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等关于统一安排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的通知(京总指发2002第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等关于统一安排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的通知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统一安排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的通知(京总指发[2002]11号)朝阳、海淀、丰台区人民政府,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为全面落实绿化隔离地区各项建设规划,尽快解决新村建设中的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保证农民按计划搬迁上楼,腾退土地实施绿化,现就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规划及开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绿化隔离地区规划范围内的剩余建设用地(详细地块名录见附件),在确保绿化隔离地区125平方公里规划绿地和新村建设(含农民自住房及其按规定比例配套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等用地后,原则上由市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建设,所获收益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受理有关区上报的附件所列地块的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市计委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及计划审批手续;市规划委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不再办理有关土地使用的各项手续,这部分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征用后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建设。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精神,各有关区、乡(镇)、村不得就附件所列地块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等事项擅自进行招商引资并进行协议出让。
对在2002年7月1日前已经与有关开发建设企业达成协议并签定开发建设协议书(或合同)的地块,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将所签定协议书(或合同)及执行情况报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审核备案。
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进行一级开发,在开发建设企业向市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土地一级开发费用后,可定向交由原协议确定的开发建设企业进行建设。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为了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开展,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规范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现就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的衔接问题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登记发证。
要在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增设收取土地登记件的业务。
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向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改后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问题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分户土地证书中用地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房屋的使用期限。
上市后的出让年限为登记期日的房屋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
具体房屋使用年限,可依据《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9〕第1077号)确定。
对1970年1月1日以前的旧平房,暂不填写使用期限。
三、关于用地的分宗问题一宗地原则上应包括楼房基础占地、楼基周围直接为楼房服务的土地(楼前甬道,楼后化粪池范围内用地)、楼房周围的共用土地。
封闭式住宅区、开放式住宅区或独立楼房等不同住宅区形式,依以下原则进行分宗:独立楼房可以按楼基及直接为该楼服务的土地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封闭式住宅区按实际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开放式住宅区按城市市政道路、河渠等地物分为若干组团,按组团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范土地利用,加强新村建设中的房屋销售、出租和权属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城区中心大团与10 个城市边缘集团之间的环状地带,以绿化建设为主,绿化配套及新村建设为辅的地区,涉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中关村地区及其周边涉及绿化环境建设的地区,也适用本办法。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土地置换审批、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以及房屋销售、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确保实现绿化用地125 平方公里,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原有用地规模。
第四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在绿化建设中,应当按照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实施。
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由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农用地置换周转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周转期满后应当实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计划和农民搬迁、商品房销售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
第五条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工作的领导,保证土地置换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置换工作的实施,确保土地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土地置换的审批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置换。
(一)新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时,符合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的,经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旧址复垦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的耕地进行置换。
(二)国有企业用地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置换的,经双方同意,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出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农村集体耕地进行置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4.28•【字号】京国土房管住[2002]367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2]36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为使我市廉租住房政策顺利实施,保障我市危改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危改拆迁地区的最低收入家庭得到妥善安置,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第1005号)及《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第1010号)精神,现对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被拆迁的低保或优抚家庭,可自愿选择申请廉租住房或领取拆迁补偿款,如领取拆迁补偿款该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拆迁地区廉租家庭的配租实施方式廉租家庭将应得拆迁补偿款委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存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廉租家庭的条件分别实行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
实行租金补贴的,由廉租家庭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安置面积相当的普通住房。
(一)拆迁补偿款交纳的数额拆迁补偿款交纳数额根据配租家庭人口比例确定。
当配租家庭人口和拆迁部门核定的拆迁人口一致时,配租家庭应将拆迁补偿款全部交纳;当配租家庭人口和拆迁部门核定的拆迁人口不一致时,按配租家庭人口占拆迁人口的比例交纳。
(二)租金补贴发放标准: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差额面积标准(10平方米申请家庭拆迁前的原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核发补贴租金;配租家庭也可申请全额补贴,其差额部分从该家庭交纳的拆迁补偿款中扣除。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北京市为了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防止城市中心地区与外围组团之间连成一片,避免城市“摊大饼式”的发展,实现城市规划“分散集团式”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和10个边缘集团之间,以及各边缘集团之间用约240平方公里成片的大绿带进行隔离,由此形成了城市绿化隔离地区。
范围涉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大兴、昌平六个区,近30个乡镇。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除了植树造林实现绿化目的外,还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搬迁、土地征用,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商品房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为了推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北京市从1994年至今,专门成立了组织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进行了规范,其中也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
由于绿化隔离地区规划面积较大,其房地产项目用地也在北京市的房地产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业界通常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称之为“绿隔项目”。
本文将从绿化隔离地区的产生历史渊源,结合现行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介绍绿隔项目的政策特点,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项目。
一、绿化隔离地区产生的历史渊源建设绿化隔离带是实现城市规划的一项保障措施,最早可溯源至英国的卫星城市理论。
早在 1927 年,雷蒙.恩温(Rqymond Unwen)就提出了卫星城市的概念,其主导思想就是建议用一圈绿化带把城市的中心区圈住,不再让往外发展,在绿化带外围再建设一连串的卫星城镇,以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经济的中心,其城市建设在建国后一直受国家各届领导的关注。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政府立即着手开始研究北京城市发展发向,编制总体规划。
1954年推出了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稿,即《改建和扩建北京市规划草案要点》,其主要特点是:以旧城为中心向四郊发展,中心城市是 6000 平方公里、可以容纳 600 万人的一张“大饼”,郊区建设若干卫星城镇,市域总人口达到约 1000 万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2号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3月20日)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内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
1.从今年开始,在规划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用3年至4年时间完成绿化60平方公里面积的任务。
2.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绿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3.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
要充分认识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并举,通过制定灵活务实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大胆探索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式,紧紧抓住这一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机遇,全面推进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
(三)坚持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通过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实现“分散集团式”的城市布局,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25日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5件)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文件名称1京房地权字[1997]第697号1997-9-9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京房地权字[1998]第180号1998-3-1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的通知3京地[1999]129号1999-8-16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泉水开采管理办法的通知》4京地[1999]130号1999-8-16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加强汉白玉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5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91号2001-3-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6京国土房管法[2002]196号2002-3-1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7京国土房管征[2002]322号2002-4-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8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2002-8-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9京国土房管出[2002]716号2002-8-1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京国土房管出[2002]1121号2002-12-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应用方法的通知11京国土房管储[2003]143号200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12京国土房管出[2003]128号2003-2-2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13京国土房出[2003]187号2003-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14京国土房出[2003]188号2003-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15京国土房管监[2003]292号2003-4-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京国土房管集[2003]323号2003-4-2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土地整理开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7京国土房管财[2003]586号2003-7-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2003-7-1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19京国土房管勘[2003]636号2003-7-2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20京国土房管储[2003]679号2003-8-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1京国土房管勘[2003]751号2003-8-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22京国土房管出[2003]1053号2003-1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简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3京国土房管监[2004]181号2004-2-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工作意见》的通知24京国土房管热[2004]300号2004-3-3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25京国土房管集[2004]351号2004-4-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6京国土房管储[2004]387号2004-4-1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27京国土房管监[2004]418号2004-4-2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土地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8京国土房管权[2004]539号2004-5-17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9京国土房管环[2004]572号2004-5-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地质公园申报办法》的通知30京国土征[2004]39号2004-7-14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31京国土征[2004]238号关于征地公示公告程序的通知32京国土征[2004]222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朝阳区部分)的通知33京国土征[2004]223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海淀区部分)的通知34京国土征[2004]224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丰台区部分)的通知35京国土征[2004]225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石景山区部分)的通知36京国土征[2004]226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的通知37京国土征[2004]227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顺义区部分)的通知38京国土征[2004]228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通州区部分)的通知39京国土征[2004]229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大兴区部分)的通知40京国土征[2004]230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的通知41京国土征[2004]231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门头沟区部分)的通知42京国土征[2004]232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密云县部分)的通知43京国土征[2004]233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怀柔区部分)的通知44京国土征[2004]234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平谷区部分)的通知45京国土征[2004]235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延庆县部分)的通知46京国土出[2004]478号2004-12-4关于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47京国土矿[2005]192号2005-3-24关于调整开采矿产资源许可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48京国土籍[2005]207号2005-3-31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49京国土市[2005]30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50京国土法[2005]296号2005-5-16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51京国土市[2005]430号2005-6-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储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2京国土用[2005]533号2005-8-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53京国土用[2005]534号2005-8-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54京国土市[2005]540号2005-8-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55京国土市[2005]541号2005-8-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流程示意图的通知56京国土监[2005]548号2005-8-2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试行)》的通知57京国土矿[2005]744号2005-10-27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58京国土矿[2005]752号2005-10-31关于完善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标准的通知59京国土耕[2005]828号2005-11-29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0京国土勘[2005]831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61京国土勘[2005]832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62京国土勘[2005]833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63京国土勘[2005]908号2005-12-30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64京国土监[2006]268号2006-1-6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察管理意见的通知》65京国土规[2006]115号2006-2-28北京市关于修改区(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办法(试行)66京国土籍[2006]195号2006-4-7关于下发《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67京国土热[2006]212号2006-4-17关于加强地热回灌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68京国土监[2006]7号2006-5-12关于印发《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69京国土市[2006]290号2006-5-20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70京国土耕[2006]343号2006-6-20关于稳步推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社会化有关问题的意见71京国土法[2006]440号2006-7-18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的通知72京国土耕[2006]583号2006-9-18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3京国土耕[2006]584号2006-9-18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4京国土耕[2006]585号2006-9-18关于开发未确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京国土征[2006]643号2006-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结案工作的通知76京国土征[2006]656号2006-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前期工作的通知77京国土勘[2006]702号2006-11-1关于印发《地热井勘查资料整理汇交及报告编写要求》的通知78京国土耕[2006]746号2006-11-1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家析产后能否新批宅基地的批复79京国土耕[2006]768号2006-12-10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农田整理技术导则》的通知802006-12-20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的通知81京国土法[2007]96号2007-3-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的通知82京国土耕[2007]108号2007-3-7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83京国土法[2007]208号2007-4-1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84京国土籍[2007]416号2007-6-22关于五十年代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否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意见85京国土矿[2007]530号2007-7-30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缴纳办法的通知862007-8-8关于抵押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87京国土耕[2007]568号2007-8-10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通知88京国土耕[2007]581号2007-8-14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89京国土市[2007]622号2007-8-30关于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0京国土耕[2007]652号2007-9-6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91京国土市[2007]692号2007-9-1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922007-9-12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成果国土部门审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93京国土籍[2007]751号2007-9-2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94京国土籍[2007]768号2007-10-11关于下发《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操作流程》的通知95京国土市[2007]774号2007-10-12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96京国土籍[2007]804号2007-10-19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97京国土市[2007]865号2007-11-8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试行)》的通知982007-12-20关于加强我市军队、武警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土地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99京国土征[2008]16号2008-1-7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0京国土籍函[2008]72号2008-1-22关于企业间委托银行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101京国土法[2008]85号2008-2-26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102京国土籍函[2008]287号2008-4-15关于对50年代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效力问题的批复103京国土籍[2008]177号2008-4-21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公告样式的通知104京国土市[2008]256号2008-6-2关于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职能调整试点区(县)土地一级开发审核、招标、监管和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5京国土矿[2008]284号2008-6-16关于加强矿泉水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泉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106京国土籍函[2008]546号2008-6-24关于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超占面积”建房定性问题的意见107京国土法[2008]304号2008-6-2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规定的通知108京国土籍[2008]350号2008-7-1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土地总登记过程中与规划管理衔接问题的通知109京国土办[2008]364号2008-7-14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文件的通知110京国土市[2008]102号2008-8-28关于对北京市符合458号文件的遗留项目进行分类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1京国土勘[2008]465号2008-9-5关于做好我市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112京国土热[2008]531号2008-10-15关于地源热泵(地埋管方式)项目需进行地质条件评估及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的通知113京国土征[2008]647号2008-12-18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114京国土耕[2008]691号2008-12-31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5京国土法[2009]49号2009-1-1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116京国土环[2009]77号2009-2-24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7京国土矿[2009]96号2009-3-3关于加强矿山监督管理防范矿山越界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118京国土籍[2009]245号2009-4-2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119京国土籍[2009]259号2009-5-4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120京国土耕[2009]384号2009-6-22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121京国土籍[2009]604号2009-9-17关于原外销商品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22京国土环[2009]770号2009-12-25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123京国土监[2009]795号2009-12-3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4京国土籍[2010]172号2010-4-23关于统一我市土地管理数据坐标系的通知125京国土籍[2010]174号2010-4-2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126京国土用[2010]222号2010-5-18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127京国土矿[2010]256号2010-5-3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128京国土市[2010]336号2010-6-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整治后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9京国土勘[2010]289号2010-6-21关于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30京国土籍[2010]320号2010-7-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131京国土耕[2010]368号2010-8-1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132京国土籍[2010]394号2010-8-18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33京国土籍函[2010]1098号2010-8-20关于拆迁范围内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134京国土耕[2010]440号2010-8-27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5京国土籍[2010]462号2010-9-19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1362010-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37京国土籍[2010]481号2010-10-12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38京国土籍[2010]489号2010-10-19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39京国土籍[2010]491号2010-10-19关于北京市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140京国土用[2010]519号2010-11-4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批后监管的通知141京国土勘[2010]569号2010-11-26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42京国土籍[2010]591号2010-12-6关于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网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通知1432010-12-7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办法》的通知144京国土调[2010]608号2010-1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45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1号2010-12-31关于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146京国土勘[2011]19号2011-1-11关于进一步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147京国土籍[2011]43号2011-1-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办理本市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通知148京国土用[2011]63号2011-2-17关于进一步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权限的通知149京国土市[2011]82号2011-2-28关于下发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批复有关工作的通知150京国土监[2011]103号2011-3-1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151京国土籍[2011]204号2011-5-10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52京国土调[2011]271号2011-6-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153京国土法[2011]349号2011-7-2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154京国土法[2011]361号2011-7-2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155京国土籍[2011]365号2011-7-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156京国土籍[2011]366号2011-7-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157京国土籍[2011]445号2011-9-19关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实施前批而未供项目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58京国土籍函[2011]1024号2011-9-29关于自然人、企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土地抵押权人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159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5号2011-9-29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60京国土监[2011]564号2011-11-2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京国土登﹝2011﹞665号2011-12-27关于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土地登记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162京国土调[2011]629号2011-12-2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主动公开部分)的通知163京国土信[2011]632号2011-12-22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所有申报材料实行电子报盘的通知164京国土矿[2012]106号2012-2-29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审批办法》的通知165京国土调[2012]109号2012-3-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大纲》(主动公开部分)的通知166京国土监[2012]190号2012-4-17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约谈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区县、乡镇政府领导人暂行办法》的通知167京国土耕[2012]234号2012-5-3关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168京国土籍[2012]266号2012-5-17关于办理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设施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69京国土征[2012]282号2012-5-30关于代征绿地征转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70京国土法[2012]302号2012-6-7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和“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形式的通知171京农颁办发[2012]34号2012-6-8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主体问题的意见172京国土籍函[2012]694号2012-7-6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173京农颁办发[2012]53号2012-8-2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174京国土利[2012]427号2012-8-24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175京国土耕[2010]440号2012-8-27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76京国土籍函[2012]931号2012-9-3关于房屋土地转移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涉及土地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批复177京国土耕[2012]466号2012-9-17关于加强土地整治中介机构服务管理的通知178京国土征[2012]489号2012-9-27关于推进征地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179京国土用[2012]483号2012-9-25关于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土地划拨公示及划拨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180京国土籍函[2012]1126号2012-10-18关于通州区次渠镇次渠工业区信用分社等土地权属性质有关问题的批复181市农颁办发[2012]63号2012-11-20关于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82京国土征[2012]565号2012-11-22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83京国土法[2012]576号2012-11-29关于公布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三批)184京国土籍[2012]633号2012-12-2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185京国土籍[2012]634号2012-12-28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结束——。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各区县局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屋权属管理的规定,规范我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程序、公用面积分摊、面积测量,按照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办法进行。
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经济适用房”长条章以示区别。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用于安置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人的,其房屋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三、房改危改区内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以下同此)的被拆迁入,参照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地或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安置房,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四、房改危改区内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的差价就地换购住房的,或者按照自住私有住房有关规定购买就地安置房的,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五、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房屋被拆迁人为私有住房所有权人的,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补偿款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部分,其产权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02•【字号】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施行日期】200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中心、市地籍调查办公室:由我局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力度,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当作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做好。
上述《意见》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的原则,可在我市日常土地登记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二00二年八月二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加快办理土地登记的进度,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土地登记及地籍调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一)北京市、区(县)及各区 (县)的权属登记和地籍调查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从全局出发,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在城镇地籍调查过程中要尽量先行安排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并及时进行权属审核,以确保完成今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的任务。
(二)区(县)局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宗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市国土局各分局、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规定,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权登记主体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的登记主体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管理使用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的法人单位。
申请登记单位的性质应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
其中具体管理使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单位属于非法人单位的,应以上级法人单位为主体申请土地登记。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一)以下文件可作为确认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权属的来源证明材料:1.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的会议纪要;2.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用地的政府用地批准文件;3.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的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属于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以前取得,至今仍由其使用,土地现状未发生变化,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经四邻指界并公告无异议,由市园林绿化局开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后,可确认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的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属于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取得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提供有关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后,方可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北京市为了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防止城市中心地区与外围组团之间连成一片,避免城市“摊大饼式”的发展,实现城市规划“分散集团式”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和10个边缘集团之间,以及各边缘集团之间用约240平方公里成片的大绿带进行隔离,由此形成了城市绿化隔离地区。
范围涉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大兴、昌平六个区,近30个乡镇。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除了植树造林实现绿化目的外,还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搬迁、土地征用,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商品房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为了推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北京市从1994年至今,专门成立了组织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进行了规范,其中也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
由于绿化隔离地区规划面积较大,其房地产项目用地也在北京市的房地产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业界通常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称之为“绿隔项目”。
本文将从绿化隔离地区的产生历史渊源,结合现行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介绍绿隔项目的政策特点,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项目。
一、绿化隔离地区产生的历史渊源建设绿化隔离带是实现城市规划的一项保障措施,最早可溯源至英国的卫星城市理论。
早在1927 年,雷蒙.恩温(Rqymond Unwen)就提出了卫星城市的概念,其主导思想就是建议用一圈绿化带把城市的中心区圈住,不再让往外发展,在绿化带外围再建设一连串的卫星城镇,以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经济的中心,其城市建设在建国后一直受国家各届领导的关注。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政府立即着手开始研究北京城市发展发向,编制总体规划。
1954年推出了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稿,即《改建和扩建北京市规划草案要点》,其主要特点是:以旧城为中心向四郊发展,中心城市是6000 平方公里、可以容纳600 万人的一张“大饼”,郊区建设若干卫星城镇,市域总人口达到约1000 万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1.27•【字号】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就危旧房改造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的税费项目、税费标准,以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均按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居民就地安置住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二、危改区内安置住房的买卖合同文本,由各区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结合危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三、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的,办理抵押登记时,先以买卖合同做抵押预登记,并在买卖合同上进行抵押注记,房屋产权证正式发放时,再依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
四、危改区内用于安置居民的住房,不再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危改区内建设的商品房,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
五、本通知只适用于按京政办发〔2000〕19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
2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d25774--010604xjk。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3月24日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3月20日)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内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动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
1.从今年开始,在规划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用3年至4年时间完成绿化60平方公里面积的任务。
2.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绿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3.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建设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2001年3月26日)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确保3至4年内完成绿化隔离地区绿化任务,推进该地区城市化进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方案实施;坚持以农民为建设主体,实行合作建房;按照拆迁、建设、绿化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农民自住房建设,保证按时拆建还绿;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工作程序(一)建设项目实行“一条龙”集中审批。
各有关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区(县)计划、规划等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立项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分别报市计委、市规划委进行“一条龙”审批,同时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市计委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一条龙”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市规划委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一条龙”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土地置换事项,与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进行。
(五)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开工、工程监理等有关手续,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由市建委委托各有关区(县)建委办理,并报市建委和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
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11.01
【实施日期】200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2001年11月1日)
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要,及时给搬迁上楼农民及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民自住房系指按市政府京政发〔2000〕12号及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的规定,在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农民以产权置换、差价补偿、折抵作价及乡村组织的货币搬迁等方式取得的房屋。
二、在市政府确定、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按即交即返方式交纳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农民自住房和按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以下分别简称。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地权属登记、测绘工作中需要明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地权属登记、测绘工作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112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日期】1998.11.10【实施日期】1998.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地权属登记、测绘工作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1125号1998年11月10日)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测绘所:根据建设部颁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有关土地登记的表、卡的新的要求,现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测绘的有关指标解释及表、卡的填写明确如下:一、房屋产别(一)房屋产别分类《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产别栏按以下一级分类产别简称填写,有二级分类的,按二级分类填写。
《房屋所有权证》和《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楼、平房)(以下简称《登记表》)中,产别栏按以下一级分类的产别简称填写。
(二)房屋产别的解释:1.国有房产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
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
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类1—1 直管产: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指拨用产)。
直管产分为:中央级、市级、区县级、拨用四类。
1—1—1 直管产(中央级):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的修建一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所管理的中央级房产。
1—1—2 直管产(市级):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的修建一公司、管修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管理的市级房产和东、西、崇、宣、朝、海、丰、石8个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市级房产。
1—1—3 直管产(区县级):指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区县级房产。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土地权属登记中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顺利完成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工作,市局制定了《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县分局及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工作,加大力度,对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局进行沟通,妥善处理。
对于我市其他住宅用地,可参照《意见》确定的原则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顺利完成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土地登记工作,现就中央单位住宅用地土地登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中央单位已建成且尚未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住宅小区用地,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按照地籍调查成果予以登记,未形成地籍调查成果的,可按如下原则确定宗地范围:(一)独立楼房可按该楼基座占地及直接为该楼服务的土地设立宗地。
(二)对封闭式住宅小区,可以以整个小区为一宗地。
在用地范围不超过规划、未占用规划绿化带、未占用规划道路的情况下,以用来封闭整个小区的围坪、建筑物外墙、铁栅栏等作为宗地的权属界线。
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1.小区内独立的学校、幼儿园、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用地,应独立划宗。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宗地划定问题(一)各分局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结合土地实际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的有关要求划定宗地。
宗地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编写。
(二)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
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应当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关于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问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三、关于土地抵押登记问题(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二)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同一宗土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确定抵押顺位。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征得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协议约定或变更抵押顺位,土地登记部门应当按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条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绿隔地区产业用地供应有关事项的请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绿隔地区产业用地供应有关事项的请示京国土用〔2008〕424号市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带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8〕17号)精神,我局对绿隔地区产业用地供应有关具体事项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意见请示如下:一、文件精神京政发〔2008〕17号文件中明确:提倡由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开发产业用地,所需土地可采取定向出让的方式;招商引资发展产业的,投资者征地时可采用实物补偿、合作分成等多元化补偿机制,并在项目建成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得的权属按定向出让方式办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绿隔地区产业用地供应具体实施意见绿隔地区涉及我市6个区、26个乡、177个行政村,因各乡镇、村经济基础、发展定位差异较大,应依法允许有关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产业发展的用地模式。
(一)对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可采用占地方式使用土地,以降低土地成本,有助于推进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
因此,我们建议对于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产业发展的,经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后,可以报请市政府依法批准以占地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二)对以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征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产业发展的,在完成立项、规划、征地等手续后,可以采用定向方式出让—1—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由于此类产业用地开发是定向用于农民就业安置,特别是长远生计,应严格限定项目用地不得转让。
同时,我局建议由市建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建成后房产的管理问题进行研究。
(三)对通过招商引资发展产业,投资者征地时采用实物补偿、合作分成等多元化补偿机制的,经营性用地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在入市交易环节应将在征地过程中明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多元化补偿,如物业分成、安置就业等内容列为招拍挂的条件,并明确入市交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负担可能发生的溢价(增值)部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1]9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12.30【实施日期】2001.12.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范土地利用,加强新村建设中的房屋销售、出租和权属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城区中心大团与10个城市边缘集团之间的环状地带,以绿化建设为主,绿化配套及新村建设为辅的地区,涉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中关村地区及其周边涉及绿化环境建设的地区,也适用本办法。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土地置换审批、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以及房屋销售、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确保实现绿化用地125平方公里,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原有用地规模。
第四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在绿化建设中,应当按照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实施。
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由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农用地置换周转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周转期满后应当实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计划和农民搬迁、商品房销售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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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11.01
•【字号】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
•【施行日期】200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
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2001年11月1日)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要,及时给搬迁上楼农民及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民自住房系指按市政府京政发〔2000〕12号及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的规定,在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农民以产权置换、差价补偿、折抵作价及乡村组织的货币搬迁等方式取得的房屋。
二、在市政府确定、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按即交即返方式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农民自住房和按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以下分别简称自住房和商品房)产权人均享有商品房产权。
各县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理办法》及市国土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为产权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农民自住房可核发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
在上市出售时,由买房人按照销售额交纳3%的土地出让金后所购房屋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四、绿化隔离地区农民自住房产权登记应由乡、村负责新村建设的单位持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统一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商品房购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办理。
五、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开发的商品房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商品房、农民自住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时应提供《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文件:
(一)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六)房屋测绘成果。
在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已经批准尚未颁发有关证件的情况下,为了加快办理登记,也可凭上述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受理登记。
农民自住房办理房产登记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农民自住房证明材料及所在农村的有效身份证明。
六、农民原宅基地已经办理土地使用证件的,在取得新村建设自住房时应申请注销。
乡镇政府在出具农民自住房证明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证,统一到区县房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应向区县房屋土
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农民自住房、按1∶0.5建设的商品房及配套用房面积。
各区县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此绘制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进行簿,经登记的各种房屋总面积不得大于批准面积。
八、农民自住房和商品房登记发证面积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有关规定进行测量,作为房地管理部门发证的依据。
九、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在申请人提供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及测绘成果后,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完成登记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