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6月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由本人凭学(北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正式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进行入学体检复查。
入学体检复查由学(北京)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尽快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并在所属院部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在交齐该学年应缴费用(研究生培养费及住宿费)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学生权益的保障,制定了一系列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通过分析和总结相关规定,探讨了学籍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学籍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性学籍管理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基础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发放以及学位的授予。
规范学籍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规范学籍管理有利于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研究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是保障研究生权益的基础。
只有通过规范的学籍管理程序,及时更新并核对学籍信息,才能准确记录学生的论文成绩、学术活动等重要信息,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其次,规范学籍管理有利于保障研究生权益。
研究生作为高等教育学习阶段的学生,应当享有与其学习水平和学术能力相适应的权益。
通过规范学籍管理,能够更好地保障学生在学业、科研、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权益,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取得应有的学位。
另外,规范学籍管理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来保障。
只有通过规范学籍管理,才能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研究生培养体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规范学籍管理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为了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具体规定:1. 学籍档案管理规定。
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科研等方面重要的依据,也是毕业和学位审核的基础。
因此,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存和管理责任以及档案的密级等内容,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学籍变更与调整规定。
学籍变更与调整是学生学业发展中常见的情况。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05]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树立博学、睿思、勤勉、致知的学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政策、规定录取的接受各类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研究生,持《湖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并按通知书中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其中由院(系)、所组织查阅本单位研究生档案,对研究生进行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以及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的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所报到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四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针对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各项管理事项所做的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注册和报到:规定了研究生入学后必须按时完成的注册和报到手续。
2.课程学习:规定了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包括选课、修读学分、考试等方面。
3.科研工作:规定了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要求,包括开展研究课题、参与科研项目等。
4.学术活动:规定了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要求,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
5.学籍管理:规定了研究生学籍的保留和取消条件,以及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6.毕业要求:规定了研究生毕业所需满足的各项要求,包括论文撰写、答辩、学位申请等。
7.违纪处理:规定了研究生违反学校规定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习和行为,确保研究生能够按时完成学业,获得相应的学位。
同时,也为学校提供管理研究生的依据,同时确保研究生的权益得到维护。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
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
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
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各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湖南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有关体检标准进行。
对患有疾病暂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应休学治疗,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且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求
二、考 勤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及所在学院 (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参加教学、科研活 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 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情节轻重,按照 《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 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 休学手续。
上学期间尽量不要更改姓名,因为这会导致 毕业信息与入学信息不符,以及与学生人事 档案中的姓名不一致,毕业参加工作后出示 档案中相关信息时姓名对不上等问题。
上学期间改姓名的,必须在毕业生电子注册 前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改名证明,内容包含 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 2)同时反映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的 户口卡原件及派出所盖章的户口卡复印件。
② 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研究生出国(境)审批 表》;
③ 将护照签证复印件交至研究生院; ④ 按时回国并到研院报到; ⑤ 申请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遵照有关规定执
行。
五、研究生学制
研究生学制,硕士生、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硕 博连读一般为五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 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位课程和学位论文者,经学 校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超过二年(包 括休学)。
4、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 假者,超假时间作缺勤处理;
5、研究生一学期请事假累计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6、研究生的寒案。
四、学籍异动—休学与复学、退学、出国
休学与复学:《研究生工作手册》P113 退学: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4 出国: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7
1-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求
三、研究生请假注意事项
1、研究生请假需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 审批表(网上下载),并经批准方为有效, 否则作缺勤处理。 2、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四周以下,经导师同意,由学 院 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学生办 公室备案; 超过一月者须报研究生院学生办公室审批。
3、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 返校,可用传真、书信请假,回校后一周内须 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4、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 假者,超假时间作缺勤处理; 5、研究生一学期请事假累计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6、研究生的寒暑假由各学院(研究所)自行安排, 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学籍异动—休学与复学、退学、出国
休学与复学:《研究生工作手册》P113 退学: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4 出国: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7
关于在学期间出国事项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探亲、旅游、移民和劳
务输出等其它因私出国手续;
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后再办理留学手续。
研究生在学期)的有关规定》执行,注意
以下几点:
关于在学期间出国事项
① 原则上博士研究生或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方可提
出申请;
② 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研究生出国(境)审批
表》;
③ 将护照签证复印件交至研究生院;
④ 按时回国并到研院报到;
⑤ 申请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遵照有关规定执 行。
入学注册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1、要正确填写生源所在地
新生入学注册时填写的“生源所在地” 信息与就业派遣有关,且上报教委后不能 更改,应认真对待,否则将影响毕业后能 否留京。
怎样确定自己的生源所在地?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引言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学术秩序和培养质量,制定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各相关部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研究生入学管理1.招生计划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入学资格(1)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的毕业生。
(2)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相关招生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业背景、外语水平等。
3.招生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和方式填写入学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3)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面试,以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4)录取: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按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1.注册与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并进行体检。
注册后方可正式成为我校研究生,获得学籍。
2.学籍异动管理(1)休学: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但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2)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被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转专业:研究生若需转专业,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考核和批准。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将给每位研究生颁发学籍证明,证明书上将详细记录该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等内容。
学籍证明可用于研究生在学习、就业、考研等方面的证明需求。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1.学位申请研究生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毕业与离校管理1.毕业条件研究生必须满足学校及学院对毕业条件的要求,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1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求
三、研究生请假注意事项
1、研究生请假需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 审批表(网上下载),并经批准方为有效, 否则作缺勤处理。
2、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四周以下,经导师同意,由学 院 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学生办 公室备案; 超过一月者须报研究生院学生办公室审批。
3、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 返校,可用传真、书信请假,回校后一周内须 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上学期间改专业的,必须在毕业生电子注册 前提供改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考 勤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及所在学院 (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参加教学、科研活 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 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情节轻重,按照 《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 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 休学手续。
② 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研究生出国(境)审批 表》;
③ 将护照签证复印件交至研究生院; ④ 按时回国并到研院报到; ⑤ 申请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遵照有关规定执
行。Biblioteka 4、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 假者,超假时间作缺勤处理;
5、研究生一学期请事假累计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6、研究生的寒暑假由各学院(研究所)自行安排, 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学籍异动—休学与复学、退学、出国
休学与复学:《研究生工作手册》P113 退学: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4 出国: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7
上学期间尽量不要更改姓名,因为这会导致 毕业信息与入学信息不符,以及与学生人事 档案中的姓名不一致,毕业参加工作后出示 档案中相关信息时姓名对不上等问题。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属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需超过2周的,还应经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创业、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一般保留入学资格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离校休养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十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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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应持《湖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前,由所在培养单位、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学术诚信和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培养单位或校医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汇总后,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内不能治愈的患病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
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正式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材料,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杂费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
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七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转学办理
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
请(确认)表》,在导师同意接收和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研究生转出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研究生所在学院及导师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跨省转学,需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十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原指导教师工作关系变动的。
(二)确有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与更换导师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因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
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学习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转专业与更换导师办理
由研究生本人提交《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和接收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修读课程学分及完成其它各培养环节。
被批准转专业与更换导师、并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与导师。
第十三条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的申请,应当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四条因特殊原因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的课时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医院建议休学治疗者;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或导师及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五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由本人提交《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休学。
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学校保留其学籍,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国防生最长可保留学籍两年,逾期不能按时返回学校就读的,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复学办理
(一)休学期满,须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由本人提交复学申请(填写《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及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实行以4年为基础的4—6年弹性学制;提前攻博及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实行5—8年的弹性学制(从硕士入学时间算起,且转入博士生阶段后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行2—4年的弹性学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行2—5年的弹性学制。
保留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开始时间从正式报到入学开始算起。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在以上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
如有特殊情况需推迟毕业者,应提出延期毕
业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如超过正常的弹性学制三个月内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取消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毕业后仍不能按期毕业者,取消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合计在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的;
(二)博士生资格综合考试二次不通过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虽提出复学申请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在规定的正常弹性学制内未毕业且逾期三个月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
(五)经延期,仍未毕业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患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不归,逾期三个月以上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在研究生院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受到退学处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处理离校的,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
第二十七条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凡具有我校学籍、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
予条件的,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受到退学处理的,可发给肄业证书。
在校学习不满一年、受到退学处理的,可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第三十一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