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的论文范文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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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的论文范文集锦

浅谈保障人权为视角谈公诉人如何迎接修订后刑诉法的挑战

论文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不仅仅具有宣示性的意义,而是通过律

师阅卷权范围的扩大、当事人辩护权范围的拓展、非法证据的排除等一系列的制度使保障

人权落到实处,同时也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无可置疑的是,尊重和保障人

权写入刑诉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作为公诉人,我们应该做的是

如何提升自身能力和水平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这一挑战。

论文关键词保障人权公诉人刑诉法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制度以三项触角延伸入修订后刑事诉讼法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直接体现

在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中,首先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即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

嫌疑人供述、暴力手段获得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要严格的排除。对于存在证据瑕疵

的物证、书证如果能够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不能补正

或者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其次,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关进行了明确,非法证据的

排除传统意义上一直理解为是审判机关的职责,而实际上,此次新刑诉法明确了对于非法

证据的排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同样具有义务。再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

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是由当事人及辩护人启动,如果当事人和辩护人认为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中具有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法庭进行调查,法庭要求公诉机

关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如果公诉机关不能承担证明责任,该项证据将不能作为定

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二辩护律师阅卷权范围的扩大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本质体现

修订前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律师阅卷的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

仅仅能够查阅到诉讼文书卷,诉讼文书卷中除了起诉意见书及鉴定意见等相关诉讼流程材

料外,并没有过多的案件直接的证据材料。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到检察机关阅卷并无法掌

握案件最为核心的内容,修订前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查阅证据卷,更多的是出于对

公权力的一种保护,目的是为了确保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能够掌握更多的证据优势,更加有利的指控犯罪。但是,在这种证据掌握不对等的情况下,实际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辩

护权是没有充分维护的,至少是限制性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在律师法修订后,很

多公诉部门仍然强调,刑诉法并没有修订,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仍仅仅停留在诉讼文书卷上。这次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从诉讼文书卷扩大到证据卷,实现了律

师法与刑诉法对辩护律师阅卷范围的接轨,同时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采取强制措施及时通知家属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体现

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的保障,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此次修改删除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

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

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这一变化最大

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二、“尊重和保护人权”制度写入刑诉法强化了公诉部门三项主体资格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要求公诉机关成为证据合法性之“诉”的主体

修订后刑诉法使公诉机关成为多元化“诉”的职能主体。通常意义上,公诉机关是指

控犯罪之“诉”的主体。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公诉机关也成为了证明证据合法性之“诉”的主体。公诉机关不但要运用已掌握的证据指控犯罪,同时要对所运用证据的合法性进行

证明。其一,作为一名合格的公诉人,应当对用于指控犯罪的所以证据多进行细致的审查,这一审查绝不仅仅是停留在对该证据是否能够指控犯罪、指控犯何罪的程度上,而是必须

对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形式是否合法等系列问题都要做好应对。其二,刑事诉讼法的

修订内容中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在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公诉人应当具体了解当事

人及辩护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想法和观点,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向当事人和辩护律师

作出答辩,如无法当时答辩的,在庭前会议结束后,及时做好补证工作。其三,公诉机关

在当事人、辩护律师或者审判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公诉机关要采用要求侦查

人员到庭说明证据来源以及要求法院延期审理自行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等方式,对证据的合

法性进行说明,以说服审判机关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二辩护律师阅卷权范围扩大要求公诉机关成为庭审中积极应变的主体

首先,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阅卷,发现证据存在形式上瑕疵的情况下,应当协调侦查机

关积极做好应对,做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工作。其次,案件材料中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情

况下,公诉部门不能仅强调运用有罪证据,对于无罪、罪轻证据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因

为辩护律师在掌握了案卷中无罪、罪轻证据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就无罪、罪轻的证据再

次取证,强化无罪、罪轻的证据,甚至会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再次,辩护律师通过在审

查起诉阶段阅卷,与原来在法院才能全面阅卷相比较,提早一个程序看到证据卷,辩护律

师有了更加充裕的时间,准备有针对性的辩护,公诉人应当对案件全部吃透、搞懂,特别

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更需要公诉人提前做好功课,以应对庭审中辩护人的辩护。最后,辩护律师在阅卷后,有权就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进行核对,我们不得不

承认,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也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对于向犯罪嫌疑人核对其在侦

查机关的供述时,是否会对嫌疑人的供述有一定的干扰,公诉人也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和证

据上的准备。

三采取强制措施及时通知家属要求公诉机关成为监督侦查机关的主体

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在修订前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同时

规定对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家属,实践中对于哪些情形是真的有碍侦查哪些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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