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委托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1. 收费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透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各项鉴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3. 收费依据公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依据,明确鉴定项目、鉴定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确保当事人了解鉴定收费的依据。
4. 收费凭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凭证,包括鉴定费用的名称、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确保收费过程合法合规。
5. 收费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1. 鉴定项目。
不同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根据其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工作量。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鉴定工作量,对于工作量大、难度大的鉴定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3. 技术难度。
对于技术难度较大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充分体现技术含量。
4. 综合因素。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技术难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5. 咨询服务费。
除了鉴定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还可以收取咨询服务费,但应当明确咨询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合理合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超过 1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收取;
(三)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 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 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 定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 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 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 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 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 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 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 予支付。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价行费[2011]18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和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二、《河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之前,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异地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可以执行本省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委托人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司法鉴定费时,应给予减免优惠。
具体优惠减免金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免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六、在鉴定中,做某项鉴定必须同时做其他项。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版)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司法鉴定项目目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项目目录》列明的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收费上限标准或者浮动幅度,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我们都知道,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要收取一定费用,这个在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大家知道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吗?为了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小编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3)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并以公平的方式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客观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程度进行合理定价,确保收费标准客观合理。
3.养成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推动科技手段在鉴定工作中的应用,实现鉴定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以养成可持续发展的收费模式。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鉴定费:根据鉴定工作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类型的鉴定费用标准;–鉴定材料费:收取鉴定所需的实验材料、检测设备使用费等;–鉴定时间费:按照鉴定工作的时间跨度,收取相应的时间费用;1–鉴定报告费:提供鉴定报告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报告费用。
2.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合理论证,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委托书上明确标注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提前告知当事人。
四、收费依据1.司法鉴定收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制定,主要依据有:–《司法鉴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程序条例》–《司法鉴定行业收费管理办法》等。
2.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鉴定机构的人员用工、设施设备、材料消耗、技术研发等实际成本,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五、收费程序1.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时,双方应当签订鉴定委托书,明确价格、鉴定标准和工作要求等重要事项。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开具收费通知书,并按照收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收费;若费用有变动,必须提前告知当事人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3.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司法鉴定机构缴纳相应费用。
2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开具收费发票,并移交给当事人。
六、监督与管理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科学、准确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费管理办法。
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2. 收费项目应当包括鉴定费、差旅费、材料费等,其中鉴定费是主要收费项目,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3.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收费档案,对每一笔收费都应有明确的记录,确保收费的合法合规。
4.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5.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收费,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说明情况,取得同意后方可收费。
二、收费标准。
1.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市场情况和鉴定技术水平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2.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不同确定,一般分为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
3. 基本收费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应当合理公正。
4. 附加收费包括差旅费、材料费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收费,并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提供明细。
5.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社会实际,既要保证鉴定机构的合理收益,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鉴定机构的行为、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公正地收费,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
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鉴定中心的收费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科学鉴定、技术鉴定、质量鉴定等。
第三条鉴定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程序和要求,合理确定鉴定服务收费,并公示或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鉴定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收费公示、收费明细、收费监督等要求。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鉴定中心应当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并与之对应的具体服务内容和工作量进行细化。
第六条鉴定中心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技术性、专业性、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过高或过低。
第七条鉴定中心应当对不同类别或不同性质的鉴定工作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鉴定中心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场原则,综合考虑鉴定行业的发展需求和社会公众的接受能力。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九条鉴定中心鉴定服务的收费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收费、按阶段收费或按工作量收费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鉴定中心自行确定。
第十条鉴定中心可以提供特殊的收费优惠政策,例如团体鉴定、多项鉴定等,但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鉴定中心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收费方式和收费细则,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确保当事人知情权。
第十二条鉴定中心应当给当事人提供收据或发票等合法凭证,明确标注收费项目和金额,便于当事人核对和记录。
第四章收费公示与报告第十三条鉴定中心应当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等信息公示于鉴定中心的醒目位置,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鉴定中心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收费报告,明确列示各项收费项目和金额,确保收费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鉴定中心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和关注,主动公开鉴定工作的收费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鉴定中心应当建立收费监督机制,接受监督部门和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查证并予以回应。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执行;个别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由本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另行制定,并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按(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不再实行上下浮动,但收费金额每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在国家制定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之前,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各地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适时制定统一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司法鉴定机构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经委托人同意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可按500元/小时/人标准收取专家鉴定与会鉴费;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交中文司法鉴定文书三份,委托方如需增加份数或提供外文译本的,另按中文每份30元,外文译本每份80元加收工本费。
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执行。
鄂价房服[2007]129号同时废止。
(工服规[2011]158号)。
司法鉴定费承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的公平性和效率。
本文将围绕司法鉴定费承担法律规定,从司法鉴定费用的构成、承担原则、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司法鉴定费用的构成1.鉴定人费用:包括鉴定人从事鉴定工作所付出的劳动、知识、技能和经验等方面的价值。
2.鉴定材料费用:包括鉴定所需的样本、试剂、设备等材料的费用。
3.鉴定机构管理费用:包括鉴定机构为完成鉴定工作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4.鉴定鉴定费用:包括鉴定机构为鉴定工作所发生的鉴定鉴定费用。
5.鉴定专家咨询费用:包括鉴定机构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6.鉴定文书制作费用:包括鉴定机构为完成鉴定工作所制作的鉴定文书、报告等所需的费用。
三、司法鉴定费承担原则1.公平原则:司法鉴定费用承担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鉴定费用合理、公正。
2.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3.依法承担原则:司法鉴定费用承担应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承担主体和承担比例。
4.合理分担原则:鉴定费用应根据鉴定事项的复杂程度、鉴定所需时间和材料等因素,合理分担。
四、司法鉴定费承担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预交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预交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根据鉴定事项的复杂程度、鉴定所需时间和材料等因素确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
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
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
取。具体比例如下:
(五)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六)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2%收
取;
(七)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
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
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
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
法等条款。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
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
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1. 引言司法鉴定是指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提出的司法案件或鉴定申请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准确、公正的技术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同时也涉及到收费问题。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鉴定机构和专家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 收费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鉴定所需成本;•公开透明原则: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并在鉴定过程中明示费用结构;•自愿选择原则:委托人有权自愿选择鉴定机构和专家,鉴定机构和专家不得强制收费或收取额外费用。
3. 收费项目司法鉴定收费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鉴定费鉴定费是指鉴定机构为完成一项鉴定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其收费标准应与鉴定工作的难度、工作量以及鉴定结论的重要程度相匹配。
鉴定费的主要构成包括专家鉴定费、办公费、技术费等。
3.2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鉴定机构或专家为完成鉴定任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差旅费的计算应按照当地的标准执行,并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3.3 诉讼代理费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参与司法鉴定过程,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
诉讼代理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人有权选择律师或代理人,鉴定机构不得强制指定代理人或收取不合理的代理费用。
3.4 其他费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如材料复印费、鉴定证书费等。
这些费用应当与实际产生的成本相匹配,并在鉴定过程中明确告知委托人。
4. 收费程序4.1 咨询阶段在委托鉴定之前,委托人可以向鉴定机构咨询相关鉴定费用标准、委托程序等信息,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委托人进行选择。
4.2 委托阶段一旦委托达成,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并明确约定鉴定工作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4.3 缴费阶段委托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
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
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政策条文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条文,却不可以生搬硬套。
各地都会有所不同,那么,大家知道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样的吗?都规定了哪些内容?请看下面的解读。
▲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鉴定收费标准(一)、法医、文检鉴定参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价发(2003)13号文件执行。
(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档次分段标准(万元) 费率(%) 1100以下2.52101?5002.03501?10001.241001?50000.655001?100000 .4(三)、司法审计收费标准:档次分段标准(万元) 费率(%) 1100以下52101?50043501?1000341001?5000255000以上1(四)、工程造价收费标准:档次分段标准(万元) 费率(%) 1500以下32501?1000231000 以上1(五)、产品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及其他特殊类型鉴定参照各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二、鉴定单位选定办法为了解决目前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在鉴定工作中认为操作、恶意串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选定鉴定机构的,无论是否在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内,都应由法院鉴定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委托。
鉴定管理部门对鉴定单位的资质、执业水平进行审查后在鉴定过程中对他们实行监督管理。
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在司法鉴定人名册内协商一致选定鉴定单位的,则由法院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与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通过计算机随机选定鉴定单位。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依靠专业的技能和设备,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客观、独立的判断和评估。
然而,作为一项行业服务,司法鉴定也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来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转,同时也需要防止收费的过高或不合理。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们的利益,司法部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作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基本规范,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了收费上的监督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提供鉴定服务时的收费行为。
其中,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指司法鉴定所、司法技术鉴定所和公证机构,鉴定人员主要指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技术鉴定人员。
三、收费标准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并在鉴定过程中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2.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以案件实际需要为前提,按照服务工作量、技术难度、所需材料以及相关专家和设备使用费用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3.鉴定费用应当在鉴定前明确通知当事人,并在鉴定报告中详细列明各项费用。
4.对于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出现问题的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对鉴定费用进行综合考虑并合理调整。
四、费用结算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鉴定费用和结算方式,并在鉴定结束后及时发出发票。
2.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支付鉴定费用,并应当遵守鉴定机构的收费规定。
五、监管和处罚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包括对各项费用的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发票和清单是否齐全等。
2.对于收费不合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附则1.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确保当事人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司法鉴定行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取代以前的同类规定。
结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司法鉴定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鉴定行业的正常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依法接受委托人(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以下同口径)委托,提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应当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外。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前,应当将拟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以下同口径)告知委托人,并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确认.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以下简称《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申请新增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应报送拟执行的鉴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包括国家、地方、行业以及自行制定的)等资料,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鉴定项目,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成本审核结果,批准鉴定收费项目标准。
对农业技术(产品)鉴定等鉴定周期长、野外工作多等特殊鉴定类型,在全省尚未制定统一的鉴定收费项目标准前,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程序批准鉴定收费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成本审核结果,批准有关收费试行标准,报省两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委托事项既提供鉴定咨询又进行鉴定的,只能收取鉴定费,不得收取咨询费.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除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以外,还应按照《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注明司法鉴定完成时限和违约责任。
司法鉴定新规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全文
司法鉴定新规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近期,“天价鉴定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二、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三、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司法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2日。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国家司法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与管理也是非常重视的。
不时有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出台,规范和完善着司法鉴定程序,避免司法鉴定出现有失公允的情况。
那么,司法鉴定新规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全文是怎样的呢?详情参考下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是当前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期,“天价鉴定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文件要求,各地应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截至目前,仍有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尚未制定出台,请切实加强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抓紧研究制定,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号)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收费形式主要采取按项目收费的形式,对单个鉴定项目设置最高限额。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内发改费字[2007]310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局、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精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
各盟市可在本《办法》制定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本《办法》制定的收费标准为临时收费标准,待国家出台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检察院、物价局关于变更部分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公通字[1993]72号)及与本通知抵触的司法鉴定收费文件自行废止。
此通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服务收费。
第三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组织。
司法鉴定人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部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纳入目录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纳入目录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六条对目录内属于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收费标准3倍(包含本数)的幅度内收取。
第七条未纳入目录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书面确认鉴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退费情形、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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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附件: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
1
早期尸表检验
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例
6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例
6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二)法医临床鉴定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35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100
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
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例
1000
(五)法医人类学鉴定
65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
例
500
66
精神状态鉴定
例
600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67
刑事能力评定
例
1500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68
民事能力评定
例
1500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69
诉讼能力评定
例
1000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15
足迹鉴定
枚
680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6
工具痕迹鉴定
个
850
同上
17
弹头弹壳痕迹鉴定
枚
880
同上
18
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
支
1000
同上
19
弹道分析鉴定
例
1000
同上
(二)痕迹鉴定
20
枪弹检验建档
支
200
同上
21
动物蹄迹痕迹鉴定
枚
780
同上
22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件
630
同上
23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 法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43
Y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4
X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5
线粒体DNA检验
样本
1500
46
种属的DNA检验
样本
1000
47
性别的DNA检验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件
1200
11
字迹压痕显现
件
1000
12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
项
1000
(一)文书鉴定
13
文书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表左侧所列收费标准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14
手印鉴定
枚
800
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57
常见无机毒物分析
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8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
样本•目标物
21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9
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60
颅像重合鉴定
例
1200
61
颅像面貌画像
例
1000
62
颅像面貌塑像
例
500
63
尸骨个体识别
例Hale Waihona Puke 100064人类学骨龄鉴定
钥匙痕迹鉴定
件
640
同上
24
纺织品痕迹鉴定
件
650
同上
25
玻璃破碎痕迹鉴定
件
650
同上
26
牙齿痕迹鉴定
件
850
同上
27
唇纹痕迹鉴定
个
650
同上
28
皮肤纹痕迹鉴定
个
850
同上
29
耳廓痕迹鉴定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二、物证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
1
笔迹鉴定
项
1000
2
印章印文鉴定
项
1000
3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项
1200
4
文件制作方法鉴定
件
1200
5
印刷机具鉴定
件
1200
6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项
2200
7
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
项
2200
8
变造文件鉴定
项
1200
9
污损文件鉴定
项
1200
10
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3
早期尸体解剖
具
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
晚期尸体解剖
具
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1000
同上
21
诈病、诈伤鉴定
例
1500
同上
22
医疗纠纷鉴定