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农产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农产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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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绛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监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本乡镇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在各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一)县食安办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如麻辣串、冷热饮品(奶茶、冷饮等)、快餐外卖服务、烧烤、小吃摊点(油条、饼子、包子、汤圆、馄饨、米皮等)];(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如炸鸡块、烤鸭、凉菜、卤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和流动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等);(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蛋糕店、面包房、饼子铺、蒸馍铺、面条店、麻花店、卤肉店、炒货店、豆腐房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手册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首次□变更□延续□补领
申请人名称:
(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生产许可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岗位及职务
文化程度、专业
三、产品信息表
(具体填写参照《食品分类目录》)
序号
食品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用途
数量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用途
数量
申请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
生产加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变更事项
或
补领原因
(变更、延续、补领申请时填写)
备注
二、经营者(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食品生产与小作坊的区别
食品生产与小作坊的区别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许多限制,有些产品由于保质期太短这个硬伤,无法满意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只能考虑办理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除此之外,由于省内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只能申请的产品种类很受限制,不能进入超市,不能网络销售,不能跨区域销售,至多能在本县销售,并且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其实并不怎么低,一二百平方的生产场地许多时候并不能办理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还有就是现实中许多地方无法受理。
一、依据不同1、许可依据的一般法规和规章等不同:食品企业许可依据的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方法,食品小作坊依据的是省食品平安条例。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不同:食品企业申请人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均可,小作坊只可以是个体工商户。
3、申请许可的食品类别不同:食品企业可申请食品类别32类,小作坊申请类别各省也不尽相同。
小作坊一般规模较小,而企业一般规模较大。
但是这也不是肯定的,由于在食品平安法中并没有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规模,只要符合国家规定,都是可以取得相应的许可。
另外生产企业成本较高,所以一般状况下规模是大于小作坊的。
食品生产企业由于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才称为食品生产企业,而小作坊并不肯定。
除此之外食品平安法中并没有规定小作坊的许可,只是要求各省市自行出台管理规定,而部分省份至今没有出台小作坊管理方法。
所以有一部分地区的小作坊是处于无许可经营的。
二、小作坊食品加工许可证办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困难1、生产场地: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场地的选址,工艺流程,要求人流物流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配备消毒设备,通风系统,采光等都有严格要求。
2、生产人员: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要求必需要有试验室,满意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化验员执证上岗,所以需要企业自己去培训化验员。
3、设备设施:取证有明确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要求,而小作坊对这些设备的投入费用一般都很难担当。
三、什么状况下,只能办理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依据阅历只有一种状况,产品在小作坊的受理范围,保质期太短,一般是几天时间,销售渠道是本地销售,保质期这个问题也不想通过工艺来改正,由于这样成本增加,会造成产品市场竞争力太差,由于销售对象的定位比较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结合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第五条设立小作坊,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的实施机关。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或者代为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第七条取得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应当符合《管理条例》要求及相关规定,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拟设立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二)工商部门出具的小作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清单;(五)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六)从业人员一览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及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七)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执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八)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或者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事项名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事项编码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承诺件受理单位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效劳对象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理条件〔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具;〔三〕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四〕有保证食品平安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该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四〕生产工艺流程图;〔五〕执行的食品平安标准;〔六〕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制度、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平安卫生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七〕申请人食品质量平安承诺书〔见附件2〕;〔八〕首批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按照食品品种提交〕;〔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时限:2个工作日〔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食安应急股食品生产监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同时应组织核查组对申请人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0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食安应急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流程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是为了确保小作坊的食品生产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按照政府确定的职责,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评议考核等职能。
县(市、区)政府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制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山西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山西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
- 填写《小作坊生产经营申请表》
- 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 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
- 提供相关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清单
2. 现场核查
- 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对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检查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 缴纳费用
- 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申请费用
4. 领取许可证
- 材料审核通过后,领取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重新申请
5. 后续监管
- 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持证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
- 发现问题将责令整改或吊销许可证
办理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需要耐心等待审批,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持证后还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店铺,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以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形式或者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管理、规范引导、方便群众、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规定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如遇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教育、商务、公安、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按其规定实施监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经营和发展予以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环境整洁,周围无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废物处理设施;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四生产经营所使用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并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六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根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和管理台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二以地沟油、皮革角料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三用违禁药物、危害人体健康化学物质处理的;四超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物质生产加工的;五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死因不明的动物和致病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物质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六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不宜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七省人民政府为防疫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第十五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牌;第十六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资质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二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第二节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十八条在有形市场外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经审核备案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核备案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第十九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书;二从业业主的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及卫生条件等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实施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建立购进和使用台帐,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原辅材料不得使用;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工艺规范的要求;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定期清洗、消毒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保持清洁;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食品包装所使用容器和材料应当清洁、安全,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检验制度,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单位对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销售;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批量销售的食品,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第三节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五条在有形市场内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零售食品摊贩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零售食品摊贩申请领取零售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零售食品摊贩备案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三流动区域范围说明书;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证、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进货采购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贮存、销售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销售散装食品、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配备防蝇、防尘等保洁措施;第二十九条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不得使用;定期清洗、消毒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保持清洁;食品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第三十条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销售直接入口的裸装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用的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食品;第四节餐饮食品摊贩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十一条设立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餐饮食品摊贩应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申请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四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五与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餐饮食品摊贩申请领取餐饮食品摊贩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二餐饮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四生产经营范围说明书;五与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第三十四条从事餐饮食品摊贩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实施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建立购进和使用台帐,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不得使用;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二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三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四提供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就餐设施、条件及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内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本部门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设区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备案登记、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检查;二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上级交办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检查;三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生产经营的品种制定分类监督管理措施;四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制止,对群众举报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五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时,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第四十二条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督管理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愈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备案登记资格,二年之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愈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备案登记资格;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分为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形市场,是指商场、超市、专营店、集贸市场等;食品摊贩,分为零售食品摊贩和餐饮食品摊贩;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提升与规范同步前行—山西阳城县质量技监局整治食品加工小作坊取得成效
口 ,采取 “ 四个一批 提升 , 四管齐 生产 领域 建立 了 。 “ 五台账 、 公 示 制 针对 性和 有效 性 , 更科 学 、 范 的监 五 为 规
下 规范 的有效措 施 , 力开展食 品小 度 , 五公 示 即 : 着 “ 公示 营业执 照 、 生 管奠定了坚实的基 础。 卫
作 坊专 项整 治 ,切实 提 高食 品安 全水 许可证 、 诺书 、监管 人员名 单和 投诉 承
平, 收到明显成 效。
“ 四个一 批 抓提升 。即严厉 打击
一
四是加 强巡查 , 联合打 “ 黑 。该 局
电话 , 五台账 即 : 建立原 辅材料包 装 的六 个区域 监 管 责任组 分别 深入 责任 物进 货验 收台 帐 、 品检验 台 账 、 行 区食品 生产加 工小作 坊 , 产 执 重点对食 品企
一
业执 9 无 生产许 可证 的小 作坊 ; 、 积极 醋 ) 食 品小 作 坊生产加 工技 术 条件规 份 , 查出并解决 各类隐患 问题 7 O多条 , 引导规范一批 具备一定生 产基 础 , 且业 定 , 出台了食 品生产加 工小作 坊基 本质 下达责令 整改通知书 4 O余份 。并联合 主积极 性高 的小 作坊 达到 市场 准 入条 量安全卫 生条 件改造 通用标准 , 促小 工商 、 督 卫生 、 经贸等 部门 , 组织开展 了六 件 ; 极鼓励具有 区域性集中加 工特点 作坊进行 条件改造 , 积 达不 到条件不 得生 次专项整治行动。 的小作坊 , 通过股份 合作、 合经营 、 联 配 产加工食 品 , 求/、 要 _作坊 必须 向社力量对全县从事食品生产 的 1 O 自律 , 大社会公 开监 督力度。 2 加
余个企业进 行了调查摸底 , 建立 了质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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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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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申请人基本条件
申请人名称
(本人签字)
生产许可证编号
(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时填写)
生产场所地址证号
从业人员数
场所面积
米2
申请生产食品情况
食品品种
生产工艺及
配方
所在地乡镇(街道)意见:
年月日(印章)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
年月日(印章)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发证(审查)意见:
年月日(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