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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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中国面对反倾销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1978年,中国出口总额为167.6亿美元。到2001年底,中国出口总额已达2661.6亿美元,增长了将近5倍。但伴随着高速增长的出口,中国企业面对的外国反倾销也日益严重。

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始于1979年8月,当时的欧共体(欧盟前身)对从中国进口的糖精钠和机械闹钟提出了反倾销起诉。当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只有两起,而2001年的千9个月就有12个国家提出36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根据世贸组织和中国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公布的资料,截至2001年9月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提出473项反倾销诉讼。在世贸组织的统计中,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到2001年6月30日,全世界共有1640起反倾销案。其中针对中国的最多,共229起,占14%。

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诉讼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其中欧盟最多,共92起,其次为美国(87起)。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不少,分别为35起和29起排在第5和第6位。不少中等收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其中印度(44起)、阿根廷(41起)、墨西哥(29起)和南非(26起)尤为突出。中国出口产品遭到反倾销的多达数百上千种,大到自行车、彩电、摩托车、钢铁、水泥、小到铅笔、曲别针、蜡烛、尿布垫、大蒜。

这些反倾销诉讼案多数会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税最高征到过365%(1994年的大蒜案),欧盟征到过83.2% (1994年的硫酸盐案)。最厉害的是墨西哥,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最高额为1105%。此外,在一些反倾销案中征收的是从量税,如在1997年的金属镁一案中,反倾销税是每吨2662欧洲货币单位(ECU)。当然,也有许多反倾销诉讼案中是以撤诉、中止调查、无税或无损害结案的。

中国遭受反倾销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从1979年的两项反倾销案到2001年的平均每月超过3起,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面对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各国对中国的反倾销为什么增长的那么快又那么普遍?这是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正常现象还是世界各国对中国的特别歧视?

分析中国面对的反倾销,我们必须从两方面看。首先,从积极的方面看,这说明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增强。出口产品不仅价格低,而且数量大,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对当地企业的威胁。这些企业不得不利用反倾销的手段来进行自我保护。一般来说,一些实行出口导向发展战略的国家都会遇到这个问题。当年的日本就经常被诉倾销。韩国和中国台湾所遭受的反倾销诉讼数也曾名列前茅。何况中国这样的大国,一旦发展起来,受到反倾销也在所难免。从这点上说,中国面对的反倾销有其普遍性。

其次,中国遭受如此大规模的反倾销也有其特殊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因为中国仍处在从原有的国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之中,即中国仍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

“非市场经济”从两方面使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一方面是企业和政府本身的行为。不少出口企业仍未完成体制改造,产权不清,利益不明,经营者为完成出口任务或满足自身利益,在出口竞争中不惜成本竞相杀价,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倾销。而且,一旦被外国诉为倾销后,这些企业多数不去应诉。这里既有没有经验的理由,也有产权利益不清的原因。多数企业经营者并非所有者,而国有产权又没有真正代表,经营者对于复杂费时而又不是自己利益的应诉并不积极。不应诉的结果是造成外国企业和政府更有积极性和利益来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从政府角度说,“非市场经济”表现为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干预,包括对价格、市场准入、经营方式等方面的管制。政府有时过分强调出口,并把出口创汇作为政绩,也会造成一些国有企业为了完成出口任务而不计成本不怕亏损地出口。另外,政府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和对国内市场竞争的压制也会造成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企业能在国内市场以较高的价格销售也是造成倾销的原因之一。

“非市场经济”的另一不利方面是给予外国企业更多的反倾销便利。提出反倾销诉讼的

必要条件是提出证据表明出口产品价格低于本国市场价格。但如果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外国企业可以不承认中国国内的市场价格是反映公平价值的正常价格,而采用第三国(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参照价格。毫无疑问,这种第三国的价格一定高于中国市场价格,从而使中国的出口产品陷入倾销的范围。这样一来,存在倾销的就不是一两个企业,而几乎是一个行业接着一个行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应诉的困难性也大大增加。

毫无疑问,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成为中国企业与政府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重要问题。

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成功案例

中国企业要想在反倾销诉讼中获胜,关键是要证明反倾销中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不存在。即第一,倾销不存在;或第二,进口国的同类行业没有受到损害,或第三,进口国同行业的损害与倾销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能证明倾销不存在,整个反倾销案也就不再成立。即使存在倾销,如能证明后两点,反倾销案也可以以无损害结案而不征反倾销税。在过去几年中,中国企业对外国反倾销税诉讼开始积极应诉,有几个成功案例值得借鉴。

1.要求市场经济待遇

很大一部分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是因为外国的同行援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因此,在中国完全改变“非市场经济”的地位之前,对于非国有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来说,争取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至关重要。一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许多倾销案也就自然不再成立。通过要求市场经济待遇应诉成功的典型案例有美国缝制帽子的反倾销(简称“帽子案”)和欧盟对中国黄磷的反倾销(“黄磷案”)及对氧化锌的反倾销(“氧化锌案”)。

(1)美国“帽子案”

此案发生于1988年5月。美国帽子协会起诉中国企业已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帽子并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起诉方认为出口帽子的8个中国外贸公司均为中国政府控制的国有外贸企业,属非市场经济,并要求按一个倾销幅度(至多两个)对中国帽子征收反倾销税。(倾销幅度=(出口国市场出口价格-出口国国内正常价值)÷进口国市场出口价格*100%)

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并于1988年11月2日出裁定倾销成立。但在裁定倾销幅度时,中国政府(外经贸部)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状况和帽子行业的企业现状,要求按市场经济计算倾销幅度。虽然此案涉及到的中方8家外贸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但涉及的26家生产企业中,则有6家是外商独资企业,16家是合资企业,只有4家是国有企业。并且,改革开放后,外贸总分公司已脱钩,每个应诉企业可以自行对外定价和签约,不存在由政府制定或控制的统一出口价格或协调价格。因此,不能按非市场经济标准裁定倾销幅度。

美国商务部经过两次调查,最终驳回起诉方要求按非市场经济审定一个倾销幅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成本对中方8个应诉企业分别裁定了从5.30%到32.6%的八个不同的倾销幅度。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外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件的要求并获得成功。

当然,此案最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无损害裁定结案。

(2)欧盟“黄磷案”和“氧化锌案”

欧盟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但从1998年开始,欧盟允许涉诉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五条标准:第一,在价格、成本和投入等方面,企业的决定应符合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受国家重大干预;第二,企业要有一套清楚的财务记录,经过独立的审计,符合国际财务标准,并适用于所有场合;第三,企业从非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能有重大扭曲;第四,企业应受制于破产法和财产法,以此确保企业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经营上的稳定性;第五,外汇兑换应根据市场规律。

1999年1月,德国顿福斯公司对向购盟出口黄磷的中国企业提出了反倾销起诉。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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