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样本
精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第 1- 19 条)第一章总则Part A –General第一条Rule 1适用范围Application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所有水域中的所有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2本规则条款不阻挡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拟定的特别规定的推行。
这种特别规定,应尽可能吻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3.本规则条款不阻挡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拟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也许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拟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别规定的推行。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则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颁布日期:1972-10-20执行日期:1977-07-15各缔约方,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的情况,经就该规则被认可以来的发展情况对之进行了审议,现协议如下:第一条一般义务各缔约方保证实施本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所组成的各项条款及其他附录。
第二条签署、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1.本公约保持开放到1973年6月1日为止供签署,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2.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方,可按照下列方式参加本公约:(a)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认可无保留;(b)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认可;或(c)加入。
3.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须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交存相应的文件,方为有效。
本组织应将每一上述文件的交存和交存日期通知已签署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第三条领土的适用范围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
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3.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均可撤销扩大适用,经1年后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
4.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所递交的任何扩大适用或撤销扩大适用的通知,通知所有缔约方。
第四条生效1.(a)本公约应在至少有15个国家参加本公约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该15国的商船总和应不少于全世界100总吨及100总吨以上船舶的艘数或吨位的65%,以先达到者为准。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本公约在1976年1月1日之前不应生效。
2.对于在达到本条第(1)款(a)项所规定的条件之后而在本公约生效之前按照第二条规定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第1- 19条〕第一章总则Part A –General第一条Rule 1适用范围Application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2本规则条款不阻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3.本规则条款不阻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第1- 19条)第一章总则Part A –General第一条Rule 1适用范围Application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a) 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2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第1- 19条)第一章总则Part A –General第一条Rule 1适用范围Application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special rules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1 / 22(c)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of any special rulesmade by 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lights or shapes or whistle signals for ships of war and vessels proceeding underconvoy, or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for fishing vessels fishingas a fleet. These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or whistle signals shall, so far aspossible, be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mistaken for any light, shape, or signalauthorized elsewhere under these Rules.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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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第1- 19条)第一章总则 Part A – General第一条 Rule 1适用范围 Application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船舶在海上相遇时,应首先观察对方船舶的航向 、速度和距离,然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避让措 施。如果对方船舶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行动, 如改变航向或减速,以避免碰撞。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公 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让行为,确保海上 交通安全。这些规则包括船舶在相遇时应如何行 动、如何使用信号等具体规定。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应保持谨慎,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确 保安全通过。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 护航船只时的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护 航船只时应特别小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在相遇时的基本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相遇时应互相保持警戒,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安全航行,避免碰撞。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针对会遇或追越情况下的船舶义务进行 规定。
VS
详细描述
船舶在会遇或追越时应遵守相应的航行规 则,确保安全通过。
狭窄水道是指航道狭窄、弯曲或障碍物较多的水域,如海峡、河口等。在这些水 域中,船舶的航行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因此需要特别谨慎。此时,船舶应遵守相 关规则和指示,如保持安全航速、避免会船等,以确保安全通过狭窄水道。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的行动
使用导航设备:在狭窄水道中,船舶应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 位和导航。
狭窄水道中航行难度较大,因此需要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位 和导航。这些设备包括GPS、雷达、AIS等,可以帮助船舶精 确掌握自身位置和周围环境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REGULATIONSFORPREVENTINGCOLLISIONSATSEA,1972(第1-19条)12345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e)WhenevertheGovernmentconcernedshallhavedeterminedthatavesselofspecialconstructionorpurposecann otcomplyfullywiththeprovisionsofanyoftheseRuleswithrespecttonumber,position,rangeorarcofvisibilit yoflightsorshapes,aswellastothedispositionandcharacteristicsofsound-signallingappliances,suchvess elshallcomplywithsuchotherprovisionsinregardtonumber,position,rangeorarcofvisibilityoflightsorsha pes,aswellastothedispositionandcharacteristicsofsound-signallingappliances,asherGovernmentshallha vedeterminedtobetheclosestpossiblecompliancewiththeseRulesinrespecttothatvessel.第二条Rule2责任Responsibility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a)NothingintheseRulesshallexonerateanyvessel,ortheowner,master,orcrewthereof,fromtheconsequences ofanyneglecttocomplywiththeseRulesoroftheneglectofanyprecautionwhichmayberequiredbytheordinarypra cticeofseamen,orbythespecialcircumstancesofthecase.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避碰规则全文(中英)

Regula tions for Preven ting Collis ions at Sea. 1972PART A ──GENERA LRule 1Applic ation(a) These Rules shall to all vessel 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 goingvessel s.(b) Nothin g in theseRules shall interf er e with the operation of specia l r ules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 ity for roadst eads, harbour s, rivers, lakesor inland waterw ays connec 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 ble by sea- goingvessel s. Such specia l rules shall confor m as closel y as possib l e to theseRules .(c) Nothin g in theseRules shall interf er e with the operat ion of any specia l r ulesmade by the Govern m ent of any Statewith respec t to additi onal statio 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 e signal s for shipsof war and vessel s pr oceedingunderconvoy, or with respec t to additi onal statio n or shapes for fishin g vessel s engaged in fishin g as a fleet. Theseadditi onal statio 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 e signal s shall, so far as possib l e, be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mistak en for any light,shapeor signal author iz edelsewh er e undertheseRules.(d) Traffi c separa tion scheme s may be adopte d by the Organiz atio n for thepurpos e of theseRules.(e) Whenev er the Govern mentconcer ned shallhave determ inedthat a vessel ofspecia l constr uctio n or purpos e cannot comply fullyw ith the provis ionsof any of theseRulesw ith respec t to the number, positi on, rangeor arc of visibility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 is tics of sound-s ignal ing applia nces,such vessel shallc omply with such otherprovis ionsin regard to the number, positi on, rangeor arc of visibi lity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 ition and charac teris ticsof sound-signal ing applia nces,as her Governm ent shall have determ inedto be the closest possib l e compli ancew ith theseRulesin respec t of that vessel.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套标准,用于规范船舶在海上交通中的避碰行为。
COLREG的正式名称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信号规则》,最早于1972年发布,它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能够安全地避免碰撞。
COLREG规则一共包含38条,并根据海上交通的不同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一些重要的规则:第一条规定了COLREG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该规则适用于海上航行和河流航行。
第二条规定了基本定义。
其中包括船首、船尾、船舯、航行灯、停船、矿物堆放区、适用航栏、航道、水域及其边界等详细定义,为后续规则提供了准确的定义。
根据COLREG的规定,船舶应当保持安全速度和安全距离,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避免碰撞。
COLREG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行为规范。
第六条规定了船舶的安全速度,该规则规定船舶应当在能够充分控制船舶的情况下,避免以过高速度航行。
第七条规定了船舶在浓雾等不良气象条件下的行驶规定。
该规则规定了船舶应当在能够保持安全的能见度范围内航行,并且根据情况启用航行器材。
第十三条规定了船舶在海上遇到航道交叉的行驶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船舶应当保持右侧通行,并确保交叉船舶能够安全通过。
第十四条规定了船舶在海上遇到碰撞风险的情况下的行驶规定。
该规则规定了船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能够有效避免碰撞。
此外,COLREG还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应当使用的灯光信号,以便确保船舶之间能够相互辨认。
COLREG还规定了海上遇险船舶与救援船舶之间的行驶规定,以确保海上遇险船舶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COLREG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能够避免碰撞,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因此,对于每一位船员来说,掌握并严格遵守COLREG 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掌握了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才能够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与顺畅。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SECTION II - Conduct of Vessels in Sight of One Another
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
Rule 11 : Application 适用范围 Rule 12 : Sailing Vessels 帆船 Rule 13 : Overtaking 追越 Rule 14 : Head-on Situation 对遇局面
Rule 20 : Application 适用范围 Rule 21 : Definitions 定义 Rule 22 : Visibility of Lights 号灯可见距离 Rule 23 : Power-driven Vessels underway 在航机动船 Rule 24 : Towing and Pushing.拖带和顶推 Rule 25 : Sailing Vessels underway and Vessels under Oars.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船舶之间的责任
SECTION III - Conduct of Vessels in Restricted Visibility 第三节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
Rule 19 : Conduct of Vessels in
Restricted Visibility.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
PART C - LIGHTS AND SHAPES
Rule 15 : Crossing Situation 交叉局面 Rule 16 : Action by Give-way Vessel 让路船的行动 Rule 17 : Action by Stand-on Vessel 直航船的行动 Rule 18 : Responsibilities between Vessels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精心整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REGULATIONSFORPREVENTINGCOLLISIONSATSEA,1972(第1-19条)12345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e)WhenevertheGovernmentconcernedshallhavedeterminedthatavesselofspecialconstructionorpurposecannotcomplyfullywithth eprovisionsofanyoftheseRuleswithrespecttonumber,position,rangeorarcofvisibilityoflightsorshapes,aswellastothedispositionand characteristicsofsound-signallingappliances,suchvesselshallcomplywithsuchotherprovisionsinregardtonumber,position,rangeor arcofvisibilityoflightsorshapes,aswellastothedispositionandcharacteristicsofsound-signallingappliances,asherGovernmentshallh avedeterminedtobetheclosestpossiblecompliancewiththeseRulesinrespecttothatvessel.第二条Rule2责任Responsibility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a)NothingintheseRulesshallexonerateanyvessel,ortheowner,master,orcrewthereof,fromtheconsequencesofanyneglecttocomply withtheseRulesoroftheneglectofanyprecautionwhichmayberequiredbytheordinarypracticeofseamen,orbythespecialcircumstance softhecase.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doc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doc1. 概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指国际海上通航船舶避碰时应遵循的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中的一部分,简称COLREGS,共有38条规则,包括定义、已知范围内的规则、未知范围内的规则和附则。
2. 定义规则第1条到第3条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定义,如船舶、未知范围、船舶分类等。
这些定义对于理解后面的规则至关重要。
其中第2条规定了船舶长度的定义,船舶长度指的是水线长度。
3. 已知范围内的规则已知范围内的规则是指迎头相遇、正面擦碰、相互交叉、船舶会遇和船舶靠岸等情况下的规则。
这些规则主要涉及船舶导航时的航向、速度、距离等问题。
其中第6条规定了船舶的安全航速,第8条规定了船舶导航时不得遮挡灯光信号等。
如果两艘船相遇时,如果遇到困难,应立即改变航向和速度,以避免碰撞。
另外,规则20指出船舶靠岸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未知范围内的规则是指发现对方船舶时,无法确定它们的距离、是否相交等情况下需要采取的措施。
其中第7条规定了在发现对方船舶时应该遵循的规则,比如需要保持警惕,根据对方船舶灯光信号判断对方船舶的导航情况等。
如果发现对方船舶速度很慢或停止不动,应该尽快采取措施,避免碰撞。
5. 附则附则主要是细节性的规定,如灯光信号、海员职责等。
其中第2附则指出了船舶灯光信号的规定,必须在夜间或能见度不好的情况下使用。
另外,附则也规定了船舶上不同职责的责任和任务,如船舶负责人、船长、引航员等都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任务。
6. 总结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保障海上通航安全至关重要。
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船舶导航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但船员依然需要了解和熟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便应对突发情况并有效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合用范围1.本规那么各条合用于在公海和连结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全部水域中的全部船舶。
2.本规那么各条不阻挡相关主管机关为连结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地水道所制定的特别规定的实行。
这种特别规定,应尽可能切合本规那么各条。
3.本规那么各条,不如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对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许为结队从事打鱼的渔船所拟订的对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别规定的实行。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以为本规那么其余条则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行本规那么,本组织能够采用分道通航制。
5.凡经相关政府确立,某种特别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整恪守本规那么任何一条对于号灯或号型的数目、地点、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征的规定,就不可以不影响其特别功能时,那么应恪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目、地点、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征方面为之另行确立的,尽可能切合本规那么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那么各条并难免去任何船舶或其全部人,船长或船员因为对恪守本规那么各条的任何大意,或许对船员往常做法或当时特别状况可能要求的任何警戒上的大意而产生的各样结果的责任。
2.在解说和遵行本规那么各条规准时,应合适考虑到,为防备紧急危险而须背叛本规那么各条规定的全部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别状况,此中包含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余条则还有解说外,在本规那么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许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种水上船筏,包含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灵活船〞一词,指用机器推动的任何船舶。
3.“风帆〞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含装有推动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打鱼的船舶〞一词,指派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余使其操控性能遇到限制的渔具打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含使用曳绳钓或其余其实不使其操控性能遇到限制的渔具打鱼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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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示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生效告知国际海事组织于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策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依照该大会决策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11月29日生效。
国内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来,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而,该修正案将对国内具备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示,请遵循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用范畴1.本规则条款合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一切水域中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关于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特殊规定实行。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量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船舶所制定关于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渔船所制定关于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任何特殊规定实行。
这些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量不致被误以为本规则其她条文所规定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行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关于政府拟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配备和特性规定期,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配备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拟定尽量符合本规则条款规定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普通做法或当时特殊状况所规定任何戒备上疏忽而产生各种后果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危险以及涉及当时船舶条件限制在内任何特殊状况,这些危险与特殊状况也许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急迫危险。
第三条普通定义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可以用作水上运送工具各类水上船筏,涉及非排水船筏、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动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船舶,如果装有推动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她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渔具捕鱼任何船舶,但不涉及使用曳绳钓或其她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渔具捕鱼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涉及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状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规定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她船让路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规定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她船让路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一词应涉及,但不限于下列船舶:(1) 从事敷设、维修、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船舶;(2) 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船舶;(3) 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品船舶;(4) 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船舶;(5)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船舶;(6) 从事拖带作业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限于吃水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水深和宽度关系,致使其偏离航向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机动船。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10.船舶“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她船以视觉看届时,才应以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她类似因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状况。
13.“地效翼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重要操作方式是运用表面效应在相称接近水面高度飞行。
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状况下行动规则第四条合用范畴本节条款合用于任何能见度状况。
第五条了望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状况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以便对局面碰撞危险作出充分预计。
第六条安全航速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用恰当而有效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状况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因素中应涉及下列各点:1、对所有船舶:(1)能见度状况;(2)通航密度,涉及渔船或者任何其她船密集限度;(3)船舶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状况下冲程和旋回性能;(4)夜间浮现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灯光或本船灯光反向散射;(5)风、浪和流状况以及接近航海危险物状况;(6)吃水和可用水深关系。
2.对备有可使用雷达船舶,还应考虑:(1)雷达特性、效率和局限性;(2)所选用雷达距离标尺带来任何限制;(3)海况、天气和其她干扰源对雷达探测影响;(4)在恰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她漂浮物有探测不到也许性;(5)雷达探测到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她物体距离时,也许对能见度作出更确切预计。
第七条碰撞危险1.每一船舶都应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状况一切有效手段断定与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以为存在这种危险。
2.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话,则应对的予以使用,涉及远距离扫描,以便获得碰撞危险初期警报,并对探测到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称系统观测。
3.不应当依照不充分资料,特别是不充分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
4.在断定与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因素中应涉及下列各点:(1)如果来船罗经方位没有明显变化,则应以为存在这种危险;(2)虽然有明显方位变化,有时也也许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船舶或拖带船组时,或是近距离驶近她船时。
第八条避免碰撞行动1、为避免碰撞所采用任何行动应依照本章各条规定,并且,如当时环境允许,应是积极,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船艺。
2、为避免碰撞而作航向和(或)航速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允许,应大得足以使她船用视觉或雷达观测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小变动。
3.如有足够水域,则单用转向也许是避免急迫局面最有效行动,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大幅度,并且不致导致另一急迫局面。
4.为避免与她船碰撞而采用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距离驶过。
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她船为止。
5.如需为避免碰撞或留有更多时间来预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动器把船停住。
6.(1)依照本规则任何规定,规定不应妨碍另一艘船舶通过或安全通过船舶应依照当时环境需要及早地采用行动以留出足够水域供她船安全通过。
(2)如果在接近其她船舶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被规定不应妨碍另一艘船舶通过或安全通过船舶并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用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本章条款也许规定行动。
(3)当两船互相接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通过不应被妨碍船舶,仍有完全遵守本章各条规定责任。
第九条狭水道1.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接近其右舷该水道或航道外缘行驶。
2.帆船或者长度不大于20m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船舶通行。
3.从事捕鱼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她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船舶通行。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船舶通行。
后者若对穿越船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4款规定声号。
5、(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要采用行动以容许安全通过才干追越时,则企图迫越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1)项所规定相应声号,以表达本船意图。
被迫越船如果批准,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2)项所规定相应声号,并采用使之能安全通过办法。
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4款所规定声号。
(2)本条并不解除追越船依照第十三条所负义务。
6.船舶在驶近也许有其她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狭水道或航道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5款规定相应声号。
7.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允许,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第十条分道通航制1.本条合用于本组织采纳分道通航制,但并不解除任何船舶遵守任何其她各条规定责任。
2.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船舶应:(1) 在相应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船舶总流向行驶;(2) 尽量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3) 普通在通航分道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则应与分道船舶总流向形成尽量小角度。
3.船舶应尽量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量用与分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船首向穿越。
4.(1)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
但长度不大于20m船舶、帆船和从事捕鱼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2)尽管有本条4款(1)项规定,当船舶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中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任何其她地方或为避免急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5.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船舶外,船舶普通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1)在紧急状况下避免急迫危险;(2)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6.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
7.船舶应尽量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
8.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船舶,应尽量远离该区。
9.从事捕鱼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任何船舶通行。
10.帆船或长度不大于20m船舶,不应妨碍按分道通航行驶机动船舶安全通行。
11.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维护航行安全作业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须限度内,免受本条规定约束。
1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铺设、维修或起捞海底电缆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须限度内,免受本条规定约束。
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行动规则第十一条合用范畴本节条款合用于互见中船舶。
第十二条帆船1.两艘帆船互相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按下列规定给她船让路:(1)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船应给她船让路;(2)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3)如左舷受风船看到在上风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
2.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受风舷侧应以为是主帆被吹向一舷对面舷侧;对于方帆船,则应以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一舷对面舷侧。
第十三条追越1.无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她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2.船正从她船正横后不不大于22.5度某一方向赶上她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尾灯而不能看见它任一舷灯时,应以为是在追越中。
3.当一船对其与否在追越她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用相应行动。
4.随后两船间方位任何变化,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条款含义中所指交叉相遇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