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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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4页)

【公文写作】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4页)

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学校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主要原因工具。

为使我校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我校公文运行操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种类学校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决定”适用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2.“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3.“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正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4.“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5.“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报送材料,答复上级的询问。

6.“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示指示、批准。

7.“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请示事项。

8.“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9.“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公文格式1. 公文由公文名称、发文序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公文名称置于首页上方,一般由发文单位名称加“文件”两字组成。

联合行文,公文名称中的主办单位应当排列在前。

(2)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置于公文名称之下并居中;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发文字号在前。

(3)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即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单位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中不冠发单位名称,但应当在文末或标题之下写明。

科技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科技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科技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文是传达上级精神、发布政策法规、指导部署工作、汇报工作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公文的处理工作,使之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公文处理的主要任务是:公文的起草、校核、签发和印制;公文的办理和传递;公文的管理;公文的立卷与归档;公文保密等。

第四条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并负责指导全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机关部、处、室和学院(部)及直属单位,均应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撰写公文的种类。

学校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大体包括:决定、意见、通知、报告、请示、通报、规定、函、会议决议、纪要等。

第六条撰写公文的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

第七条各类公文适用范围及其行文规则。

(一)中共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和武汉科技大学根据需要制发公文。

《中共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和《武汉科技大学文件》用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转发上级机关文件,颁布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公布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总结等,公布机构设置或调整、人事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中共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纪要》和《武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相应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还可根据需要以函的形式制发公文。

(二)中共武汉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可以向党政各职能部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学院(部)、直属单位行文。

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16页)

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16页)

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使我院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公文是学院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发文处理、收文处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处理流程如图: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学院院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务办)负责学院公文的正常运转,并指导院内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的发文处理第六条发文处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其制作流转程序主要包括:主办单位拟稿→主办单位负责人核稿→学院领导审批签发→印制→加盖印章、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

第七条学院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人事变动等做出安排,以及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

学院行政发文中只用决定,学院党委发文可用决定,也可用决议。

(二)通告适用于公布全院各有关方面应当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或聘用人员等。

学院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内容可分别冠以“规定”、“办法”、“细则”等名称,一般用“通知”印发。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等。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新乡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校政办字…2016‟44号行政公文是学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校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为使我校公文的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省、市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校级公文处理。

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系部和职能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 1 -第五条我校常用行政公文的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活动做出决策和安排。

(二)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

发布规章,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五)通告。

公布校内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宜。

(六)公告。

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七)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用于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六条行政公文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部分组成。

- 2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5页)

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5页)

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明确公文办理程序,规范公文管理工作,提高办文效率,提高公文质量,更好地发挥公文在学院管理工作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2000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教育厅以川教厅办[2000]9号及厅办函[2001]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一、收文办理1、收文办理指公文的签收、拆封、登记、签批、转呈、传递、承办、催办、办复等程序。

2、凡署名“宜宾学院”签收的外来公文函件,均由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文管人员验收、拆封、填写收文处理笺,统一编号、登记后,送院办主任签批。

3、上级机关直接寄到有关职能部门的公文,以及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上级部门的公文,应将原样交院办统一编号、登记、按收文批办手续处理。

不得积压或自行处理。

4、公文由院办主任签批后送呈有关院领导阅批,送有关部门承办。

公文的转呈、转送由院办文管人员直接与有关领导或部门交接,并做好登记。

院领导、各部门相互之间不得直接转送文件。

5、各部门文管人员对院办传送的公文应核对签收、登记并及时送本部门负责人阅批和处理。

如认为有误传或误批,应及时同院办联系,由院办根据情况确定处理办法,各部门不得自行转送其它单位或拖延积压。

需要几个部门共同阅处的公文,各个部门应及时阅处和清退,以加快文件的传阅办理速度。

6、文件的承办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积极同相关部门协商,并根据协商意识单独或联合答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办复情况。

7、急件应随到随办,有限期的公文必须按期结办。

急件分“特急”和“加急”两种。

学院规定,要求一周之内必须办结的为“特急”,两周之内办结的为“加急”。

8、学院收文的催办工作主要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文管人员对本部门办理的收文也要进行经常性的催办。

要特别注意一些限期办复公文的时限要求,杜绝公文的漏办或延误。

二、发文办理9、发文办理的程序主要有:拟稿、核稿、签发、编号、打印、校对、用印等环节。

某某大学公文处理工作细则

某某大学公文处理工作细则

**大学公文处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校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学及所属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并负责指导全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全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健全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全校各单位应当积极推行使用电子公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除涉密文件外,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一般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决策和部署重要事项、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全校各单位或各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学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学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学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各教学学院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公文是学校在实施领导、履行职务、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学校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并对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学校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一定范围内公布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XXXX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XXXX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XXXX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送下级单位。

〔二〕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应当由本单位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部门。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了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原那么上不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部门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那么:〔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部门。

〔二〕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公文,涉及校内多个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相关单位之间应协商一致前方可行文。

〔三〕上级部门给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部门。

第十七条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公文,可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性原那么下发普发性公文或特定范围公文。

学校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校属各单位。

特定范围公文,可直接罗列具体主送单位;使用“各有关单位”的,应罗列主送单位全称、标准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置于公文版记处。

第十八条不相隶属单位之间行文,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一般只有一个主送单位,必要时抄送相关单位。

〔二〕一般不以单位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负责人行文,不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三〕校内同级单位可以相互行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但应明确主办单位。

属于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党群各机关部门可向各二级党总支等单位行平行文,校机关各部、处、室可向各二级学院、校属企业等单位行平行文,文种可为函、通知、通报、纪要等,不应使用决定、决议、批复等下行文。

〔五〕各二级单位如需以公文形式向学校党政部门提交审批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应使用函的形式;向学校领导、校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时,应使用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形式。

高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高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附件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单位涵盖各教学单位,各部、室、中心、馆。

第三条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是学院党政实施领导、履行职务、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学院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主管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学院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公文包括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指通过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门户网站OA管理系统、依照合法程序进行报批及发布的公文。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学院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学院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

运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11页)

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11页)

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印发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青岛大学行政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是学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全校行政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机关行政处室、各院系、各直属及附属单位、后勤及产业集团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我校行政公文的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运用于公布全校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精神,规范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程序,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大学所有行政机构。

第二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指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表达的信息或命令,包括文件、报告、通知、函件等。

第三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应以实现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为主要目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山大学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应当实行依法、规范、高效、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中山大学各行政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章行政公文的起草、审批和签发第六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起草人应当严格遵守公文格式和规范,明确公文的主旨、内容和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计分析、整理调研等工作。

第七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审批应当分层次进行,以确保公文的质量和效率,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和流程进行,充分发挥各级审批机关的职能。

第八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签发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签发人应当认真审核公文内容,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行政公文的传送和归档第九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传送应当采用电子文档传输的方式,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快捷性。

第十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归档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地点进行,归档人应当认真按照文件分类、编号和格式进行归档,保证公文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第四章行政公文的查询和备份第十一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查询应当依据规定的流程和方式进行,查询人应当准确填写表格和信息,确保查询的准确性和快捷性。

第十二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备份应当依据规定的存储介质和时间进行,备份人应当认真按照文件编号和格式进行备份,保证公文的资料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五章行政公文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中山大学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公文处理程序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追究责任并加以处罚。

【公文规范】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规范】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公文是学校在党政管理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学校规章,施行党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为使学校公文的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均应有领导同志分工负责。

学校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分别主管学校党政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公文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备专业知识。

第三条各部门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学校党委、行政的公文分别由党办、校办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我校公文常用的种类有:(一)决定、决议、规定、办法对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做出决策和安排,用"决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用"规定;对某项工作或活动作出具体安排,用"办法"。

(二)公告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三)通告公布校内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四)通知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属部门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学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学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学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一、学校公文的分类和命名1.1分类:学校公文可分为行政公文和教学公文两类。

1.2命名:公文名称应简洁明了,准确表达其内容,避免使用过长的名称,确保易于识别和管理。

二、学校公文的起草与修改2.1公文的起草:公文起草应遵循准确、明确、简练、规范的原则,语言通顺,表达清晰,要求尽量使用简洁、明确的词语和句子,确保公文的易读性。

2.2公文的修改:对于意见不一致的公文,应及时协调,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确保公文的准确度和一致性。

三、学校公文的签发3.1领导签发:公文的签发人应该是与其内容有关的领导,确保公文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签发人应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公文进行批注、签署。

3.2签发顺序:按照一定的层级和程序签发,确保公文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3.3公文的编号:对每份公文进行编号,以方便管理和检索。

编号应包含公文种类、年份、月份、滚号和机构代码等信息。

四、学校公文的传送与接收4.1公文的传送方式:公文的传送方式可以选择邮寄、电子传送和快递等多种途径,以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4.2公文的接收确认:公文接收人应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及时确认收文,并进行处理。

公文的接收应有明确的指示,确保公文的及时处理和跟踪。

五、学校公文的保密与归档5.1公文的保密: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和学校机密的公文,应进行保密处理,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5.2公文的归档:学校公文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存档方式进行归档。

对于常用或需要长期保留的公文,应选择适当的存档方式和地点,以方便管理和检索。

六、学校公文的审批与遵循6.1公文的审批:公文的发布和执行,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6.2公文的遵循:学校的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公文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公文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七、学校公文处理的监督与评估7.1监督机构:学校应设立公文处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前言公文是大学组织和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也是大学与外界进行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渠道。

为了加强大学公文处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制定《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希望广大师生能够认真审阅,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该细则的完善和落地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大学公文的起草、审批、印发、传达、存档等各个环节的处理程序,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本细则依据《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则》和大学相关管理要求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大学各部门、各层级的公文处理工作。

涉及大学重要决策、文件发布、通知通告、文件传送等各类公文均适用本细则。

三、公文处理的程序2.1 公文起草2.1.1 公文起草应明确文种、份数、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注明起草单位、起草日期以及文件标题。

2.1.2 公文起草应统一格式,格式包括页眉、页脚、字号、字距、标题等要素。

2.2 公文审核2.2.1 公文审核应由相应部门负责,审核人员应对公文的内容、格式以及规范性进行审核。

2.2.2 如有需要,公文审核人员可对公文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审核意见中作出说明。

2.3 公文印发2.3.1 经审核的公文应交由印发部门进行印发,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

2.3.2 公文印发部门应保证公文的印发质量和效率,并按照规定的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2.4 公文传达2.4.1 公文传达应确保及时准确,传达方式可以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2.4.2 公文传达应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传达日期、传达对象、传达方式等。

2.5 公文存档2.5.1 公文存档应按照文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2.5.2 存档的公文应保证安全,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四、公文处理的责任与义务3.1 公文起草人员应保证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完成起草任务。

xx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xx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xx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学校党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实现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的公文是校党委和校行政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在处理党务、群团、教学、科研、后勤、产业等工作时使用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颁发规章制度,施行党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在内的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党政分开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全校党政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机构,主管和负责指导校党政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高校公文处理实施研究细则

高校公文处理实施研究细则

附件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单位涵盖各教学单位,各部、室、中心、馆。

第三条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是学院党政实施领导、履行职务、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学院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主管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文档大全第七条学院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公文包括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指通过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门户网站OA管理系统、依照合法程序进行报批及发布的公文。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学院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学院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

运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8页)

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8页)

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为做好行政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及部、省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由校长办公室归口负责,必须做到及时、安全,做好归档、保存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学校自制公文处理第四条我校行政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决定适应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二)指示适应于对校内各单位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三)公告、通告“公告”适应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应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传达要求校内各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五)通报适应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适应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应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应于与校外同级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适应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五条公文格式(一)校行政公文使用“湖南大学文件”、“湖南大学函件”红头发文纸,校长办公室行文使用“湖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红头发文纸。

由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公文主题词、抄报(送)机关、印制机关和时间等部份组成。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代字、顺序号组成。

校行政公文字号有:湖大行字【】号,湖大干字【】号,湖大研字【】号,湖大教字【】号,湖大科字【】号,湖大外字【】号,湖大人字【】号,湖大财字【】号,湖大基字【】号,湖大监字【】号,湖大审字【】号,湖大校办发【】号,湖大会纪字【】号。

2024大学学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2024大学学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2024大学学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学院内部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规范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大学学院公文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函件、报告、请示、批复等各类文件,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大学学院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阅、备案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大学学院公文的起草应当简明扼要、表达清晰,内容准确、客观,不得出现错误和不当言论。

第五条大学学院公文的审核应当由专人负责,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对事实和数据,确保公文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六条大学学院公文的签发应当由相关负责人根据职权进行,签发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负责,确保其合法性和适用性。

第七条大学学院公文的传阅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传阅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传阅,确保公文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处理。

第八条大学学院公文的备案应当及时进行,备案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归档,确保公文的安全和保存。

第九条大学学院公文的处理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条大学学院公文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确保公文的及时处理和决策。

第十一条大学学院公文的修改、撤销和废止应当经过相关程序,确保公文的变更和废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大学学院公文的保密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对涉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暂行办法,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交通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12页)

交通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12页)

交通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文办理程序,规范公文管理,提高办文效率,保证公文质量,更好地发挥公文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校党政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负责指导学校各部门和校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校属各单位都应有一位负责人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并设专(兼)职文书人员具体管理本单位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和格式第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公文办理的实践,学校常用的公文主要种类如下:(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印发有关规章制度,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和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及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主要精神、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五)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六)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八)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九)通告:行政机关公文中用于公布一定范围内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十)决议:党的机关公文中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十一)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第四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制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字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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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学南方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单位涵盖各教学单位,各部、室、中心、馆。

第三条大学南方学院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是学院党政实施领导、履行职务、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体式的文书,是学院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准确规、精简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主管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学院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公文包括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指通过大学南方学院校园门户OA管理系统、依照合法程序进行报批及发布的公文。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学院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学院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

运用于在一定围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的期限。

涉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秘密”和期限。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

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单位名称。

以学院名义印发的上行文与下行文使用“单位名称+文件”的红色公文首页。

除此以外,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加“文件”二字的红色公文首页。

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平行文,分别使用“中共大学南方学院委员会”、“大学南方学院”的信函式红色公文首页。

院各单位均可使用印有单位全称的信函式红色公文首页。

(五)发文字号。

由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管理。

发文单位代字:上行文为“南方党”,平行文为“南方党函”,下行文为“南方党发XX”(XX为承办单位代字)。

以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管理。

发文单位代字:上行文为“南方”,平行文为“南方函”,下行文为“南方XX”(XX为承办单位代字)。

以院各单位名义印发的公文,发文代字为本单位名称简写,原则上不多于四个字,不使用“南方”二字。

(六)签发人。

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

(七)标题。

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

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容。

(十)附件说明。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

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化简称。

联合发文时,先编排主办单位署名,其余发文单位署名依次编排。

(十二)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十三)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联合发文时,应在对应发文单位署名上用章。

(十四)附注。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请示等上行文、需要受理单位答复的平行文,以及需要接受咨询、回复的下行文应将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为附注。

(十五)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附件的顺序号及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

如附件和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六)抄送单位。

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一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年6月29日发布)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五条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部门,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部门和同级单位,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二)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应当由本单位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部门。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了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学院负责人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部门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部门。

(二)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公文,涉及院多个单位职权围的事务,相关单位之间应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

(三)上级部门给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部门。

第十七条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公文,可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性原则下发普发性公文或特定围公文。

学院党政联合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各二级党总支,各教学单位,各部、室、中心、馆。

学院党委、学院纪委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各二级党总支。

主送单位为党群系统的统称为:各二级党总支。

学院行政系统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各教学单位,各部、室、中心、馆。

特定围公文,可直接罗列具体主送单位;使用“各有关单位”的,应罗列主送单位全称、规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置于公文版记处。

第十八条不相隶属单位之间行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一般只有一个主送单位,必要时抄送相关单位。

(二)一般不以单位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负责人行文,不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三)院同级单位可以相互行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但应明确主办单位。

属于各单位职权围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四)在各自职权围,学院党委可向各二级党总支行平行文,各部、室、中心、馆可向各教学单位行平行文,文种可为函、通知、通报、纪要等,不应使用决定、决议、批复等下行文。

(五)各二级党总支、如需以公文形式向学院党委请示、报告工作时,应使用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形式。

第十九条除学院办公室,院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对院外单位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第二十一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文起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围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文草拟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各单位需以学院名义行文时,主办单位草拟公文后应填写“大学南方学院党委发文稿纸”、“大学南方学院发文稿纸”。

各单位向学院领导、院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请示或报告工作,主办单位草拟公文后应填写“大学南方学院党委公文呈批表”、“大学南方学院公文呈批表”。

(二)各单位上报公文,均须在对应的发文稿纸或公文呈批表上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请相关单位会签后,连同规版式的公文正文、附件,统一送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流转与呈报院领导,不宜直接送院领导个人。

(三)呈报院领导的请示,原则上主送一位分管院领导,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多位院领导阅批,应根据相关性原则将同一文件先后呈报,严禁一文同时分送。

(四)有明确主管单位的事项,需先送主管单位会签意见,再报院领导。

有明确副职院领导分管的事项,如需报送主要院领导,应先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五)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特急”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加急”件应提前二个工作日送达学院办公室。

(六)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必须准确。

引用已发布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引用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七)公文中使用非规化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八)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十一)应注明公文公开属性,类别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十二)涉密公文的草拟,必须在符合管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并按有关要求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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