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2016全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1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5年修正)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24•【字号】•【施行日期】1992.08.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根据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省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其实现。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六条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七条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五)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个孩子由其收养;(六)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八)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九)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十)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一个或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应于姐妹中一个);(十二)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016全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1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9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合肥地区的公民和流动人口。
第二章生育、节育第三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除《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所限定的十三种情况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外,严禁生育计划外二孩,杜绝多孩。
第四条农村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必须上环;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一方必须采取绝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城市采取综合节育措施,严禁计划外怀孕、生育。
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执行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节育规定。
第五条节育手术对象必须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站施行手术,并由施术单位发给受术者节育手术证明,作为检查节育的证据之一。
该证明统一编号,由施术单位和施术者盖章、签字,并留有存第六条农村夫妻双方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确认为节育手术禁忌症者,应与村民委员会签定不育合同,落实其它有效节育措施。
第七条生育指标落实到人。
育龄夫妻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还应报经县、市辖区计生委批准,分别发给生育通知书,并由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布。
育龄妇女按规定手续领取生育通知书后才能怀孕、生育,否则作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总则
为坚持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健康发展,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二、定义
人口:指安徽省常住人口。
计划生育:指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性关系计划、子女数量计划和怀孕期计划等。
三、原则
(一)必须尊重儿童合法继承权;
(二)必须尊重和保障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权利;
(三)必须尊重公民的自由结婚权和生育权;
(四)必须积极实行先期计划性生育,合理分配和使用人口资源;
(五)必须切实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和儿童的福祉;
(六)必须加强性(生)别和重点人群计划生育工作;
(七)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徽省实施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会观察和服务管理;
(二)加强政策引导;
(三)完善计划生育咨询服务;
(四)实施节育待遇制度;
(五)加强社会激励机制;
(六)推行家庭计划生育教育;
(七)营造健康鼓励生育氛围。
五、立法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主管省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徽省实施计划生育的实施细则。
六、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的,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
2011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陶店村门户网站 2011年7月19日来源:陶店村【字体:大中小】【推荐发送】【点击:42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于同日开始实施。
法律和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规范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改革创新,人口计生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一是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国家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对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当前仍然存在低生育水平稳定压力大,出生人口素质偏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四是在新形势下,计划生育的奖励措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调整和完善,有必要将一些比较成熟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决定》,解决我省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安徽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安徽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安徽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然而,对于超生的家庭,也就是生育超过规定数量的孩子的家庭,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那么,安徽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超生的家庭,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来确定罚款的标准。
具体来说,如果家庭生育超过规定数量的孩子,那么每多生一个孩子,就要按照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到五倍来作为罚款标准。
而对于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来说,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城市地区,如果家庭生育超过规定数量的孩子,每多生一个孩子,就要按照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到五倍来作为罚款标准。
而在农村地区,每多生一个孩子,罚款标准则是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到四倍来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超生的家庭,不仅要面临罚款的处罚,还可能会受到其他方面的限制和处罚。
比如,孩子入学、就业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来说,要慎重考虑生育的数量,避免因超生而面临不必要的处罚和限制。
总的来说,安徽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来确定的,具体标准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有所不同。
对于超生的家庭来说,除了罚款外,还可能会受到其他方面的限制和处罚。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来说,要理性生育,避免因超生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版本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版本The Theme: Anhui Province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2011 Version)Anhui Province, located in eastern China, has witnessed significant changes in its population dynamics in recent years. To address the challenges posed by rapidurbanization and demographic shifts, the Anhui Provincial Government implemented the Anhui Province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in 2011. This legislation aimed to regulate population growth and promo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e region.安徽省位于中国东部,近年来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应对快速城市化和人口结构转变所带来的挑战,安徽省政府在2011年实施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这项立法旨在调控人口增长,促进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One of the key objectives of the regulations was to promote a balanced population structure by controlling birth rates and regulating fertility behavior. It stipulated thatmarried couples should voluntarily practice family planning, but did not impose strict birth control measures. Instead,it encouraged families to have two children, especially those living in rural areas where fertility rates were higher.该条例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控制出生率和调节生育行为,促进人口结构的均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改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 2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E4%BC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E4%BC【发布单位】安徽省【发布文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发布日期】2004-06-26【生效日期】2004-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怀远县人社局工作人员请销假、考勤、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请销假、考勤、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建立良好工作秩序,确保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根据《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办〔2016〕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三条工作人员除休年休假外,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假期,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局长请假,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报批;(二)其他局领导请假1天(含)以内的,本人应报局长同意,由办公室备案;1天以上的,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备案;(三)科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备案;2天(含)以上的,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备案;(四)其他工作人员请假,2天(含)以内的,本人应填写《请假审批表》,经科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备案;2天以上的,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科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备案。
《请假审批表》一式两联,存根联留科室、二级机构处,另一联签字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办公室销假。
办公室留存《请假审批表》,结合考勤情况,建立考勤、请假人员情况台账。
第四条工作人员患病需要治疗、休养的,需提供医院病假证明。
第五条当年度累计请假天数和请销假情况,办公室应于翌年1月底前汇总报备局领导。
第三章考勤制度第六条为加强工作纪律,我局实行工作日考勤制度,上午上下班和下午上下班各一次。
第七条签到按照国家规定上下班时间为标准,超过规定时间签到的,视为迟到;无请假、年休假以及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不签到的,视为缺勤。
因出差、下乡等公务活动无法签到的,应向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汇报,由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向办公室报备,否则视为缺勤或迟到。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2020)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2020)一、制定背景基于2016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取消了2011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的规定,区卫健委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郊办〔2011〕86号)及《〈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补充意见》(郊办〔2013〕61号)的基础上,起草拟定了《关于调整〈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为认真做好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调整意见的起草工作,区卫健委拟定了《关于调整〈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三、审议情况2020年2月28日,经第6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
2020年3月12日,经区委办公室法规室前置审查,2020年3月13日,经十一届区委第145次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
2020年3月18日,《中共铜陵市郊区委员会办公室、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铜陵市郊区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经区委副书记李文庆同志及郊区副区长吴文同志审签,以区委办、区政府办名义印发施行。
四、主要内容(郊办〔2011〕(一)取消《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86号)奖励激励政策第11条内容,不再给予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
(二)取消《〈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补充意见》(郊办〔2013〕61号)第5条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安徽超生罚款标准
安徽超生罚款标准导读:本文介绍的是安徽超生罚款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导读:本文介绍的是安徽超生罚款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由此可见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政策外一孩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所在乡镇(街道)代征点统一确定;政策外二孩及以上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夫妻双方的户口性质、政策外生育的孩次、子女出生的时间、子女出生的上一年度家庭的实际收入、所在乡镇的农民纯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有关,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不存在全市统一的征收标准。
比如:甲乡镇所在县区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000元、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2000元,该乡镇张某某夫妻,于2009年度政策外生育二孩,该夫妇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一、如果该夫妇2008年度的实际收入为18000元(本人申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复核后认定),那么该夫妇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最低(按3倍计算)为18000×3=54000(元)。
安徽省计划生育生育政策沿革一览表
9)
追溯早婚早育)
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哲
1、二孩需审批(无 行规定(1981.5.9 省人大常通过)
原始审批资 料也
(4 种人可生二孩)
行); 2、间隔 3 年
《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 定》
(9 种人可生二孩)
男 女 双 方符 合 结婚 实 质 要 件 (生 育 时男 方 满 22 岁、女方满 20 岁 ; 无 重婚 、 法律 禁 止结婚的)。
1999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2002 年 9 月 1 日至 2004 年 7 月 31 日
2004 年 8 月 1 日以后
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间隔 3 年以上
行规定(革发[1979]38 号)(1979.4.
均 视 为 合法 生 育( 不
1、审批 2、子女满 3 周岁 或女方满 26 周岁 (开始不受 9 个 月限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 002.7.28 省人大常通过) (13 种人可生二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 004.6.28 省人大常通过) (13 种人可生二孩)
1、二孩需审批(首 次提出农村 独女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10.
户生二孩);(无原
31 省人大常通过)
始审批资料也行)
(13 种人可生二孩)
2、间隔 3 年
经 过 批 准生 育 第一 个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子 女 的 ,视 为 合法 生
育。 (1992 年 9 月 13 日— 1、审批(持生育 1999 年 8 月 31 日:1、 证)
审批;2、生育时,男 2、间隔 3 年
2021年工会工作专业知识题库 必知必会
工会工作专业知识题库必知必会工会工作专业知识题库必知必会一、单选题(100题)1、“两节”送温暖的主要对象是( )。
A、一般困难职工B、住院职工C、特别困难职工D、全体职工标准答案:C2、工会通过( )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A、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B、职工代表大会制度C、劳动争议调解制度D、企业制度标准答案:A3、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 )。
A、专项集体合同B、综合性集体合同C、专项劳动合同D、专项协议标准答案:A4、工资集体协议一般为每( )年签订一次。
A、一B、二C、三D、四标准答案:A5、某公司安排工人刘路春节期间上班。
根据《劳动法》,该公司应支付其不低于原工资报酬的( )。
A、100%B、200%C、300%D、50%标准答案:C6、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以上,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A、5年B、8年C、10年D、3年标准答案:C7、因工残疾,依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不同,分为( )。
A、5级B、8级C、10级D、6级标准答案:C8、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 )起计算。
A、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B、劳动合同签订之日C、劳动争议发生之日D、发生侵害时标准答案:A9、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 )组成。
A、3至7人B、7至9人C、9至11人D、3至5人标准答案:C10、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讨论工会重大事项应当召开( )。
A、会员代表大会B、会员大会C、职工代表大会D、职工大会标准答案:B1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 )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A、工会B、会员C、职工D、企业领导标准答案:C1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 )产生。
A、领导指定B、职工推荐C、职工直接选举D、自荐标准答案:C13、集团公司大病医疗互助会员交纳会费,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 )元。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修订)
【法规标题】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适用区域】安徽省【发布时间】2016-01-15【生效时间】2016-01-16【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2024年安徽产假有多少天
2024年安徽产假有多少天158天1、根据之前的政策,安徽省产妇的基础产假是98天,加上30天晚育假和30天独生子女假,就是158天。
如果发生难产、剖腹产等情况另有假期规定。
2、安徽省人口与_条例草案修改后,只要符合条例规定政策生育的,不受晚育独生限制,女方在享受国家基础产假的基础上延长60天。
3、省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解读该政策时点出,这条政策将产假福利进行了最大化,惠及的人群比之前的符合“晚育独生”条件的人群大大增加。
而我国其他省市延长产假为30-90天,比如河北是90天,而湖南与安徽省一样是60天。
男方护理假没有变化,为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20天。
但分组讨论会上,有人也提出疑问,由于每个省的规定不一样,“异地”的概念需要细化,否则会不明晰。
比如,广东省最新通过的条例修正案,男方护理假就延长到了15天。
原政策:基础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独生子女假30天新政策:基础产假98天+延长假60天(符合计生政策)产假期间有哪些待遇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如下: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 30天(晚育) 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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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XX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资料大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https://)。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十四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可以设定违约金。
计划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src=‘https:///agao/201108/c2.js’/script第2篇安徽铜官山区:创先推动科学发展争优树立鲜亮红旗近年来,在经济健康快速增长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同时,安徽铜官山区紧紧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这个主题,夯实基础,创新载体,强化措施,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党建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连续三次被命名为全省社区党建工作示范城区,4个街道党工委、30个社区党组织被市委组织部授予五个好基层党组织,5家非公企业获得市级党建工作示范企业称号,9个社区党组织被区授予社区党建工作示范点。
加强组织领导,不断营造活动氛围该区始终高度重视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为巩固和扩大全省社区党建工作示范城区&rd……第3篇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下半年招考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决定组织部分省直、市县行政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招考对象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人员。
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2、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7、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4篇安徽省中考政治绝密预测试卷(含答案)安徽省中考政治绝密预测试卷温馨提示:1.本试卷满分80分。
思想品德与历史考试时间共120分钟。
2.考生答题时可参考思想品德教科书、初中时事政治教育材料及其它资料,但应独立思考,诚信答题,不相互讨论,不相互借阅教科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