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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关于设立经营网点,规范经营,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乙方作为甲方下设门市并代理甲方产品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网点设立要求

1、总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

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服务网点应当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宣传、统一招徕的原则,不得从事除招徕、

咨询以外的经营活动。

3、乙方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客源、开展旅游咨询、宣传促销和招徕旅游者等旅游业务;

不得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4、服务网点应统一执行和落实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使用总社的票据和签单,财务报表和

凭证要报总社统一核算。

5、宣传资料和广告内容应真实有效,不得作虚假、模糊和超范围的宣传。服务网点不得自行

发布旅游广告,不得擅自改变总社的旅游业务广告内容。

6、乙方必须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做到诚信服务。

7、旅游合同由公司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统一管理。

8、接受旅游者报名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

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且必须让游客填写旅游报名表(老年人报名表、健康体检表)等。

9、推介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线路、景点、价格以及其他服务项目,应与总社一致。未经总

社同意,服务网点不得自行安排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

10、服务网点应当将《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便于旅游

者、检查人员等识别和查验。

11、熟知公司投诉处理流程和制度,并上报总社统一处理。

12、旅行社服务网点须持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合法《营业执照》,在三个工作日内到

服务网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登记证明后方可开展招徕咨询活动。

13、旅行社变更服务网点负责人和经营场地,歇业及撤销所设服务网点,均应到原预先备案登

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条、网点设立条件

1、服务网点的位置应设立在繁华地段、主要街区的显要位置,方便客人寻找和咨询。服务网

点名称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2、网点面积适当,内部布局合理,方便客人进出。

3、店面要整洁,各种宣传资料陈列整齐,员工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品牌)的LOGO和VI 识别系统。

4、网点配备的计算机、传真机、电话、咨询台等办公设备,状态良好。

5、有接待游客的沙发、桌凳、饮水等基本设施。

6、应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7、宣传资料配备齐全。服务网点所推介的旅游线路和景点应有规范的资料(不得放置台湾游

资料)。资料图片丰富,文字详尽,并标有价目表,资料应置于游客方便索取之处,方便客人取阅。

8、《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诚信经营公约》等体现合法、文明服务形象的标牌悬挂

于服务网点醒目位置。

9、设置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投诉电话告示牌、投诉举报网站或机构名称。旅游宣传资料

和广告应由总社统一安排和印发,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团队的报价及团队操作,提供必要信息及技术支持。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指定部门(或人员)对乙方进行对口管理,指

导业务。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及甲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5、乙方在招徕游客过程中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6、如团队(或散客)出现质量问题:团队由双方共同协商,由总公司质监部统一处理。

7、乙方在招徕团队过程中,如遇其它部门发生冲突,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互相削价及搞

不正当竞争,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严肃处理。

8、乙方在与团队签订旅游合同后由甲方协助乙方操作,并按照甲方规定收取预付款后方可出

团,如遇特殊情况须双方协调解决。

9、乙方所用合同须在甲方统一领取,由甲方做好备案,所有已签、废弃合同必须交回甲方存

档。对由于乙方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遗失的合同给甲方带来的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交纳质量保证金万元整(¥),每年交纳门市加

盟管理费元整(¥)。双方协议终止时,乙方如无违规行为,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不得违反甲方的业务操作规程、不得做私团,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甲方将根据情节,罚扣保证金。乙方须在10个工作日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11、乙方联系的供应商,必须是和总社签有合作协议的方能发生业务,否则总社将不承担由此

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12、乙方所招揽的散客在旅游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意外,除去国家规定的赔偿,需要

旅行社补偿部分,由乙方自行协商赔付,总社不另行承担。

13、乙方应与甲方各业务部主管保持经常不断的沟通确认行程、价格、接待标准等,收客必须

交回甲方操作,若甲方无此行程出发团队,需由甲方业务部经理书面确认,才能转交其它社。

特殊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14,所用车辆,地接社必须是总公司签约或指定单位,不得自行指定,一经查实按违规处理,后果自负。

15,所用导游与领队、全陪必须持有国导证或领队证,并办好借用手续,不得使用假导游及无证导游。

第四条、财务管理

1、甲方财务部不对乙方实行统一管理,乙方单独核算。乙方专人办理发票和报账等相关手续。乙方所有成本、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费用(如租房、工作人员费用、电话费及办公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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