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08]1925号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等关于统一安排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的通知(京总指发2002第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等关于统一安排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的通知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统一安排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的通知(京总指发[2002]11号)朝阳、海淀、丰台区人民政府,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为全面落实绿化隔离地区各项建设规划,尽快解决新村建设中的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保证农民按计划搬迁上楼,腾退土地实施绿化,现就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规划及开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绿化隔离地区规划范围内的剩余建设用地(详细地块名录见附件),在确保绿化隔离地区125平方公里规划绿地和新村建设(含农民自住房及其按规定比例配套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等用地后,原则上由市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建设,所获收益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受理有关区上报的附件所列地块的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市计委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及计划审批手续;市规划委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不再办理有关土地使用的各项手续,这部分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征用后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建设。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精神,各有关区、乡(镇)、村不得就附件所列地块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等事项擅自进行招商引资并进行协议出让。
对在2002年7月1日前已经与有关开发建设企业达成协议并签定开发建设协议书(或合同)的地块,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将所签定协议书(或合同)及执行情况报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审核备案。
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进行一级开发,在开发建设企业向市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土地一级开发费用后,可定向交由原协议确定的开发建设企业进行建设。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2001年11月1日)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要,及时给搬迁上楼农民及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农民自住房系指按市政府京政发〔2000〕12号及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的规定,在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农民以产权置换、差价补偿、折抵作价及乡村组织的货币搬迁等方式取得的房屋。
二、在市政府确定、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按即交即返方式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农民自住房和按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以下分别简称自住房和商品房)产权人均享有商品房产权。
各县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理办法》及市国土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为产权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农民自住房可核发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
在上市出售时,由买房人按照销售额交纳3%的土地出让金后所购房屋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四、绿化隔离地区农民自住房产权登记应由乡、村负责新村建设的单位持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统一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商品房购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办理。
五、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开发的商品房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商品房、农民自住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时应提供《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文件:(一)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许可证;(五)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六)房屋测绘成果。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年行政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京财综[2008]134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7.24【实施日期】2008.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京财综〔2008〕1346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现发布北京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于保留的收费,其中收费项目和标准到期的应及时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收费。
二、取消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市、区县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北京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收费依据文件管理形式10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101005建设系统培训考核收费预算管理101005001建设系统关键岗位考务费京发改[2005]1743号预算管理101005002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务费预算管理10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300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收费财政专户10300100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京政发[2007]27号财政专户103002超能耗加价收费财政专户103002001超能耗加价费京价(收)字[2000]162号京财综[2004]284号财政专户105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05001回民殡葬服务收费财政专户105001001回民殡葬服务费京价(收)字[94]第121号京价(收)字(2002)391号财政专户107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107001无线电管理收费预算管理107001001频率占用费京价(收)字[1998]第059号京发改[2006]69号预算管理107001003设备检测费(1992)价费字177号预算管理108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108001护照收费预算管理108001001护照费京价(收)字[2000]118号预算管理108001002护照加急费京发改[2004]509号预算管理108002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预算管理108002001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2年有效财综[2004]14号预算管理108002002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5年有效财综[2004]14号预算管理108002004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一次有效签注费财综[2004]14号预算管理108002005前往香港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费财综[2004]14号预算管理108003代发电报收费预算管理108003001代发电报费京发改[2004]509号预算管理108004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收费预算管理108004001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财综[2004]14号预算管理109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9001社会抚养费预算管理109001001社会抚养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非婚生育京价(收)字[2003]253号预算管理109001002社会抚养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及以上京价(收)字[2003]253号预算管理109001003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者京价(收)字[2003]253号预算管理109001004社会抚养费-未达生育间隔女未满28岁京价(收)字[2003]253号预算管理11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1000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预算管理11000200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京价(房)字[2001]422号预算管理111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11001特种作业考核收费财政专户111001001煤矿企业特种人员上岗考核收费财政专户111001002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收费财政专户11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112002涉外垃圾拖运费财政专户112002001涉外垃圾清运费(桶装垃圾)京价(收)字[2002]070号财政专户112002002涉外垃圾清运费(散装垃圾.北京130)京价(收)字[2002]070号财政专户112002003涉外垃圾清运费(散装垃圾.解放)京价(收)字[2002]070号财政专户112002004涉外垃圾清运费(散装垃圾.东风140)京价(收)字[2002]070号财政专户11200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财政专户11200300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居民]京政办发[1999]68号财政专户11200300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地来京人员]京政办发[1999]68号财政专户114北京市委组织部114001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财政专户114001001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京发改[2007]1540号财政专户114001002中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京发改[2007]1540号财政专户114001003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京发改[2007]1540号财政专户114002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费财政专户114002001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京发改[2007]1540号财政专户114002002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中级)京发改[2007]1540号财政专户114002003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初级)京发改[2007]1540号财政专户114003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答辩收费财政专户114003001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答辩费京发改[2007]1540号财政专户114004政工专业报名考务收费财政专户114004001政工专业报名考务费京价(收)字(93)第300号财政专户120北京市司法局120001司法考试考务费财政专户120001001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京发改[2006]760号财政专户120003外国律师驻京办事处年检收费预算管理120003001外国律师驻京办事处年检费京价(收)字[2001]226号预算管理121北京市财政局121001财政部门考试考务费预算管理12100100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京价(收)字[2000]第442号京价(收)字[1998]第040号预算管理121001002注册会计师报考费京价(收)字[2000]第064号预算管理121001003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京发改[2007]1360号预算管理121002财政票据工本费预算管理121002001财政统一票据京价(收)字[2000]425号预算管理121002002财政专用票据计价格[2001]604号预算管理121005国有资产占用收费财政专户121005001国有资产占用费京价(收)字(1992)第521号财政专户12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2400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预算管理12400200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京价(收)字[2001]031号预算管理124003药品检验收费预算管理124003001药品检验费京价(收)字[1999]第79号京价(收)字[2003]362号预算管理12400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预算管理124004001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计价格[1995]340号预算管理124006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收费财政专户124006001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1992]计价费534号财政专户124007新药审批收费预算管理124007001药品审批收费计价格[1995]340号预算管理125北京市规划委员会125004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预算管理125004001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国测发[1993]082号预算管理125007建设工程档案保护和复制收费预算管理125007001建设工程档案保护和复制费京发改[2004]2404号预算管理126北京市旅游局126001旅游入境签证收费预算管理126001001旅游入境签证费(1992)价费字132号预算管理126004导游员考试收费预算管理126004001导游员资格考试费京发改[2005]1741号预算管理126004002中文导游员中级等级考试费京发改[2007]807号预算管理126004003外语导游员中级等级考试费京发改[2007]807号预算管理126004004出国领队考试费京发改[2005]1741号预算管理12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27002税务登记证收费[地税]预算管理127002001税务登记证费[地税]京发改[2006]1485号预算管理127003税务发票127003001税务发票工本费京价(收)字[2002]355号京价(收)字[2003]82号京价(收)字[2003]83号预算管理127003002出租车专用发票[卷式]京价(收)字[1999]第087号预算管理127003003出租车专用发票[刷卡式]京发改[2004]60号预算管理127003004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京发改[2004]60号预算管理127003005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京发改[2004]60号预算管理127003006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京发改[2004]1912号预算管理12700300729届奥运会涉税收入专业发票京发改[2004]1912号预算管理127003010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业发票京发改[2004]1912号预算管理127003011北京停车收费定额专业发票京发改[2004]1912号预算管理127003012北京市邮电通信.金融保险业卷式发票京发改[2005]1544号预算管理127003013北京市邮电通信.金融保险业折式发票京发改[2005]1544号预算管理127003014北京交通.建筑.不动产.无形资产卷式发票京发改[2005]1544号预算管理127003015北京交通.建筑.不动产.无形资产折式发票京发改[2005]1544号预算管理127003017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京发改[2006]492号预算管理127003018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京发改[2006]1337号预算管理127003019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京发改[2006]1337号预算管理127003020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京发改[2007]341号预算管理12700302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京发改[2007]341号预算管理12700302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京发改[2007]341号预算管理127003023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京发改[2007]341号预算管理127003024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1角-2元]京价(收)字[2002]355号预算管理127003025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100元]京价(收)字[2003]83号预算管理127003026服务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京价(收)字[2003]83号预算管理127003027服务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京价(收)字[2003]83号预算管理127003028保险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京发改[2008]672号预算管理12700302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京价(收)字[2003]83号预算管理127003030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京价(收)字[2003]83号预算控折票]管理127003031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折票京价(收)字[2003]83号预算管理127003032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邮寄票京发改[2008]672号预算管理127003033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平推票京发改[2008]672号预算管理127003034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1京发改[2008]672号预算管理127003035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2京发改[2008]1256号预算管理127003036工商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自助式票京发改[2008]1256号预算管理128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8001计量收费预算管理12800100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京发改[2005]1989号预算管理128001006计量检定费京发改[2004]2030号预算管理128004特种设备检验费预算管理128004001锅炉检验费京发改[2005]1005号预算管理128004002压力容器检验费京发改[2005]1005号预算管理128004003压力管道检验费京发改[2005]1005号预算管理128004004电梯检验费京发改[2005]1005号预算管理128004005起重机械检验费京发改[2005]1005号预算管理128004006客运索道检验费京发改[2005]1005号预算管理128004007大型游乐设施检验费京发改[2005]1005号预算管理12800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收预算费管理12800800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京财综[2007]1021号预算管理12800800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两个以上]京财综[2007]1021号预算管理128009质监部门考核收费预算管理12800900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收费预算管理128009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收费预算管理128010索道站长(经理)考核收费财政专户128010001索道站长(经理)考核费财政专户129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9001企业注册登记费预算管理129001001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1992]价费字414号京价(收)字[1999]第459号预算管理129001002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1992]价费字414号京价(收)字[1999]第459号京发改[2005]59号预算管理129001003外国.地区企业驻京代表机构业注册登记[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京发改[2005]59号预算管理129001004外国.地区企业在京从事生产注册登记[1992]价费字414号京价(收)字[1999]第459号京发改[2005]59号预算管理129001005变更登记费[1992]价费字414号京价(收)字[1998]第351号预算管理129001006补换证、照、执照副本工本费京发改[2005]59号预算管理129001007企业年度检验费京发改[2005]59号预算管理12900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收费预算管理12900400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1992)价费字414号预算。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2号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3月20日)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内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
1.从今年开始,在规划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用3年至4年时间完成绿化60平方公里面积的任务。
2.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绿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3.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
要充分认识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并举,通过制定灵活务实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大胆探索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式,紧紧抓住这一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机遇,全面推进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
(三)坚持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通过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实现“分散集团式”的城市布局,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办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办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6•【字号】京政办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办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组织编制的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范围、内容、标准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提出了《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六日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意见(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建设,确保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制定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管理办法。
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和各有关区绿化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全市和本区的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管理办法,使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
要建立科学的绿化指标体系,严格控制绿化隔离地区内的建筑用地面积,不再批建新的住宅小区,确保规划绿地的实现,并尽可能增加绿化用地面积。
二、严格控制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
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用地,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确保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限制在绿化面积的3%至5%以内。
三、切实搞好规划绿地的确界钉桩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京绿城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5]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绿道自行车租赁、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本市绿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和新村建设中农民自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农业税(废)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京总指发[2002]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3.04
【实施日期】2002.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
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和
新村建设中农民自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京总指发[2002]1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区地税局,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
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以下简称京政发12号文件)等一系列文件
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因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新村建设中农民自住房部分免征契税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
根据本市绿化隔离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京政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3]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全面实施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贯彻绿色奥运理念,建设生态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维护城市分散集团式布局的根本保证。
为加快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一)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规划范围,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及市区边缘集团外界至规划六环路外侧1000米,涉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房山、门头沟、昌平、顺义10个区,总用地面积约1650平方公里。
(二)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生态良好、产业优化、农民增收,把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建成全市的重要生态区、绿色产业区和旅游休闲区。
1.从2003年到2008年,在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规划范围内,在现有林木覆盖率25%的基础上,新增绿化面积412平方公里,使该地区绿化面积翻一番,林木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其中景观生态林面积占20%,一般生态林面积占20%,经济林面积占60%。
2.通过绿化建设形成“两环、九楔、五片组团”的环城林带,防止市区以及农村建设用地的无序扩展和蔓延,更好地维护城市分散集团式布局,保证市区基本的生态环境和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
“两环”是指两个绿环,即沿温榆河及永定河两岸绿色生态走廊、六环路绿化带。
“九楔”是指在卫星城之间、沟通市区与城市外围绿色空间联系的九片楔形绿色限建区。
“五片组团”是指沿着放射路在卫星城与边缘集团之间,起着防止建设连片的作用,并且沟通楔形绿色限建区之间联系的五片组团间绿色限建区。
关于促进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我市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快绿化隔离带建设,促进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根据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提出以下意见:一、促进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搬迁改造为契机,正确处理绿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社会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绿化隔离地区的区位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为市民休闲服务的第三产业,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发展经济、富裕农民。
搞好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必须把绿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富裕农民紧密地结合起来。
要在大力发展绿色产业的基础上,对现有其他企业,进行调整改造,以保证当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
2、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充分发挥农民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好经济发展、企业搬迁改造、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广开就业渠道,最大限度地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妥善处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3、坚持存量调整和增量发展相结合。
对污染扰民或产品、工艺不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要求的企业,要坚决关闭。
对在规划绿地内的企业,原则上要搬迁到规划产业用地,在搬迁的同时,要加大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的力度,推动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
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高起点地发展一批适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各区(县)要认真总结一年来发展绿色产业的经验,不断提高绿色产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吸纳就业的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一是做好绿色产业项目的发展规划。
新建绿色产业项目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搞好项目的市场定位,提高档次和水平,努力创造一批精品工程。
同时,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对原有的项目进行调整,提高标准、增加内容,使绿色产业与第三产业相连接,提高产业化程度。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耕地占用税,耕地建房,绿化隔离地区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
【文 号】财税﹝2004﹞60号
【发文日期】2004-04-12
【实施时间】2004-04-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京财
税[2003]3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有关政策精神,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将农村集体耕地征为国家建设用地的,以及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村庄而占用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耕地,且原宅基地开垦为耕地的,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企业和其他单位而占用耕地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3月24日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3月20日)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内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动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
1.从今年开始,在规划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用3年至4年时间完成绿化60平方公里面积的任务。
2.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绿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3.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建设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2001年3月26日)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确保3至4年内完成绿化隔离地区绿化任务,推进该地区城市化进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方案实施;坚持以农民为建设主体,实行合作建房;按照拆迁、建设、绿化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农民自住房建设,保证按时拆建还绿;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工作程序(一)建设项目实行“一条龙”集中审批。
各有关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区(县)计划、规划等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立项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分别报市计委、市规划委进行“一条龙”审批,同时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市计委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一条龙”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市规划委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一条龙”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土地置换事项,与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进行。
(五)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开工、工程监理等有关手续,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由市建委委托各有关区(县)建委办理,并报市建委和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农[2000]64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0.04.29
【实施日期】2000.04.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农(2000)642号2000年4月29日)
为了加快首都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加快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建设,确保城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规范性和效益性,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和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12号和京政办发〔2000〕20号),制定本办法。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1、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
金的办法。
2、坚持工程项目资金合同管理的原则,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的使用要由区县与建设单位签定项目资金使用合同。
3、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确定后,不能随意变更,突破预算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界桩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界桩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14•【字号】京政办发[2001]60号•【施行日期】2001.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界桩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规划委制定的《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界桩保护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界桩保护和管理办法(市规划委2001年8月)为保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以下简称隔离地区规划绿地),加强隔离地区规划绿地钉桩确界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和大兴区的约125平方公里规划绿地。
二、本办法所称隔离地区规划绿地钉桩确界是指将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的边界线,以界桩形式确定下来,界桩及界桩间相连线为法定标记。
界线内土地用于绿化,不得安排本办法内容以外的任何建设项目。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隔离地区规划绿地钉桩确界的管理组织工作,确定钉桩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标准,审核规划设计部门编制的隔离地区规划绿地具体范围及钉桩条件;委托测绘部门测算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的界桩坐标,钉立界桩,编制隔离地区规划绿地钉桩测量成果图和向有关区政府办理交桩手续。
四、各有关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的永久性界桩标石的埋设和隔离地区规划绿地及界桩的保护管理工作;查处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侵占隔离地区规划绿地、非法移动和毁损界桩标石的行为。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及减免缓
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
办理地址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办公地点行政事项受理大厅 (《关于调整市发展改革委行政事项受理地点的通告》)
办理电话
66411542(窗口一),66410812(窗口二),66410811(窗口三),66410810(窗口四)。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5、其他材料。
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缴费程序
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填写《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的单位应首先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区县发展改革委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文提出申请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事项。
3、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办理受理手续。
4、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减免缓批复。
5、对在危改项目安置用房中,属居民按房改价购买的面积和单位的原拆除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属新增的居住用房建筑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80元)平方米,其他用房应按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文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京政办发〔2000〕19号)。
7、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实行先缴后返。由市建委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享受优惠政策的函。(京政办发〔2001〕5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京政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8]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二○○八年四月)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本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妥善解决实施进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以下简称绿隔地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和完善绿隔地区建设,以解决农民问题为根本,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通过分类指导、逐步实施,个案处理、逐村落实,实现绿隔地区建设规划,促进绿隔地区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按照“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先易后难、积极推进”的原则,逐步完成绿隔地区建设的近期和远期任务。
一是近期任务。
通过提高占地补偿和绿地养护标准,适当调整绿地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保障农民切身利益,改善和提高绿隔地区管理水平,整治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绿隔地区建设的目的。
二是远期任务。
通过发展产业促进就业,解决农民住房和拆迁问题,试点探索整建制征地转居,逐步加强和推进绿隔地区城市化进程。
二、政策措施(一)适当调整绿隔地区的绿地建设规划。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号文)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号文)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0〕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
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
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
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
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 (2)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北京市为了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防止城市中心地区与外围组团之间连成一片,避免城市“摊大饼式”的发展,实现城市规划“分散集团式”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和10个边缘集团之间,以及各边缘集团之间用约240平方公里成片的大绿带进行隔离,由此形成了城市绿化隔离地区。
范围涉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大兴、昌平六个区,近30个乡镇。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除了植树造林实现绿化目的外,还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搬迁、土地征用,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商品房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为了推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北京市从1994年至今,专门成立了组织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进行了规范,其中也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
由于绿化隔离地区规划面积较大,其房地产项目用地也在北京市的房地产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业界通常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称之为“绿隔项目”。
本文将从绿化隔离地区的产生历史渊源,结合现行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介绍绿隔项目的政策特点,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项目。
一、绿化隔离地区产生的历史渊源建设绿化隔离带是实现城市规划的一项保障措施,最早可溯源至英国的卫星城市理论。
早在1927 年,雷蒙.恩温(Rqymond Unwen)就提出了卫星城市的概念,其主导思想就是建议用一圈绿化带把城市的中心区圈住,不再让往外发展,在绿化带外围再建设一连串的卫星城镇,以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经济的中心,其城市建设在建国后一直受国家各届领导的关注。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政府立即着手开始研究北京城市发展发向,编制总体规划。
1954年推出了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稿,即《改建和扩建北京市规划草案要点》,其主要特点是:以旧城为中心向四郊发展,中心城市是6000 平方公里、可以容纳600 万人的一张“大饼”,郊区建设若干卫星城镇,市域总人口达到约1000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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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隔地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基金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08]19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统筹安排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促进绿化隔离地区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8]17号)要求,现就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自住房项目,继续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实施市区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中有关配套政策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1号)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开发公司建设的上市商品房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继续由市财政部门办理全额返还,返还主体由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者调整为区(县)财政部门,作为市政府对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建设的投入,由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二、农民自住房项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开发公司建设的上市商品房项目,继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
三、绿色产业及绿化隔离地区产业项目,自2008年5月6日起,土地收益中市属部分由市政府同意安排,用于全市规划产业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绿色产业及绿化隔离地区产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五、绿化隔离地区内社会投资建设的上市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处理原则,缴纳基础设施专荐建设资金。
(一)2008年5月6日前,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缴土地出让金继续由市财政部门办理全额返还,返还主体由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者调整为区(县)财政部门,作为市政府对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建设的投入,由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其中对已取得全部或部分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继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对尚未取得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按照规定标准缴纳、
(二)2008年5月6日前,尚未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建设项目,市属部分不再执行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应按照毛地价(含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征收标准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底价。
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防洪费按照规定标准缴纳。
六、绿化隔离地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溢价收入纳入市区两级地价款分成基数,加大地区级财政返还力度。
将土地出让溢价收入50%返还给区县财政,有区县财政专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