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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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残疾人每月补助贵州2024年是多少钱

三级残疾人每月补助贵州2024年是多少钱

三级残疾人每月补助贵州2024年是多少钱关键信息项:1、补助对象:贵州地区三级残疾人士2、补助时间:2024 年3、补助金额:具体金额4、补助发放方式:具体方式5、申请条件:详细条件6、审核流程:具体流程7、监督机制:监督方式1、总则11 本协议旨在明确贵州地区 2024 年三级残疾人每月补助的相关事宜,以保障残疾人士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

2、补助对象及条件21 补助对象为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级的残疾人士。

211 申请人需在贵州省内长期居住,并能够提供相关居住证明。

212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一定的困难标准,具体标准将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制定。

3、补助金额及发放方式31 2024 年贵州地区三级残疾人每月补助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311 补助资金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每月按时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12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发放延误,相关部门将提前发布通知,并在情况解决后尽快补发。

4、申请流程41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等)。

41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具体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残联。

412 县级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具体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名单在其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具体天数。

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补助对象;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进行审核。

5、审核流程51 审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511 审核部门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残疾情况等进行核实。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一节征收范围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该比例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标准

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标准

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福利政策。

残疾人群体在社会中的生存和发展依然存在各种问题,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保障。

为了落实残疾人的权益保障,贵州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残疾人补贴政策,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生活和发展。

一、残疾人补贴政策范围残疾人补贴政策主要针对各类残疾人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各类残疾人士。

政策的补贴范围广泛,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生活补贴、康复服务、教育支持和就业援助等。

二、生活补贴贵州省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广泛,主要是为了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生活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照料、医疗费用、住房租金以及其他具体支持。

政府将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具体补贴额度和标准,以确保每个残疾人能够获得实际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三、康复服务贵州省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政策主要是为了提供全面的康复服务和支持,帮助残疾人更好地恢复和改善身体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政府将对残疾人的康复治疗、康复器具、辅助性生活设施等提供相应的补贴和支持。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康复训练和活动,提供相应的费用和补贴。

四、教育支持贵州省残疾人教育支持政策主要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

政府将对残疾人的教育费用、辅助教学器材、特殊教育服务等提供相应的补贴和支持。

政府还将积极推动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融合发展,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教育活动。

五、就业援助贵州省残疾人就业援助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就业能力提升。

政府将对残疾人的就业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就业补贴等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援助。

政府还将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招用残疾人,并对招用残疾人员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六、政策兑现和落实贵州省政府将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和残联组织,积极宣传和落实残疾人补贴政策,确保政策的兑现和落实。

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标准

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标准

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对于残疾人的关爱和保障也越来越多,残疾人补贴政策也随之得到不断的完善和提升。

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省份,贵州省也对残疾人实施了相应的补贴政策,旨在通过经济援助,提高残疾人的生活品质和社会参与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残疾人补贴政策的背景与意义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中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质量,国家和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残疾人补贴政策。

贵州省是一个多山地、少民、贫困的省份,残疾人的生存状况相对较为困难。

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贵州省从2000年起开始实施了残疾人补贴政策,为残疾人提供经济援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残疾人补贴政策的实施,不仅能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还能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提升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和自尊心,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1、发放对象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的发放对象主要是符合残疾人认定标准的残疾人,包括身体、智力、精神、听力、视力等多种类型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类型和程度,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制定了不同的补贴标准。

一般来说,残疾人的补贴标准会根据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情况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3、发放方式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的发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期发放,即每隔一段时间向残疾人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另一种是临时发放,即在残疾人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发放一定金额的紧急救助。

4、管理机构贵州残疾人补贴政策的管理机构主要是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各地市县的残疾人服务中心。

这些机构负责对残疾人进行评估、认定和监督,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正常发放到位。

5、资金来源为了保证残疾人补贴政策的实施,贵州省政府会专门拨款设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补贴残疾人的生活和医疗费用。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2021修正)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2021修正)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2021修正)【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2014年9月10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具体机构,选聘专职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籍的残疾人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残疾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免费发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实施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免费配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改善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求。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对义务教育阶段在读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收校服费,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补助。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发布时间:2020-05-06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贵州三级残疾人政策有补助吗

贵州三级残疾人政策有补助吗

贵州三级残疾人政策有补助吗在贵州,三级残疾人是否能享受到政策补助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对于这个群体来说,了解相关政策和补助情况至关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权益保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三级残疾。

残疾等级是根据残疾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三级残疾通常指的是中度残疾。

在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功能障碍,但仍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理生活和参与社会活动。

在贵州,对于三级残疾人,是有一些政策补助的。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虽然三级残疾不属于重度残疾,但如果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当地的低保条件,那么也是有可能获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除了这两项补贴外,一些地区还会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补助。

比如,对于需要进行康复训练、适配辅助器具的三级残疾人,可能会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或免费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

这有助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在教育方面,贵州也有针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三级残疾的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时,可能会享受到学费减免、助学金等支持。

这为他们提供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就业能力。

就业也是残疾人关心的重要问题。

在贵州,政府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对于用人单位吸纳三级残疾人就业的,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补贴。

同时,还会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在社会保障方面,三级残疾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时,可能会享受到政府的缴费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助政策和标准在贵州的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这是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以及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程度等因素不同。

因此,三级残疾人及其家属应该向当地的残联、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咨询,了解当地具体的政策和申请流程。

要获得相关补助,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点

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点

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点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点:1.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规定了残疾人基本权益保障的内容,包括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医疗、居住等方面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权利和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化要求。

2. 残疾人就业促进法:该法规定了残疾人就业的权利和保障措施,包括残疾人就业歧视的禁止、就业服务与援助的提供、残疾人就业的财政补贴等。

3. 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残疾人的各项权益保障措施,包括教育、就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4. 残疾人福利法:该法规定了残疾人福利保障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包括残疾人福利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福利服务的提供、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评定等。

5. 残疾人辅助器具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包括辅助器具的生产与销售、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赠予与借用、辅助器具的维修与维护等。

6. 残疾人教育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残疾人教育的基本原则和保障措施,包括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结合、资源整合与共享、教育评估与个性化教育计划等。

7. 残疾人辞职法:该法规定了残疾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不胜任原工作岗位时,可以申请辞去工作的权利和程序,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8. 残疾人康复法:该法规定了残疾人康复的范畴、目标和实施步骤,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9. 残疾人托养服务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包括托养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托养服务的质量与安全等。

10. 残疾人辅助服务设施和辅助技术设备的标准和规范:该标准规范了残疾人辅助服务设施和辅助技术设备的建设标准、使用要求和维护保养方法等。

附件:1.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2. 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3. 残疾人福利法全文4. 残疾人辅助器具管理条例全文5.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6. 残疾人康复法全文7. 残疾人托养服务条例全文8. 残疾人辅助服务设施和辅助技术设备的标准和规范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残疾人:指因为先天或后天的身体、智力、精神、感知、语言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状态的个体。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2024年贵州残疾人各项补贴

2024年贵州残疾人各项补贴

2024年贵州残疾人各项补贴在社会的大家庭中,残疾人是需要特别关注和关爱的群体。

为了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质量,贵州省在 2024 年继续实施并完善了一系列针对残疾人的补贴政策。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活补贴。

对于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贵州省政府提供了相应的生活补贴,以帮助他们缓解经济压力。

这笔补贴旨在满足残疾人基本的生活需求,比如购买食品、日用品等。

申请生活补贴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持有有效的残疾人证,家庭经济状况低于一定标准等。

政府会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补贴发放到真正需要的残疾人手中。

接下来是护理补贴。

对于重度残疾且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护理补贴是一项重要的福利。

这有助于支付护理人员的费用或者购买护理用品。

重度残疾人由于身体状况的限制,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需要更多的帮助和照顾,护理补贴的发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的负担,让残疾人得到更好的护理和关怀。

除了上述两种常见的补贴,贵州省还针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了专项补贴。

在教育方面,对于残疾学生,政府提供了学费减免、助学金等形式的补贴。

这是为了鼓励残疾学生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未来的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无论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等教育阶段,都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比如,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可以享受免费的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补助等;在高等教育阶段,有专门的奖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

就业对于残疾人来说是实现自我价值、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为了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贵州省政府给予企业相应的补贴和税收优惠。

同时,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也提供了创业培训、资金支持等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

此外,在康复服务方面,贵州省也加大了补贴力度。

康复对于残疾人恢复身体功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至关重要。

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支持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配备康复辅助器具等。

例如,为听力残疾的人士提供助听器补贴,为肢体残疾的人提供假肢安装补贴等。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2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2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2)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21条是关于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为了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权规定的落实,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

本条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残疾人理应享有与其他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残疾人在接受教育时往往会遭受歧视,所以许多残疾人难以接受应有的教育。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文盲率为43.29%,充分反映了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急迫性。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教育机构不能仅仅因为残疾而拒绝残疾人入学,否则构成对残疾人的教育歧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国家有责任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了保障残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教育,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出台政策、加大投入等,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残疾人接受教育分为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两种。

普通教育方式主要是指残疾人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一般来说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其他轻度残疾人都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与非残疾人接受相同教育。

特殊教育方式主要是指听力言语残疾人、视力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在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班通过特殊教育技术接受教育,这些特殊教育技术包括手语教学、盲文教学等等。

因此,一定要澄清一个概念,即残疾人并不是都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只有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人,才需要接受特殊教育。

第三,国家应当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特殊保护。

国家对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了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第4款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都可以免费获得教科书、获得寄宿生活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贵州省一级残疾人每月补助多少钱

贵州省一级残疾人每月补助多少钱

贵州省一级残疾人每月补助多少钱在贵州省,对于一级残疾人的补助政策是一项关乎民生、体现社会关爱与公平的重要举措。

然而,具体的每月补助金额并非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字,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残疾人补助的种类多样,包括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等。

生活补贴主要是为了帮助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需求,而护理补贴则侧重于对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人提供支持。

对于贵州省的一级残疾人来说,其每月所获得的生活补贴金额会根据不同的地区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补助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补助标准可能会稍低一些。

这是因为各地的财政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能够投入到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的资金也有所不同。

以贵州省的部分城市为例,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区,一级残疾人每月的生活补贴可能在 100 元至 200 元之间。

而在一些较为偏远和贫困的地区,这个数字可能会在 50 元至 100 元左右。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实际的补助金额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除了地区差异外,家庭经济状况也会对补助金额产生影响。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一级残疾人,可能会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更高的补助额度,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护理补贴方面,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护理需求来确定。

如果一级残疾人需要完全依赖他人护理,那么每月的护理补贴相对会较高。

但如果其具备一定的自理能力,护理补贴的金额则会相应减少。

此外,政策的调整和变化也会导致补助金额的变动。

随着贵州省经济的发展和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补助标准也有可能会逐步提高。

为了能够准确地了解自己所应获得的补助金额,一级残疾人及其家属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一是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咨询。

民政部门是负责残疾人补助工作的主要部门,他们能够提供最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二是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和通知。

这些文件通常会明确补助的标准和申请流程等重要内容。

三是可以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贵州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贵州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贵州省残疾人补助标准贵州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促进他们的融入社会。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我将详细介绍贵州省残疾人补助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残疾人的分类,贵州省将残疾人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是指轻度残疾,二级残疾是指中度残疾,三级残疾是指重度残疾,四级残疾是指极重度残疾。

根据不同级别的残疾,贵州省制定了相应的补助标准。

对于一级残疾人,每月补助金额为500元;对于二级残疾人,每月补助金额为800元;对于三级残疾人,每月补助金额为1000元;对于四级残疾人,每月补助金额为1200元。

此外,对于因残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还可以享受相应的护理补助和生活补助。

除了月度补助外,贵州省还为残疾人提供一次性护理补助和康复辅具补贴。

一次性护理补助根据残疾程度和实际需要,最高可达5000元;康复辅具补贴根据康复辅具的种类和价格,最高可达5000元。

这些补助和补贴的发放,大大减轻了残疾人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接受康复治疗和护理服务。

此外,贵州省还对残疾人进行了分类管理,建立了残疾人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通过对残疾人的动态管理,可以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更好地为他们提供精准的帮扶措施。

同时,贵州省还加强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建设,提高了残疾人服务水平和质量。

总的来说,贵州省残疾人补助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残疾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通过不断完善政策和措施,贵州省将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促进他们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更好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希望贵州省的残疾人政策能够得到更多关注和支持,让每一位残疾人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一规定旨在促使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而不是仅仅通过缴纳保障金来逃避责任。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等环节,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帮助残疾人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技能。

在残疾人就业的方式上,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例如,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贷款贴息、场地租赁补贴等。

同时,还鼓励残疾人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如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网络创业等。

对于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政府将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为了保障残疾人能够顺利就业,政府也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并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

例如,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资金投入,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

政府还应当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通过对残疾人的职业能力进行评估,了解残疾人的优势和劣势,为其提供个性化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同时,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收集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推荐残疾人就业。

在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方面,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51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51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51号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或供养亲属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省和统筹地区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和统筹地区应建立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承担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四)负责聘请和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及专家库,承担相关管理工作;(五)研究和协调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及其相关工作。

残疾人实施法律保护的条例是什么

残疾人实施法律保护的条例是什么

残疾人实施法律保护的条例是什么在我们的生活中,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而在法律上,对这个特殊群体是有相关的条例保护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残疾人实施的法律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残疾人实施的法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条例》从市级及以上有关地方政府开展征收的。

根据该条例,应当向残疾人支付就业保障金,用于调节社会保障缺口,缓解残疾人在贫困中处境,解决残疾人个人经济困难。

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具备残疾条件的人群,如:身残能劳人心有残疾的残疾人;
二是满足法定申请条件的残疾人;
三是依照《残疾人就业保障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给予残疾人家庭一定的就业保障金,以缓解残疾人家庭贫困境遇,促进有贫困残疾人劳动就业。

四是公民向社会保险局申请残疾就业保障金时,要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符合申请就业保障金的条件,包括有关残疾证明书、有关家庭收入证明、有关贫困证明、劳动就业情况介绍等,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经审核后确定申请领取资金的金额。

残疾人法律法规

残疾人法律法规

残疾人法律法规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享受基本权益和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困难和歧视。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残疾人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一、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1991年颁布施行,对残疾人的基本权益进行了全面保障。

根据该法,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医疗、文化娱乐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且禁止歧视行为的发生。

该法还规定了政府和社会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条件,并加强对残疾人的扶助和援助工作。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是在《残疾人保障法》基础上制定的具体法规,于1994年公布施行。

该条例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包括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工作和教育的保障、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的供应等方面。

根据该法规,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益,雇主不得因残疾歧视残疾人,应提供必要的就业条件。

此外,残疾人在教育方面也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并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的供应也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要求政府加强相关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并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于2012年颁布施行,旨在促进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根据该条例,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应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包括道路、交通、建筑物、公共设施、信息通讯等方面。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涉及多个领域,需要政府、社会机构和公众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规划和管理,保证无障碍环境的实施。

社会机构和公众也应提高对残疾人需求的认识,尽力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帮助。

四、残疾人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颁布施行,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该法规定了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受教育、职业培训、技能提升等。

贵州残疾人保障条例

贵州残疾人保障条例

贵州残疾人保障条例贵州残疾人保障条例发布时间:202X-12-03关注和有效解决残疾人保障问题、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加快残疾人的小康建设,已经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整体建构。

下文是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划出不低于5%的比例,由财政全额拨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推荐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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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划出不低于5%的比例,由财政全额拨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推荐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残疾评定工作。

对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但不得向残疾人收取证件工本费。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预防、早期干预和残疾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把儿童残疾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三级保健网。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制定残疾人年度康复工作计划,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新生儿提供可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为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各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医疗、康复训练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培养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残疾筛查,了解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室),采取诊疗服务、家庭病床和入户指导等形式,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知识、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基本医疗纳入救助范围,安排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对有康复需求的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专项补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究、开发、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教育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采取多种方式分类、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

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特殊教育学校相同。

第二十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组织其入学或者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有条件的可以组织送教上门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学前机构的创建和发展。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尽力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办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普通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适应各类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师资的需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普通师范院校组织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特殊教育教师。

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根据实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

聋人教师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时免考普通话等级测试。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给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15年以上,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对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

残疾人康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供养和托养服务机构的教学人员纳入教育系统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晋级等与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同等待遇。

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对残疾人就业进行统筹规划,给予优惠扶持和特殊保护,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残疾职工自身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适应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及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项目、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经营,将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文化生活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兴建、改建、扩建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省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排练、演出减免费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相关公益广告。

省、市(州)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开办手语节目并逐步加配字幕;公共媒体应当开设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

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为盲人读者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书籍。

鼓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以无障碍模式为残疾人开发、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和文艺汇演等,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在集训、比赛和排练、演出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残疾人体育运动员和特殊艺术人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进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创作,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及残疾人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出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措施,解决好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艺术人才的就学、就业等问题,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等国内外重大赛事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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