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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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示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生效告知国际海事组织于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策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依照该大会决策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11月29日生效。
国内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来,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而,该修正案将对国内具备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示,请遵循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用范畴
1.本规则条款合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一切水域中一切船舶。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关于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特殊规定实行。这种特殊规定,应尽量符合本规则条款。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船舶所制定关于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渔船所制定关于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任何特殊规定实行。这些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量不致被误以为本规则其她条文所规定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行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关于政府拟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配备和特性规定期,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配备和特性方面为之另
行拟定尽量符合本规则条款规定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普通做法或当时特殊状况所规定任何戒备上疏忽而产生各种后果责任。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危险以及涉及当时船舶条件限制在内任何特殊状况,这些危险与特殊状况也许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急迫危险。
第三条普通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可以用作水上运送工具各类水上船筏,涉及非排水船筏、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动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船舶,如果装有推动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她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渔具捕鱼任何船舶,但不涉及使用曳绳钓或其她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渔具捕鱼船舶。5.“水上飞机”一词,涉及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状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规定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她船让路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规定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她船让路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一词应涉及,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 从事敷设、维修、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船舶;
(2) 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船舶;
(3) 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品船舶;
(4) 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船舶;
(5)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船舶;
(6) 从事拖带作业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限于吃水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水深和宽度关系,致使其偏离航向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机动船。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10.船舶“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她船以视觉看届时,才应以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她类似因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状况。
13.“地效翼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重要操作方式是运用表面效应在相称接近水面高度飞行。
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
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状况下行动规则
第四条合用范畴
本节条款合用于任何能见度状况。
第五条了望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状况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以便对局面碰撞危险作出充分预计。
第六条安全航速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用恰当而有效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状况距离以内把船停住。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因素中应涉及下列各点:
1、对所有船舶:
(1)能见度状况;
(2)通航密度,涉及渔船或者任何其她船密集限度;
(3)船舶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状况下冲程和旋回性能;
(4)夜间浮现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灯光或本船灯光反向散射;
(5)风、浪和流状况以及接近航海危险物状况;
(6)吃水和可用水深关系。
2.对备有可使用雷达船舶,还应考虑:
(1)雷达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2)所选用雷达距离标尺带来任何限制;
(3)海况、天气和其她干扰源对雷达探测影响;
(4)在恰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她漂浮物有探测不到也许性;
(5)雷达探测到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
(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她物体距离时,也许对能见度作出更确切预计。
第七条碰撞危险
1.每一船舶都应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状况一切有效手段断定与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以为存在这种危险。
2.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话,则应对的予以使用,涉及远距离扫描,以便获得碰撞危险初期警报,并对探测到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称系统观测。
3.不应当依照不充分资料,特别是不充分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
4.在断定与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因素中应涉及下列各点:
(1)如果来船罗经方位没有明显变化,则应以为存在这种危险;
(2)虽然有明显方位变化,有时也也许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船舶或拖带船组时,或是近距离驶近她船时。
第八条避免碰撞行动
1、为避免碰撞所采用任何行动应依照本章各条规定,并且,如当时环境允许,应是积极,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