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申请银行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湘财建〔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建〔2017〕36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支持我省国家级、省级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园区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园区的功能优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文件要求,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7月14日附件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支持我省国家级、省级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各类园区的统筹规划,加快园区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园区的功能优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省财政设立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贴息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园区包括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省级特色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号文)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号文)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0〕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

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

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

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

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第六条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京政发(2000)20号

京政发(2000)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第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03-29. 林业-植树造林.林业第一条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

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

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

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

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第六条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如农户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发包。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2号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2号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3月20日)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内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

1.从今年开始,在规划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用3年至4年时间完成绿化60平方公里面积的任务。

2.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绿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3.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

要充分认识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并举,通过制定灵活务实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大胆探索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式,紧紧抓住这一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机遇,全面推进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

(三)坚持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通过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实现“分散集团式”的城市布局,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

市“XX”台风灾毁房屋及农业设施修复重建贷款及财政贴息和担保补助实施办法【模板】

市“XX”台风灾毁房屋及农业设施修复重建贷款及财政贴息和担保补助实施办法【模板】

XX市“XX”台风灾毁房屋及农业设施修复重建贷款及财政贴息和担保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大支持我市“XX”台风灾毁房屋及农业设施修复重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台风灾区灾毁房屋及农业设施修复重建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9〕45号)和XX市地方金融监管局、XX市财政局、XX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潍坊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贷款政策的意见》(潍金监发〔2019〕70号)及《XX市财政金融扶持农业灾后发展政策》(青农字〔2019〕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财政贴息和担保补助范围财政贴息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各类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按不高于基准利率发放的,用于灾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修复重建灾毁房屋、蔬菜大棚、种植养殖等农牧渔业生产设施的贷款。

此前已享受相关贴息政策的贷款,不享受此次灾后重建贴息政策。

担保补助范围:2020年6月底前,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担公司),免费为灾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修复重建灾毁房屋、蔬菜大棚、种植养殖等农牧渔业生产设施贷款提供的担保。

二、财政贴息和担保补助分担比例(一)对政策范围内贷款,各级财政给予为期三年的贷款贴息,其中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贴息80%,个人负担20%。

个人负担部分,在到期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返还奖励。

贷款贴息和返还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和市级财政平均分摊。

(二)对政策范围内的担保,担保费用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政策规定分别承担,不再增加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

三、财政贴息和担保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一)省级财政承担的贴息和返还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山东农担公司具体兑付实施。

政策期限内年度结束后,山东农担公司根据全年贴息资金实际发生额以及担保额,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贴息资金和担保费补助资金。

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于次年及时将贴息资金和担保费补助按程序拨付。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本市绿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本市绿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和新村建设中农民自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农业税(废)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京总指发[2002]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3.04
【实施日期】2002.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
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和
新村建设中农民自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京总指发[2002]1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区地税局,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
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以下简称京政发12号文件)等一系列文件
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因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新村建设中农民自住房部分免征契税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
根据本市绿化隔离地。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北京市为了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防止城市中心地区与外围组团之间连成一片,避免城市“摊大饼式”的发展,实现城市规划“分散集团式”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和10个边缘集团之间,以及各边缘集团之间用约240平方公里成片的大绿带进行隔离,由此形成了城市绿化隔离地区。

范围涉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大兴、昌平六个区,近30个乡镇。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除了植树造林实现绿化目的外,还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搬迁、土地征用,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商品房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为了推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北京市从1994年至今,专门成立了组织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进行了规范,其中也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

由于绿化隔离地区规划面积较大,其房地产项目用地也在北京市的房地产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业界通常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称之为“绿隔项目”。

本文将从绿化隔离地区的产生历史渊源,结合现行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介绍绿隔项目的政策特点,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项目。

一、绿化隔离地区产生的历史渊源建设绿化隔离带是实现城市规划的一项保障措施,最早可溯源至英国的卫星城市理论。

早在1927 年,雷蒙.恩温(Rqymond Unwen)就提出了卫星城市的概念,其主导思想就是建议用一圈绿化带把城市的中心区圈住,不再让往外发展,在绿化带外围再建设一连串的卫星城镇,以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经济的中心,其城市建设在建国后一直受国家各届领导的关注。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政府立即着手开始研究北京城市发展发向,编制总体规划。

1954年推出了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稿,即《改建和扩建北京市规划草案要点》,其主要特点是:以旧城为中心向四郊发展,中心城市是6000 平方公里、可以容纳600 万人的一张“大饼”,郊区建设若干卫星城镇,市域总人口达到约1000 万人。

关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08]1925号

关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08]1925号

关于绿隔地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基金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8]192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统筹安排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促进绿化隔离地区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8]17号)要求,现就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民自住房项目,继续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实施市区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中有关配套政策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1号)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开发公司建设的上市商品房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继续由市财政部门办理全额返还,返还主体由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者调整为区(县)财政部门,作为市政府对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建设的投入,由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二、农民自住房项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开发公司建设的上市商品房项目,继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

三、绿色产业及绿化隔离地区产业项目,自2008年5月6日起,土地收益中市属部分由市政府同意安排,用于全市规划产业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绿色产业及绿化隔离地区产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五、绿化隔离地区内社会投资建设的上市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处理原则,缴纳基础设施专荐建设资金。

(一)2008年5月6日前,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缴土地出让金继续由市财政部门办理全额返还,返还主体由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者调整为区(县)财政部门,作为市政府对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建设的投入,由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其中对已取得全部或部分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继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对尚未取得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二)2008年5月6日前,尚未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市属部分不再执行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应按照毛地价(含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征收标准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底价。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2018年 第8期●群言堂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宜昌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 李 琼○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杨 帆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推进新时代林业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宜昌市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和林农投资林业建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宜昌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深入企业现场调研,找准目前宜昌市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贴息项目申报问题的措施。

一、林业贴息项目申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2016年以来,宜昌市共有8家企业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其中兴山2家、夷陵区4家、当阳1家、枝江1家,贷款总额8333万元,申请贴息资金共250万元,其中中央贴息资金118万元,省级贴息资金132万元。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的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了以下四个方面明显违背项目申报规定的情形。

(一)不符合贴息项目申报条件2017年8月以前执行的《湖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购买设备等不属于财政贴息范围”,而绝大部分企业申报贴息贷款的项目均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不符合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有的县市申报的贴息项目主体不符合贴息条件;有的银行贷款用途和申报的项目不相符;有部分企业申报的不是银行发放的贷款,而是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协议,提供不了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且征信报告中有不良负债余额。

(二)申报资料不齐全2016年申报的部分项目,有的未提供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申报贴息资金请示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有的没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征信报告和银行贷款余额表;有的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没有相关佐证资料等。

(三)申报程序不完备在2016年申报的部分项目中,有的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仅有县级林业部门请示报告;有的借款合同、银行利息单没有到银行加盖银行印章;有的项目实施情况表没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签字盖章;有的未在林业贴息项目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录入。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本节实际,现就进-步做好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落实“十一五”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要求,在重点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就业。

(二)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调整搬迁重组改制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以及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增强其就业稳定性;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以及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改善本市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劳动者自主创业。

围绕上述工作任务,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定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工程北京市为了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防止城市中心地区与外围组团之间连成一片,防止城市“摊大饼式〞的开展,实现城市规划“分散集团式〞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和10个边缘集团之间,以及各边缘集团之间用约240平方公里成片的大绿带进行隔离,由此形成了城市绿化隔离地区。

范围涉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大兴、昌平六个区,近30个乡镇。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除了植树造林实现绿化目的外,还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搬迁、土地征用,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商品房开发,市政根底设施建设等。

为了推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北京市从1994年至今,专门成立了组织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进行了标准,其中也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工程。

由于绿化隔离地区规划面积较大,其房地产工程用地也在北京市的房地产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业界通常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工程称之为“绿隔工程〞。

本文将从绿化隔离地区的产生历史渊源,结合现行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介绍绿隔工程的政策特点,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工程。

一、绿化隔离地区产生的历史渊源建设绿化隔离带是实现城市规划的一项保障措施,最早可溯源至英国的卫星城市理论。

早在1927 年,雷蒙.恩温(Rqymond Unwen)就提出了卫星城市的概念,其主导思想就是建议用一圈绿化带把城市的中心区圈住,不再让往外开展,在绿化带外围再建设一连串的卫星城镇,以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经济的中心,其城市建设在建国后一直受国家各届领导的关注。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政府立即着手开始研究北京城市开展发向,编制总体规划。

1954年推出了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稿,即?改建和扩建北京市规划草案要点?,其主要特点是:以旧城为中心向四郊开展,中心城市是6000 平方公里、可以容纳600 万人的一张“大饼〞,郊区建设假设干卫星城镇,市域总人口到达约1000 万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办发2001第97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办发2001第97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范土地利用,加强新村建设中的房屋销售、出租和权属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城区中心大团与10个城市边缘集团之间的环状地带,以绿化建设为主,绿化配套及新村建设为辅的地区,涉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中关村地区及其周边涉及绿化环境建设的地区,也适用本办法。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土地置换审批、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以及房屋销售、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确保实现绿化用地125平方公里,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原有用地规模。

第四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在绿化建设中,应当按照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实施。

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由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农用地置换周转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周转期满后应当实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计划和农民搬迁、商品房销售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

第五条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工作的领导,保证土地置换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置换工作的实施,确保土地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土地置换的审批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置换。

(一)新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时,符合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的,经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旧址复垦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的耕地进行置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新兵办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23〕42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2日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为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兵团生态保护修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三屏两环多廊道”生态格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兵团。

二、参与领域(一)森林、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针对林草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坚持以水定地、量水而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完善林草空间配置,科学实施草畜平衡,加强河谷林、河岸林保护保育,加速特色、绿色林果业发展,构建多层次的绿洲外围防风固沙林。

逐步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增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持能力,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加碳汇增量,鼓励开发碳汇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3月24日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3月20日)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内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动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

1.从今年开始,在规划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用3年至4年时间完成绿化60平方公里面积的任务。

2.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绿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3.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建设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

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政策财政贴息是政府提供的一种较为隐蔽的补贴形式,即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其实质是向企业成本价格提供补贴。

以下是店铺整理分享的关于财政贴息政策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财政贴息政策定义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财政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的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除将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云南石林投2亿财政贴息贷款助3000人创业日前,石林2016年贷免扶补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圆满完成,近3年来,石林共发放由县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2.095亿元,扶持全县2950余人创业,平均每名创业者获得7.1万元财政贴息贷款。

近几年,石林为有效推动省、市新一轮积极就业、创业政策落实,以贷免扶补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等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为重点,以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在全县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近3年来,石林县就业局、工青妇等部门共发放贷免扶补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2.095亿元,扶持全县2950余名有创业意愿、符合条件的群众创业。

其中,由石林县就业局发放的贷免扶补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达8700余万元,扶持了1200多名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创业,占全县发放总数的40%左右。

贷免扶补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每人不超过10万元,还款期限均为两年,分四期或到期一次性还款两种方式,所产生的银行利息由政府财政贴息。

凡是在石林县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首次工商注册的企业人员,可申请贷免扶补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北京市)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

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

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

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

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2.07•【文号】财综〔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2月7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属地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财建[2003]421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42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为更好地发挥基本建设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9月24日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

第二章贴息方式及范围第四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五条贴息范围:贴息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京政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8]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二○○八年四月)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本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妥善解决实施进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以下简称绿隔地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和完善绿隔地区建设,以解决农民问题为根本,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通过分类指导、逐步实施,个案处理、逐村落实,实现绿隔地区建设规划,促进绿隔地区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按照“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先易后难、积极推进”的原则,逐步完成绿隔地区建设的近期和远期任务。

一是近期任务。

通过提高占地补偿和绿地养护标准,适当调整绿地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保障农民切身利益,改善和提高绿隔地区管理水平,整治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绿隔地区建设的目的。

二是远期任务。

通过发展产业促进就业,解决农民住房和拆迁问题,试点探索整建制征地转居,逐步加强和推进绿隔地区城市化进程。

二、政策措施(一)适当调整绿隔地区的绿地建设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申请银行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
京总指发[2001]4号
颁布时间:2001-3-19发文单位: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北
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推进该地区城市化进程的步伐,顺利实施拆建还绿,确保在3至4年内完成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的绿化任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申请银行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政策和建设目标,采取灵活务实的工作方法和积极、便利的贷款办法,集中安排资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为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适用范围和标准
适用范围:根据市政府12号文件第20条、20号文件第15条的有关规定,凡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划进行的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其所需建设资金可申请使用该项银行贷款并由市财政给予贴息。

具体标准是:以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项目实施主体(乡镇或村队)为单位,按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核定的2000年4月1日0时在籍人口数计算,每人可按1万元标准申请贷款,并由市财政给予连续18个月的贴息。

三、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贷款的主要发放银行及贷款主体
主要发放银行为: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业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市金融机构)。

贷款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乡镇或村队)依法设立的项目公司、所属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来源
(一)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1.借款人上市出售的商品房及其他设施收入;
2.借款人的其他经营收入;
3.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乡镇或村队)的各项综合收入;
4.其他收入。

(二)贷款利息来源: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由市财政贴息;超出期限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五、具体措施
(一)市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资金,加大对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贷款的倾斜力度。

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实施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人口数和建设规模及实施计划,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按每人一万元标准安排项目建设所需贷款。

对这部分银行贷款要切实简化审批程序,加快贷款的发放速度。

(二)合理确定并统一贷款利率执行标准、贴息标准和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原则上确定为2年,市财政贴息18个月,剩余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三)贷款程序。

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具有政府支持、农民自建,时间短、建设任务重的特点。

因此,其政策性贷款既要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又要采取灵活务实的工作方法。

要按照锐意创新、大胆探索的原则,简化程序,加快审批和放贷节奏。

1.贷款申请。

借款人在其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立项(代可行)经市计委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委审核通过并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后,即可向市金融机构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2.申请贷款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是项目立项(代可行)报告的审批文件;
二是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三是项目建设开工许可的批准文件;
四是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统一提供的户籍人口资料,经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确认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时作为对该项目的贷款额度和对贷款贴息的确认文件;
五是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及市金融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是如以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整体项目作抵押的,还必须提供市国土和房管局对项目建设用地进行置换、出让的审批文件。

3.贷款的担保。

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贷款的担保,除市金融机构规定的几种方式外,还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以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整体项目(以允许上市出售的商品房部分为主)作抵押;
二是以项目实施主体所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工商总公司)的资产作抵押;
三是由项目所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及担保人协商后,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法人进行保证贷款;
四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担保方式。

4.贷款的审批和贷后监督管理及收回。

贷款审批。

按照简化程序、从速审批、尽快放贷、确保资金安全和按时收回贷款的原则,有关金融部门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本实施意见第5条第3项第2款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的有关规定审核并将贷款手续办理完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借款人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审核,主动提供和出具各种必要资料和证明。

贷后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金融机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贷后资金的管理,各有关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贷款合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与有关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建立贷款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监督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合法性,定期向贷款银行和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情况,确保贷款专项用于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并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银行贷款。

对违反政策规定,或不能有效、合法使用贷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贷款资格;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有关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金融机构追缴贷款,尽量避免或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及损失。

(四)贷款贴息。

1.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统一提供的户籍人口资料,对绿化隔离地区的贷款贴息人数、应贴息贷款数额进行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2.各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应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00〕642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区县绿化隔离地区贴息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进行审核,确定应贷款人数、贷款期限和贷款数额,并于银行贷款季利息结息前7日向区县财政局提供审核报告及有关资料;
3.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的审核报告及有关资料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于银行结息日前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有关贷款银行。

同时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挪做它用。

颁布时间:2001-3-19发文单位: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