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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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各区镇乡党委,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部委办局: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管理,维护合法出境人员的权益,防止非法出境,特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职工申请出境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助理店业、处理和继承财产及其他私人事务,只要理由正当,手续合法和完备,均可申请出境。
二、在申请领取护照前,除按法定程序报批外,必须具备以下手续:
1、如实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审批表,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
2、中共党员须有组织部门保留党籍的批文;
3、财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须附清帐结论和审计结论;
4、已婚的育龄夫妇须附计划生育证明;
5、其它必须具备的手续。
三、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好因私出境审查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批: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
4、除尘正在劳动教养的;
5、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
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处理的;
7、在银行、机关、团体、企事单位有债务未还清的;
8、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在职人员;
9、其他按规定不宜批准出境的。
上述人员申请出境时,在审查过程中,哪一个环节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经办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单位的领导责任。
四、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出境的,须先调离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调离或离职一年后,方可申请。
五、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四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校、职工中专毕业后服务期未满三年,在办理出国护照前,应按所缺服务年限缴纳适当的培养费。培养费标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每年2500元,大专每年20XX元;中专每年1500元。已经持有护照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在离岗前缴清。培养费由所在单位收取。
六、因私出境的审批权限:副县级以上干部及具有中高
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查,经县委同意按规定报省地有关部门审批,乡正副职及副局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报任免机关审批;其他干部按县委第51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审批;工人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劳动局备案。
七、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资等待遇问题及违反请假规定的处理:
1、干部职工因私出境批准后,应在离开岗位前办妥出境书面请假手续,并做好工作移交。其请假审批程序按第六条规定办理。没有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和工作移交而出境的,一律作自动离职处理,所在单位应即予停发工资,取消原享受的待遇,回国后也不予复职;不经请假,擅离岗位私自出境受阻而返回的,按劳人干函101号和国发59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个月以内按旷工论处,超过一个月作自动离职论处,企业干部、职工,半个月内以旷工论处,超过十五天作自动离职或作除名处理。
2、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六个月。如因故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岗位之日起计算。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按照本单位事假的规定处理。超过假期即予停发工资;
超过半年以上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3、干部职工出境后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应在假期内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没有提出申请的,按自动离职论处。
4、招聘干部因私出境批准后,应在离开岗位前办理申请解聘手续,所在单位应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付给离职补助费。没有办理申请解聘手续而出境的,按违反聘用合同或协议规定给予解聘,所在单位不再支付离职补助费。
八、共产党员因私出境的,党员组织关系处理按县委组织部第4号《关于党员出国或去港澳审批手续的规定》执行。共青团员因私出境的,团员组织关系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办理保留党籍和团籍手续的,出境六个月以上的作自行脱党处理。
九、严禁非法出境。干部职工违反出入境管理法、伪造、涂改转让出境证件的,或者参与编造情况、提供假证,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证件的,或者以其它行经进行非法出境活动的,一经查获,情节轻微的,要给予必要的政治处分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上要开除公职。
共产党员参与非法出境活动的,要依照党纪,严肃处理。
十、切实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在审批办理公证、护照、请假和党籍手续时,既要认真
审查,又要热情服务。要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对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一、要切实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教育。教育他们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自觉维护党和祖国的的尊严和荣誉。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xx县委
xx县人民政府
xx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