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当准确称量,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五)加工过程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场所清洁、卫生,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条人员卫生要求:(一)有关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二)加工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加工前应当洗手。
不得在加工区间内饮食、吸烟、休息、生活。
(三)“后厂”必须配备专职的加工人员。
加工人员不参与销售,销售人员不参与加工,未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加工人员和销售人员不得换岗,防止交叉污染。
(四)加工人员不留长指甲,不佩戴首饰、饰品。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要求:(一)应当有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涵盖原辅材料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等管理要求的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三)认真如实做好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内容包括品名、生产单位、批次、数量及供货单位名称、联系人等)和原辅材料使用(内容包括使用的每一种原辅材料品名、生产单位、批次、使用量等)、添加剂使用、食品加工数量、产品检验、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等各项记录,原始票证及原辅材料质量证明等应当存档备查。
(四)加工的产品应当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五)产品销售前应当进行检查,存在异常状况的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必须满足本章上述各条款要求,未涉及的其他要求按食品具体类别,参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执行。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新开业的五类食品经营单位申请取得《开业审查说明》,必须向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1份):(一)《开业审查说明》申请书(附件3)。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与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人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
(五)生产场所布局图(应当标明面积、设备布局、人流物流、卫生防护设施等)。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关键控制工序及其参数和设备)。
(七)管理文件(制度)复印件1份,内容应当涵盖原辅材料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等管理要求。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附件4)。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开业审查说明》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告知书(附件5),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五条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单位加工场所卫生条件的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现场核查工作由审查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由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负责组织,由不少于2名熟悉食品安全、并经设区市质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或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格的审查员组成。
第十七条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本规范要求,对照现场核查表(附件6),对经营单位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及基本生产条件逐一进行检查评价,逐一核对经营单位申请书的内容,并如实做好核查记录。
第十八条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对核查情况进行讨论,形成核查结论(附件7)。
核查情况及结论必须现场明确告知经营单位,并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审查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九条审查组应当在现场核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资料提交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
第二十条经综合评价,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的五类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试生产,并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到加工点对试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应当涵盖相应产品卫生标准所列项目)。
未取得《开业审查说明》及工商营业执照,试生产的产品不得销售。
检验机构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抽样方式、抽样地点、检验性质(开业审查检验),承诺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开业审查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交委托方和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
第二十一条五类经营单位应当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单位食品加工不合格项改进表》(附件8)报送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
第二十二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经营单位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及开业审查检验所需的时间),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开业审查说明》或《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不符合要求说明》(附件9)。
第二十三条《开业审查说明》的编号格式如下:(设区市质监局简称)食卫审〔发证年份〕XXXXXX-YYYY号(XXXXXX 指经营单位加工场所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政区域经营单位发证顺序编号)。
如,2009年鼓楼区经营单位的第1份审查说明的编号为:榕质监食卫审〔2009〕350102-0001。
第二十四条五类经营单位持《开业审查说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五类经营单位申请、受理、现场核查、经营单位整改及审查决定等相关材料应当逐家建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设区市质监局、县级质监局应当不定期的对五类经营单位的开业审查质量进行抽查。
第五章条件变更第二十七条经营单位食品加工类别、加工场所、加工条件改变,须提交《变更申请表》(附件10,一式两份),并重新办理《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说明》,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要求等按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经审查合格的,收回原《开业审查说明》,出具新的《开业审查说明》。
第二十八条变更食品经营者名称或加工地址名称的五类经营单位应当在变更名称后的20个工作日内,携带《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工商部门出具的已变更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到负责办理《开业审查说明》的质监局办理变更手续。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新的变更食品经营者或加工地址名称的《开业审查说明》。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五类经营单位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并注销《开业审查说明》,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