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春秋决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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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春秋决狱”思想
发表时间:2018-11-26T16:50:09.23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上作者:李有烨胡春妮
[导读] 作者立足于历史和社会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春秋决狱”的形成条件、内容和原则浅要概述,借助对经典的解读,思考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和法官自由裁量等方面的不足。
(吉首大学,湖南湘西 416000)
摘要:作者立足于历史和社会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春秋决狱”的形成条件、内容和原则浅要概述,借助对经典的解读,思考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和法官自由裁量等方面的不足。旨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够更好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春秋决狱;历史影响;当代司法制度建设;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一、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形成的条件
汉初七十多年的战后修养,使得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人民生活富足。但是仍旧面临着其他严峻的政治和专制问题。在诸侯势力膨胀、地方豪强骄纵、北方匈奴进犯的情况下,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王朝对内加强中央集权,对外开疆扩土的需要。
由于各方政治势力强大,为协调各方势力,稳固新生政权在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上而实行的郡国并行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社会,平衡了各方权利。但是,也为以后的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埋下了不稳定的因素。这时候董仲舒把先秦儒家思想为同阴阳、法、道等诸家学说相结合,构建了由“大一统”的秩序模式以及“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使得国家的治国之道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与天道相符合,整个宇宙形成大一统的格局。
“春秋决狱”思想的形成,不仅取决于儒学的影响和政治局势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封建统治者顺应时代潮流,缓和社会矛盾,加强封建专制对此的肯定。
把《春秋》大义的思想作为司法裁判的标准,不仅适应了大一统的社会状况又与君主专制相协调,而且还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又有助于社会稳定。 “春秋决狱”把春秋大义当作司法判例的指导思想,在没有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或是规定不明的时候不得与《春秋》大义相违背。从这方面来讲,以春秋经义作为判案依据,不仅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更重要的是将三纲五常,伦理道德和君君臣臣囊括其中,更有利于封建专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加强。
二、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与主要原则
“春秋决狱”不仅给案件审理和判决替工了依据,而且在诉讼制度和刑罚制度方面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董仲舒的“原心论罪”可以说是人道的和正确的,后世对他的思想的恶评在这点来说时候无根据和夸大其词的,其中并没有太大的直接联系。何况董仲舒主张“赏不空行,罚不虚出”(《春秋繁露•保位权》)以及“务德而不务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等等,其所着《春秋决狱》所收案例也多为刑罚宽免之事。
董仲舒还提出,在国家政治生活当中,教化要作为基本被司法权的行使所辅助,而且本身也不能超出道德的范围之外,不然司法权就会变成一种擅自使用谋取私权的工具,会破坏仁道、危及社会和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董仲舒主张,封建统治者要顺应自然,施行仁政追求公平和,威生于平”为国家的政治生活打造出和谐、公平的景象,进而达到“世治而民和”《春秋繁露•天地阴阳》的理想目标,从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的影响与反思
从西汉开始以后的各朝代,都把引经注律当作了律学研究的主要内容,这就使得中国法律与道德的高度混同的局面。
董仲舒等既精通经义又熟悉律学的大师,在司法裁判中可以把握和判断所做的事情是否是其本意。将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可是许多儒生出任司法官以后把依据本心而行其事是单单简化为原心定罪,片面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结合客观事实。而且春秋决狱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为了一些司法官营私舞弊提供了方便的渠道。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和发展,这种法律思想反而却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使得中国近现代化进程变得缓慢,导致了中国在近代的软弱无力,落后挨打,饱受帝国主义的欺负。
我们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法治的首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可守,所谓的法还必须是良法。良法的制定必须以正确而先进的法律思想作为指导。我们研究董仲舒以及春秋决狱的思想,考究它的形成和发展以及评价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我们确立、选择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从而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
当代的中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我国领导人和人民坚持依法治国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今天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维护人民的利益。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坚持一切为了人民。
在新的形势下,面临新的挑战我们要做新的面对。在这个法治司法转型的重要时期,如何找到更好的道路,如何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何让人民群众能过够切实的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切实的公平。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学理论的研究该何去何从,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道德的绑架使得法律执行变难,法律的冷漠使得人心的丧失,法律和道德如何平衡,制度与技术如何融洽。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人不禁反思,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飞速发展过程中是不是仍有不足之处。聂树斌案中的冤屈,司法正义的迟到;商场坠童案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辱母杀人案中的人性与法律。此中的种种告诉我们法律司法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思想,一份保障。法律是灰色的,但是司法之树是长青的;同时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是法律思想是温暖的。在与国际接轨与融合的今天,法律的国际化和时代化的过程中,是不是在我们传统的法学思想中能够有所借鉴呢?通过对春秋决狱的解读,作者认为是有可取之处的。
在“春秋决狱”中主张直其本心,论心定罪的思想,对于当代疑难案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的。注重作案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当代的法律中罪责相适也是其表现。如何在复杂,多变的案情局势中把握正义与非正义,从而对案件的审理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审判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是立法思想上的启示。新的时代有新的内涵但是这不是意味着摒弃传统的优秀思想文化和前人先辈们的结晶。在社会探索时期我们借鉴其他国家在摸索中找到自己的发展道路。同样,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一步一步的向前发展,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这些成果的背后也诱发了很多问题和矛盾。当前,中国正处于法制转型时期,党和国家也做出了许多喜人的决定。在制度方面,专院法庭的设置,更有利于司法职权的正确行使,使得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更具有权威性和公平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