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辖区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结合我辖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辖区内的干部职工和聘用制员工。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及信息报送第四条机关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人事科负责,各县(市)支行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各县(市)支行负责,借调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辖区内所有的干部职工、聘用制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备案报送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和登记备案报送单位要实施动态化管理,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登记备案单位报送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函、签字人手迹、单位印章、电子档光盘(TXT文本)等。
函没有制式的格式,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编辑,主要内容:为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落实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现对出国(境)有权签批人手迹备案,对因私出国(境)的我单位在职干部某某等几人进行登记报备,审批签字人为XXX。
第十条审批签字人与签字人手迹统一为行长,单位印章为支行印章。
第三章出国(境)证件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因私事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就业、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十二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的审批手续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行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科正式行文附个人申请材料及《辖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分行人事处,由分行纪检和保卫部门进行审批。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然而,出国的行为涉及到公职人员的形象、职责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等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有效管理此类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二、出国事由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明确合理的事由。
出国事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公职人员本人的事务为主要目的。
常见的出国事由包括学术交流、考察调研、参加国际会议、访问亲属等。
在提出出国申请时,公职人员应当详细说明出国事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
三、程序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首先,公职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国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单位将根据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事务的紧急程度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应当透明、公开、公正,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申请获得批准,公职人员还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如办理签证、护照等。
在出国前,公职人员还应当参加培训,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四、权益保障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和履行相关任务相比,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和权益。
在出国期间,公职人员应当享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基本权益,如人身安全、合法财产、隐私等。
同时,公职人员也应当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且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违规处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国、违反法律法规和目的国的规定、私自变更出国事由等。
根据违规程度的轻重,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退国、行政处分等。
同时,公职人员在违规行为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监督与反馈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制度。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事宜的监督,定期对其出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此外,公职人员也应当主动向单位报告出国行程和事宜,并遵守单位的要求,配合组织进行相关的监督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三、出境管理原则1.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进行出境管理。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出境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坚持从严控制,严格控制公职人员因私出境,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4. 坚持教育引导,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四、出境管理职责1. 公职人员因私出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
2. 公职人员因公出境,需按照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
3. 公职人员出境前,应向所在单位报告行程、停留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公职人员出境后,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五、出境管理审批1. 公职人员因私出境,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私出境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3)所在单位出具的因私出境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2. 公职人员因公出境,需按照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提供以下材料:(1)因公出境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3)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境任务批准文件;(4)其他相关材料。
六、出境管理监督1. 公职人员出境后,所在单位应定期了解其出境情况,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2. 公职人员出境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 公职人员出境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出境期间的情况,接受单位监督检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解释。
2021《九堡街道社区(村)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九堡街道社区(村)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村)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区(村)干部包括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村)经合社董事会成员(非兼职),社区(村)经合社报账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包括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因私出国(境)审批、证件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
第五条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管理第六条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就所辖社区(村)干部的基本信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变更、撤销等。
第七条街道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包括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村)经合社董事会成员(非兼职),社区(村)经合社报账员。
第八条街道登记备案人员由街道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采集信息,根据要求填写登记备案表或撤销备案表,经审核备案后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九条登记备案单位应以纸质信息和光盘数据两种形式提交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条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备案;离任干部则办理撤销备案。
第十一条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责任人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采集和动态更新管理工作。
第三章因私出国(境)审批第十二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就医及进行其他非公务活动,须向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因私出国(境)。
第十三条社区(村)干部原则上利用年假、法定节假日进行因私出国(境)活动,原则上社区(村)主要领导、纪检负责人每年度因私出国(境)不得超过1次,其他社区(村)干部每年度因私出国(境)不得超过3次。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一、总体要求1.把握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三个关键环节:审批、证件管理和登记备案,环环相扣才能堵塞漏洞;2.各单位要建立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全面覆盖、从严审批;3.干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不超过15天;出境(指香港、X门)旅游的,不超过7天,1年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
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1.由个人提出申请——写清楚何时因何事去何地,申请人亲笔签名2.单位名义出具请示——写清楚何人何时因何事去何地,单位信笺头打印,单位盖章3.《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主要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原件一式两份※注意①主要领导签名需注明同意前往的地点和次数。
如:“同意办理壹年壹次香港签注”或“同意赴泰国旅游壹次”;②单位主要领导出国境的,由单位副职签名。
4.向区领导请示报告——区领导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签名※规则①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区委各部委、群团组织的正职需向区委书记请示报告;②镇(街道)镇长(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需向区长请示报告;③其它区管干部向分管(挂点)区领导请示报告。
5.区委组织部审批——以上1-4项完成后,申请人或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将3份材料交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区委组织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6.办理签证(注)——到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领取《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个人有关证件和《回执》,到公安机关或相关机构办理签注或签证7.交还证件——干部从国(境)外返回7天内,填写《回执》,单位加具意见、盖章,连同个人有关证件交回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三、登记备案各单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干部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信息。
新进人员或登记备案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如调动、晋升、退休等),在发生变化15天内将最新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公安机关备案范围: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股级以上事业编制干部以及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副校(园长)、公办医疗机构正副院长;2.单位自行备案范围:股级以下事业编制干部、普通医护人员、普通教师、村(社区)书记、主任。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各区镇乡党委,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部委办局: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管理,维护合法出境人员的权益,防止非法出境,特作如下规定:一、干部职工申请出境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助理店业、处理和继承财产及其他私人事务,只要理由正当,手续合法和完备,均可申请出境。
二、在申请领取护照前,除按法定程序报批外,必须具备以下手续:1、如实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审批表,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2、中共党员须有组织部门保留党籍的批文;3、财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须附清帐结论和审计结论;4、已婚的育龄夫妇须附计划生育证明;5、其它必须具备的手续。
三、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好因私出境审查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批: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4、除尘正在劳动教养的;5、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处理的;7、在银行、机关、团体、企事单位有债务未还清的;8、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在职人员;9、其他按规定不宜批准出境的。
上述人员申请出境时,在审查过程中,哪一个环节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经办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单位的领导责任。
四、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出境的,须先调离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
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调离或离职一年后,方可申请。
五、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四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校、职工中专毕业后服务期未满三年,在办理出国护照前,应按所缺服务年限缴纳适当的培养费。
培养费标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每年2500元,大专每年20XX元;中专每年1500元。
已经持有护照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在离岗前缴清。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对公职人员的因私出国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以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出国审批制度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出国。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行为将受到处罚,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作岗位。
二、出国事由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明确出国事由,包括旅游、探亲、学习等各种理由。
出国事由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三、出国时间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时间应当合理,应事先告知所在单位,如因特殊原因延长出国时间需要及时报备和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出国时间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四、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需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确保自身财产合法合规。
不得向境外个人或机构隐瞒财产信息。
五、健康证明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供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出国旅行,减少国家领事保护和医疗救助的风险。
六、安全风险评估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应对出国目的地和行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避免前往一些政治不稳定、战乱频发的地区,确保个人人身安全。
七、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出国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时,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对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须进行报备和审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出国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职人员在出国前务必严格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做到合法合规,塑造良好的形象。
同时,希望广大公职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擅自出国或擅自违反管理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
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入境行为,确保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出入境管理。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四)加强教育、预防为主。
第二章出入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境,需向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因公出境,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因公出境申请表;(二)因公出境任务批准文件;(三)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四)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因私出境,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因私出境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三)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四)因私出境事由证明。
第七条机关人事部门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境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八条机关人事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第九条工作人员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三章出入境管理第十条工作人员出境后,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境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机关报告,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境后,应按照批准的期限回国,不得擅自滞留境外。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应按照批准的事由和期限回国,不得从事与事由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不得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境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教育与监督第十六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境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第十七条机关应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公、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docx
因公、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为加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的管理,严格外事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一、管理的原则处级干部的出入境证件必须及时、完好无损地上交组宣部集中保管。
二、管理的部门1.院党委组宣部负责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管理工作,并对处级干部上交的因私出入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
2.院人事处负责处级干部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下同)的管理工作,并对处级干部上交的因私出入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
三、上交的期限1.处级干部因私出入国(境)返回后,必须在10天内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
因公出国(境)返回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因公出入境证件。
2.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
3.新提任为处级干部的人员,自任职文件下发生效10天内主动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相应部门保管。
四、出入境证件的领取1.处级干部因私再次出国(境)必须凭《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审批表》向院党委组宣部领取出入境证件。
2.处级干部因公再次出国(境)必须凭相应《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任务批件》由院党委组宣部政审合格后向院人事处领取出入境证件。
负责保管处级干部出入境证件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按程序核对审批材料,依照批准事项发放处级干部出入境证件,并由领取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五、其他1.所有处级干部不得私自留存出入境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
对因丢失不能按时上交的,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报失手续;对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上交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
2.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出入境证件的处级干部,学院将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暂停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9.03.18•【文号】国信党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信党发〔2019〕6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司、室、中心:《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5日国家信访局党组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国家信访局党组2019年3月18日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原则上只可利用法定节假日、集中带薪年休假期出行。
第三条严格执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制度,禁止未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私自出国(境)。
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各司(室、中心)是本部门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核主责部门,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是离退休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核主责部门。
机关纪委、局保密办承担相关审核责任。
第四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
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在职副局级信访督查专员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因私事出国(境)。
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范干部出国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共机构干部出国因私活动。
第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出国活动的组织、趣旨、行程、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出国活动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的出国计划和申请材料。
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核实申请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六条出国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出国目的、行程及停留时间等详细情况;(二)个人资料和经济状况等;(三)所在单位意见及批准意见。
第七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的职务和身份特点,审慎决定是否批准干部因私出国。
对于特殊敏感领域的干部,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干部因私出国申请获得批准后,所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上报给上级机关,并移交给外事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出国行为的限制和管理第九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不得以中国公民身份从事任何损害中国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干部因私出国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并严禁接受他人的回扣、礼品以及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要求进行定期报告和联系,及时汇报行程和所见所闻。
第四章外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外事部门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外事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干部因私出国的相关情况,定期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提升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管控能力。
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1. 引言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行政人员的出国(境)事务,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要求合理、规范地进行出国(境)活动,提高行政人员的出国(境)工作效率和形象。
2. 出国(境)事由和权限2.1 出国(境)事由包括因公和因私两种情况。
2.1.1 因公出国(境)指行政人员代表政府机构或组织执行公务、参加会议、研究培训等活动。
2.1.2 因私出国(境)指行政人员个人原因或非政府和组织安排的出国(境)活动。
2.2 出国(境)权限应根据行政人员的职务级别、工作需要和组织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出国(境)审批程序3.1 申请程序3.1.1 出国(境)申请应提前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的批准,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3.1.2 因私出国(境)申请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行程安排、财务保证等。
3.2 审批程序3.2.1 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应对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出决策。
3.2.2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明确出国(境)事宜的批准与否。
4. 出国(境)活动的安排与管理4.1 行程安排4.1.1 出国(境)行程应事先详细安排,包括出行日期、目的地、活动安排等。
4.1.2 行程变动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并获得批准。
4.2 资金保障4.2.1 出国(境)活动的费用应合理核定,包括交通、食宿、交际等费用。
4.2.2 出国(境)费用应从相关预算中拨付,并按照组织要求进行报销。
4.3 安全保障4.3.1 出国(境)活动应根据目的地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行政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3.2 出国(境)期间应保持正常联系,并及时报告行程安排和情况变化。
5. 相关责任和制度的落实5.1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国(境)事务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
5.2 行政人员应按照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正确使用出国(境)资源。
工作人员_出境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工作人员出境管理,规范出境行为,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单位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人员、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出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出境审批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境,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出境审批分为以下类别:(一)因公出境:指因公务活动需要,经单位批准出境;(二)因私出境:指因个人原因,如探亲、旅游、商务等,经单位批准出境;(三)培训、进修出境:指因单位安排,参加境外培训、进修等,经单位批准出境。
第六条出境审批程序:(一)工作人员填写《工作人员出境申请表》,详细说明出境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三)单位负责人审批;(四)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以下情况不予批准出境:(一)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二)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单位利益的;(四)因私出境,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五)其他不符合出境条件的。
第三章出境管理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境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二)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三)注意自身安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四)按照审批时间返回,不得擅自延长出境时间;(五)出境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单位联系。
第九条工作人员出境归来,应向单位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一条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国家秘密、单位利益受损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干部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干部出入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干部。
第三条出国(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审慎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审批出国(境)申请。
2. 安全原则:确保出国(境)干部的人身安全、信息安全和国家利益。
3. 效率原则: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出国(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出国(境)申请条件:1. 因公出国(境)的干部,须有明确的任务、目的和计划。
2. 因私出国(境)的干部,须有合理的理由,且不影响工作。
第五条出国(境)申请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出国(境)申请表》。
2.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3. 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出国(境)审批权限:1.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权限由公司领导决定。
2.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权限由公司领导或其授权人决定。
第三章出国(境)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出国(境)干部在出国(境)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熟悉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
2. 准备好必要的文件、证件和行李。
3. 向公司领导报告出国(境)期间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出国(境)期间的管理第八条出国(境)干部在出国(境)期间,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2. 保持通讯畅通,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进展和情况。
3. 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4. 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形象。
第五章出国(境)后的工作第九条出国(境)干部回国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汇报以下情况:1. 出国(境)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2. 获取的资料、信息及成果。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干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利用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报备与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 因公出国(境)任务未完成或者有未了结公务的;4. 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形。
第七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八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件交还所在单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为加强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条例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店铺,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中国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事业单位员工出国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员工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出国(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单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因公出国(境)的员工。
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工出国(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服从国家利益和单位工作需要;3. 公正、公平、公开;4. 节约、高效、安全。
第二章出国(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员工因公出国(境)需提交以下材料:1. 出国(境)申请报告;2. 出国(境)任务批件;3. 身份证件;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员工出国(境)申请流程:1. 员工填写出国(境)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门;2. 人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研;3. 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4. 获得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出国(境)审批权限:1. 出国(境)时间不超过30天,由单位领导审批;2. 出国(境)时间超过30天,由单位领导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3. 出国(境)任务涉及国家秘密的,需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出国(境)准备与行前教育第七条员工出国(境)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领取出国(境)任务批件;2. 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3. 准备出国(境)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用品;4. 参加行前安全教育。
第八条行前教育内容包括:1. 国外法律法规;2. 外交礼仪;3. 安全防范;4. 应急处理。
第四章出国(境)行踪管理第九条员工出国(境)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出国(境)任务,不得擅自改变任务内容和行程;2. 服从我国驻外使领馆管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3. 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单位形象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活动;4. 定期向单位汇报行踪。
第十条员工出国(境)期间,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了解员工行踪:1. 定期与员工联系,了解行踪和任务完成情况;2. 要求员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行踪;3. 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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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各区镇乡党委,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部委办局: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管理,维护合法出境人员的权益,防止非法出境,特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职工申请出境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助理店业、处理和继承财产及其他私人事务,只要理由正当,手续合法和完备,均可申请出境。
二、在申请领取护照前,除按法定程序报批外,必须具备以下手续:
1、如实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审批表,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
2、中共党员须有组织部门保留党籍的批文;
3、财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须附清帐结论和审计结论;
4、已婚的育龄夫妇须附计划生育证明;
5、其它必须具备的手续。
三、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好因私出境审查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批: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
4、除尘正在劳动教养的;
5、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
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处理的;
7、在银行、机关、团体、企事单位有债务未还清的;
8、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在职人员;
9、其他按规定不宜批准出境的。
上述人员申请出境时,在审查过程中,哪一个环节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经办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单位的领导责任。
四、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出境的,须先调离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
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调离或离职一年后,方可申请。
五、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四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校、职工中专毕业后服务期未满三年,在办理出国护照前,应按所缺服务年限缴纳适当的培养费。
培养费标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每年2500元,大专每年20XX元;中专每年1500元。
已经持有护照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在离岗前缴清。
培养费由所在单位收取。
六、因私出境的审批权限:副县级以上干部及具有中高
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查,经县委同意按规定报省地有关部门审批,乡正副职及副局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报任免机关审批;其他干部按县委第51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审批;工人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劳动局备案。
七、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资等待遇问题及违反请假规定的处理:
1、干部职工因私出境批准后,应在离开岗位前办妥出境书面请假手续,并做好工作移交。
其请假审批程序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没有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和工作移交而出境的,一律作自动离职处理,所在单位应即予停发工资,取消原享受的待遇,回国后也不予复职;不经请假,擅离岗位私自出境受阻而返回的,按劳人干函101号和国发59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个月以内按旷工论处,超过一个月作自动离职论处,企业干部、职工,半个月内以旷工论处,超过十五天作自动离职或作除名处理。
2、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六个月。
如因故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假期从离开岗位之日起计算。
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按照本单位事假的规定处理。
超过假期即予停发工资;
超过半年以上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3、干部职工出境后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应在假期内提出书面离职申请。
没有提出申请的,按自动离职论处。
4、招聘干部因私出境批准后,应在离开岗位前办理申请解聘手续,所在单位应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付给离职补助费。
没有办理申请解聘手续而出境的,按违反聘用合同或协议规定给予解聘,所在单位不再支付离职补助费。
八、共产党员因私出境的,党员组织关系处理按县委组织部第4号《关于党员出国或去港澳审批手续的规定》执行。
共青团员因私出境的,团员组织关系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办理保留党籍和团籍手续的,出境六个月以上的作自行脱党处理。
九、严禁非法出境。
干部职工违反出入境管理法、伪造、涂改转让出境证件的,或者参与编造情况、提供假证,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证件的,或者以其它行经进行非法出境活动的,一经查获,情节轻微的,要给予必要的政治处分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上要开除公职。
共产党员参与非法出境活动的,要依照党纪,严肃处理。
十、切实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服务工作。
有关单位在审批办理公证、护照、请假和党籍手续时,既要认真
审查,又要热情服务。
要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对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一、要切实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教育。
教育他们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自觉维护党和祖国的的尊严和荣誉。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xx县委
xx县人民政府
xx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